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深卫规〔2009〕1号关于印发《深圳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卫生局 深圳市财政局
深卫规„2009‟1号
关于印发《深圳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卫生局、光明新区社会事务办、市直属各医疗卫生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医学重点学科的建设和管理,提高重点学科整体水平和学科经费使用效能,促进全市卫生事业发展和医疗技术水平进一步提升,根据有关法规并结合我市实际,现制订《深圳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并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深圳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
二○○九年三月九日 附件:
深圳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医学重点学科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医学重点学科整体水平和学科经费使用效能,带动全市医学进一步发展和医疗水平进一步提高,根据有关法规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深圳市卫生局评审认定的市医学重点学科的建设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市医学重点学科是指符合我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规划,经评估认定或批准,学科整体实力在深圳市处于领先水平或有明显特色,通过重点扶持和建设有望达到省内先进以上水平的医学类学科。
第三条 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科学规划、科学管理、科学评估、科学整合优势资源、中西医并重的原则,以学科或专业科室为建设主体、所在依托单位为重要支撑,明确责、权、利关系,努力提高建设绩效。
第二章 管理组织与职责
第四条 市卫生局职责:
(一)统一管理全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工作;
(二)制定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规划、政策和评估体系及考评办法;
(三)对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予以监督并组织专家进行评估;
(四)负责市医学重点学科经费预算管理;
(五)对市医学重点学科经费使用开展绩效评估。市卫生局应成立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专家委员会,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专家委员会负责参与医学重点学科相关政策制定、医学重点学科评估、指导、咨询和相关课题研究工作。
第五条 市财政局职责:
(一)将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经费设立专项部门预算科目,纳入年度预算;
(二)对市医学重点学科经费使用进行监督检查。第六条 市医学重点学科依托单位职责:
(一)统筹管理本单位内的医学重点学科建设工作,为医学重点学科的投资与建设绩效负管理责任;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医学重点学科管理制度和配套措施,规范本单位医学重点学科管理;
(三)组织选拔医学重点学科学术带头人和经学术带头人提名的技术骨干;
(四)大力支持学术带头人的工作,为医学重点学科落实建设计划创造条件;
(五)督促和支持学术带头人和技术骨干进行医学继续教育;
(六)对医学重点学科的基础设施建设、仪器设备购臵、人员编制、人才培养和引进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和政策优惠,对财政拨付的专项经费不足部分予以支持和补充;
(七)确保医学重点学科经费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接受财政、监察、审计、卫生等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市医学重点学科学术带头人职责:
(一)学术带头人是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的直接责任人,全面主持本医学重点学科建设发展相关工作;
(二)主持制定和组织实施本学科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建设经费预算及管理制度等,确定本学科重点发展方向与工作任务,对本学科的建设绩效负责;
(三)在本学科新技术和新方法应用、科学研究、技术创新等工作中发挥带头人和主要责任人作用,并组织技术人员实施;
(四)主持制定并组织落实本学科人才培养和引进计划;
(五)负责本学科建设经费的核算,按财务规定及本学科建设需求编报经费预算,严格按批准的预算执行,保证专款专用;
(六)主持制定本学科工作人员绩效考核方案;
(七)提名本学科技术骨干。
第三章 学科分类和建设目标
第八条 市医学重点学科命名以国家标准和卫生部公布的诊疗科目目录为主要依据。学科分类参照省医学重点学科设臵方式并结合我市医疗卫生单位科室设臵和发展现状确定,分为医学重点专科和医学特色专科两大系列。
第九条 市医学重点专科建设目标是发展医学科学技术,解决疑难、复杂、重大疾病防治问题,培养高层次医学人才,解决我市重大公共卫生问题,建设先进医学实验技术平台以满足疑 难、复杂、重大疾病防治和医学前沿科技研究的需要。
第十条 市医学特色专科建设目标是满足人民群众常见病、多发病诊治的需要。
第四章 申报和评审认定
第十一条 市医学重点学科的申报单位必须为深圳市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申报医学重点学科应同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和专业条件。
第十二条 申报市医学重点学科的基本条件:
(一)学科及其依托单位的设臵已依法获得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二)学科在其依托单位内独立设臵、运行二年以上并取得良好业绩;
(三)学科应选定一名学术带头人,学科带头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属于学科依托单位在编专业技术人员;2.学术水平优秀,学风严谨,有较强的开拓创新意识和跟踪、开展国内外先进技术的能力;3.职业道德高尚,爱岗敬业,作风正派,团结同志,有良好的协作精神和团队意识;
4.具有较高的外语水平,至少有一门外语达到熟练运用程度;
5.具有正高职称,或取得博士学位副高职称;6.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突出的科研业绩,近三年内主持过政 府资助的市级以上重大科研项目。
(四)学科应选定两名技术骨干,技术骨干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属于学科依托单位在编专业技术人员;2.学术水平优良,学风严谨,有开拓创新意识和一定的跟踪、开展国内外先进技术的能力;3.职业道德高尚,爱岗敬业,作风正派,团结同志,有良好的协作精神和团队意识;
4.具有较高的外语水平且能熟练运用;
5.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或取得硕士以上学位中级职称; 6.有较强的科研能力,近三年内主持过政府资助的市级以上科研项目。
(五)学科依托单位同意申报并具备学科发展所需的配套条件。
第十三条 申报市医学重点专科的专业条件:
(一)专科属于市卫生局发布的医学重点专科申报指南所列专业范围;
(二)专科科技水平、人才队伍、疾病防治能力现状在深圳市处于领先水平。
第十四条 申报市医学特色专科的专业条件:
(一)符合学科合理、科学布局的需要,属于市卫生局发布的医学特色专科申报指南所列范围并具有显著专科特色;
(二)医学专科诊疗技术水平、人才队伍和诊疗业务量在所属行政区内处于领先水平。第十五条 医学重点学科评审认定应坚持“依靠专家、客观公正、科学布局、择优遴选”的原则,遵照《深圳市卫生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深卫规„2008‟5号),采取集中申报、资质审查、专家评审、市卫生局认定的方式进行。
医学重点学科评审主要涉及以下内容:
(一)技术水平(临床类30%、实验室类15%、医技类25%):诊疗技术水平或解决重大疑难问题能力,追踪及开展先进技术的能力。
(二)科技优势(临床类20%、实验室类25%、医技类20%):科研项目,科技成果、专利及转化、应用,学术会议及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三)人才队伍建设(临床类、实验室类、医技类均为20%):学科带头人和技术骨干的学术地位和业绩、人才培养、学术交流和专业培训,学科其他技术人员培养,知识结构,重点领域人才配臵。
(四)学科管理与建设(临床类15%、实验室类运行管理与开放交流20%、医技类15%):学科管理与建设规划,学科建设计划执行情况。
(五)学科条件(临床类10%、实验室类10%、医技类15%):基本条件,学科诊疗及科研条件。
(六)医患和谐与医疗安全(临床类5%、实验室类工作和谐度与实验室安全10%、医技类5%)。
市医学重点学科具体评审、评分和评估体系由市卫生局另行制定和公布,并可根据国家、省的要求及我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 及发展的实际进行修订和完善。
已被评定为国家级、省级重点学科(专科、实验室)的学科,在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前提下,学科(专科)可以提出申请,由依托单位报请市卫生局批准后可认定为市医学重点学科。
第五章 建设管理
第十六条 市医学重点学科依托单位应与市卫生局签订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合同,明确有关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市卫生局批准的医学重点学科建设周期规划、经费预算和年度建设计划等作为合同附件予以执行。
第十七条 市卫生局从市医学重点学科中,选择基础较好的学科作为重点扶持对象,加大投入,瞄准国际国内先进水平,努力创建知名学科。
第十八条 市医学重点学科第一年度的建设计划和经费预算按申报时提交的并经市卫生局组织专家评审、认定的建设计划和经费预算执行。其余各年度的建设计划和投资预算在上一年度11月30日前报市卫生局备案。
第十九条 市医学重点学科应在每年1月30日前向市卫生局报送上一年度建设计划和经费预算执行情况。
第二十条 市医学重点学科依托单位应保持医学重点学科人才队伍稳定,不得随意更换学术带头人和技术骨干。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变更:
(一)学术带头人或技术骨干退休、离职、调离或解除聘任合同;
(二)学术带头人或技术骨干不能继续履行职责持续半年以上;
(三)学术带头人或技术骨干在本学科建设业绩不佳。第二十一条 市医学重点学科依托单位拟更换学术带头人或技术骨干,应先向市卫生局提出申请,明确更换理由。获得批准后再制定选拔方案并报市卫生局备案。
选拔学术带头人或技术骨干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择优选拔德、勤、能、绩、廉等方面优秀的人才任职(学术骨干由学术带头人推荐)。选拔结果应报市卫生局批准。
第二十二条 已经担任市医学重点学科的学术带头人或技术骨干的人员,不得再兼任其他市医学重点学科的学术带头人或技术骨干。但整合全市学科资源联合申报省级以上重点学科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市医学重点学科开发、引进、应用新技术或新方法以及开展科学技术研究等建设项目按有关规定应实行申报、评审、审批、验收管理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市医学重点学科开展学术交流、选送本学科人员到国内外进修、培训等人才培养活动应符合学科建设需要,明确目的,市医学重点学科依托单位主管部门及市卫生局应对结束学习、进修、培训的人员进行考核以确保学习交流效果。
第二十五条 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绩效按市卫生局公布的市医学重点学科具体评审、评分和评估体系以及年度考核办法进行年度考核、中期评估、建设期满验收及重新申报认定。
第二十六条 市卫生局应在本市卫生系统内公布各市医学 重点学科中期评估和期满验收评估报告、评价结果、建设和经费预算执行情况。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七条 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由市财政局依据年度市医学重点学科数量,按每年每个学科资助50万元定额标准核定补助总额,纳入年度部门预算安排,实行专项管理;资助定额标准视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的发展需要,报市政府同意后予以调整。
第二十八条 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实行统筹管理,按下列比例安排使用。
(一)人才培养、梯队建设和学术交流等不超过资助总额的30%;
(二)追踪和开展国内外先进技术、提高诊疗和研究水平、开展科研、技术创新和成果开发及推广、发展新业务等,按不低于资助总额50%安排,并对重点扶持学科予以倾斜。经费核拨应依据我市卫生事业发展战略及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发展实际,结合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预算安排,由市卫生局组织专家评审后下达,不得平均分配;
(三)对经年度或中期、周期考核成效突出的市医学重点学科予以奖励,原则上不超过资助总额的20%。
第二十九条 市医学重点学科及其依托单位应如实编制学科建设计划和经费预算,妥善保管经费核拨和使用资料,不得瞒报、虚报。应为市医学重点学科设立专项辅助帐如实记录资金收 支情况,保证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专款专用、按预算执行;不得截留、挪用、挤占建设经费。
第三十条 市医学重点专科需调整建设计划的,应报市卫生局批准;需调整年度经费预算的,按部门预算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在建设期满验收后结余部分,按有关规定收回。
第七章 考核验收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以四年为一个周期,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建设期满后由市卫生局组织评估验收和重新申报认定。
考核验收主要内容:
(一)学科建设合同执行情况;
(二)周期规划及年度建设计划完成情况;
(三)市医学重点学科评估体系中关于技术水平、科技优势、人才队伍建设、学科管理与建设、学科条件、医患和谐与医疗安全等具体指标的完成情况、提升水平等。
第三十三条 建设期满验收评估取得良好建设绩效的市医学重点学科,由市卫生局给予该学科及其相关人员通报表彰和奖励,在市医学重点学科评审认定和向省及国家推荐医学重点学科时享有优先权,其依托单位也应对学科给予相应的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四条 市医学重点学科在建设期满验收时,未按合同规定履行相关职责、未完成相关建设任务的,市卫生局将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将取消其市医学重点学科资格、停止经 费资助,并对有关责任人和学科依托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第三十五条 市医学重点学科在建设过程中业绩不佳、计划执行不力、年度考核或中期评估不合格的,市卫生局将视情形予以限期整改、警告、取消其市医学重点学科资格、停止经费资助等处理。
第三十六条 市医学重点学科在申报、建设和验收时弄虚作假的,市卫生局可以取消学科申报资格、停止经费资助、对相关责任人和学科依托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第三十七条 因国家政策、法规变化或不可抗力的因素导致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计划不能继续执行的,市卫生局可以取消市医学重点学科称号,收回市医学重点学科牌匾,停止经费资助。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有关申报指南、评估体系、年度考核办法、奖励与处罚细则及学习考察效果评价办法由市卫生局另行制定。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9年3月20日起实行,有效期五年。
主题词:卫生 重点学科建设 办法 通知 抄送:卫生部科技教育司,广东省卫生厅。深圳市卫生局办公室
2009年3月9日印发
第二篇:深圳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
深圳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医学重点学科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医学重点学科整体水平和学科经费使用效能,带动全市医学进一步发展和医疗水平进一步提高,根据有关法规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深圳市卫生局评审认定的市医学重点学科的建设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市医学重点学科是指符合我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规划,经评估认定或批准,学科整体实力在深圳市处于领先水平或有明显特色,通过重点扶持和建设有望达到省内先进以上水平的医学类学科。
第三条 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科学规划、科学管理、科学评估、科学整合优势资源、中西医并重的原则,以学科或专业科室为建设主体、所在依托单位为重要支撑,明确责、权、利关系,努力提高建设绩效。
第二章
管理组织与职责
第四条
市卫生局职责:
(一)统一管理全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工作;
(二)制定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规划、政策和评估体系及考评办法;
(三)对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予以监督并组织专家进行评估;
(四)负责市医学重点学科经费预算管理;
(五)对市医学重点学科经费使用开展绩效评估。市卫生局应成立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专家委员会,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专家委员会负责参与医学重点学科相关政策制定、医学重点学科评估、指导、咨询和相关课题研究工作。
第五条 市财政局职责:
(一)将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经费设立专项部门预算科目,纳入预算;
(二)对市医学重点学科经费使用进行监督检查。第六条 市医学重点学科依托单位职责:
(一)统筹管理本单位内的医学重点学科建设工作,为医学重点学科的投资与建设绩效负管理责任;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医学重点学科管理制度和配套措施,规范本单位医学重点学科管理;
(三)组织选拔医学重点学科学术带头人和经学术带头人提名的技术骨干;
(四)大力支持学术带头人的工作,为医学重点学科落实建设计划创造条件;
(五)督促和支持学术带头人和技术骨干进行医学继续教育;
(六)对医学重点学科的基础设施建设、仪器设备购置、人员编制、人才培养和引进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和政策优惠,对财政拨付的专项经费不足部分予以支持和补充;
(七)确保医学重点学科经费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 章及政策,接受财政、监察、审计、卫生等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市医学重点学科学术带头人职责:
(一)学术带头人是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的直接责任人,全面主持本医学重点学科建设发展相关工作;
(二)主持制定和组织实施本学科中长期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和建设经费预算及管理制度等,确定本学科重点发展方向与工作任务,对本学科的建设绩效负责;
(三)在本学科新技术和新方法应用、科学研究、技术创新等工作中发挥带头人和主要责任人作用,并组织技术人员实施;
(四)主持制定并组织落实本学科人才培养和引进计划;
(五)负责本学科建设经费的核算,按财务规定及本学科建设需求编报经费预算,严格按批准的预算执行,保证专款专用;
(六)主持制定本学科工作人员绩效考核方案;
(七)提名本学科技术骨干。
第三章
学科分类和建设目标
第八条 市医学重点学科命名以国家标准和卫生部公布的诊疗科目目录为主要依据。学科分类参照省医学重点学科设置方式并结合我市医疗卫生单位科室设置和发展现状确定,分为医学重点专科和医学特色专科两大系列。
第九条 市医学重点专科建设目标是发展医学科学技术,解决疑难、复杂、重大疾病防治问题,培养高层次医学人才,解决我市重大公共卫生问题,建设先进医学实验技术平台以满足疑难、复杂、重大疾病防治和医学前沿科技研究的需要。第十条 市医学特色专科建设目标是满足人民群众常见病、多发病诊治的需要。
第四章
申报和评审认定
第十一条 市医学重点学科的申报单位必须为深圳市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申报医学重点学科应同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和专业条件。
第十二条 申报市医学重点学科的基本条件:
(一)学科及其依托单位的设置已依法获得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二)学科在其依托单位内独立设置、运行二年以上并取得良好业绩;
(三)学科应选定一名学术带头人,学科带头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属于学科依托单位在编专业技术人员;2.学术水平优秀,学风严谨,有较强的开拓创新意识和跟踪、开展国内外先进技术的能力;3.职业道德高尚,爱岗敬业,作风正派,团结同志,有良好的协作精神和团队意识;
4.具有较高的外语水平,至少有一门外语达到熟练运用程度;
5.具有正高职称,或取得博士学位副高职称;6.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突出的科研业绩,近三年内主持过政府资助的市级以上重大科研项目。
(四)学科应选定两名技术骨干,技术骨干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属于学科依托单位在编专业技术人员;2.学术水平优良,学风严谨,有开拓创新意识和一定的跟踪、开展国内外先进技术的能力;3.职业道德高尚,爱岗敬业,作风正派,团结同志,有良好的协作精神和团队意识;
4.具有较高的外语水平且能熟练运用;
5.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或取得硕士以上学位中级职称; 6.有较强的科研能力,近三年内主持过政府资助的市级以上科研项目。
(五)学科依托单位同意申报并具备学科发展所需的配套条件。
第十三条
申报市医学重点专科的专业条件:
(一)专科属于市卫生局发布的医学重点专科申报指南所列专业范围;
(二)专科科技水平、人才队伍、疾病防治能力现状在深圳市处于领先水平。
第十四条
申报市医学特色专科的专业条件:
(一)符合学科合理、科学布局的需要,属于市卫生局发布的医学特色专科申报指南所列范围并具有显著专科特色;
(二)医学专科诊疗技术水平、人才队伍和诊疗业务量在所属行政区内处于领先水平。
第十五条
医学重点学科评审认定应坚持“依靠专家、客观 公正、科学布局、择优遴选”的原则,遵照《深圳市卫生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深卫规〔2008〕5号),采取集中申报、资质审查、专家评审、市卫生局认定的方式进行。
医学重点学科评审主要涉及以下内容:
(一)技术水平(临床类30%、实验室类15%、医技类25%):诊疗技术水平或解决重大疑难问题能力,追踪及开展先进技术的能力。
(二)科技优势(临床类20%、实验室类25%、医技类20%):科研项目,科技成果、专利及转化、应用,学术会议及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三)人才队伍建设(临床类、实验室类、医技类均为20%):学科带头人和技术骨干的学术地位和业绩、人才培养、学术交流和专业培训,学科其他技术人员培养,知识结构,重点领域人才配置。
(四)学科管理与建设(临床类15%、实验室类运行管理与开放交流20%、医技类15%):学科管理与建设规划,学科建设计划执行情况。
(五)学科条件(临床类10%、实验室类10%、医技类15%):基本条件,学科诊疗及科研条件。
(六)医患和谐与医疗安全(临床类5%、实验室类工作和谐度与实验室安全10%、医技类5%)。
市医学重点学科具体评审、评分和评估体系由市卫生局另行制定和公布,并可根据国家、省的要求及我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及发展的实际进行修订和完善。已被评定为国家级、省级重点学科(专科、实验室)的学科,在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前提下,学科(专科)可以提出申请,由依托单位报请市卫生局批准后可认定为市医学重点学科。
第五章
建设管理
第十六条
市医学重点学科依托单位应与市卫生局签订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合同,明确有关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市卫生局批准的医学重点学科建设周期规划、经费预算和建设计划等作为合同附件予以执行。
第十七条
市卫生局从市医学重点学科中,选择基础较好的学科作为重点扶持对象,加大投入,瞄准国际国内先进水平,努力创建知名学科。
第十八条
市医学重点学科第一的建设计划和经费预算按申报时提交的并经市卫生局组织专家评审、认定的建设计划和经费预算执行。其余各的建设计划和投资预算在上一11月30日前报市卫生局备案。
第十九条
市医学重点学科应在每年1月30日前向市卫生局报送上一建设计划和经费预算执行情况。
第二十条
市医学重点学科依托单位应保持医学重点学科人才队伍稳定,不得随意更换学术带头人和技术骨干。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变更:
(一)学术带头人或技术骨干退休、离职、调离或解除聘任合同;
(二)学术带头人或技术骨干不能继续履行职责持续半年以 上;
(三)学术带头人或技术骨干在本学科建设业绩不佳。第二十一条
市医学重点学科依托单位拟更换学术带头人或技术骨干,应先向市卫生局提出申请,明确更换理由。获得批准后再制定选拔方案并报市卫生局备案。
选拔学术带头人或技术骨干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择优选拔德、勤、能、绩、廉等方面优秀的人才任职(学术骨干由学术带头人推荐)。选拔结果应报市卫生局批准。
第二十二条
已经担任市医学重点学科的学术带头人或技术骨干的人员,不得再兼任其他市医学重点学科的学术带头人或技术骨干。但整合全市学科资源联合申报省级以上重点学科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市医学重点学科开发、引进、应用新技术或新方法以及开展科学技术研究等建设项目按有关规定应实行申报、评审、审批、验收管理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市医学重点学科开展学术交流、选送本学科人员到国内外进修、培训等人才培养活动应符合学科建设需要,明确目的,市医学重点学科依托单位主管部门及市卫生局应对结束学习、进修、培训的人员进行考核以确保学习交流效果。
第二十五条
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绩效按市卫生局公布的市医学重点学科具体评审、评分和评估体系以及考核办法进行考核、中期评估、建设期满验收及重新申报认定。
第二十六条
市卫生局应在本市卫生系统内公布各市医学重点学科中期评估和期满验收评估报告、评价结果、建设和经费 预算执行情况。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七条
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由市财政局依据市医学重点学科数量,按每年每个学科资助50万元定额标准核定补助总额,纳入部门预算安排,实行专项管理;资助定额标准视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的发展需要,报市政府同意后予以调整。
第二十八条 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实行统筹管理,按下列比例安排使用。
(一)人才培养、梯队建设和学术交流等不超过资助总额的30%;
(二)追踪和开展国内外先进技术、提高诊疗和研究水平、开展科研、技术创新和成果开发及推广、发展新业务等,按不低于资助总额50%安排,并对重点扶持学科予以倾斜。经费核拨应依据我市卫生事业发展战略及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发展实际,结合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预算安排,由市卫生局组织专家评审后下达,不得平均分配;
(三)对经或中期、周期考核成效突出的市医学重点学科予以奖励,原则上不超过资助总额的20%。
第二十九条
市医学重点学科及其依托单位应如实编制学科建设计划和经费预算,妥善保管经费核拨和使用资料,不得瞒报、虚报。应为市医学重点学科设立专项辅助帐如实记录资金收支情况,保证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专款专用、按预算执行; 不得截留、挪用、挤占建设经费。
第三十条 市医学重点专科需调整建设计划的,应报市卫生局批准;需调整经费预算的,按部门预算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在建设期满验收后结余部分,按有关规定收回。
第七章
考核验收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以四年为一个周期,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建设期满后由市卫生局组织评估验收和重新申报认定。
考核验收主要内容:
(一)学科建设合同执行情况;
(二)周期规划及建设计划完成情况;
(三)市医学重点学科评估体系中关于技术水平、科技优势、人才队伍建设、学科管理与建设、学科条件、医患和谐与医疗安全等具体指标的完成情况、提升水平等。
第三十三条
建设期满验收评估取得良好建设绩效的市医学重点学科,由市卫生局给予该学科及其相关人员通报表彰和奖励,在市医学重点学科评审认定和向省及国家推荐医学重点学科时享有优先权,其依托单位也应对学科给予相应的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四条 市医学重点学科在建设期满验收时,未按合同规定履行相关职责、未完成相关建设任务的,市卫生局将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将取消其市医学重点学科资格、停止经费资助,并对有关责任人和学科依托单位予以通报批评。第三十五条
市医学重点学科在建设过程中业绩不佳、计划执行不力、考核或中期评估不合格的,市卫生局将视情形予以限期整改、警告、取消其市医学重点学科资格、停止经费资助等处理。
第三十六条
市医学重点学科在申报、建设和验收时弄虚作假的,市卫生局可以取消学科申报资格、停止经费资助、对相关责任人和学科依托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第三十七条 因国家政策、法规变化或不可抗力的因素导致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计划不能继续执行的,市卫生局可以取消市医学重点学科称号,收回市医学重点学科牌匾,停止经费资助。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有关申报指南、评估体系、考核办法、奖励与处罚细则及学习考察效果评价办法由市卫生局另行制定。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9年3月20日起实行,有效期五年。
第三篇:深圳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
附件1 深圳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医学重点学科的管理,促进具有专业特色和学科优势的重点学科健康快速发展,加快我市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步伐,切实提高我市医疗卫生事业的综合竟争力和医疗技术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医学重点学科,是指经深圳市卫生局组织专家认定,学科在学科管理、人才建设、学科影响力、科技优势、教育培训、学科条件和医疗质量等方面综合实力,在深圳市具有领先水平或有明显特色或优势,通过扶持和建设有望达到省内先进或省内领先以上水平的学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医学重点学科,包括重点学科、特色专科、重点项目、重点软科学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等五个类别。重点学科主要面向三级医院有正式编制的学科,突出在医疗、教学、科研等方面全面、协调发展;特色专科主要面向二级医院的专科,方向在于特色和创新;重点项目主要针对多学科交叉联合攻关的合作项目;重点软科学研究中心主要面向卫生管理方面政策研究;重点实验室针对基础和实验应用研究,侧重解决临床实际问题。
第二章 申报评审
第四条 医学重点学科建设根据全市区域卫生规划、学科调整、淘汰增补等需要,按照“依靠专家、择优遴选、公正合理、兼顾布局、科学决策”等原则确定。
第五条 深圳市各级各类国有医疗卫生机构均可申报深圳市医学重点学科。
第六条 每个学科只能有一名学科带头人。如学科带头人离退休年龄已不足三年,学科带头人应指定一名骨干作为第二学科带头人。学科带头人不得兼任其它市医学重点学科的带头人或骨干。每个学科至少有两名业务骨干。业务骨干不得兼任其它市医学重点学科骨干。因学科协作确需出现骨干兼任情形的,必须提交确需兼任的详细书面报告,经我局科教处审核后报深圳市卫生系统医学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领导小组批准。重点学科在编人员不得作为其他学科成员参与深圳市医学重点学科的申报和考评,其他学科的在编人员也不得参加本科室以外科室的重点学科申报和考评。
第七条 重点学科、特色专科、重点实验室必须依托具体科室以国家学科分类与代码中设定的医学学科名称进行申报和建设,人员固定且均为本科室在编人员。重点项目和软科学研究中心原则上也应依托实体科室申报和建设,但可以适当与相关专科或部门联合申报和建设。
第八条 深圳市医学重点学科的申报、评审工作在深圳市卫生局医学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
第三章 建设与管理
第九条 深圳市卫生局成立深圳市卫生局医学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的职责是负责深圳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的监督管理,制订相关政策、制度和措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科教处。办公室日常管理工作由科教处牵头,规财处、人事处、医政处及中医处等相关处室配合,主要负责医学重点学科的监督管理和日常事务,全面掌握全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的进展情况,并组织专家进行中期评估、周期验收和不定期抽查。
第十条 医学重点学科承建单位的法人代表(如暂无则由主持工作的院领导)是学科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应亲自抓重点学科建设,并从行政、人事、经费等方面对学科带头人的工作予以全力支持。科教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的管理工作,对其建设、发展和工作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建立档案。对重大变动事宜及时登记并上报深圳市卫生局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一条 市卫生局对医学重点学科在人员配备、经费下拨、业务发展、设备添置和科研项目开展等方面实行政策倾斜,同时核定目标任务,医学重点学科带头人有责任按照目标任务进行重点学科达标建设。
第十二条 重点学科建设实行学科建设合同制。市卫生局与学科承建单位按照学科申报时制订的四年建设规划目标签订为期四年的建设合同,承建单位法人代表与学科带头人均在合同上签字确认,共同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三条 各医学重点学科要根据各自的建设目标制订四年周期建设规划和各的工作计划上报市卫生局备案,每年末要书面报告计划执行情况,四年建设期满要报送总结自评报告。
第十四条 学科建设周期从我局发文批准学科建设之日起计算。自我局批准之日起,各重点学科在建设期内发表、出版或获得的与学科有关的论文、著作、学术报告、科技成果、科技奖励、专利等知识产权都属于重点学科建设的成绩,都必须注明“深圳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资助”字样,并将相关材料复印件一份附在报告后一并报市卫生局科教处备案。
第十五条 除下列情形外,学科带头人一经确定,不再变更:
1、学科带头人已调离、退休或离职;
2、学科带头人因身体原因或其它原因无力或难以完成学科建设管理工作并已持续半年以上;
3、学科带头人因工作不力,学科建设成效甚微,已不能胜任带头人工作;
第十六条 出现上一条规定情形时,学科承建单位科教部门应在一个月内报告市卫生局科教处,并同时提交后续人员公开选拔方案。
第十七条 深圳市卫生局每年对市医学重点学科进行随机抽查。每2 年进行一次中期评估,对学科建设明显未达到建设目标、问题严重的重点学科予以警告、减缓经费下拨或取消深圳市医学重点学科称号等处理。每4年为一建设周期,进行总结和验收。在4年建设周期考评排名靠后未达到建设目标的,将根据情形作出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深圳市医学重点专科称号、追加部分或全部经费等处罚。
第四章 学科带头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 医学重点学科带头人应是本单位在编正式职工,是学科建设的直接责任人,对学科建设是否达标负有直接责任。
第十九条 学科带头人有权确定学科的研究方向、经费使用、学科建设规划和计划,有权举荐本学科骨干。
第二十条 学科带头人应结合实际制定本学科建设和发展方向,确定主攻方向和重点研究项目,做到“重点突出、特色鲜明、研究方向稳定深入、以点带面、全面发展”。
第二十一条 学科带头人应带头开展、引进或应用国内外先进水平的新技术、新项目、新方法,大力推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工作,填补国内、省内或市内空白。
第二十二条 学科带头人应制定切实可行的人才培养计划,并在四年建设周期内培养出至少一名有望成为本学科带头人的梯队人才(深圳市医学重点学科评估体系中骨干得分达到学科带头人得分的70%以上)。
第二十三条 经深圳市卫生局认可的学科骨干应努力钻研学术和业务和科室管理知识,培养良好的学风和职业道德,积极支持和配合学科带头人的工作,争取在学科建设周期内能使自已的整体素质有较大的提高。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四条 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主要用于实现学科建设目标所需关键设备添置,临床重点发展的诊疗新技术、新方法的开展,临床和实验室基地建设及学科人才队伍建设,临床成果的推广应用和学科的规范化管理等。
第二十五条 重点学科的学科带头人要在与市卫生局签署承建合同的同时提交四年周期建设经费预算,在每年年初提交当建设经费预算。
第二十六条 学科带头人提出的建设预算方案要经过科内集体讨论。单个项目预算经费或同类项目累计预算经费超过10万元的,要经过专家论证。项目论证由科室撰写论证报告,依托单位相关职能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参与论证的专家应包括本单位和外单位的同学科专家、相关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经论证同意立项的项目报依托单位法人代表审定,最后报市卫生局审批。依托单位法人代表对经过科室集体讨论或专家论证的项目应予支持。
第二十七条 各学科必须设立专门的重点学科建设经费本并专款专用,不得挪用。任何支出均须在本上登记,否则视为挪用经费。
第二十八条 对各学科上报的经费使用计划,市卫生局将组织专家认定后核拨。各学科必须按市卫生局审定的计划使用经费。
第二十九条 对用重点学科经费所购置的医疗设备不扣折旧费。第三十条 重点学科经批准后,或新的建设周期开始后,承建单位即应先行支持学科建设所需必要费用以启动学科建设。深圳市卫生局核拨经费下拨后,各承建单位必须以每学科不低于市卫生局拨款额度给予经费匹配。
第三十一条 对深圳市卫生局所拨经费和各单位匹配经费,在使用时必须在经费本上注明来源。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各医疗卫生单位设立的院级医学重点学科建设和管理应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卫生局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篇:关于印发浙江省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浙江省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卫发[2011] 166号
各市、县(市、区)卫生局,省级医疗卫生单位:
为加快推进我省医学重点学科建设,提高学科管理水平,根据国家和我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特制定《浙江省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省医学重点学科建设,提高学科管理水平,适应“十二五”医药卫生科技创新发展要求,强化医学重点学科对全省医药卫生事业发展的支撑作用,根据国家和我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发展的总体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医学重点学科是以科学研究、技术创新、人才培养、成果转化为主要内容,在本地区或本单位医药卫生事业发展中发挥较强科技人才支撑作用,具有领先优势和创新示范效应的医学学科。
第三条 省卫生厅根据医学科技发展规划和学科区域布局,坚持“创优扶强、分类指导、学科交融、区域均衡”的原则开展各级各类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省医学重点学科包括重点学科群、支撑学科、创新学科、省市共建学科、县级龙头学科和其他已授牌的省级医学重点学科(含扶植学科)。
第四条 医学重点学科群是以相关医学研究领域为目标,统筹配置省、市、县学科资源,积极引导不同医疗卫生机构同步开展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的一项科技创新工作。重点学科群以省医学重点学科为牵头,市级医学重点学科为纽带,县级医学重点学科为基础,通过政府主动设计、单位重点实施,开展资源整合的重点学科建设,形成互助共享、协同发展的学科生态链模式。
第五条 支撑学科是针对已授牌的医学重点学科(含扶植学科、省市共建学科)开展择优滚动支持的医学学科。支撑学科一般具有较强的综合实力和发展规模,具备较好的科研基础和人才梯队,在我省学科发展中具有显著竞争优势,对我省医药卫生事业发展能够持续发挥基础性支撑作用。
第六条 创新学科是根据医学科技发展趋势,旨在重点培育我省起步相对较晚、发展相对薄弱,但学科特色鲜明、前景较好,具有一定比较优势的医学学科。创新学科一般应是交叉学科、边缘学科、前沿学科、新兴学科,并未曾纳入过任何省级及以上重点学科及实验室建设计划。
第七条 省市共建学科是为促进市域医学重点学科建设而开展的学科建设工作。学科建设采取省市共建的形式,学科经费由地市安排,学科管理纳入省医学重点学科建设计划统一管理。一般情况下,每个地市同时在建的省市共建学科总数不得超过5个。省市共建学科在建设期满,验收合格后可申报支撑学科。第八条 县级龙头学科是为充分发挥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中的龙头作用,促进县域医药卫生事业发展而开展的一项学科建设工作。龙头学科建设由省卫生厅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学科在县域内应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第九条 其他已授牌的省级医学重点学科(含扶植学科)是指曾被纳入省卫生厅医学重点学科建设计划,通过三年建设,已完成各项建设任务,并顺利通过验收的省级医学重点学科。省卫生厅对该类学科按照“发挥优势、凝聚特色、汇聚人才、优胜劣汰”的要求进行统一管理。
第十条 省医学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由省卫生厅根据学科建设需求,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成立有关学科建设的领导小组和专家小组,开展学科规划、咨询、帮扶和督导工作,并可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开展学科评审评估工作。
第二章 申报与评审
第十一条 省医学重点学科申报工作由省卫生厅组织,并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具体实施。省卫生厅根据学科建设工作总体安排,定期发布申报通知和指南。各市县卫生局根据申报要求,认真组织好本地区的学科申报工作。
第十二条
省医学重点学科的申报采取“自主申请、网络填报、分级审核、统一受理”的要求进行。各申报学科按要求在“浙江省医学重点学科申报备案信息管理软件系统”(以下简称“学科申报备案系统”)中在线填写申报书,经承担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省卫生厅。省级单位可根据要求直接申报。
第十三条 省卫生厅负责制订学科评价指标体系,对申报学科开展综合能力的定性和定量评价,并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组织开展申报学科的评审评估。在综合能力评价和专家评审结果的基础上,最终确定纳入建设计划的重点学科,并对外公布。
第三章 建设与管理
第十四条 省卫生厅与纳入建设计划的学科建设承担单位统一签订《省医学重点学科建设合同书》。各单位依据学科建设合同书确定的目标和考核指标开展重点学科建设工作。
第十五条 省卫生厅负责重点学科建设的政策制定、综合管理,并全面指导全省医学学科建设工作,委托中介机构和有关专家指导学科建设管理和监督检查。各市县卫生局负责学科建设配套政策的制订与执行,协调学科建设各项工作。学科建设承担单位要根据合同书要求,积极创造条件,保证按期优质完成建设任务。
第十六条 省卫生厅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开展学科备案管理和综合评价工作。纳入省卫生厅重点学科建设计划的各类重点学科群、支撑学科、创新学科、省市共建学科和县级龙头学科应根据学科管理的统一要求,通过“学科申报备案系统”开展学科的申报、检查、验收和各项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对已授牌的省级医学重点学科(扶植学科),省卫生厅将继续进行学科跟踪管理。该类学科应通过“学科申报备案系统”,按要求每年填报学科建设基本情况,如实反映学科建设全貌。省卫生厅将根据学科建设评价情况,在科研平台项目、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安排等方面择优资助建设成绩突出,具有发展前景的备案重点学科。对未按要求进行备案,学科建设停滞的省级医学重点学科,经审查情况属实者,省卫生厅可以撤销其荣誉称号。
第十八条 省卫生厅对未纳入省医学重点学科建设计划的其他各级各类重点学科采取“备案制”管理,鼓励该类医学学科积极在“学科申报备案系统”中进行学科备案和学科管理工作。对通过管理系统开展备案、评价和管理的其他各级各类重点学科,省卫生厅将对其进行跟踪管理和评价。未开展备案工作的学科将不得申报下一轮省医学重点学科建设计划。
第十九条 重点学科所在单位应加强对重点学科建设的内部管理,择优选配学科带头人,按要求落实学科建设配套经费,并在学科发展规划、学科建设指标、学科支撑保障条件等方面对重点学科给予倾斜与扶持。
第二十条 重点学科在建设过程中,应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和指导专家的作用,充分依托省内外一流专家的智力优势,在发展规划、学术交流、科学研究、人才培养等方面加强联系和指导,高起点开展重点学科建设的各项工作。
第二十一条 省医学重点学科应围绕发展学科业务、培养学科人才、加强技术引进推广、加大学术交流、提高科研水平等方面开展学科建设工作,巩固已有基础,发展创新成果,扩大学科品牌,同时不断加强学科管理与制度建设,逐步形成科学、规范、高效的学科建设管理机制。
第四章 评估与验收
第二十二条 纳入省重点学科建设计划的学科应接受政府部门委托组织的评估验收工作。评估验收工作从形式上分可分为指标评估、会议评估和现场评估;从时间上分可分为评价、中期检查和终末验收。
第二十三条 指标评估是指学科在完成登记备案后,由计算机根据备案内容自动对学科进行综合测评,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人才队伍、科研能力、业务水平、核心竞争力等方面,并由计算机自动形成量化评价结果。
第二十四条 会议评估是指根据学科管理的实际需要,统一组织学科进行集中汇报答辩,并由评估专家根据会议评估指标要求对学科建设情况进行综合评价。会议评估的主要内容是学科建设方案是否科学可行、经费预算和使用是否高效合理、建设成果是否具有社会经济效益。
第二十五条 现场评估是指组织专家到学科现场进行评估,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核实学科建设资料成果、检查学科配套政策、查验学科场地设备、核实学科经费使用情况,并由专家根据现场评估指标要求形成评价结果。
第二十六条 评价一般采取指标评估方式。所有申请备案和在建的重点学科应在“重点学科申报备案管理系统”中,按要求将学科建设的基本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和填报,填报的内容为自然学科建设情况数据。学科填报应在下一1月底前完成,逾期视为未填报。“重点学科申报备案管理系统”将根据学科填报数据自动形成指标评估结果。
第二十七条 中期检查一般采取会议评估方式。重点学科建设中期,省卫生厅根据学科管理的实际需要,可组织开展学科中期评估。中期评估的主要内容是学科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和下一步工作计划,中期评估的主要方式是会议评估。
第二十八条 终末验收采取指标评估、会议评估和现场评估相结合方式。重点学科建设任务完成后,省卫生厅可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和有关专家对学科建设情况开展全面的验收评估。终末验收评估结果应全面反映学科建设期间的总体情况。
第二十九条 终末验收完成后,第三方中介机构应形成学科建设的综合评分结果,对学科建设成绩进行总体排名,并将结果报送省卫生厅。省卫生厅根据学科终末验收成绩和排名,决定是否对学科进行挂牌和滚动支持。
第三十条 重点学科应高度重视学科建设绩效评价工作,应按要求填报学科建设情况,如实上报有关学科建设数据。对未按要求填报信息、未按规定接受中期评估和终末验收的学科,省卫生厅将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延长建设年限、撤销建设资格或暂停省卫生厅各类科技计划申报资助等。
第三十一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重点学科终末验收视为不合格:
一、学科综合评分位于所有学科的后10%,且建设任务、目标完成不到60%。
二、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
三、未经同意擅自变更学科群建设承担单位、学科带头人和任务书内容等
四、财务审查不通过的。
五、超过建设周期半年以上未完成建设任务,并事先未作说明和申请延期的。
六、存在科研不端行为,违反医学伦理规定的。
第三十二条
未纳入省重点学科建设计划的备案学科绩效评估工作采取指标评估方式,评估结果仅供学科评价参考。评价优秀的备案学科,经现场核实和专家评估,将择优纳入省级医学重点学科统一管理,并优先安排学科建设经费。对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的备案学科,省卫生厅将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不得申报省医学学科建设计划或暂停省卫生厅各类科技计划申报资助等。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三十三条 省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由省财政专项列支。列入建设计划的学科经费由省卫生厅一次核定,分拨款,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应按不低于1:1的比例予以配套,学科建设承担单位按1∶3的比例予以配套。省市共建学科经费投入力度和配套政策由市卫生局确定,一般财政投入不低于3年30万元。
第三十四条 省卫生厅鼓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各医疗卫生单位和重点学科通过多渠道、多形式筹集学科建设经费,努力加快学科、项目、人才、基地统筹发展。
第三十五条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遵循“突出重点、保证必需、合理有效”的原则,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单位应加强对重点学科经费的使用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专项核算。经费使用需符合各级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开支范围包括:设备材料费用(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人才培养交流费用(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学科支撑费用(燃料动力费、维修费、办公及印刷费、水电气燃料费、物业管理费、图书资料费)等。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和核定。
第三十七条 重点学科建设期满后,学科所在单位应按规定编制学科经费财务决算报告,重点学科群需出具经费专项审计报告。财务决算报告应连同学科验收申请书一并上报。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对在医学重点学科建设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省卫生厅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九条 各类重点学科具体建设要求可相应参照《浙江省医学重点学科群建设管理办法》、《浙江省市共建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浙江省县级医学龙头学科建设管理办法》等,其中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浙江省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浙卫〔1997〕235号)同时作废,有关事项由省卫生厅科教处具体负责解释。
第五篇: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
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医院重点学科建设是推进医疗、科研、教学全面发展的重要举措,是医院多出人才、多出成果,提高医疗技术水平的有效途径。为进一步加强医院内涵建设,促进我院重点学科建设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充分调动学科带头人的积极性,突出学科优势,增强科研实力,使更多的临床学科尽快达到市、省级重点学科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学科建设创建期一般为三年,验收通过后,实行动态目标管理,每二年为一个周期。医院将按照浙江省卫生厅、绍兴市卫生局对重点学科建设的考核指标和要求对各级重点学科进行考核评估。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所有临床、医技、护理科室。国家、省、厅(局)各级行政管理部门授予的重点学科创建单位和授牌单位均纳入绍兴市妇幼保健院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
第二章 指导思想、目标和任务
第四条 指导思想:为适应医疗市场的竞争需要和满足新形势下人民群众对医疗卫生多层次的需求,引入重点学科建设的竞争机制,以重点学科带动医院全面发展。
第五条 目标:把我院建设成院有重点、科有特色、人有专长的高水平专科妇幼保健院。第六条 重点学科建设的任务
1、医院将按照市级、省级重点学科建设申报的要求,结合医学发展的需求,根据学科自身优势,逐渐建设成为有自身特色和优势的、达到市级、省级乃至更高层次重点学科水平的学科。
2、以人为本,培养人才,锻炼队伍。通过重点学科建设,培养一批高素质、高水平的学科带头人及学术骨干。
3、提高科研水平和创新能力,优化科研平台,明确方向,重点突破,力争取得高层次科研成果。
4、通过重点学科建设,使科研与临床、教学更加紧密结合,推动医院各项工作全面发展。
5、重点建设学科应以突出医疗特色,开展临床特色诊疗技术,兼顾科研为建设目标和任务。
第三章 重点学科设置、申报与评定
第七条 医院成立重点学科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组织论证学术带头人的确定,定期研究解决学科建设中的资金、人员、设备、课题研究等存在的问题,指导、监督学科建设规划的落实,协调各部门在学科建设规划落实过程中的关系。
第八条 重点学科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科教科,由科教科根据医院总体规划,制订医院重点学科发展规划,组织申报、评审、考核和奖惩等具体工作。
第九条 巩固和发展医院已有重点学科优势,有计划地培养一批在市、省内有影响、有优势的学科。第十条 各临床、医技、护理专业均应根据自身条件积极努力创建市、省重点学科。医院鼓励相关学科(科室)的交叉、联合,共同申报。
第十一条 申报和评审:遵照“自愿申报、客观公正、专家评审、择优遴选、统筹兼顾、协调发展”的原则,各学科按规定填写省、市《重点学科申报表》,交由科教科初审,并经医院重点学科建设领导小组评审(必要时答辩论证)后,医院根据学科现有的基本情况,医疗、科研、教学水平,发展潜力及其建设能力,结合医院总体发展规划择优向上级主管部门推荐,由上级主管部门评审认定。
第十二条 重点(建设)学科的申报条件
1、所申报学科已经初步形成二至三项特色较为明显,优势较为突出的专业技术。
2、学科人才梯队合理,学科带头人的专业技术水平已经在省、市产生一定社会影响,年龄、学历、学位结构适应本学科发展的要求。
3、本学科曾承担过有影响的科研项目,近两年在国家核心期刊发表过影响较大的学术论文。
4、科室管理和服务到位,两年内未发生过严重的医疗差错,经济效益位居前列。
5、能够被其他科室专家和职工认可。
6、较好地完成所承担的临床教学任务。
7、有较为完善的学科发展规划,发展目标明确,措施切实可行。
8.结合省、市重点学科申报条件要求。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三条 重点学科建设实行目标管理制,院科二级管理相结合。医院科教科负责对各重点学科的日常管理、督促检查和沟通协调,学科负责建设目标的实现。
第十四条 各学科要成立本学科建设领导小组,确立学科带头人,后备学科带头人和学科骨干,设立学科秘书,制定具体的运行管理制度,并做到职责明确,分工到人,确保学科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建设任务。
第十五条 学科带头人要严格按照合同书规定的主攻方向和建设目标组织实施学科发展规划和建设计划,计划合同书内容原则上不作变更,确需调整建设内容的,由学科提出申请,经医院和主管部门同意,报委托单位批准后方可。
第十六条 学科建设实行执行情况报告制度。学科负责人应在每年12月底前提交当年建设计划执行情况总结和下一具体工作计划。并根据《浙江省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及绍兴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绍兴市医学重点学科管理意见的通知》要求,填写《重点学科建设情况报告书》,经科教科审核后交上级主管部门。对学科建设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应及时报告。对不按规定填报报表的学科,科教科将提请医院停止下拨下一学科建设经费及中止其他相应扶持政策。
第五章 经费管理与保障措施
第十七条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建立单独帐户、实行专款专用。对列入重点学科的学科,创建期内,医院每年以1∶3的比例进行配套,经费按每下拨。
第十八条 对已经取得的省级重点学科和院级优势学科每年给予5-10万元的重点扶持;市级重点学科每年给予3-5万元的资助;对有潜力的普通学科每年给予1-3万元的资助。并设立专项基金有针对性组织学科攻关小组赴国外进行短期学习与交流。
第十九条 学科带头人应在每年年底提出下一经费预算计划和本经费决算情况,经科教科审核,报分管院长审批后使用。
第二十条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使用范围、使用程序和方法按《绍兴市妇幼保健院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管理办法》执行,经费的使用必须符合有关财务法规,科教科、财务科负责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重点学科优先进行科研立项,在科研鉴定、科研获奖及在新技术新项目的立项和评审上给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优先安排和装备医疗设备,保证重点学科重点投入。优先进行人才培养和引进。
第二十三条 省级(扶植)重点学科完成计划,学科带头人可享受5000元奖励,学科组可享受5000元的团体奖。市级重点学科完成计划,学科带头人可享受3000元奖励,学科组可享受3000元的团体奖。
第二十四条 评审通过的重点学科给予一次性奖励,省级5万元(扶植3万元),市级1万元。
第二十五条 评审通过的重点学科发表的论文版面费报销最高额度1000元。
第六章 考核与验收
第二十六条 列入医学重点学科建设计划的学科接受委托单位和医院的双重管理考核。建设期内,按合同要求实行全程管理,到期验收;验收通过后按医学重点学科回头看的要求,接受管理和考核。
第二十七条 考核和验收的主要内容为:
一、建设计划合同书的任务、目标的执行情况和各项指标完成情况。
二、学科建设质量、整体实力和知名度提升情况;医疗卫生关键技术突破、取得的成果和效益情况。
三、推动医学科技发展和提高医疗技术水平的引领、辐射和示范带动情况。
四、学科带头人、后备学科带头人和技术骨干形成以及学科人才培养情况。
五、基础设施条件建设情况。
六、学科制度执行和承担单位支持措施的落实情况。
七、经费配套和财务审查情况等。
第二十八条 医院每年按验收内容,对重点学科的合同指标执行和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对考核评估不达标的重点学科提出警告,并限期整改,连续二年考核评估不合格的,将对学科带头人进行调整。对建设期内不能通过委托单位验收者,取消重点学科和学科带头人资格。
1、省级(扶植)以上重点学科:依据浙江省医学重点或扶植重点(省市共建)学科验收定量指标考核。
2、市级重点学科:依据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评估标准进行考核。
学科考核各项必须得分,缺项者及年内发生过严重的医疗差错无奖励。
考核完成分值省级70分及以上,市级90分及以上的学科实行奖励,学科连续两年不达标,停止其学科经费使用资格。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凡涉及省、市重点学科建设工作方案、管理办法及评估指标的修订,由省卫生厅、市卫生局发文公布。
第三十条
本管理办法由医院科教部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提交医院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三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与本办法不符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