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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我省2004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9F(共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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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我省2004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9F

【发布单位】广东省

【发布文号】粤府〔2005〕20号 【发布日期】2005-02-23 【生效日期】2005-02-2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广东省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我省2004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粤府〔2005〕20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4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4〕2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我省2004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接收安置对象

2004年冬季接收退役士兵安置对象是:服现役满2年退伍义务兵;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复员士官;服现役满10年以上的复员转业士官;精简整编单位服现役未满规定年限的编余的复员转业士官(服现役满9年未满10年的士官除外)。由于伤病残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的退役士兵以及因政治、身体等原因被安排提前退出现役的士兵,按有关规定执行。对因部队精简整编提前退出现役的士官,应在其《士官退出现役登记表》“批准单位意见”栏中注明“因部队精简整编提前退出现役”字样。转业士官安置的相关问题按民政部、总参谋部有关通知执行。

二、高度重视,深入宣传,加强对退役士兵的思想教育工作

2004年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面临军队精简整编、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城镇转移加快以及城镇就业压力增大等问题,接收安置任务加重,加强对退役士兵的管理和教育日显重要。各级政府、各部门及各有关单位要予以高度重视,针对退役士兵的思想实际,组织学习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介绍我省改革开放的丰硕成果以及当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大好形势,激励退役士兵继续发扬人民军队敢吃苦、讲奉献的优良传统,积极投身到家乡建设。要引导退役士兵正确认识国家当前劳动就业方针政策,帮助他们树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择业观念,勇敢地参与劳动市场竞争,选择自谋职业的新路子。省军区及各军分区、人武部门要积极协助当地政府做好退役士兵的思想教育工作。

三、深化改革,狠抓落实,认真做好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各级党委、政府的一项长期的政治任务,是“双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要充分发挥政府的宏观调控作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现行的安置政策法规,解放思想,与时俱进,采取全面推进自谋职业与重点安排就业相结合的办法,确保完成2004年冬季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任务。

(一)要深化安置改革,强化服务意识,继续全面推进自谋职业。各级政府要按照《兵役法》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安排专项经费,及时发放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安置补助费。省财政继续对安置任务重,经济欠发达,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安置补助经费筹集有困难的地区通过转移支付给予适当补助。要把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及助学工作作为安置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当地教育培训规划和再就业工程统筹安排,开展多层次的职业培训和学历教育。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保障行政部门,依托现有各类教育机构和培训机构,资助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得到一次职业技能培训,所需经费由当地政府列入财政预算。省财政通过转移支付对安置任务重和财力较弱的地区给予培训经费补助。各地及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2004〕10号)精神,制定具体实施意见,确保国家和省政府制定的优惠政策真正落到实处。要尽快建立退役士兵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开辟退役士兵人才劳动力市场,为退役士兵提供就业信息、就业指导及就业推荐等服务。要积极推进城乡一体化安置改革工作,推动安置改革工作向纵深发展。要认真总结近年来我省全面推进安置改革的经验和做法,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合理规范经费来源,加强技能培训,开展就业服务,逐步形成严格规范、系统完善的扶持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安置办法。

(二)要强化国防和大局意识,切实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各级政府要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以及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将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非国有经济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全部纳入安置退役士兵的范围。所有行业、系统和单位必须从军队建设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积极承担国防义务,完成当地政府下达的接收安置任务,不得制定和下发任何歧视或损害退役士兵权益的文件或规定。中央驻粤单位、省直属机构及垂直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要积极支持地方政府的工作,主动接收城镇退役士兵,帮助下属单位完成安置任务,解决其在安置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和困难,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和禁止下属单位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社会公益岗位和适合城镇退役士兵就业的其他岗位,要优先安排符合安置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

要进一步完善和推广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办法,允许当年接收安置人员确有困难的单位采取有偿转移的方式承担安置义务。要按照区别对待、重点安置的原则,采取自谋职业与政府安排就业相结合的安置办法,确保在部队获得大军区(含大军区)单位授予荣誉称号和荣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以上的退役士兵、五级六级(原二等伤残)的伤残退役士兵、退役时父母已双亡的城镇退役士兵、在艰苦边远地区服役的城镇退役士兵以及转业士官得到优先和较好安置。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用人单位应按规定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为其建立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其军龄及待安置期间(最长不超过一年)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退伍回乡参加农业生产或自谋职业后,又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安排就业或自行找到工作列入正式编制的,其军龄应合并为连续工龄,并视为社会保险缴费年限。

中央驻粤单位、省直属机构及垂直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安置任务,由省民政厅会同省人事厅和省劳动保障厅根据上述单位的人员结构等情况拟定接收安置计划报省政府审核后,再与各大系统单位将安置指标分配到各市县相关单位,各相关单位在单位所在的县(市、区)的城镇退役士兵中按规定择优录用。未列入省统一下达分配指标的单位,由各地政府自行下达。中央驻粤单位、省直属机构及垂直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要积极支持当地政府的工作,用人单位按计划接收人员确有困难的,经当地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中央驻粤单位、省直属机构及垂直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由各大系统单位统一缴交到指定的省财政专户。各地要根据省有关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对异地入伍自谋职业的转业士官和服役满10年以上复员士官,已婚且本人或配偶在当地有自己合法固定住宅的,可以在当地入户,并可允许其配偶和子女按现行户籍管理政策在城镇落户及解决子女入学问题,但不享受当地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安置补助。已办理入户手续的,安置部门应发给《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享受当地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扶持优惠政策。

省直、中央驻粤单位和驻粤部队单位,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直接到部队招考录用、聘用即将退役的士兵的,应向省民政厅、人事厅或省劳动保障厅提交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按照招干、招工有关规定办理。中央驻穗、省属企业事业单位及部队事业单位需要接收安置异地入伍的技术义务兵和转业士官的,仍按省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转业士官的安置,仍按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以及民政部、总参谋部有关规定执行,由省民政厅与部队大军区、各兵种军务部门统一集中交接转业士官档案,并给各市、县下达接收安置任务。凡未经统一集中交接的,各地不得擅自接收安置。

(三)要严格执行安置政策。2001年从我省6市8所高校试点单位在校学生中征集入伍的,其退役后按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军区司令部、省军区政治部关于从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中征集新兵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1〕99号)和省教育厅、公安厅、民政厅、劳动保障厅、人事厅、省军区司令部、省军区政治部联合下发的《关于从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中征集新兵试点工作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粤征字〔2001〕第30号)执行。对2002年从我省12市15所高校试点单位在校学生中征集入伍的,其退出现役后按省教育厅、公安厅、民政厅、省军区司令部、省军区政治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从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中征集新兵工作的通知》(〔2002〕司联字第1号)执行。

对1998年、1999年冬季入伍档案中没有省民政厅统一印发的当年“安置卡”和2002年冬季民政部统一下发的当年退役士兵《优待安置证》、占用农业户口指标征集入伍的退役士兵,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城镇退役士兵,以及缺少城镇安置有效凭证、在农村入伍后购买城镇户口的退役士兵,一律不享受有关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政策。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的城镇退役士兵,取消其安置资格。城镇退役士兵非个人原因未能及时安置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群众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发给生活补助费;由于接收单位原因导致不能按时上岗的,从当地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由接收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给生活费。对破产、倒闭或停产、半停产企业中的退役士兵,生活确实有困难,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条件的,要及时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中央军委的《征兵命令》,继续实行全国统一的《优待安置证》制度,严格规范征兵优待安置工作。对征集到特别艰苦的边远地区服役的或从事危险工作的士兵,可根据当地实际适当提高义务兵家属优待。各地征集机关要根据上级人民政府下达的征兵任务及非农户口征兵指标数,在新兵定兵后及时将《入伍通知书》和《优待安置证》发给入伍新兵及家长,作为义务兵服役期间享受优待的凭证。凡占用农业征集指标、持异地号码的《入伍通知书》和《应征公民入伍批准书》入伍的非农户口青年,不能发给非农户口《优待安置证》。各地要采取安置任务有偿转移与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办法争取在今年内彻底解决历年积压的安置任务。各级政府要加强督导,采取有效措施帮助接收安置有困难的单位解决安置历史遗留问题。

(四)要做好农村退役士兵两用人才开发使用工作。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把培养、开发和使用农村军地两用人才作为建设现代化农业、繁荣农村经济、促进农村民主政治制度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要结合当地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教育培训、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等方面扶持农村退役士兵。要鼓励和扶持有专长的退役士兵创办经济实体,推荐优秀退役士兵作为基层组织的后备力量,发挥他们在农村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中的骨干作用。对从事荒山、荒地、荒滩、荒水开发的,从事种植、养殖业的,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和相关技术培训业务以及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繁殖和疾病防治业务的,当地政府可根据国家和省现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予以优惠。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为农村退役士兵转移就业提供服务。对生产、生活、住房方面确有困难的农村退役士兵,当地政府应当予以扶助。

四、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确保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顺利完成

各级政府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着眼于大局,充分认识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对于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维护祖国统一和国防安全、促进社会稳定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对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互相支持,密切配合,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及时解决安置工作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驻粤部队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安置政策的宣传,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完成安置任务。没有完成2004年度安置任务的市,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今年第一季度前完成任务。对没有完成安置任务的地区不能评为“双拥”模范城(县)。对既拒绝接收当地政府分配的安置任务,又拒绝按规定交纳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的单位,当地政府应取消该单位及其领导评选年度先进的资格;对城镇退役士兵既不能及时安置就业上岗,又不能及时发放自谋职业一次性安置补助金的地区和单位,要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领导责任。省政府将对各市及中央驻粤单位、省直各系统完成今年的安置任务情况进行通报,对完成安置任务有突出贡献的行业、系统、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确保安置任务的顺利完成。

二○○五年二月二十三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二篇: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我省2005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9F

【发布单位】广东省

【发布文号】粤府〔2006〕11号 【发布日期】2006-02-10 【生效日期】2006-02-1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广东省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我省2005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粤府〔2006〕11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5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我省2005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接收安置工作通知如下:

一、接收安置对象

2005年冬季接收退役士兵安置对象是:服现役满2年退伍义务兵;服现役满一期或二期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复员士官;有调整精简任务的军队院校、老干部管理机构和四总部机关及直属单位、军事科学院未满本期规定服役年限但服现役满10年以上的士官;由于伤病残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的退役士兵以及因政治、身体等原因被安排提前退出现役的士兵。

二、采取措施,切实做好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一项长期的政治任务。各级政府要充分发挥宏观调控作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现行的安置法律法规政策,根据自谋职业与重点安置就业相结合的原则,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完成2005年冬季退出现役士兵的接收安置任务。

(一)加强退役士兵的思想教育工作。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及有关单位要针对退役士兵的思想实际,组织他们认真学习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和省委九届七次、八次全会精神,介绍我省改革开放的丰硕成果以及当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大好形势;深入宣传国家和省的有关安置政策和法规,宣传我省全面推进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改革的新形势;宣传退役士兵走自谋职业路子建功立业的典型事迹,引导他们正确认识国家当前劳动就业的方针政策,树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择业观念,勇敢地参与劳动力市场竞争,走自谋职业的新路子。各新闻单位要配合做好宣传报导工作,大力营造安置改革的良好氛围。县(市、区)、镇、街道(乡)等基层单位要通过召开欢迎会、座谈会等形式,了解退役士兵的思想动态,及时消除他们的思想顾虑。省军区及各军分区(警备区)、人武部要积极协助当地政府做好退役士兵的思想教育工作。

(二)继续深化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

各地要认真总结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经验和做法,完善改革措施,加大改革力度,推动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向纵深发展。各级政府要按照《兵役法》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安排专项经费,按时、足额发放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安置补助费。对安置任务重,经济欠发达,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安置补助经费筹集有困难的地区,省财政继续通过转移支付给予适当补助。

各地要把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及助学工作作为安置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当地教育培训规划和再就业工程统筹安排,开展多层次的职业培训和学历教育。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教育、劳动保障部门,依托现有各类教育机构和培训机构,资助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接受一次职业技能培训,所需经费由当地政府列入财政预算。省财政通过转移支付对安置任务重和财力较弱的地区给予培训经费补助。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精神,制订具体实施意见,确保国家和省政府制定的优惠政策真正落到实处。要尽快建立退役士兵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开辟退役士兵人才劳动力市场,为退役士兵提供就业信息、就业指导及就业推荐等服务。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推进城乡一体化安置工作,逐步缩小城乡退役士兵安置待遇的差别,实现城乡退役士兵享受同等安置待遇的目标。

(三)认真贯彻执行退役士兵安置政策。

要按照“区别对待、重点安置”的原则,对城镇入伍的退伍义务兵(含士官服现役未满本期规定年限,按义务兵作退伍处理的),服役满一、二期的复员士官全面推进自谋职业;对在部队获得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的荣誉称号和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的退伍义务兵、5级6级的伤残退役士兵(患精神病的除外)、退役时父母已双亡的和在艰苦边远地区服役的城镇退役士兵、转业士官,采取政府安置就业与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安置办法。所有行业、系统和单位必须积极承担国防义务,努力完成当地政府下达的接收安置任务。社会公益岗位和适合退役士兵就业的其他岗位,要优先安排符合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

转业士官的接收安置仍按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以及民政部、总参谋部《关于做好2005年冬季转业士官移交安置工作的通知》(民发〔2005〕172号)有关规定执行,由省民政厅与大军区、各兵种军务部门统一集中交接转业士官档案,并给各地级以上市、各县(市、区)下达接收安置任务。

对异地入伍的服役满10年以上复员士官,结婚满2年且本人或配偶在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有自己合法固定住宅的,经县(市、区)以上民政部门批准,当地公安部门准予其在当地入户,并可允许其配偶和子女按现行户籍管理政策在城镇落户及解决子女入学问题,但不享受当地城镇兵自谋职业一次性安置补助。已办理入户手续的,安置部门应发给《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享受当地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扶持优惠政策。

从2006年起,中央驻粤和省(直属)管理的企业单位的接收安置任务,由所在地人民政府下达;中央驻粤和省(直属)管理的机关及事业单位的接收安置任务,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根据省下达的工勤人员增人计划指标下达。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用人单位的实际,制订科学合理的安置任务分配计划。在部队获得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的荣誉称号和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的退役士兵、5级6级伤残退役士兵(患精神病的除外)、退役时父母已双亡的和在艰苦边远地区服役的城镇退役士兵、转业士官,要作为重点安置对象。接收安置确有困难的单位,经当地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采取有偿转移安置任务的方式承担安置义务。

中央驻粤单位、省直属机关和驻穗部队单位,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直接到部队招考录用、聘用即将退役的士兵并落户的,应向省民政厅、省人事厅或省劳动保障厅提交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按照招干、招工有关规定办理。中央驻穗、省属及部队企事业单位需要接收安置异地入伍的退役士兵,仍按省政府有关规定办理。1至4级残疾义务兵以及1至6级患精神病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的接收安置,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民政部、财政部、总参谋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伤病残义务兵退伍和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1992〕4号)和民政部、总参谋部《关于做好患精神病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役移交安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5〕110号)规定,由省民政厅统一办理接收安置手续,凭《广东省民政厅接收安置伤病残退役士兵通知书》,到安置地办理入户手续。凡未经省民政厅批准的,各地不得擅自接收安置。

对从2001年开始从我省部分高校在校学生中征集入伍的退伍士兵,其退役后安置工作按入伍当年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军区司令部、省军区政治部联合下发的有关通知的规定执行。

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中央军委的《征兵命令》,继续实行全国统一的《优待安置证》制度,严格规范征兵优待安置工作。各地征集机关要根据上级人民政府下达的征兵任务及非农户口征兵指标数,在新兵定兵后及时将《入伍通知书》和《优待安置证》发给入伍新兵及家长,作为义务兵服役期间享受优待的凭证。凡占用农业征集指标、持异地号码《入伍通知书》和《应征公民入伍批准书》入伍的非农户口青年,不能发给非农户口《优待安置证》。2001年冬季以前(2000年除外)入伍档案中没有省民政厅统一印发的当年“安置卡”和2002年冬季民政部统一下发的当年退役士兵《优待安置证》、占用农业户口指标征集入伍的退役士兵、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城镇退役士兵,以及缺少城镇安置有效凭证、在农村入伍后购买城镇户口的退役士兵,一律不享受有关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政策。

(四)做好农村退役士兵两用人才开发使用工作。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教育培训、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等方面扶持农村退役士兵。要鼓励和扶持有专长的退役士兵创办经济实体,推荐优秀退役士兵作为基层组织的后备力量,发挥他们在农村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中的骨干作用。对从事荒山、荒地、荒滩开发的,从事种植、养殖业的,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和相关技术培训业务以及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繁殖和疾病防治业务的,当地政府可根据国家和省现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予以优惠。对生产、生活、住房方面确有困难的农村退役士兵,当地政府应当予以扶助。

(五)建立健全退役士兵的社会保障体系。

城镇退役士兵非个人原因未能及时安置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原则发给生活补助费;由于接收单位原因导致不能按时上岗的,从当地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由接收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给生活费。对破产、倒闭或停产、半停产企业中的退役士兵,生活确实有困难,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条件的,要及时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用人单位应按规定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为其建立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其军龄及待安置期间(最长不超过一年)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退伍回乡参加农业生产后,又由劳动保障部门推荐就业或自行找到工作列入正式编制的,其军龄应合并为连续工龄,并视为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凡开展农村社会保险业务的,其军龄应视为社会保险缴费年限。

三、加强领导,确保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顺利完成

各级政府要从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对于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维护祖国统一和国防安全、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性,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政府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要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与领导班子考核、领导干部政绩评价、双拥模范城(县)评选结合起来。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及时解决安置工作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省政府将对各市及中央驻粤单位、省有关单位完成本安置任务情况进行通报,对完成安置任务有突出贡献的行业、系统、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二月十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三篇: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1996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81902

【发布文号】粤府[1996]101号 【发布日期】1996-12-17 【生效日期】1996-12-1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

做好1996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1996年12月17日粤府〔1996〕101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1996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已经开始,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1996〕43号文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的实际,现将做好接待安置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一、接收安置的对象和时间。今冬士兵退出现役的对象是:服现役期满不需要超期服役的义务兵;服现役期满13年以上不需要继续服现役和因军队精简服现役满10年不满13年的志愿兵。离队时间:退役义务兵从11月底开始离队,12月底离队完毕。转业志愿兵仍实行档案集中交接,时间从1997年1月5日开始,至2月底结束,3月开始离队,5月底结束,其工资由原部队发至7月底,8月1日开始由接收安置单位支付。

二、二、做好接待转运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做好退役士兵返家途中的接待转运工作,铁路、公路、民航、航运、公安、民政等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确保转运工作的顺利进行。对退役士兵购票、托运行李、进站(港)、中转换乘等要优先,要留出机动车(船、机)票,确保零散退役士兵及时返乡。要教育广大干部职工和公安干警在退役士兵转运工作中热情服务和文明执勤,主动为他们排忧解难。各地军供站、军人接待站要保证退役士兵转运途中的饮食供应工作。各级政府要根据物价情况安排好经费,保证各项工作正常运转。

三、三、做好退役士兵的思想教育工作。各级政府要组织好退役士兵回乡时的欢迎接待工作,要利用报纸、电台、标语、板报等新闻媒介和召开座谈会、欢迎会等形式,介绍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形势,宣传在乡退伍军人建功立业的事迹。要做好士兵待分配期间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和鼓励他们发扬部队的光荣传统,正确认识国家经济发展形势,帮助他们进一步树立与当前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就业观念,遵纪守法,顾全大局,服从分配,为当地经济发展作出新的贡献。对退役士兵在生产、生活、住房当中遇到的困难,各级政府要拨出适量的专项补助经费帮助解决。

四、四、做好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关系到国防建设、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是一项长期的政治任务,也是“双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政府要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领导,各部门、各单位都要从大局出发,互相支持,互相配合,确保退役士兵得到妥善安置。去年冬季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在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有关部门的大力配合下,较好地完成了任务。但是,也有少数企事业单位和部门,片面强调用工“自主权”,只顾本单位、本部门利益,拒绝或变相拒绝接收当地政府分配的安置任务;还有个别行业的主管部门,限制下属单位接受安置任务。这种做法必须坚决予以纠正,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条件拒绝接收当地政府分配的任务。中央和省直属单位主管部门在制定招工计划、下达增人指标时,不得与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政策相违背,不得发文限制下属单位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下属单位接收安置退役士兵有困难的,实行先接收安置,后按行业归口,报请上级主管机关统筹调配解决,不得拒绝接收当地政府分配的安置任务。用人单位面向社会招考干部、招收职工,应留出一定比例在当年的退役士兵中挑选。行政企事业单位需工勤人员,应优先录用退役士兵。对拒绝接收安置退役士兵或完成不了安置任务的单位,不得评为“双拥”先进单位,人事、劳动、公安等部门不予办理人事调动、招工招干和入户手续,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各级安置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克服困难,努力做好有关指导和服务工作。

各地要从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出发,在继续贯彻执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办法的前提下,继续扩大“双向选择、供需见面”范围,试行安置任务的有偿转移。有条件的地区,可鼓励安置对象自主择业,实行一次性发给就业补助金,政府不包安排工作的办法进行安置。对自主择业的退役士兵,有关部门要给予就业优惠和扶持。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军地双方联系,进一步做好伤残军人的安置,特别是做好特、一等伤残军人的安置工作。要加强农村退伍军人两用人才的开发使用工作,采取多层次、多形式、多渠道推荐其外出务工经商或扶持兴办经济实体,发挥他们的特长,为农村两个文明建设作出新的贡献。

转业志愿兵的安置,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实行集中交接,原则上回入伍前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安置。因特殊情况需要异地安置的,经省军安办批准后办理,各地不得拒绝接收。对未经集中交接的转业志愿兵,各地不得接收安置,公安、劳动、粮食等部门不予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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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1998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81902

【发布文号】粤府[1998]62号 【发布日期】1998-10-08 【生效日期】1998-10-0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

做好1998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1998年10月8日粤府〔1998〕62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1998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即将开始,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1998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1998〕26号),结合我省的具体情况,现就做好接收安置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一、认真做好退役士兵接收工作

今年士兵退出现役的对象是:服现役期满不需要超期服役和精简整编部队提前退出现役的义务兵;服现役满13年以上和精简整编部队服现役满8年不满13年的志愿兵。退伍义务兵于12月离队(精简整编部队于9月离队,省民政厅已通知各地),由各地自行接收。转业志愿兵仍实行档案集中交接,由省军安办统一接收。

退役士兵返乡途中,铁路、交通、民航、公安、民政等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做好接待运送工作,为他们提供安全优质服务。对退役士兵返乡途中购票、托运行李、进站(港)、中转换乘等要予以优先,并要留出机动车(船、机)票,确保零散退役士兵及时返乡。各地军供站、军人接待站要保证退役士兵转运途中的饮食供应。各级政府要安排好接待经费,确保接待运送工作顺利进行。

退役士兵返乡后,各级政府要热烈欢迎,热情接待。要利用各种宣传媒介和召开座谈会、欢迎会等形式,向他们介绍当地经济发展情况,宣传在乡退伍军人建功立业事迹,教育他们继续发扬部队的优良传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珍惜军人的荣誉,顾大局,自觉服从组织分配,在新的岗位上再立新功。对退役士兵回乡后在生产、生活、住房中遇到的困难,各级政府要帮助解决。

二、二、严格执行退役士兵安置政策,确保今年安置任务的完成

(一)各行政、企事业单位(含三资、股份制、集体和私营企业)、人民团体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要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和《广东省退伍义务兵安置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认真做好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保证退役士兵安置任务的完成。

(二)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仍执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办法,安置条件好的地区,可继续推行“双向选择,供需见面”安置,也可试行有偿转移或一次性发给安置补助金自谋职业的办法进行安置。对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在生产、经营所需的场地、技术、办证等方面要给予支持。

(三)要把城镇退役士兵安置纳入当地社会就业计划和“双拥”工作内容。对今年抗洪救灾部队的退役士兵,特别是立功受奖的退役士兵一定要安置好。对未落实安置的退役士兵,当地政府应责成接收单位从下达接收通知之日起,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给生活费。对不完成安置任务的单位,不得评为“双拥”先进单位。

(四)退役士兵无论分配到何单位,从事何种工作,均不实行学徒期、试用期,如分配的工种专业不熟悉,接收单位应进行技术培训。接收安置单位要按规定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在合同期内,用工单位不得随意辞退。退役士兵合同期满后需要再就业时,劳动部门应优先介绍就业。

(五)人事部门在下达增人计划时,要优先考虑各单位接收安置退役士兵所需增人指标。机关事业单位接收安置退役士兵所需增人指标,在人事部门下达的增人计划内调剂解决。

(六)因战、因公致残的伤残退役士兵,应尽可能安排在生产、经营相对稳定的企事业单位,从事力所能及的工作,并在工资、福利和其他方面给予享受所在单位同工龄、同工种职工的待遇,不得以企业改革、优化劳动组合为由拒绝接收安置。

(七)严格控制城镇安置数量。从今年冬季征兵开始,各地要按照省征兵办下达的非农户口数量征集,并严格使用省民政厅印发的非农户口义务兵安置卡。今后非农户口义务兵退役一律凭安置卡予以安置。

(八)经省军安办接收的转业志愿兵,各地要妥善安置。异地安置的,当地公安、粮食、劳动部门凭省军安办签发的《接收安置转业志愿兵通知书》和当地安置部门开出的安置介绍信,办理有关户口、粮食和劳动关系手续。省直、中央驻穗单位和驻穗部队单位接收的异地安置转业志愿兵,由省军安办开具安置介绍信。省军安办要将上述单位接收异地安置转业志愿兵的有关情况及时通报省劳动厅。

(九)要从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出发,多层次、多形式、多渠道开发使用农村退伍军人两用人才,提高开发使用率和效果,发挥他们的特长,为农村两个文明建设做贡献。

三、三、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领导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事关国家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影响军队和社会的稳定,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各级政府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切实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安置工作中的问题,强化督办手段。对拒绝接收安置对象或不完成安置任务的单位,应强化行政调控措施,保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各地安置部门要搞好调查研究,掌握安置情况,做好指导和服务工作,确保本安置任务的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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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1997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81902

【发布文号】粤府[1997]94号 【发布日期】1997-11-28 【生效日期】1997-11-2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1997年冬季

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粤府(1997)94号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1997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即将开始,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1997〕32号文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的实际,现将做好接收安置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一、认真做好接收工作

今年士兵退役对象是:服现役期满义务兵;服现役期满13年以上和因军队精简服现役满10年不满13年的志愿兵。退伍义务兵于12月离队,由各地自行接收。转业志愿兵仍实行档案集中交接,由省军安办统一接收。伤病残士兵严格按照有关安置政策规定接收。

退役士兵返家途中的接待转运工作,铁路、公路、民航、航运、公安、民政等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主动为他们排忧解难,使转运工作正常运转。严防途中打架斗殴,严禁携带和托运危险品。各地军供站、军人接待站要保证退役士兵转运中的饮食供应。各级政府要安排好接待安置经费,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二、二、切实抓好教育培训

退役士兵返乡,各级政府要组织热烈欢迎,热情接待。要利用报纸、电台、电视台、标语、板报等宣传媒介和召开座谈会、欢迎会等形式,介绍当地经济发展情况,宣扬在乡退役军人建功立业事迹。要做好退役士兵待分配期间的管理和思想教育,鼓励他们发扬部队的优良传统,正确认识国家经济发展形势,引导他们树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就业观念,遵纪守法,顾全大局,服从分配。在抓好思想教育的同时,各地要通过各种形式组织他们技能培训,提高就业能力。各接收安置单位应组织安置对象进行岗前培训,以适应行业工作要求。对退役士兵在生产、生活、住房中遇到的困难,各级政府要拨出专项补助经费帮助解决。

三、三、严格执行安置政策

1.各行政、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一定要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国务院《 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省政府《退伍义务兵安置实施细则》和近年来国家以及省的有关规定,无条件地接收当地政府分配的安置任务,不得以企业自主权,企业制度改革,企业优化组合等任何理由拒绝安置。

2.中央和省属单位主管部门制定招工计划不得与接收安置退役士兵政策相违背,不得发文限制下属单位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下属单位接收有困难的,实行先接收安置,后按行业归口,报请上级主管机关统筹解决,不得拒绝当地政府分配的安置任务。

3.行政、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所需的警卫、保安和工勤人员,应优先接收安置退役士兵。

4.退役士兵仍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指令性办法安置。当地政府下达任务后,安置部门集中交接档案;接收单位未经政府批准,不得向安置部门退档;安置对象因工作不落实而造成的不良影响,由接收安置单位负责。

5.杜绝非农户口占用农业户口指标参军,严格控制城镇安置数量。从今冬征兵开始,各地要按照省征兵办下达的非农户口指标征集,并严格使用国防部统一印发的非农户口应征青年批准入伍通知书,今后凭国防部统一印发的非农户口应征青年批准入伍通知书予以安置。对农业户口青年入伍后,非政策性迁移而购买个人非农户口者,原则上不列入城镇安置计划安置。

6.符合规定条件接收的伤残退役士兵,要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享受与接收安置单位因公致残职工一样的生活福利待遇。

7.转业志愿兵安置,未经省军安办批准者,各地不得擅自接收。凡经省军安办审定接收的要予以安置。当地公安、粮食、劳动部门凭省军安办签发的《接收安置转业志愿兵通知书》和当地安置部门(驻穗中央、省直单位和军队单位接收安置的异地入伍志愿兵由省军安办)开出的户口、粮食、接收安置介绍信,办理有关户口、粮食和劳动关系手续。

8.各地在退役士兵返乡报到后6个月内落实安置(转业志愿兵3个月),对非个人原因不落实安置者,由当地政府按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生活费,直到落实安置为止。

四、四、采取措施,确保安置任务的完成

1.退伍安置部门要搞好调查研究,根据社会用工需求情况或职工比例,抓紧抓早制定安置方案,报请当地政府下达安置任务。

2.从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出发,安置条件较好的地区,在贯彻执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前提下,继续推行“双向选择,供需见面”安置,也可试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或鼓励安置对象自主择业,实行一次性发给就业补助金与推荐就业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安置。也可安置到三资企业、集体和大的私营企业,拓宽安置领域和渠道。

3.要把退役士兵安置纳入当地社会就业计划和“双拥”工作内容,对完不成安置任务的单位,不得评为“双拥”先进单位,人事、劳动、公安等部门不予以办理人事调动、招工招干和入户手续。

4.要强化督办手段,组织协调。纪检、监察、劳动、人事、民政等部门,要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进行执法检查,对拒绝接收安置当地政府分配的安置任务或完不成安置任务的单位,要从组织上、行政上、经济上依据党纪、政纪,追究本单位的领导责任或处罚。具体办法由各市、县人民政府自定。

5.要总结农村退伍军人两用人才开发使用工作经验,制定规划,拓宽渠道,广开门路,提高军地两用人才开发使用率和效果,为农村两个文明建设作贡献。

五、五、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领导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事关国家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影响军队和社会的稳定,是一项长期的重要的政治任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予以高度重视,把这项工作列入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切实解决安置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要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作为考评单位和领导班子政绩的内容,建立健全分级管理及目标管理责任制。各级安置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克服困难,积极做好有关指导和服务工作;要了解掌握接收安置落实情况,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报请当地政府解决,当好政府领导的参谋,确保本安置任务的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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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我省2004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9F(共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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