第一篇:乡镇依申请公开制度
白银区王岘镇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依法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四条 本机关公开信息应当及时、准确,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对拟公开的信息应当依照保密法律、法规和制度进行保密审查。
第五条 本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六条 依法指定本行政机关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确定1名负责人和适合工作需要的专门人员负责依申请公开信息工作,并将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等向社会公开,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信息公开的申请。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本制度第三条规定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本机关代为填写信息公开申请;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第八条 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二)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五)申请提交时间。
信息公开申请的有关内容应当表述清楚,含义明确,符合基本查询要求。
第九条 对申请公开信息的,本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第十条 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本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第十一条 本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本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十二条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本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局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本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本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本机关予以更正。本机关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 本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本机关应当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等场所、设施,供申请人使用。申请人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本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十五条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除可以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本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
第十六条 申请公开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本机关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第十七条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的有关情况记录存档,在上报的本行政机关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中,应当报告当年受理申请信息公开的件数以及处理的情况。
第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本机关应当设立举报电话、信箱和电子邮箱,接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依申请公开信息工作的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并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告知调查处理情况。
第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条 本机关如违反《条例》规定的,依照《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白银区王岘镇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依申请公开制度
依申请公开制度
一、依申请公开方式和程序
1、提出申请。公开权利人向所属党组织党务公开机构咨询相关申请手续,填写《党务信息公开申请表》提出申请。
2、受理。申请符合要求的,由本单位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
3、答复。受理申请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要制作公开决定书,送达公开权利人。公开决定书应当注明公开的范围、形式和时间。
(1)应当全部公开的,制作公开决定书,予以公开;
(2)可以部分公开的,制作部分公开决定书,予以开。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和依据;
(3)应当不予公开的,制作不予公开决定书,向公开权利人说明理由和依据;
(4)一时难以确定是否属于党和国家秘密范围的,制作暂缓公开决定书并告知公开权利人;
(5)已主动向社会和内部公开的,应当指引告知公开权利人;
(6)属于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但尚未公开的,应当及时公开。
4、延长时间
(1)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党组织可以将作出是否公开决定的期限延长30个工作日,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将延长的理由及延长后的期限告知公开权利人。
(2)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公开决定的,党组织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3个工作日内,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开权利人中止的理由。
5、个人或组织要求查阅已公开过的党务信息,各单位应当给予协助查阅。
二、依申请公开的要求
公开权利人的申请,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符合《南极乡基层党组织党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规定;
2、申请公开的事项应当表述清楚、涵义明确;
3、明确写明申请的目的。
三、依申请公开不予答复的党务信息
1、党组织已经主动向党员、组织和群众公开的党务信息;
2、党组织应当实行内部公开的党务信息;
3、涉及党和国家机密、商业机密、个人隐私、与执法执纪等有关的党务信息。
四、监督保障
乡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加强对各党(总)支部依申请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设立投诉电话、信箱,接受公众对各党组织依申请公开党务信息工作的投诉和监督,查处不当行为,并向投诉人通报处理情况。
五、其它事项
1、依申请公开党务信息是指各党组织依据公开权利人的申请而公开符合一定条件的党务信息的活动。
2、各党组织依据公开权利人的申请公开其党务信息,适用本实施制度。
3、本制度所称的公开权利人,是指依法享有向各党组织申请公开党务信息权利的人,包括党员、群众和组织。
第三篇:依申请党务公开制度
依申请党务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依申请公开党务工作,提高我局党务工
作的透明度,保证党员干部和群众依法获取我局党务工作信息,根据《中共XX市委办公室〈印发XX市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对于党务公开目录范围以外的党务信息,申请
人可采用填写《党务信息公开申请表》的形式向党组提出申请。
第三条 受理申请后,对于申请符合要求的,应立即予
以登记,由我局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
第四条 受理答复。受理申请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
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要制作公开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公开决定书应当载明公开的范围、方式、时间。可以全部公开的,应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暂时不宜公开或不能公开的,应及时向申请人说明。不予公开决定书应当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和依据。暂缓公开决定书应当符合有关保密法律规定的期限和内容。
第五条 延长时间。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或者其
他正当理由,局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可以将作出是否公开决定的期限延长30个工作日,并及时将延长的理由及期限告知申请人。
第四篇:Table20094308依申请公开制度
沈阳市环境保护政府信息 依申请公开制度(试行)
为规范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提高工作的透明度,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沈阳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试行)》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市环保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依申请公开工作,并将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等政府信息向社会公开,方便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或者咨询。市环保局各处室协助领导小组办公室开展依信息公开工作。
第二条
公开义务机构应当建立依申请公开指南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依申请公开指南包括以下内容:
(一)受理机构的地址、电话、传真、邮编、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
(二)申请的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
(三)投诉举报途径。第三条
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国家秘密被泄露的政府信息;
(二)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政府信息;
(三)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个人合法权益受损害的政府信息;
(四)内部研究、讨论或审议过程中的政府信息;
(五)与行政执法有关的,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危及他人人身权利的政府信息;
(六)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四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明或本组织的有关证明。以组织名义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第五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公开义务机构提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申请时,可委托他人申请。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的,在福鼎环保网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后,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受理机构电子邮箱;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应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第六条
申请人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二)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四)申请提交时间。
第七条
申请公开属于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提交当事人同意公开的书面证明。
第八条
公开义务机构可以通过发放、邮寄或提供网上下载服务等多种方式向申请人提供申请书的格式文本。
第九条
公开义务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场登记并提供回执。不能当场提供或者答复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一)属于应当公开的,制作公开决定书,公开决定书应注明公开时间、公开场所、公开方式和应支付的费用;
(二)属于不予公开的,制作不予公开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三)属于主动公开且已经主动向社会公开的,应当指引告知申请人:
(四)属于应当主动公开但未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并指引告知申请人;
(五)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被申请机关掌握范围的,应协助将申请转递相关受理机关,同时告知申请人转递情况和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七)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十条
应当向社会公开而未公开的事项,任何人申请公开 的,应当自收到公开申请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
第十一条
因政府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及其他正当理由在规定的期限内确实难以作出答复的,可以将答复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待障碍消除后恢复计算。
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公开义务机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申请人要求提供的政府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公开义务机构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
第十三条
申请人要求提供的政府信息属于本规定第三条
(二)、(三)项情形,可能影响第三方权益的,公开义务机构应当书面征询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在要求的期限内未作答复的,视作不同意提供。
第十四条
申请人要求公开义务机构提供与自身有关的政府信息,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向公开义务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公开义务机构查验核实申请人身份后,应当提供政府信息。
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不完整或者不相关的,可以要求公开义务机构依法予以更改,公开义务机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受理申请的公开义务机构无权更改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并指引其向有关公开义务机构申请。第十五条
公开义务机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不能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应当安排其查阅相关资料,或者提供打印件、复制件。公开义务机构可以在办公场所设立电子阅览室或政府信息查询室,便于申请人当场查阅或抄录相关政府信息。申请人存在阅读困难的,公开义务机构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十六条
公开义务机构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公开义务机构可以向申请人收取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过程中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费用的收取标准由物价部门核准。
申请人符合低保和低收入困难条件的,凭有关证明,经公开义务机构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收费。
申请人属于非盈利组织或者其他公益团体的,凭有关证明,经公开义务机构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收费。
第十七条
公开义务机构违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一)对申请人隐瞒或者拒绝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政府信息的;
(二)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
(三)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
(四)违反规定收费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八条
申请人认为公开义务机构不按规定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市环保局纪检监察机构投诉。
接受投诉的纪检监察机构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根据情况回复申请人。
第十九条
市环保局纪检监察机构应当加强对依申请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定期组织监督检查,对不依法履行公开义务的,应当及时督促其纠正。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篇:政务公开依申请公开制度
政务公开依申请公开制度
第一条 除应当主动公开以外的其他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务信息,属于依申请公开的信息。
第二条 向本局申请公开政务信息的,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申请。采用上述方式确有困难的,可以采用当面口头形式提出申请。获取政务信息的申请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地址、联系方式以及所需政务信息内容的描述等。
第三条 本局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形给予答复或者提供信息:
(一)属于已主动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得该政务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但尚未主动公开的,应当及时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政务信息;
(三)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政务信息;
(四)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五)不属于本局掌握的政务信息,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拥有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机关的名称或者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七)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四条 对要求公开政务信息的申请,可以当场答复或者提供的,应当当场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不能当场答复或者提供的,应当尽快在一定的时限内予以答复或者提供政务信息。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政务信息的,经本局负责政务信息公开的机构的负责人同意,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政务信息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五条 本局依申请提供政务信息的,必要时可以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场所,供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应申请人的要求,本机关可以提供打印、复制等服务。申请人在申请中选择以邮寄、递送、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获取政务信息复制件的,本机关应当以该申请要求的形式提供。因技术原因无法满足的,可以选择以符合该政务信息特点的形式提供。政务公开发布协调制度
为了建立健全政务信息发布协调制度,确保各级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发布的权威性、规范性和一致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行政机关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形成畅通高效的信息发布沟通渠道。
第二条
应在自身职责范围内发布政务信息。
第三条
拟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事先应与有关行政机关沟通协调。
(一)涉及到的其他行政机关应将其意见和依据以书面形式回复。
(二)涉及到的其他行政机关书面回复同意的,发布政务信息。
(三)书面回复不同意的,与涉及到的行政机关沟通协调。经沟通协调,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报本级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组织有关行政机关共同协商解决。
第四条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发布政务信息,要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执行。未经批准的,不得发布。
第五条
本制度由田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政务公开保密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局政务公开工作,根据县委、县政府和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关于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局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在正式公开前,按照政务公开程序进行预先审核。
第三条 审核的原则是“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未经审核的,政务信息不得公开。
第四条 审核的重点是公开的范围、形式、时限、程序等是否符合《田林县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相关要求。
第五条 审核的内容是公开的准确性、权威性、完整性和时效性。
第六条 对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务信息,由办公室根据职责分工拟定政务信息公开内容,经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审核后签发。需报上级批准的,经批准后予以公开。
第七条 对审核不严、公开内容失真、造成负面影响以及出现泄密等问题的,由市监察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政务公开报告制度
为切实落实《田林县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全面掌握全办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情况,并强化督导检查,根据《条例》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办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在每年年初制定本部门的政务信息工作安排和计划。
第二条 办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制订全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报告。
第三条 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情况的报告内容包括下述几方面。
1、本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基本情况。包括: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组织机构调整情况、政府信息的清理、更替情况、主动公开的信息数量、分类运行情况、依申请公开的信息数量、分类及运行情况、不予公开的信息情况、政府信息网络等信息公开载体的建设、健全情况;
2、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主要作法和经验;
3、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整改建议;
4、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中其它需要报告的内容。
第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政务公开层级受理举报制度
根据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结合我局政务公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公开受理举报方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务信息公开义务的,可向本级监察机关、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对本级监察机关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处理不满意的,可向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监察机关或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
第二条 对各种公开事项的咨询应当及时给予答复;不能答复的,要对咨询人给予明确的答复时间,并在承诺时限内给予答复。
第三条 工作人员要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本着热情、耐心、周到、认真的态度对待服务对象,注意文明礼貌。
第四条 设置政务公开投诉举报箱,投诉人可以采取来人、来电、来信的方式向本级监察机关进行投诉。
第五条 本级监察机关在接到举报后,将根据情况对举报内容进行认真调查落实,如发现我局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有任何违规、违纪或违法行为,将根据情况酌情给予工作人员一定的处分,同时对举报人举报的错误事项按规定进行更正,并将处理结果告知当事人。
政务公开考核制度
为转变政府职能,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能,进一步规范政务公开考核,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制度如下:
第一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制度适用于全局各股室、二层机构。
第二条
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办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全办政务公开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办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局各股室、二层机构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在全办范围内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工作的责任制,由办一把手负总责,把责任落实到每一环节。
第三条
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政务公开的考核要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依法行政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进行检查、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干部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考核内容包括政务公开目录建设、公开的内容和形式、政务公开制度建设和群众评价情况等。具体考核:政务公开组织领导情况,职责和管理权限的公开情况,行政许可的公开情况,行政处罚程序的公开情况,直属学校的校务公开情况,办事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公开情况,办事时限、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时限和办理有关事情时间的公开情况,办事结果的公开情况,便民措施的执行情况,工作纪律和廉政勤政制度及违规违纪行为的追究处理办法的公开情况,各项监督制度落实情况,责任追究情况。
第六条
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实行量化标准。政务公开考核的标准是:组织机构健全,领导责任明确;公开范围全面、重点突出;公开内容齐全、明确具体;公开形式完备、实用有效;监督保障制度完善,激励制约机制健全;公开效果显著,群众评价满意;落实责任追究制度,群众投诉处理得当。考核以考核为主,考核方式主要采取实地考核和综合评议等,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七条
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结果实施奖惩。对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部门给予表彰;对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部门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改正;对不认真整改的部门,主要领导人和直接负责人,当年不得评先受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