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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企业国际业务指南》
编辑:逝水流年 识别码:20-462784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5-12 15:34:39 来源:网络

第一篇:《异地企业国际业务指南》

异地企业国际业务指南

异地企业国际业务指南

在市场竞争异常激烈的深圳地区,开拓异地企业国际业务是我行国际结算增长的突破口。为更好地指导支行开拓异地企业,规避风险,现针对开拓异地企业实务中遇到的下列政策问题给予指导。

一、异地企业开户(包括结算户、资本金户、贷款户等)

异地企业需先到当地外汇局申领异地开户通知书/批文,然后到深外管经常项目处/资本项目处备案后,方可在我行办理开户手续。

二、异地企业涉外收入

异地企业涉外经常项目收入区分以下情况处理:

1、经批准在我行开立了外汇结算账户的

其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可直接入外汇帐,对于出口收汇,经办行应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2、未在我行开立外汇结算账户,但同意结汇的

其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可结汇入人民币帐,对于出口收汇,经办行应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以上两种情况经办行应按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申报。企业应持我行出具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经深外管盖章确认后到其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

3、未在我行开立外汇结算账户且不愿意结汇的

我行可予以办理转汇他行结算户(一般应在收到款项的当天),将原所有汇款信息转给收款行(包括交易附言等),并注明“境外汇入款,未办理国际收支申报”,如果该笔收汇我行可明确为出口项下收汇(如在我行办理出口议付或托收的),转汇时可明确注明“出口收汇,未办理国际收支申报,未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但我行不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企业应到其最终收款银行申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如最终收款银行为企业所在地银行,企业直接到其所在地外汇局办理核销。

异地企业国际业务指南

异地企业涉外资本项目收入:

如已在我行开立了相应资本项目项下专户(如外债专户、资本金专户等),可直接入帐,并按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申报;

如未在我行开立相应资本项目项下专户,我行可予以办理转汇他行(一般应在收到款项的当天),将原所有汇款信息转给收款行(包括交易附言等),并注明“境外汇入款,未办理国际收支申报”„注意事项见“

二、异地企业涉外收入”部分中“关于涉外收入中转汇处理的说明”内容‟

三、异地企业付汇业务

异地企业进口付汇(含开证)

1、异地企业进口付汇(含开证)基本要求

异地企业的进口付汇(含开证)需经其当地外汇局备案同意后,并经深外管经常项目处进口付汇核销组备案同意后(即进口付汇备案表上应有两地外汇局的业务印章及有权人签字),方可到银行办理。

2、异地进口付汇(含开证)备案基本要求

根据外汇政策规定,异地进口付汇(含开证)的备案,需提供异地进口付汇(含开证)原因的证明资料(比如:异地分公司设立的有关主管部门的批件/委托方贷款银行或转贷银行签订的项目贷款协议/外汇局批准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文件)及相应的付汇/开证资料等。

3、异地进口付汇(含开证)备案技巧

企业所在地外汇局一般不会限制企业去异地付汇,但付汇银行所在地外汇局一般不会批准异地企业购汇支付的备案。因此:

(1)如果企业外汇资金充裕,并且能经企业所在地外汇局同意到异地银行开户,一般可获得异地付汇/开证的备案;

(2)如企业外汇资金短缺,可建议企业向我行申请外汇贷款(根据外汇管理规定,异地企业贷款专户的开立需经企业所在地外汇局批准并报深外管备案(参照“

一、异地企业开户”),异地企业贷款的偿还需经企业所在地外汇局核准),一般也可获得异地开证/付汇的备案;

异地企业国际业务指南

四、异地外商投资企业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业务

质押外汇的要求

质押的外汇可为资本金、外债、经常项目收入、外资银行的信用保证(含备用证);

业务注意事项

1、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可用于满足固定资产投资和流动资金需求,但不得用于购汇。

2、为保证保证合同履约时质押外汇可合规结汇,质押外汇来源应合规(比如:质押的外汇是经批准在我行开户保留的等等)。

五、与异地企业合作的空间

考虑到目前异地企业的结算受到外汇政策的一些限制,为控制风险,提高效率,我行与异地企业合作的空间主要在:

1、选择进出口大户进行合作;

2、争取有进口有出口的企业合作;

3、争取出口收汇较大的企业(最好能做通当地外汇局工作,争取在我行开立结算户);

4、争取做现汇支付的贸易结算,不做非贸易结算;

5、如企业外汇资金不足,可续做贷款/贸易融资(考虑到外汇贷款需经外汇局核准后方可发放、偿还,因此,选择贸易融资将更便利操作,但应注意防范风险)。

6、结合客户情况,提供本外币联动方案和配套的融资方案,如:网上银行、国内/国外保理、买方信贷、TT押汇、福费廷及信用证融资业务等;

7、提供便利的结算(比如:港币光票托收,第二个工作日到账、以我行为付款行的见票即付业务(汇丰、中银香港签发的港币、美元票、渣打银行签发的港币票)等等)。

第二篇:机动车驾驶证异地转入换证业务办事指南

一、办事流程

(1)、领取表格并规范填写

领表方式: ①下载; ②车管业务办公点窗口领取。

备齐资料:见所需资料。

(2)、受理岗受理

办理方式:①到车管业务办公点窗口办理;

②受理岗审核、受理,出具驾管业务受理凭证。

(3)、缴纳工本费

缴费方式: 持驾管业务受理凭证到银联机构(银行)各网点或各业务办公点POS机缴纳工本费。

(4)、发证岗领证

领证方式:①委托邮寄;

②申请人或代理人到车管业务办公点发证岗窗口领取。

领证时间:业务受理后三个工作日。

所需资料:驾管业务受理凭证、原驾驶证、领取人身份证明。

二、所需资料;

1、《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请参见《关于申请人身份证明的补充说明》);

3、机动车驾驶证及复印件;

4、《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

5、深圳市机动车驾驶证数码照相回执原件及复印件(办理业务日前6个月内有效),4张驾驶证专用相片(与回执一致)。

◆ 温馨提示:

1、此项业务可委托代办:委托代办的,《申请表》需申请人及代理人共同签字,并提供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代理人为外地户籍居民的,还需提供我市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2、复印件要求为A4规格(其中居民二代身份证、居住证需复印正反两面);

3、体检方式:到县级或部队团级以上的联网医疗机构进行体检;

4、以下情况不予以办理:

①、《机动车驾驶证》中的姓名与居民身份证或护照显示的不相符;

②、《机动车驾驶证》上显示的出生年月日与居民身份证上显示的出生年月日不相符; ③、《机动车驾驶证》与系统中所登记的内容不符;

④、所持的旧版异地《机动车驾驶证》中的 “有效期止”的月、日应与“初次领证日期”的月、日相对应,并按照“初次领证日期”的月、日进行计算,造成驾驶证有效期已过期的; ⑤、驾驶证有效期已过期的;

⑥、新准驾车型为A1、A2、A3、B1、B2、N、P的,或旧准驾车型为A、B、N、P的,或年龄为60周岁以上的其审验日期超过一年以上的;

⑦、所持驾驶证为各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

⑧、所持的《机动车驾驶证》显示的“初领日期”时不满18周岁的;

⑨、所持的《机动车驾驶证》损毁(坏),未能完整、清晰辨别当事人身份信息的。

以上第①、②、③、⑧类情况,需回到发证机关进行变更、更正后再办理转入;第④、⑤类情况,需回到发证机关进行期满换证后再办理转入;第⑥类情况,需回到发证机关办理恢复业务后再办理转入;第⑦类情况,先将驾驶证办理转入到该省内的市一级地区后,方可再转入深圳;第⑨类情况,需回发证机关进行换证后再办理转入。

五、办公地点:

1、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处皇岗分所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路6号

2、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处文锦渡分所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锦联路38号

3、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处盐田分所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清水路三路18号深业车城内

4、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处前海分所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宝安大道南头关口智恒战略工业园内

5、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处龙华分所

地址:深圳市宝安区龙华东环二路交警中队院内

6、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处龙岗分所

地址:深圳市龙岗区龙格路东都东城内

7、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处松岗分所

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松岗东方1路2号

8、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处坪山分所

地址:深圳市坪山新区金碧路74号

9、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处光明分所

地址:深圳市光明新区公常路7号

10、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处东益综合业务服务站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延芳路东益汽车交易广场二期F1611、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处佳鸿综合业务服务站

地址:深圳市宝安区大铲湾港区金湾大道2段168-6号

12、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处西丽业务办公点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龙珠大道龙井路段

六、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9:00-17:00,周六、日、法定节假日休息。

七、咨询电话:22222000

信息来源:http:///

第三篇:异地商会办事指南

异地商会办事指南

办理异地商会成立、变更、注销登记之前,请您详细阅读本指南。

异地商会是指由同一省(含自治区、直辖市)、历史约定俗称区域、地级市、县(市、区)以及东莞、中山所辖镇的自然人或法人在广东省内投资兴办,经在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自愿发起组成,以原籍地行政区域名称为基本特征,以推动企业所在地与原籍地经济合作交流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异地商会成立、变更、注销登记,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社会组织的方案》、《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异地商会登记的管理办法》等办理。

《异地商会章程示范文本》和相关表格,请在广东社会组织信息网“表格下载”栏目中下载,所有表格请先填写好再打印。除名称预先核准外,章程和表格的份数,均为一式两份。

相关业务办理,请通过广东社会组织信息网进行网上申报。

相关业务咨询电话:020-83341308,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本指南仅供参考,具体办理时以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为准。

一、成立登记

异地商会成立,有以下流程:

(一)名称预先核准。主要提交以下材料:

1、发起成立申请书。讲明发起成立该异地商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有8个以上发起单位联名申请。发起单位是原籍地在广东省内投资、具有较大影响力和代表性、经营的企业。

2、章程草案。按《异地商会章程示范文本》修改完善,主要填写宗旨、业务范围部分。

3、发起单位情况介绍。单位发起的,发起单位提交《社会团体发起单位登记表》(编号A001,含企业简介;营业执照复印件;近两年资产负债表或纳税证明),以上材料加盖发起单位公章。

4、《广东省社会组织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

5、原籍地人民政府支持在粤成立商会的函。

(二)前期准备。发起单位取得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后,在6个月内开展以下活动:

1、组织召开发起单位座谈会,确定筹备组负责人、筹备组办公地址、活动资金及捐资人/单位。发起单位对以上事项进行现场表决,形成书面会议决议(所有到会的发起单位在会议决议上签名确认)。

2、发布公告。发起单位应当向社会发布公告,载明同意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文号、拟成立的异地商会宗旨、业务范围,筹备组联系地址、联系人,接受同籍贯的企业的入会申请。

3、存入活动资金。由发起单位座谈会确定的出资人/单位,将捐资款项存入验资账户。

4、召开第一次会员大会。重点是无记名投票通过章程、选举产生法定代表人(即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理事、监事等。

(三)申请成立。完成上述工作后,筹备组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正式成立,主要提交以下材料:

1、成立申请书。载明筹备组领取同意发起文件后,完成相关筹备工作情况。申请书有当选的异地商会法定代表人签字。

2、第一次会员大会会议纪要。载明会议时间、地点、与会人员、详细记载会议有关事项。

3、会员大会通过的章程。一式两份,适用《异地商会章程示范文本》。

4、《社会团体会员名册》(编号A010),列明社团职务、姓名、单位名称及职务、联系电话等内容,并附有加盖单位会员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社会团体入会登记表》(编号A011)。异地商会单位会员不低于30个。

5、办公使用权证明。如租赁物业的,提供经房管局备案的租赁合同复印件;如其他单位或个人无偿提供的,同时出具无偿提供住所证明及住所本身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内容应包括住所地址、面积、使用期限等。

6、《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表》(编号A003)、《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编号A004)、《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编号A005)、《社会团体监事备案表》(编号A006)、《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编号A007)、《社会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登记表》(编号A008)。以上表格份数,均为一式两份。

7、银行存款证明及《社会团体捐资承诺书》(编号A009)。

8、异地商会法定代表人无受到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证明。加盖乡镇(街道)派出所印章或证明材料。

9、异地商会法定代表人未担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声明。

10、公告证明。

二、变更登记

异地商会变更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活动资金等。

(一)变更名称。主要提交以下材料:

1、会员(代表)大会会议纪要。载明会议时间、地点、与会人员、会议有关事项,加盖异地商会公章。

2、《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编号A007,一式两份)、《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编号A012,一式两份)。

3、新通过的章程。一式两份,加盖异地商会骑缝章。

4、《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原件。

(二)变更住所。主要提交以下材料:

1、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纪要。载明会议时间、地点、与会人员、会议有关事项,加盖异地商会公章。

2、新住所使用权证明。如异地商会购买的,提供产权证复印件;如租赁物业的,提供经房管局备案的租赁合同复印件;如其他单位或个人无偿提供的,同时出具无偿提供住所证明及住所本身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内容应包括住所地址、面积、使用期限等。

3、《社会团体住所变更登记表》(编号A013,一式两份)。

4、《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原件。

(三)变更业务范围。主要提交以下材料:

1、会员(代表)大会会议纪要。载明会议时间、地点、与会人员、会议有关事项,加盖异地商会公章。

2、新通过的章程。一式两份,加盖异地商会骑缝章。

3、章程修改说明。加盖异地商会公章。

4、《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编号A007,一式两份)、《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编号A012,一式两份)。

5、《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原件。

(四)变更法定代表人。主要提交以下材料:

1、会员(代表)大会会议纪要。载明会议时间、地点、与会人员、会议有关事项,加盖异地商会公章。

2、离任审计。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时间为法定代表人上任到离任的总年限。

3、《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编号A004,一式两份)、《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编号A012,一式两份)。

4、异地商会新当选法定代表人无受到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证明。加盖乡镇(街道)派出所印章或证明材料。

5、异地商会新当选法定代表人未担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声明。

6、《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原件。

(五)变更活动资金。主要提交以下材料:

1、会员(代表)大会会议纪要。载明会议时间、地点、与会人员、会议有关事项,加盖异地商会公章。

2、银行存款证明及《社会团体捐资承诺书》(编号A009)。

3、《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编号A012,一式两份)。

4、《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原件。

三、注销登记

异地商会办理注销登记,包括以下程序:

(一)通过注销决议。根据章程,通常异地商会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如果因特殊情况不能召开相应会议的,向社会公告,并经登记管理机关认可。

(二)开展清算工作。在会计师事务所及有关部门的指导下,组成清算组织,开始清算工作,包括:清理财产,编制财务报表;通知、公告债权人(参照《公司法》相关规定,清算组织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处理与清算有关的未了结业务;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清理债权、债务;处理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等。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异地商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根据章程规定用于公益目的;无法按照章程规定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该异地商会性质、宗旨相同相似的其他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三)办理税务登记注销及银行销户。清算结束后,异地商会应及时办理税务登记注销及银行销户。

(四)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注销申请。主要提交以下材料:

1、关于注销登记的申请。加盖异地商会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2、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决定注销登记的会议纪要。载明会议时间、地点、与会人员、会议有关事项,加盖异地商会公章。

3、清算报告书。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4、注销税务登记证明及银行销户证明。

5、《社会团体法人注销登记表》(编号A018,一式两份)。

(五)注销组织机构代码。领取登记管理机关同意注销文件后,异地商会应及时办理组织机构代码注销登记,将注销登记回执复印件、所有印章、《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原件提交给登记管理机关。如印章已交由公安部门销毁的,出具销毁证明。

四、其他事项

(一)检查。根据《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异地商会登记的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异地商会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的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的活动安排。登记管理机关将视情况,给予年检“合格”、“基本合格”或“不合格”,并统一由省民政厅在《南方日报》或广东社会组织信息网公告年检结果。异地商会办理检查,主要提交以下材料:

1、《社会团体工作报告书》(编号A020,直接登记的一式两份,双重管理的一式三份)。填写好打印,A4纸型。

2、《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原件。

(二)章程核准。异地商会修改会费标准或章程其他条款时,应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核准后方可生效。主要提交以下材料:

1、会员(代表)大会会议纪要。载明会议时间、地点、与会人员、会议有关事项,加盖异地商会公章。

2、新通过的章程。一式两份,加盖异地商会骑缝章。

3、章程修改说明。加盖异地商会公章。

4、《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编号A007,直接登记的一式两份,双重管理的一式三份)。

(三)印章备案。异地商会刻制的印章,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社会团体印章备案表》(编号A014,一式两份),办理印章备案。

(四)银行基本账户备案。异地商会开设银行基本账户,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社会团体银行账户备案表》(编号A015,一式两份),及时办理银行基本账户备案。

(五)到期换证。《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有限期限到期,异地商会应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到期换证。主要提交以下材料:

1、《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换发/补发申请表》(编号A017,一式两份)。

2、《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原件。

(六)遗失补证。《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本或副本遗失,或正副本同时遗失,异地商会在报刊刊登遗失公告及证书作废声明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补证。主要提交以下材料:

1、《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换发/补发申请表》(编号A017,一式两份)。

2、遗失公告及证书作废声明原件。

3、未遗失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原件。

(七)提前或延期换届。异地商会因故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1年。异地商会办理提前或延期换届的,主要提交以下材料:

1、《社会团体提前/延期换届申请表》(编号A016,直接登记的一式两份,双重管理的一式三份)。

2、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纪要。加盖异地商会公章。

(八)换届负责人、监事备案。异地商会负责人、监事备案,按照“一届一备、变更必更”的原则进行。异地商会换届产生新一届负责人、监事后,无论是否发生人员、职务变动,均应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主要提交以下材料:

1、会员(代表)大会会议纪要。载明会议时间、地点、与会人员、会议有关事项,加盖异地商会公章。

2、《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编号A005,一式两份)。所有新当选的负责人(即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均应填写。

3、《社会团体监事备案表》(编号A006,一式两份)。所有新当选的监事均应填写。

4、《社会团体会员名册》(编号A010,一式一份)。

(九)届中负责人/监事变动备案。异地商会届中调整负责人/监事的,应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主要提交以下材料:

1、会员(代表)大会会议纪要。载明会议时间、地点、与会人员、会议有关事项,加盖异地商会公章。

2、《社会团体届中负责人监事变动备案表》(编号A019,一式两份)。

3、《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编号A005,一式两份)或《社会团体监事备案表》(编号A006,一式两份)。所有新增或调整后的负责人(即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均应填写。

第四篇: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申请及费用报销业务指南

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申请及费用报销业务指南

一、申请程序

(一)异地安置或长期驻外工作的省直参保人员,由本人填写《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异地就医》(一式三 份),交参保单位医保经办人员加盖公章后报省医保中心审批备案。办理时间为每月1-10 日。

(二)探亲、出差期间在异地发生急诊住院的参保人员,由单位医保经办人员在疾病发生3 日内持单位 开具证明到省医保中心备案。

(三)因病情需要转省外治疗的参保人员,由提出转诊转院申请的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组织另两家三级定 点医疗机构的主任医师会诊后,填写《云南省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审批表》(一式三份),报省医保 中心审批备案。

二、异地就医费用报销程序

(一)申报时间:每月1-10 日

(二)门诊报销所需材料

1、门诊发票原件

2、门诊处方

3、《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异地就医门诊费用报销登记表》(加盖单位公章)

4、《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异地 就医申请表》

(三)住院报销所需材料

1、住院发票原件

2、住院费用明细清单

3、出院证或病情诊断书

4、《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异地就医住院费用报销登记表》(加盖单位公章)

5、《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异地就医申请表》或《云南省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审批表》(参保人员所持 原件)、备案证明(原件)。

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管理,确保基金合理开支,收支平衡,根据《昆明 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第二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遵循保障基本医疗的原则。第三条 下列医疗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一、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中规定不予支付的医疗费;

二、超出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服务设施范围的医药费;

三、按规定不得用个人帐户支付的由个人先自付一定比例的医药费;

四、因打架、斗殴、酗酒、自杀、他杀、自残、交通肇事、集体性食物中毒、医疗事故所造成的医 药费;

五、医疗保险IC 卡挂失前及挂失手续办妥后24 小时内所发生的医药费。

六、出国以及到港、澳、台地区(含因公和非因公人员)期间所发生的医药费用由派出单位按有关 规定自行开支;

七、住院患者不遵医嘱拒不出院者,自医院通知出院的第二天起的一切医疗费以及挂名住院、收治 不符合住院条件所发生的医药费;

八、治疗期间发生的与患者病情无关的药品、检查、治疗费,门诊处方与诊断或所配药品不相符的 药品费;

九、不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所发生的医药费以及超过规定的审批结算时限才报批的医药费;

十、未经昆明市有关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自定的诊疗项目、自配制剂所发生的医药费;

十一、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医疗服务,超过最高医疗服务基准价浮动幅度范围的费用以及实行政府定 价的药品目录内的药品超过最高零售价格的药品费;

十二、其它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第四条 几种特殊情况的支付:

一、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特殊慢性病的支付按《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规定 执行;

二、参保人因抢救,使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以外的药品费,先由个人自付40%,剩余部分再按 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三、参保人置换安装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内的国产人工器官,自付比例按《昆明市城镇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执行。置换安装中外合资、进口人工器官,对超出国产价的费用,先由个人分 别自付20%、30%,剩余部分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第五条 本规定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第六条 本规定与《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同时实施。

《云南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范围和支付标准的管理办法》已经2005 年8 月18 日云南省劳 动和社会保障厅厅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 年9 月1 日起施行。

云南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范围和支付标准的管理办法》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云南省非营利性医疗服务价格》目录范围,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 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是指:符合临床诊疗必需、安全有效、费用适当的诊疗项目;由物价部门制定了 收费标准的诊疗项目;由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的定点医疗服务范围内的诊疗项目以及符合上述 条件各种医疗技术劳务项目和医疗仪器、设备与医用材料进行的诊断、治疗项目。

(一)基本医疗保险准予支付的诊疗项目范围主要是指临床诊疗必需、安全有效、费用适当,符合基本 医疗需求的诊疗项目。

(二)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

1、医用诊疗设备(1)应用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立体定向放射装置(r—刀、X—刀)、心脏及血管 造影X 线机(含数字减影设备)、核磁共振成像装置(MRI)、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置(SPECT)、单光子断层扫描(ECT)、心脏彩色多普勒超声心动、医疗直线加速器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 疗项目。(2)体外震波碎石与高压氧治疗。(3)同一检查、治疗目的价格较高的检查、治疗项目。

2、治疗项目类(1)血液透析、腹膜透析。(2)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3)心脏激光打孔、抗肿瘤细胞免疫疗法和快中子治疗项目。

3、各统筹地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价格昂贵的医疗仪器与设备的检查、治疗项目和医用材料。

(三)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

1、服务项目类(1)挂号费、院外会诊费、远程会诊费、病历工本费等。(2)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自请特别护理费、尸体料理费、处置 费和保管费等特需医疗服务。

2、非疾病诊疗项目类(1)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2)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3)各种健康体检。(4)各种预防、保健性(检查、化验类)的诊疗项目。(5)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

3、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1)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医疗设备进行 的检查、治疗项目。(2)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3)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4)未经省物价部门批准定价的各种检查、治疗项目。(5)省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4、治疗项目类(1)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的处置费和保管费。(2)人工肝。(3)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的手术费及相关 治疗费用。(4)近视眼矫形术。(5)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

5、其他(1)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2)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3)儿童、婴儿的各种检查、化验、治疗性的诊疗项目。

二、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 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是指由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参保人员在接受诊断、治疗和护理过程中必需 的基本的生活服务设施和服务项目。

(一)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主要包括住院床位费及门(急)诊留观床位费。对已包含在住院 床位费或门(急)诊留观床位费中的日常生活用品、院内运输用品和水、电等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不另行支付,定点医疗机构也不得再向参保人员单独收费。

(二)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服务设施和服务项目包括:急诊监护费、层流洁净病房床位费、无 菌层流床、重症监护病房床位费。

(三)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生活服务项目和服务设施费用,主要包括:

1、就(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门诊诊查费、初诊病人建档费;

2、空调费、电视费、电话费、婴儿保温箱费、食品保温箱费、电炉费、电冰箱费及损坏公物赔偿费;

3、陪护费、护工费、洗理费、门诊煎药费;

4、膳食费;

5、文娱活动费以及其他特需生活服务费用。

(四)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

1、基本医疗住院床位费标准,由各统筹地区按省物价部门规定的普通住院病房床位费最高不超过20 元/床;需隔离以及危重病人的住院病房床位费支付标准最高不超过30 元/床的范围自行确定。

2、各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门(急)诊留观床位费支付标准,按省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最高不超 过5 元/床的范围自行确定。

3、参保人员的实际床位费低于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的,以实际床位费按基本医疗保险的 规定支付;高于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的,在支付标准以内的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 支付,超出部分由个人自付。

4、定点医疗机构要公开床位收费标准和基本医疗保险床位费支付标准,在安排病房或门(急)诊留观 床位时,应将所安排的床位收费标准告知参保人员或家属。参保人员可以根据定点医疗机构的建议,自 主选择不同档次的病房或门(急)诊留观床位。由于床位紧张或其他原因,定点医疗机构必需把参保人 员安排在超标准病房时,应首先征得参保人员或家属的同意。

三、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要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加强 对基本医疗基金支出的管理在认真测算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统筹基金和个人支付比例。

四、我省基本医疗的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的维护工作统一由省医保中心负责,维护中有异议的由省 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费用的审核 工作,严格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支付费用。

五、社区卫生服务中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随着社区卫生服务的发展,我 厅将另 行制定有关规定。

各县(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州医保中心:

为做好我州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服务管理工作,现将《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云人社发〔2009〕169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九年七月十五日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人社发〔2009〕169号 各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做好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服务管理工作,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服务管理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云政办发〔2009〕12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云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服务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九年七月三日

云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方便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本省内异地就医、购药费用结算行为,规范异地就医管理,根据《云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异地就医是指参保人员持《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持卡”)在参保统筹地区(参保地)以外的其他统筹区(就医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定点零售药店购药费用结算的行为。

第三条 云南省医疗保险异地费用结算中心(以下简称“省异地结算中心”)统一负责全省异地就医费用结算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统筹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配备异地就医结算管理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对统筹区外参保人员在本统筹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异地就医费用进行审核、结算工作;做好与其它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之间的异地就医费用清算工作。昆明地区以外的参保人员持卡在昆明市由云南省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医保中心”)定点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就医、购药的,其费用审核、结算和资金垫付由省医保中心负责。

第五条 办理异地就医的情况指:

(一)转外就医(异地转诊);

(二)异地工作;

(三)异地退休安置和长期异地生活;

(四)出差、探亲、度假;

(五)其他符合办理异地就医的情况,由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参保人员具体情况确定。

第六条 参保人员可以直接持卡进行异地普通门诊就医及异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但下列情况须向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就医手续:

(一)异地住院医疗;

(二)异地特殊病、慢性病门诊就医;

(三)其他涉及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就医,由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定。参保人员如发生异地医疗机构抢救的,本人或亲属应在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向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 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均可持卡实时结算医疗费用,实时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参保人员在异地医疗期间如需再转外就医,应向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再次转外就医手续。

第八条 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发生的费用属于个人帐户和统筹基金支付的,由就医地所属的州市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进行结算;属于个人现金支付的,参保人员直接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进行结算。

第九条 参保人员异地医疗机构抢救、异地住院、异地特殊病、慢性病门诊等涉及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按照参保地的待遇政策进行结算。异地就医发生的费用由就医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云南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服务设施范围与标准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规定发生的费用按就医地规定予以扣除。

第十条 各统筹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异地就医费用结算方式为委托付款。各州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受托垫付在本辖区发生的异地就医医疗费,再按规定在各统筹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间进行清算抵扣划拨。

第十一条 各州市间异地就医医疗费的清算由省异地结算中心负责,每季度清算一次。省异地结算中心根据各统筹区发生的异地就医费用,结算出各州市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垫付和应付医疗费,收支相抵后,清算出各州市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支付或应收回的医疗费用,并在规定时间内将应支付的医疗费拨付省医保中心。

第十二条 就医地和参保地在同一州市内的异地就医费用清算由该州市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每季度清算一次。州市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依据省异地结算中心生成的结算数据,结算出垫付的医疗费,由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规定时间内拨付州市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第十三条 异地就医费用清算完毕后,应支付费用的统筹区须在一个月内予以支付。第十四条 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省异地结算中心要协同技术支持部门做好异地就医费用结算信息系统的升级改造和对接工作,确保异地就医费用结算数据及时、安全、准确和完整,保障全省异地就医信息系统的安全平稳运行。

第十五条 省异地结算中心、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参保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应按照相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办理异地居住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协助认证须知

一、办理范围

省外参保昆明居住的退休人员由昆明市社会保局办理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

省内异地参保昆明居住的退休人员实行九迁办理的原则,即在其居住地的县(市)区社保机构办理进行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

二、办理要求

经办人必须是退休人员本人,不得他人代办;

三、办理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时提供的资料

(一)退休人员的身份证、退休证(简称两证);

(二)本人参保地社会保险机构统一印刷的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表(两份)。

四、认证工作程序

(一)首先要求经办人员在登记表上登记基本情况(灵活处理方式):如经办人员不能写字,由昆明市社保局工作人员代写);

(二)昆明市社保局工作人员只填写“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协助认证情况”栏目,并加盖资格认证专用章;

(三)办理后的表格一份留下存档,一份返给经办人员。

(四)如果退休人员只提供一份表的,由昆明市社保局工作人员先复印后办理;如没有退休证,可酌情办理。

五、特殊情况办理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

对长期卧病在床或高龄行动不便的退休人员办理方式:由退休人员亲属向社保局稽核处提出书面申请,社保局稽核处在接到申请5个工作日内实行上门办理,要求提供以上相同资料(两证两表)。

社会保险稽核处 二00八年三月三日

第五篇:国际业务

国际业务知识竞答题

一、单选题:

1、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NRA账户)的存款余额,纳入(B)。

A、资本金限额管理 B、银行短期外债余额指标管理 C、银行长期外债余额指标管理 D、账户限额管理

2、境外机构境内人民币账户的存款余额,(B)银行短期外债余额指标管理。A、纳入 B、不纳入 C、定期存款纳入 D、活期存款纳入

3、国际结算业务中,(A)业务产生的手续费收入最高。A、信用证 B、汇出汇款 C、汇入汇款 D、托收

4、目前我国对个人结汇和境外个人购汇实行总额管理,总额分别为每人每年等值(C)。

A、1万美元 B、3万美元 C、5万美元 D、7万美元

5、非居民个人现钞结汇业务在我行综合业务系统应使用(A)交易码办理业务。A、398 B、399 C、498 D、499 6、亚运会期间非居民个人购汇应凭(A)办理。

A、身份证件 B、护照及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材料 C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材料

7、个人存入外币现钞当天累计不得超过等值(C)美元。A、1万

B、3000 C、5000 D、2万

8、个人提取外币现钞当天累计不得超过等值(A)美元。A、1万

B、3000 C、5000 D、2万

9、个人现钞结汇当天累计不得超过等值(C)美元。A、1万

B、3000 C、5000 D、2万

10、境内个人手持外币现钞汇出境外当日累计等值(A)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

A、1万

B、3000 C、5000 D、2万

11、境内个人外汇储蓄账户内外汇汇出境外当日累计等值(D)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

A、1万

B、2万 C、3万 D、5万

12、非居民个人原兑换未用完的人民币兑回外汇,原兑换水单的兑回有效期为自兑换日起(B)个月。

A、12

B、24 C、6 D、3

13、通过银行柜台尾零结汇、转利息结汇等小于等值(B)可以不纳入个人结售汇系统。

A、100港元

B、100美元 C、50港元 D、50美元

14、在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开户时,企业须向开户行出示(D)。A、开户主体基本信息表 B、基本账户备案表 C、纸质外汇登记证 D、IC卡外汇登记证 15、(A)实行限额管理。

A、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账户 B、出口收汇待核查账户 C、外汇贷款专用账户 D、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16、(B)资金不得转存定期存款和通知存款。

A、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账户 B、出口收汇待核查账户 C、NRA账户 D、经常项目结算账户 17、以下(B)的说法不正确。A、外汇账户不允许存入现金

B、不同类型的外汇账户资金均可以质押贷款 C、支行开办对公外汇存款业务须经总行批准

D、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到期后必须转回原资本金账户

18、如企业需要向国外支付货款,其应向银行申请开立(D)。A、外债账户 B、资本金账户 C、出口收汇待核查账户 D、经常项目结算账户

19、11月15日,美国公民MARY到我行办理购汇,她在10月份已购汇10000美元,则本次购汇额度不得超过(D)。

A、10000美元 B、20000美元 C、30000美元 D、40000美元

20、自(B)起,终止终止执行广州亚运会和亚残运会境外个人购汇总额管理政策,各银行应恢复按照《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现行相关外汇管理规定为境外个人办理购汇业务。

A、2010年12月31日 B、2011年1月1日 C、2010年11月1 日 D、2010年11月30日

二、多选题:

1、我行各支行办理外币储蓄业务的币种有(AB)。A、美元 B、港元 C、欧元 D、日元 E、2、个人所购外汇,可以(ABC)。

A、汇出境外

B、存入本人外汇储蓄账户C、按照有关规定携带出境

D、转售给其他个人

3、个人总额内购汇结汇,可以委托(ABC)代为办理。A、父母

B、配偶 C、子女 D、兄弟姐妹

4、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指能证明直系亲属关系的(ABCDE)。

A、户口簿

B、结婚证 C、公安部门出具的有效亲属关系证明 D、公证部门出具的有效亲属关系证明

E、街道办出具的有效亲属关系证明 5、我行外汇业务经营范围包括(A B C D E)等。

A、外汇存款和贷款 B、国际结算 C、结售汇 D、同业拆借 E、担保 F、外汇买卖 6、我行已开立(A B C D F)等币种的境外清算账户行。

A、欧元 B、英镑 C、日元 D、港币 E、澳门元 F、美元 7、我行可办理现钞结售汇的币种有(B D)。

A、英镑 B、美元 C、欧元 D、港币 E、日元 F、澳门元 8、当前我国外贸政策是稳定(C),扩大(D)。

A、内需 B、外需 C、出口 D、进口 E、进出口 F、境外投资 9、国际结算业务手续费收入包括(A B C D E F)等。

A、汇款手续费 B、进口开证手续费 C、进口代收手续费 D、开立保函手续费 E、信用证转让手续费 F、无兑换手续费

10、经常项目是指实质资源的流动,包括(B D E),以及在无同等回报的情况下,与其他国家或地区之间发生的提供或接受经济价值的经常转移。

A、投资捐赠 B、进出口货物 C、固定资产转移 D、输出输入的服务 E、对外应收以及应付的收益 F、专利版权买卖

11、下列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所称的外汇是(ABCD)。

A、外国货币 B、外币支付凭证 C、外币有价证券 D、特别提款权 12、下列属于贸易融资业务包括(ABCE)。A、打包贷款 B、出口押汇 C 授信开证 D 流动资金贷款 E 出口保理

3、个人分拆结售汇的行为有(ABC)。

A、境外同一个人或机构同日、隔日或连续多日将外汇汇给境内5个以上不同个人,收款人分别结汇;

B、5个以上不同个人同日、隔日或连续多日分别购汇后,将外汇汇给境外同一个人或机构;

C、5个以上不同个人同日、隔日或连续多日分别结汇后,将人民币资金存入或汇入同一个人或机构的人民币账户;

D、个人在5日内从同一外汇储蓄账户3次以上(含)提取接近等值1万美元外币现钞。1

4、客户到我行办理现钞结汇,业务人员应按(A)报价,客户办理现钞购汇,业务人员应按(B)报价。

A、现钞买入价 B、现钞卖出价 C 中间价 D、现汇买入价 15、我行开立对公外汇账户的币种包括(ABCD)。A、港元 B、美元 C、欧元 D、澳大利亚元 16、外汇账户类型主要包括(BD)。A、基本账户 B、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C、一般存款账户 D、资本项目外汇账户 17、(AC)的开户须凭外汇局核准件办理。

A、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账户 B、出口收汇待核查账户 C、外债账户 D、外汇贷款专用账户

18、下列哪一类业务须通过外汇局直接投资外汇业务管理系统办理(BD)。A、外债账户的开户 B、资本金账户的开户 C、外债账户的销户 D、资本金账户的销户

19、客户首次在我行办理国际业务,须向我行提交以下资料(ABCD)。A、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B、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C、法人身份证 D、单位基本情况表 E、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表/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0、银行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的流程包括(ABCDE)。

A、登录个人结售汇系统查询个人结售汇情况

B、按规定审核个人提供的证明材料 C、在个人结售汇系统上逐笔录入结售汇业务信息 D、在本行业务系统上办理结售汇业务

E、打印结汇通知单或者购汇通知单

三、判断题:

1、我行国际结算业务优惠必须由国际业务部审批。(×)

2、个人结汇、售汇业务都实行限额管理。(×)

3、支行可在授权范围内审批同意给予客户国际结算业务手续费优惠,但结售汇优惠必须由国际业务部审批。(×)

4、具有对公外汇存款业务经营权的支行都可以根据客户需要为客户开立NRA账户。(×)

5、支行为客户开立出口收汇待核查账户必须经外汇局核准。(×)

6、拓展单位有责任对外汇收支业务进行基本面的真实性识别判断,必要时须向国际业务部提供书面真实性调查意见。(√)

7、信用证是银行有条件的付款承诺。(√)

8、我行国际结算业务实行“分散营销,集中处理”的经营模式。(√)

9、国际结算业务收益主要包含手续费收入和结售汇汇兑收益两部分。(√)

10、目前有三家一级支行可直接办理国际结算业务。(×)

《异地企业国际业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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