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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理式行政处罚告知书文书格式(精选合集)
编辑:梦中情人 识别码:20-316617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4-05 07:38:03 来源:网络

第一篇:说理式行政处罚告知书文书格式

说理式行政处罚告知书文书格式

××质量技术监督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X质技监罚告字[××] x号

××(相对人名称):

x年×月×日,本局执法人员××、××等依法在××(地点)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x×(所从事的行为),涉嫌××。

经查明:(准确交待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内容、过程、情节、后果,涉案物品的名称、规格、品牌、数量,价值、标识,当事人的主观状态等)。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列举证明存在违法事实的全部证据,简明表述所列证据的证明对象)。

本局认为:(对查明的事实进行分析、概括、定性,指明当事人违反法律法规的具体条款项;对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的,对相应的理由进行阐述,并列明相应的依据;明确告知拟予以行政处罚的依据和行政处罚的意见)对上述决定,你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要求公开听证,请于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该权利。

请陈述你对上述决定的意见(如需书面陈述、申辩,请于×日内向本局提出): 被告知人意见:

被告知人:(签名)执法人员:(签名并注明执法证件叫号)记录人员:(签名)

(印章)

××年××月××日

正本(副本)

本文书一式两份。正本送达当事人,副本行政部门存档。说理式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格式

××质量技术监督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X质技监罚字[××]××号

(相对人基本情况)

××××(相对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地址:××××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或社团组织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号):x。

联系电话:××

×年×月×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在××(地点)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x(所从事的行为),涉嫌××。同日(或具体日期)本局予以立案。此案经调查取证,听证(或处罚)告知,公开听证(或当事人陈述、申辩,本局复核)。

经查明:(准确交待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内容、过程、情节、后果,涉案物品的名称、规格、品牌、数量、价值、标识,当事人的主观状态等)。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列举证明存在违法事实的全部证据,简明表述所列证据的证明对象。有多份证据并且证据问证明事实不一致的,要阐述证据间的关系、证据效力的大小、证据认定的理由等。)。

1、……;

2、……;

3、……。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经审理后,本局于×年×月×口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或听证)告知书,(当事人于×年×月×日向本局提出申辩,认为

1、……;2……。要求本局予以从轻处罚。当事人于×年×月×日向本局提出听证申请,本局于x年×月×日举行听证会,当事人认为……,案件承办人认为……。)

本局认为:(对查明的事实进行分析、概括、定性,指明当事人违反法律法规的具体条款项;予以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的,对相应的理由进行阐述,并列明相应的依据)。对相对人的陈述申辨意见经复核,本局认为:……。(对听证会意见,本局认为:……。)依据《x x×法》第×条第×款第×项之规定,“……(法条内容)”,本局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

2、……:

3、……。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廷至第一个工作日)将罚没款缴到:××银行××支行,地址:××号,账号:×××x××。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x×或××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诉讼。复 议、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印章)

××年×x月x×日

正本(副本)

本文书一式两份。正本送达当事人,副本行政部门存档。

说理式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参考范本

×××质量技术监督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质技监罚字[2007]××号

××电线电缆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x×市××区××路××号××大厦五楼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企×副字第××号

联系电话:××

根据举报和有关执法检查安排,×××质量技术局于2007年10月8日对××××电线电缆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其生产销售的电线产品涉嫌未取得ccc认证擅自出厂销售、电缆产品涉嫌未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生产销售。同日,本局予以立案。此案经调查取证,并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进行了书面陈述申辩,并提出了听证申请,本局依法举行了听证。

经查明:××××电线电缆公司于2007年5月新设,同年7月开始生产电线电缆产品。截止2007年1 O月8日,你公司在未取得电线产品ccc认证的情况下生产了35种规格型号货值金额诗270万元的电线产品,并在产品上加贴了伪造的ccc认证标志,其中出厂销售的电线产品货值金额l 20万元;未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生产了14种规格型号货值金额计60万元的电缆产品,其中销售的电缆产品货值金额20万元。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对库存的涉案产品进行了封存。另查明你公司于2007年6月20日委托申请电线产品的ccc认证,8月2 7日通过了型式试验,11月14日获取了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你公司截止执法检查时尚未申请电缆产品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现场检查笔录一份,现场照片5张,记载了我局在2008年10月8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发现你公司涉嫌未取得ccc认证擅自出厂销售电线产品并在电线产品上加贴伪造的ccc认证标志和未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生产销售电缆产品的事实;

2、你公司法定代表人×××二份调查笔录,你公司生产部负责人×××调查笔录一份,你公司质量部负责人××x调查笔录一份,查明了你公司涉嫌未取得ccc认证擅自出厂销售电线产品并在电线产品上加贴伪遣的ccc认证标志和未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生产销售电电缆产品的违法事实;

3、你公司产品出入库清单复印件3份,销售发票复印件5份,查明了你公司涉案产品的数量和货值金额;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1份,查明了你单位的基本组织情况:

5、代理申报电线产品ccc认证合同、电线产品型式试验报告、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各1份,查明了你公司申请电线产品ccc认证的有关情况。

你公司法定代表人x x x的第二份调查笔录、你公司生产部负责 人x××调查笔录中陈述的涉案产品生产销售数量与你公司产品出入库清单上记载的数量不一致,根据证据效力的基本原则,本局采信你公司产品出入库清单来确定涉案产品的数量。你公司法定代表人x××的第一份调查笔录中表明你公司已在申请电缆产品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但未提供相应书证予以证明,本局不予采信。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经审理后,本局于2007年11月2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你公司在同日提出书面陈述申辨意见称:l、电线产品巳取得了CCC认证,要求减轻或免于处罚;

2、电缆产品不知道需要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希望从轻处罚。你公司于2007年11月27日提出了听证申请,本局于2007年12月12日举行了公开听证,当事人认为:

1、电线产品已取得了CCC认证,要求减轻或免于处罚;

2、电缆产品不知道需要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希望从轻处罚。案件承办人员认为:

1、在执法检查期间,当事人未取得电线产品的ccc认证,应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2、当事人应当知道从事电缆产品的生产应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对其无证生产行为应依法予以处罚。

本局认为:你单位在未获得电线产品ccc认证的情况伪造ccc认证标志并擅自出厂销售电线产品,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为了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的,应当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 品质量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生产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 O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第七十一条“伪造、冒用、买卖认证标志或者认证证书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的规定查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你公司于2007年6月20日委托申请电线产品的ccc认证,8月2 7日通过了型式试验,11月14日获取了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根据处罚与教育结合、罚过相当等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本局决定采纳你公司的陈述申辩和听证意见,对你公司以上违法行为免于行政处罚。

你公司无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生产电缆产品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条的规定“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的产品”,你单位应当知道从事电缆产品的生产应当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依 据该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局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生产无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电缆产品;

2、没收违法生产的无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电缆产品;

3、罚款60万元。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至第一个工作日)将罚没款缴到:江西省××市××银行××支行,地址:××市x x路一x号,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民政府或××××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直接向××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质量技术监督局(印章)××××年×月××日

正本(副本)

本文书一式两份。正本送达当事人,副本行政部门存档。

第二篇:说理式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参考范本

说理式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参考范本

章贡区量技术督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章贡区)质技监罚字[2011]第65号

陈昊(系章贡区鑫源纸业加工厂业主)

地址:章贡区滩儿上红旗新村九组住房一栋

身份证号:***610

联系电话:***

2011年4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李贵湘、张以诺身着制服、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在章贡区滩儿上红旗新村九组住房一栋内,对你厂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发现,你厂生产的袋装餐巾纸、广本盒装抽纸、盒装餐巾纸均未标明厂址和生产日期,你厂涉嫌生产未标明厂址和生产日期的袋装餐巾纸、广本盒装抽纸、盒装餐巾纸。同日,本局予以立案。此案经调查取证,并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

经查明:你厂生产、销售未标明厂址和生产日期的1、袋装餐巾纸,数量55箱,成本价82.80元/箱,销售价90.00元/箱,涉案货值金额4950.00元;

2、广本盒装抽纸,数量38箱,成本价71.82元/箱,销售价75.60元/箱,涉案货值金额2872.80元;

3、盒装餐巾纸,数量63箱,成本价87.60元/箱,销售价90.00元/箱,涉案货值金额5670.00元,以上产品合计涉案货值金额13492.80元,产品未销售,无违法所得。

认定以上违法事实的证据有:

1、现场检查笔录1份:记录我局执法人员在你厂执法检查情况的全过程;

2、调查笔录1份:调查清楚了你厂生产未标明厂址和生产日期的袋装餐巾纸、广本盒装抽纸、盒装餐巾纸的违法事实及数量、销售价格、成本价格、涉案货值金额;

3、你厂提供的工商营业执照、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查清了你厂的基本情况及负责人的身份;

4、照片4张:记录你厂生产未标明厂址和生产日期的袋装餐巾纸、广本盒装抽纸、盒装餐巾纸的实物形态及库存成品等。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经审理后,本局于2011年4月8日向你厂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章贡区质技监罚告字[201]第73号)。你厂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该权利。

本局认为:你厂生产未标明厂址和生产日期的餐巾纸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和第四项“限期使用的产

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产品

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

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

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

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由于你厂生

产的袋装餐巾纸、广本盒装抽纸、盒装餐巾纸未标明厂址和生产日期。

鉴于以上情况,本着帮扶、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本局决定给

予以下行政处罚:

1、停止生产、销售未标明厂址和生产日期的的袋装餐巾纸、广

本盒装抽纸、盒装餐巾纸;

2、处违法生产、销售未标明厂址和生产日期的的袋装餐巾纸、广本盒装抽纸、盒装餐巾纸货值金额13492.80元30 %的罚款计人民

币肆仟零肆拾柒元捌角肆分(¥4047.84)。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至

第一个工作日)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农业银行赣州市章贡区支行地址:

章贡区文清路11号,账号:03***82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章贡区人民政府或赣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直接向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行

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印章)

二0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正本(副本)本文书一式两份。正本送达当事人,副本由行政部门存档。

第三篇:坚持使用说理式行政处罚文书情况汇报

坚持使用说理式行政处罚文书情况汇报

镇江市扬中质量技术监督局(2006年12月8日)

各位领导: 欢迎大家来扬中局指导工作。现在,我将四年来坚持使用说理式行政处罚文书的情况向在座的领导作一汇报。

一、说理式行政处罚文书使用的基本情况

为促进扬中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和法制环境,切实打造法制质监,2003年以来,我局在省、市局和扬中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深入贯彻上级关于推进依法行政的工作部署,把规范行政执法、提高办案水平的突破口选择在推行使用说理式行政处罚文书工作上,经过学习动员、文书改革、推广使用和规范提高等阶段具体工作的落实,实现了预期改革目标,较好地规范了行政处罚实施,促进了行政处罚公正、公开。推广和使用说理式行政处罚文书4年来,我局先后立案查处各类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340起,涉案货值6000余万元,已经结案296起。除6起向扬中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外,其余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全部执行到位,结案率85%,案件执行率90%。已连续多年没有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由于我们大力度地坚持使用说理式行政处罚文书,在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中充分体现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上述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说服教育简单化。因此,我们认为,必须冲破行政执法的习惯套路,与时俱进地将人本思想体现在处罚文书的格式设定中,切实增强处罚文书的说理性,从而走出一条处罚文书科学、规范的创新之路。

2003年7月,扬中市政府下发《关于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决定》,其中一个重要的举措就是在行政执法机关中试点说理式行政处罚文书,这为我局处罚文书改革带来了难得的契机。依据《行政处罚法》第39条的原则性规定,结合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的特点,改革中的说理式行政处罚文书的主要内容体现在六个方面:一是首部简明扼要。对当事人自然情况的表述简要、准确而又规范;二是案件事实的表述完整准确。案件事实就是案件发生的一切真实情况包括时间、地点、人物、过程、结果。执法人员要将当事人违法行为发生的整个过程真实地反映在处罚文书上;三是佐证案件的证据逐一列举。考虑到当前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的现状,证据列举由简到繁,暂不用所列举的证据对证明哪一部分案情事实作出说明;四是法律适用的理由全面表述。由于案件的千差万别,执法人员应当结合个案事实对法律、法规进行更详尽的法理阐释,以充分地说理来论证采用特定的法条作为处罚依据的理由。特别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这种论证更显得必要。当案件定性准确后,则以更详尽的解释和说明最终确定处罚幅度就显得十分重要。五是不予采纳当事人所提出观点的理由详尽说明。当事人在陈述、申辩或听证时所提出的观点

地发挥着指导推进作用,稽查人员则在潜移默化中接受了说理式处罚文书对办案所提出的一系列新要求。稽查人员制作文书是说理式文书改革的高潮阶段。我们以岗位练兵的形式,对全体稽查人员提出撰写使用说理式文书的任务要求,案件初审阶段主要对说理方式、过程作出审查,通过初审后再提交案审。在这一阶段,稽查人员不仅学习法律法规,而且学习语法和逻辑,有的队员还认真学习书法、摄影、写作和计算机操作,以增强收集、整理、固定、使用证据的能力水平。经过半年时间的岗位练兵,截止 2000年7月,我局稽查人员人人能够在计算机上独立完成说理式处罚文书的制作。总结提高阶段,局领导主持有关人员对办案卷宗开展点评,针对说理式文书中的存在问题,组织对行政处罚程序,特别是证据收集业务知识进行再学习、再认识、再提高,并且将“说理”由行政处罚决定书扩展到告知书。以上七个阶段具体工作的落实,使用说理式文书在办案人员中形成了制度。说理式文书为推进全系统行政执法不断迈向新高发挥了明显的业务优势。

三、坚持使用说理式处罚文书的成效及体会

随着说理式行政处罚文书的推广使用,执法人员对执法程序有了清醒的认识,对证据的调取、收集、取舍、整理,也有了新的把握,对法律宗旨也有了更深的理解与感悟。也随着处罚文书制作质量的提高,上级法制部门、本市人民法院、检察部门对我局行政办案工作给予较高的评价。说理式行政执法文书已成为我减少了执法人员办关系案、人情案、枉法办案的可能性,不仅对质量技术监督机关的廉政建设起到有力的促进作用,而且有效地争取了社会各方面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工作的认识、理解与认可,对案件的结案率、执行到位率起到重要的保障作用。

3、强化行政处罚文书的说理,是促使当事人服罚息诉的直接因素。说理式处罚文书能比较客观地反映处罚决定形成的全过程,既包括程序方面又包括实体方面,既把当事人的观点写明,又把认定或不认定的理由写清。当当事人从处罚文书上看到自己提供的证据已被注意到,自己说的话已有回音,自然对据此作出的结论也就少有抵触,就会服罚息诉,从而有利于减少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例如,2003年7月至2004年1月期间,我局先后对本市某电路设备有限公司制售假冒、未经强制性认识制售工程电器开关的质量违法行为实施三次查处,该厂作为社会福利企业,社会有关方面对质监办案议论较多,当说理式文书送达后,一些持说情态度的乡镇和部门领导的态度随之发生改变,一度对质监执法的指责转变成帮助我们做行政相对人的说服教育工作,促使了当事人服罚息诉。几年来,我局行政执法办案没有出现行政复议和诉讼案件,与说理式行政处罚文书的使用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4、强化行政处罚文书的说理,是提高执法人员综合素质的必要手段。制作说理式行政处罚文书,尤其在写好事实和证据的认定理由时,执法人员不但要知其然,更要知其所以然,要将抽

第四篇:说理式文书

说理式文书

交通行政处罚:超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案

调查经过及违法事实

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周XX,身份证号:34210119790806XXXX,住址为皖XX市颍州区九龙镇,运输车辆牌号为皖KE1XXX,车籍地为皖XX市汽车运输集团XX客运有限公司,车型为安凯客车。经营许可证号:34000011XX,座位数为59座,经营范围:省际班车客运,线路牌:XX至瑞安(由A6207变更)。

2013年08月12日08时45分,当事人周XX驾驶皖XX市汽车运输集团XX客运有限公司车辆皖KE1XXX安凯客车,当时车内载客20多名乘客,乘客分别从X县老集、高塘、杨桥上车,乘客分别到柳市、温州、瑞安下车。乘客讲经常乘坐该车,每人车费160元整,有车费的已收,有的未收车费,途径X县八十里店交警公路巡逻中队检查站时,因涉嫌违反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被X县公路运输管理所运政执法人员当场查获。

经查证,皖XX市汽车运输集团XX客运有限公司车辆皖KE1XXX安凯客车,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案发当日,当事人周XX驾驶皖KE1XXX安凯客车,当时车内载客20多名乘客,乘客分别从X县老集、高塘、杨桥上车,乘客分别到柳市、温州、瑞安下车。乘客讲经常乘坐该车,每人车费160元整,有车费的已收,有的未收车费。因涉嫌违反了《道路旅客运输及

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被X县公路运输管理所运政执法人员当场查获。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2013年08月12日运政执法人员所做现场笔录1份。证明案件来源及当事人周XX驾驶皖KE1XXX安凯客车,乘客的起讫地、乘客数目、运费、长期从事XXX至温州瑞安线路等现场情况。

证据二,2013年08月12日运政执法人员所做勘验检查笔录1份。证明案件来源及当事人周XX驾驶皖KE1XXx安凯客车,车内有70多张名片,便于乘客经常乘坐该车。名片内容:经营线路、车号、联系电话、联系人、途径地、发车时间等名片内容情况。

证据三,2013年08月12日运政执法人员所做视听资料1份。证明案件来源及当事人周XX驾驶皖KE1XXX安凯客车乘客的起讫地、乘客数目、运费、长期从事XXX至温州瑞安线路等现场情况。

证据四,2013年08月12日,运政执法人员对乘客刘某、胡某所做的乘客证言两份。证明该两名乘客坐皖KE1XXX安凯客车的起讫地、运费、等情况。

证据五,2013年08月19日,运政执法人员所做的对当事人刘永军(车主)询问笔录4张,证明其驾驶皖KE1XXX安凯客车搭载乘客的起讫地、乘客数目、运费、长期从事XXX至温州瑞

安线路等情况。

2013年08月19日,运政执法人员所做的对当事人周XX询问笔录5张,证明其驾驶皖KE1XXX安凯客车搭载乘客的起讫地、乘客数目、运费、长期从事XXX至温州瑞安线路等情况。

证据六,当事人周XX从业资格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皖KE1XXx安凯客车道路运输证(正副)复印件1份。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书1份,证明皖KE1XXX安凯客车属于营运车辆、XX至瑞安线路等基本情况。

证据七,2103年8月23日下午16:33:44我所执法人员李X、任X通过QQ聊天向XX市汽车运输集团XX客运有限公司安全科微机员(05XX-256XXX噯笑T寶貝)要求提供皖KE1XXX安凯客车,长期停靠在谭棚的GPS卫星定位系统图片。当事人周XX驾驶皖KE1XXX安凯客车长期停靠在谭棚的GPS卫星定位系统图片4张,第1张查看日期2013.8.12、第2张查看日期2013.8.15、第3张查看日期2013.8.19、第4张查看日期2013.8.12是车主于2013年9月10日带来的,证明该车长期从事XXX至温州瑞安线路等情况。

经调查,当事人周XX驾驶皖XX市汽车运输集团XX客运有限公司车辆皖KE1XXX安凯客车,涉嫌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违反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

第五篇:说理式处罚文书

说理式处罚文书模板

说理式处罚文书模板(2009-03-31 22:48:35)转载标签: 杂谈

说理式处罚文书模板 广安区卫生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广区卫医罚[2007]001号被处罚人:施某

身份证编号:----------

性别:男,民族:汉,年龄:67岁,电话:----- 家庭住址:-----

2007年1月4日,我局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对某市某镇某村4组施某家中检查发现:

1、施某未能出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客厅的西侧1名患者正在接受输液;

3、客厅的西侧厢椅上发现1瓶用完的注射用头孢曲松钠;

4、客厅西侧厢椅上发现病人收费本1本。本局执法人员当天现场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对彭某的询问笔录、卫生监督意见书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各一份。本局于2007年1月4日受理、1月5日立案之后,组织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施某的进行询问和调取了其他相关资料,并于2007年1月6日案件调查终结。现已查明以下违法事实:

2007年1月4日,当事人施某在家给患者彭某挂水,并且现场发现客厅的西侧厢椅上有1瓶用完的注射用头孢曲松钠,客厅西侧厢椅上发现病人收费本1本。现场并未发现处方和发票。经过进一步调查,当事人施某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家中擅自开展诊疗活动。在调查过程中,因当事人拒不提供账册、票据等经营收支凭证,且本局无法继续调查当事人的经营收支状况,故无法确定其违法所得,视为无违法所得。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2007年1月4日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及现场拍摄的照片3张; 2、2007年1月4日制作的卫生监督意见书1份; 3、2007年1月4日制作的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1份; 4、2007年1月4日对患者彭某所作的询问笔录1份; 5、2007年1月5日调取的施某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 6、2007年1月5日对施某所作的询问笔录1份; 7、2007年1月5日制作的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1份; 8、2007年1月5日调取的病人收费本复印件3份。证据材料说明如下:

以上证据材料1、2、3、4,反映了2007年1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施某家中进行检查发现施某给患者彭小桃挂水,同时现场调取“病人收费本一份”,并要求当事人施某停止一切非法执业活动;

以上证据材料5,说明了当事人施某的基本身份资料; 以上证据材料6,说明了当事人施某对2007年1月4日现场检查的情况予以认可以及当事人自述无法提供诊疗活动的全部经营收支状况,并自认本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自2004年至今一直在家给人看病;

以上证据材料7、8,说明我局执法人员按照法律规定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收费本予以解封,并制作并确认了复印件3份,说明当事人无法提供全部经营收支账册。

2007年1月22日,本局向当事人施光荣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作出罚款人民币8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2007年1月23日,施某来本局进行了陈述和申辩,提出如下理由:

1、本人行医40余年,是奉公守法的公民,今年身体不好,一年只看了6个病人,与不符合资格的游医要区别对待;

2、从今以后坚决不看病,在家安度晚年,请宽大处理。2007年1月26日,本局对施某提出的陈述和申辩进行了复核,施某已立即停止开展非法诊疗活动。

本局认为,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而施某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家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应予处罚。案件发生后,施某能够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并积极整改,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符合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从轻处罚情形,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而施某提出的第1条申辩理由并未提供相关证据佐证,本局不予采纳。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施某停止一切非法执业活动,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

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期限和方式: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农业银行某市支行各营业网点缴纳罚款。执法单位代码:------。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安市卫生局或广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3个月内向广安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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