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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地税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的范围问题[精选五篇]
编辑:烟雨蒙蒙 识别码:20-403125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4-13 09:50:39 来源:网络

第一篇:关于地税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的范围问题

关于地税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的范围问题 问:地税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的范围如何确定?

一、符合自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依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简单地说就是,月销售额3 万元以上(或按季纳税的,季销售额9 万元以上)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地税机关只能为其代开“专票”。

二、不符合自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可依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简单地说就是,月销售额3

万元以下(或按季纳税的,季销售额9 万元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地税机关可以为其代开“专票”或“普票”。

三、其他个人(也就是自然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或出租不动产(包括住房),可依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简单地说,自然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住房)或出租不动产(包括住房),地税机关可以为其代开“专票”或“普票”。

专用发票,只能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一)向其他个人(也就是自然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或出租不动产。也就是说,买房人或承租人是自然人的,不得代开“专票”。

(二)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或出租不动产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也就是说,免税不得代开“专票”。

五、地税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需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通过增值税发票升级版开具。

第二篇:代开地税发票付款证明

付款证明

我公司接受___________提供的(地税一般用服务、安装、餐饮等)________业务,需支付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特此证明。

付款方名称:

日期:

付款证明

我公司接受___________提供的________业务,需支付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特此证明。

付款方名称:

日期:

第三篇:上饶代开增值税发票

一、关于国际税收抵免问题

所谓国际税收抵免,就是本国的企业、公民或居民,在外国缴纳了所得税回到本国缴纳所得税时,将在外国缴纳的所得税款加以扣除。它是现代税收制度中避免国家间双重征税的一种主要方式。

(一)双重征税的产生及税收抵免的出现

双重征税就是指一个纳税人的同一笔所得,由两个以上的国家同时征税。双重征税主要是由税收管辖权的重叠引起的。

按照国家主权原则,一个国家的税收管辖权,可以按照属地和属人两种不同的原则来确立。按照属地原则确立的税收管辖权称作地域管辖权,也叫收入来源管辖权,是指一个国家有权对在本国发生的收入实行征税。按照属人原则确立的税收管辖权称作居民管辖权,也叫居住管辖权,是指一个国家有权对本国的居民或公民在世界各地取得的收入实行征税。一个国家究竟是按属地或是按属人或是既按属地又按属人原则行使税收管辖权,以及行使到何种程度,这纯属一个国家的主权问题,国际法并无明文规定。目前,由于世界各国一般都按收入来源行使税收管辖权,但有许多国家又是按居住行使税收管辖权,所以,就可能产生纳税人及其收入要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发生税收关系的问题。这种税收管辖权的重叠情况,便使得纳税人由于来自国外的那部分所得而需承受双重纳税的负担。

为了避免双重征税,各国都先后采取了一些不同的解决办法。其中,有些国家对来源于国外的收入实行免税。即绝对免税法。这些国家只对来源于国内的收入课税,而对其居民或公民来自国外的收入不行使税收管辖权,达就单方面地避免了双重征税问题的产生。拉丁美洲的一些国家一直实行这种制度,但目前实行绝对免税法的国家已经很少了。还有些国家在免除双重征税的实践中常采用减免法,即对在国外已纳税的所得按照优惠税率征税。如此利时对已在国外纳税的所得只征正常所得税的五分之一。另外有些国家采取扣除法来解决重复征税的问题,即居住国政府在向其本国居民或公民来自世界各地的收入进行征税时,允许把已缴纳的外国的所得税额,作为汇总申报本国政府应税所得的一个扣除项目来计算应纳所得税额。以上这些办法人们认为并不能彻底解决双重征税问题。实践证明,在那些实行综合或单一税制的国家里,采用税收抵免法才是解决双重征税的主要方式。

采用税收抵免方式的国家是以纳税人的居住地而不是以收入来源地为根据行使税收管辖权的,所以这些国家的所得税法都规定,对本国居民来自国内外的全部收入所得进行征税。但同时又规定,对来自国外的收入所得,如果在收入来源国已经缴纳所得税款的,允许在支付给本国政府的应税所得额中加以抵免。世界上最早实行税收抵免的国家是美国,在1918年制定的美国税法典中规定了税收抵免的方法。

(二)国际税收抵免的原则、做法和形式

根据国际实践的经验,抵免一般要符合以下的原则或条件:第一,只有税才能抵免,费不抵免。关于税和费的区别,很多国家都有明文规定,美国规定得此较严格和详尽。第二,只有所得税才能抵免,非所得税不能抵免。并且须是双重征收的所得税才能抵免,非双重征收的所得税也无所谓抵免。第三,只有已支付的所得税才能抵免,未支付或将要支付的所得税不能抵免。第四,必须是相互给予抵免,单方面给予抵免的情形极少。达就是说要贯彻对等的原则。第五,实行限额抵免。即对国外所纳税款的抵免额,不能超过按本国税法规定的税率所应交纳的税款额。如果超过本国国内所得税率时,本国实行限额抵免。

在实际抵免中往往产生三种情况:一是收入来源国与居住国的税率相同出现“十足的抵免”。二是收入来源国的税率低于居住国的税率,出现其差额补征。三是收入来源国的税率高于居住国的税率,那么居住国政府只能允许按照本国税率计算的应缴外国所得税作为可能抵免的限额,而不能允许将本国自己国库的一部分收入去贴补纳税人承担外国政府较高的税收负担。

实行税收抵免的做法和形式。由于税收抵免涉及国家之间的税收关系,因此在实施方面,除各国政府在自己的税法(国内法)中明确规定税收抵免的原则和政策及其具体规定之外,一般都要通过收入来源国与居住国之间进行谈判,缔结关于避免双重征税的双边协定或多边协定(国际法)。征税时,按照税法规定或协定办理。税收抵免,大量的是企业、公司所得税的抵免。由于企业、公司的隶属关系不同,它们在外国所缴纳的税款进行抵免的形式也就不同,一般可以分为直接抵免、间接抵免、多层抵免等。

(三)国际税收抵免的结果和作用

双重征税是涉及纳税人与两个以上国家政府之间的一种征纳关系,涉及政府与纳税人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而实行税收抵免避免双重征税之后,原来的税收关系就主要成为国家之间的财政关系了,涉及到国家之间对国际收益的分配。因此采取税 税收抵免的结果是:① 承认了按收入来源国行使税收管辖权优先于居住国行使税收管辖权,但也不是承认收入来源国享有税收独占权。这是符合国家主权原则的。②对收入来源国和居住国之间的财政收入产生直接影响,如果一个国家税收抵免数量过大,特别是如果只实行单方面的税收抵免,势必会影响国家的财政收入,导致财政外流。因此,现代有些国家(如美国)实行税收抵免比过去严格了,很多国家的税法对税收抵免作了一些比较复杂的规定。尽管如此,实行税收抵免的积极作用是很明显的。首先,避免了双重征税,有利于扫除国际投资和经济贸易上的一大障碍,解除外商、国际投资者向外投资、资本输出怕承担双重纳税的顾虑,从而有利于各国对外经济关系的发展。共次,既避免了同一笔所得的双重征税,又防止了国际逃税,保证了一笔所得必征一次税。第三,有利于维护各国的税收管辖权和财政经济利益,使税收达个经济杠杆在国际经济方面更好地成为参与权益分配的工具。正因为上述积极作用,现在世界上实行税收抵免的国家越来越多。除美国是实行抵免此较典型的国家之外,还有英国、联邦德国、瑞典、日本等。我国也是采取抵免法的国家之一。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合营企业及共分支机构,在国外缴纳的所得税,可以在总机构应纳所得税额内抵免。”如何进行抵免?该法施行细则中又规定:“已在国外交纳的所得税,可以持纳税凭证在总机构应纳所得税额内抵免;当抵免额不得超过国外所得额按照中国税法规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

二、关于国际税收饶让问题

与税收抵免有联系的是国际税收饶让。所谓国际税收饶让,通俗地说就是一段时间内不征税,税收放假。确切地说,一般是指发达国家(往往是居住国)不仅对于已向发展中国家(往往是收入来源国)缴纳的税额给予税收抵免,而且对发展中国家(往往是收入来源国)为了鼓励外国资本进行投资而规定的税收豁免或取消的税额,也给予抵免。这就叫国际税收饶让。它是一种特殊的抵免法。之所以“特殊”,是因为它不是为了避免双重征税解决重复征税的问题了,而是一种无可比拟的、独特的免除征税的照顾法,是对发展中国家的一种特殊优惠。

税收饶让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税务关系中具有实际的意义。因为自上世纪70年代以来,许多发展中国家,为了尽快摆脱落后、贫困的面貌,都比较重视吸引外资,引进先进技术。为此,他们在税收上提供了很多优惠。如有的国家在一定时期内对外资不征或减征所得税。有的国家虽然不免除所得税,但却规定在几年内不再提高现行税率等等。但是根据1980年联合国范本和国际税收惯例,收入来源国只有征税的优先权,而无独占权。如果收入来源国少征或免征所得税,居住国补征的税款差额就会相应增加,达实际上就取消了(至少是削弱了)发展中国家的税收鼓励作用,并且本应由发展中国家征收的税款无形中就转移到了发达国家,这种现象与建立国际新经济秩序是不相符合的,所以发展中国家迫切要求纠正这种情况。于是,发展中国家提出了税收饶让的问题,并力图通过税收条约实现税收饶让,以取得远比实行税收抵免避免双重征税更多的东西。

对于税收饶让的问题,发达国家有不同看法。有些国家认为它是不可取的,认为它将使国家的税收制度同一种对投资的鼓励办法搅在一起,它在对待投资人的待遇方面,将会产生不平等的现象,形成差别待遇。美国就是持这种态度。有些国家认为应当考虑发展中国家的要求,达一要求有可取之处。而大多数国家只是同意税收饶让仅限于减少预提税,不随便地把税收饶让用于公司所得税上,不过也有在对股息征税、对公司的所得征税上使用税收饶让的。现在世界上实行税收饶让的国家有日本、瑞典、英国、丹麦、联邦德国等。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的税收饶让还需通过国家间缔结税收条约的形式确定下来。例如日本到1978年为止已与十一个发展中国家签订了税收饶让的双边协定。

为了更具体地说明税收饶让问题,我们试举例说明:有一家甲国子公司在乙国经营业务活动,假设乙国的公司所得税税率为45%,乙国为了鼓励甲国的公司在乙国投资,把其税率降低到30%,减少了15%,甲国子公司向甲**公司交付股息时,甲国对达家母公司收到子公司的股息要征税,这就涉及是否实行税收饶让的问题了。如果按照甲国税法规定,只允许对甲国子公司在乙国按30%的税率缴纳的税额实行抵免,而对乙国优惠免征的15%的税款仍然要向甲国政府缴纳,则甲国子公司对于乙国给予的税收鼓励和照顾根本没有得到好处,而乙国也不能通过少数征税来刺激外国资本积极向本国进行投资。但是采取税收饶让,通过国家之间的谈判来实行特殊的优惠,使得乙国减征的15%的税率的税款,不至再流入甲国政府国库,而让甲国子公司其正得到了实际好处。

第四篇:代开增值税发票违法案例

开增值税发票4.1亿元

发布日期:2009年12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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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买壳”、虚假注册等方式,叶某彪先后获得了六家公司的控制权,他和同伙向全国23个省市百多家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人民币4.1亿元,造成国家税款损失至今有人民币1246.3万元未能追回。

记者昨日从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这一特大虚开增值税发票近日一审宣判,被告人叶某彪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叶某彪等人在无实际货物购销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接受虚开增值税发票的创某兴公司等19家公司在无实际货物购销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在有实际货物购销的情况下,接受他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这些公司分别被判处罚金,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构成(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其中两家单位负责人因(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获刑十年。

犯罪过程

“借壳”六家公司虚开发票

公诉机关指控,自2005年起,被告人叶某彪与庄某雄(另案处理)纠集被告人邱某容等人,采用“买壳”、虚假注册等方式,通过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注册地址等途径,先后获得了珠海市格兰特贸易有限公司等六家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被告人叶某彪出面具体管理六家公司,被告人邱某容担任公司的会计,雇请被告人钟某微、张某安等担任六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使用虚假海关完税凭证作进项抵扣税款,然后由庄某雄、被告人叶某彪、林某生等联系客户,在无实际货物销售的情况下,以收取价税合计人民币7%-9%比例开票手续费的方式专门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牟利。

在此过程中,被告人叶某彪负责管理、运作上述六家公司,并具体经办用虚假的海关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款,安排报税、申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外联系虚开、收取7%-8%的开票手续费等;被告人林某生则通过叶某彪所控制的上述六家公司,为叶某彪对外大量介绍虚开增值税发票,从中赚取约1%的开票手续费,协助叶某彪对外虚开增值税发票;被告人邱某容明知庄某雄等从事虚开犯罪活动,仍出任会计协助其实施,并具体负责六家公司的报税工作以及部分公司做账工作。

自2005年1月至2008年5月期间,被告人向全国23个省市126户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380份,价税合计人民币4.1亿元,税额合计人民币6968.61万元,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有人民币1246.3万元未能追回,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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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虚开发票换来8年徒刑

发布日期:2009年0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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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江苏省如皋市国税局稽查局联合公安机关查获了一起以支付手续费的方式恶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涉税犯罪案件。经法院审理,判决涉案单位如皋市某丝绵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40万元。案件当事人胡某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

今年年初,如皋市国税局稽查局接到发票协查系统转来的一份来自射阳县国税局稽查局的委托协查函,该函件要求协查射阳县某茧丝绸公司开具给涉案单位专用发票的有关情况。

检查人员接到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后,通过税收监控决策系统了解到涉案单位主要从事丝棉、丝棉线、丝棉被的加工销售。2005年以来,收购蚕茧抵扣的进项税额占总进项税额的98%以上,且未领购农副产品收购凭证。很显然,该企业为

税收高风险行业。收购周围蚕农的蚕茧是如何抵扣进项税额的?检查人员把进项税额抵扣的合法性,确定为检查的重中之重。

为了不打草惊蛇,检查人员以日常检查的名义,履行相关手续后进户检查。从财务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办公室、仓库等部门调取了该单位2005年~2008年的会计核算资料。经过初查,账面核算基本准确,但购进原料的付款方式基本是现金支付,且没有运输费用。经询问单位负责人,得知货是对方送货上门的,不当场付款,对方不准卸货。谈及有无向当地蚕农收购蚕茧时,胡某承认有部分原料来自当地,但因为没有收购凭证,就没有进账抵扣税款,为此,每年总要多缴税款两三万元。

检查人员对协查情况没有作简单的回复处理,而是与公安人员一同到射阳县某茧丝绸公司核实与涉案企业的业务情况,重点了解运输情况,查找运输承运人。检查人员在射阳县某茧丝绸公司了解到,货是如皋的单位带现金上门提货,运输费用是如皋人负责的,是谁帮助运输的,他们不知道。

针对双方对货款支付方式及运输费用的承担不一致的说法,检查人员决定分别加大对主要涉嫌人员的询问力度。稽查局和公安局成立了专案组,对主要涉嫌人员进行了分别询问,终于打消了纳税人的侥幸心理,如实交代了违法犯罪的经过。如皋市某丝绵有限公司在2005年4月~2007年5月间,经中间人朱某介绍,在无货物往来的情况下,给付3%的手续费用,由射阳县某茧丝绸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33份,价税合计3264707.20元,其中抵扣税款375585.80元。朱某送发票的时候,同时收取手续费。而胡某在支付手续费时均是以下脚料冲抵。

该案涉及人员及相关单位目前均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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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代开增值税发票需要提供哪些资料(上海)

代开增值税发票需要提供哪些资料(上海)

一、业务描述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及其他个人到税务大厅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二、业务前提

1.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已完成税“费”种认; 2.其他个人申请代开发票,已完成自然人登记;

3.无税务登记的其他组织需进行临时税务登记或扣缴义务人登记。

三、资料要求

1.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报送资料”

(1)《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表》或《代开货物运输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表》

(2)税务登记证

政策依据:《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

2.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报送资料”

(1)《代开发票申报表》

(2)税务登记证件;按照规定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自然人提供身份证明。

(3)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如业务合同,协议或者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政策依据:《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

3.个人出租住房

(1)《代开增值税发票申报表》;

(2)不动产产权证明或商品房预售合同、房地产买卖合同等能证明不动产权属的复印件;(3)出租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4)私房出租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5)出租方委托代理人申报的,应提供书面委托书及代理人的合法身份证复印件;

(6)承租方为个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承租方为单位的,提供税务登记证或社会信用登记证(三证合一)复印件

政策依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

关于地税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的范围问题[精选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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