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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半年度洗钱类型分析报告(大全5篇)
编辑:心旷神怡 识别码:20-341546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4-07 11:32:27 来源:网络

第一篇:2017半年度洗钱类型分析报告

2017年半年度洗钱类型分析报告

2017年上半年,我行继续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开展洗钱类型分析工作的通知》精神与要求,参考《可疑交易类型和识别点对照表(银行业参考版)》中列明的各类型可疑交易识别要点,认真开展了洗钱类型分析工作。现将2017年上半年我行洗钱类型分析情况报告如下:

一、可疑交易报告情况及典型案例分析

(一)可疑交易报送概况

2017年,我行把反洗钱工作做为一项重点工作进行了安排,增加了专职人员,加大了工作力度,可疑交易报送工作取得了重大突破,截止6月末,累计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可疑交易×笔,正确入库×笔。上述可疑交易通过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的分析判断,均属一般可疑交易,包括疑似电信诈骗、疑似非法集资、疑似涉税非法行为等类型。

(二)可疑交易案例分析及处置措施

1.可疑交易典型案例及特征分析

(1)客户主动上门要求开户且目的可疑。2017年4月17日,我行收到某公司开户申请,该公司于4月14日刚刚成立,注册登记主营农业项目开发和农产品销售,注册资本高达人民币1亿元整,法定代表人1945年出生,今年72岁。开户前客户法定代表人强调开户后,有上亿资金流入,可实现银行与单位的双赢。经我行派人上门核查,发现该公司营业执照上显示地址实为棋牌室,无经营迹象,且询问附近市民,均表示未见过该公司在此经营。法定代表人对资金来源、未来规划等闪烁其词,且通过各类工具查询,与法定代表人有关的另一企业存在虚报注册资本、违规操作等问题。

经过综合分析,我行认为客户开户目的存在可疑,拒绝为客户开立账户。该类案例中,客户企图以大量存款为诱饵,利用业务员揽存款的心理,模糊资金的来源和用途,在银行开立账户。

(2)冒名或借名开户(卡)。2017年1月6日至8日期间,我行陆续受理袁某等11位当地村民持本人身份证开卡申请,理由均为发放工资。我行营业网点员工发现发现情况有异后,详细询问客户,客户承认开卡是给当地一个包工头用于发放工资用。随后,网点工作人员又去当地村委会了解情况,证明情况实为本人开卡借给他人使用,虚造不存在员工工资发放表,虚增劳动力成本支出,疑似偷税漏税。根据相关文件要求,我行对于上述情况开立的账户,联系客户进行劝导并督促来行办理销户手续,并-23 留手机号码无法拨通;账户之前长期没有业务发生,突然交易频繁,资金汇入后即刻转出。四是及时防控新型电诈活动。针对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时有发生,非法集资现象比较严重的情况,我行统筹安排,重点监控,对相关黑名单客户及时采取中止金融服务等措施,同时按照央行统一安排继续做好了261号文件的各项落地工作,有效地防范和打击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

二、可疑交易情况分析

(一)单位可疑交易分析

2017年1-6月份单位可疑交易报送校验通过的有×笔,成功入库×笔,这些企业在日常交易过程中,大都采取转账或汇款的形式进行资金交易,在资金用途等方面可疑特征较明显,主要特征就是账户资金交易频繁,交易金额较大,大多采用分散转入、集中取出,集中转入、分散转出的资金模式。而且有些还主要涉及到公对私业务,表现在资金交易金额大、平时资金流量较少突然有大额资金进行汇进汇出等方面。存在疑似非法集资或疑似涉税非法行为等情况。

(二)个人可疑交易分析

2017年1-6月,个人可疑交易报送×笔,其中正确入库的×笔;可疑交易主体主要从事经营行业,个人可疑交易类型有疑似电信诈骗、疑似套现、疑似非法集资等,交易方式及可疑特征方面,除极少数通过现金方式进行交易外,其他均采用转账或汇款进行资金交易,在资金用途等方面可疑特征较明显,短期内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也有资金从他行转入后通过转账及POS刷卡消费。而且涉及的交易资金量大、当天转入当天转出等方面。

(三)可疑交易上报地区分析

根据我们对可疑交易统计情况的分析,全系统可疑交易报送较多的地区主要集中在交通便利、经济较发达、流动人口密度大、城郊结合部这些网点。例如:×支行地处交通要道,城市建设项目多,折迁户多,平时客户资金交易额度较大,地域流动人口多,这样的网点成为洗钱犯罪的首选网点。

(四)可疑交易报送差距分析

与其他先进同业比较,我行可疑交易报送工作还是存在一定的差距。究其原因,一是对于可疑交易,全靠全行网点工作人员自己了解客户,由于了解客户的技术手段有限,加上知识面不足,主观分析判断的能力有限,因此可疑交易的上报也有一定的难度。二是我行作为主要服务“三农”的金融机构,部分网点设在偏远的农村和山区,员工对反洗钱工作认识水平与风险意识有待加强。三是人工识别印章难度大,造成对公账户开户不能很好地把关。

三、反洗钱工作总体开展情况

由于上半年,我行反洗钱监测分析管理平台尚未上线,反洗钱可疑交易和客户监测等工作仍主要依靠人工甄别和报送,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反洗钱工作的时效性。但在有限的条件下,我行努力加大管理力度,认真落实整改工作,2017年上半年以来做-67 3月,×部作为反洗钱负责部门,组织基层支行业务骨干完成了项目第一期的业务测试。测试周期共×天,核心和行内相关业务测试共计×个模块、×项功能,用例×个,平台有效用例测试覆盖率100%。在测试环境中,反洗钱系统的法律规范性、功能完备性均达到了预期的要求。2017年4月至6月,我行组织开展了内部试运行,并通过人民银行反洗钱试报送平台进行了试报送。

四、2017年工作重点

(一)持续完成反洗钱系统升级改造一是协调科技部门和合作厂商,根据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要求,尽快完成新的接口规范的改造,并做好申报和联调测试等工作;二是根据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安排,实现按照新接口规范报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要求;三是根据行内新一代业务系统上线计划,完成反洗钱系统改造,与新一代业务系统同步更新上线。四是结合我行业务实际,提出风险评级、在线考试和考核检查等个性化需求,打造具备农信特色的反洗钱系统。

(二)继续完善反洗钱管理制度与工作机制。继续完善反洗钱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全系统反洗钱工作机构和规章制度。在现有的基础上继续修订各项内控制度,逐步建立一个完整的架构,为更好地完成反洗钱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

(三)不断加强人员培训。加强对《可疑交易类型和识别点对照表(银行业参考版)》中列明的各类型可疑交易识别要点的学习和培训,通过学习和培训掌握识别要点,强化对可疑交易风险类型的分析和识别,不断提高可疑交易报告质量。

(四)切实提高可疑交易报送率。可疑交易是分析洗钱风险的基础和前提,计划督导各支行反洗钱可疑交易的报送,要求各网点按照《可疑交易类型和识别点对照表(银行业参考版)》中的要点和特征识别并上报可疑交易。同时要求各支行将可疑交易报送纳入反洗钱绩效考核内容,对不落实工作任务的严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着力提升可疑交易报送质量。对每一笔可疑交易,分析资金来源,资金去向,客户身份,客户行业,交易特征,了解实际受益人等,提高可疑交易的报送质量。同时,根据可疑类型分析报表要素,按可疑交易主体职业、涉及行业、涉及类型、交易金额、交易笔数等设置汇总表格,将可疑交易相关要素的数据统计分析工作做细做实,为后期处理夯实基础。

(六)严格落实反洗钱制度要求。继续严格按照反洗钱法律法规要求,认真落实实名制规定、强化客户尽职调查、准确登记和核对客户基本信息、采取有力措施充分了解客户交易性质和目的等信息。在开立账户、代理业务、规定金额以上现金存取、大额资金划转、网上银行等非柜面高风险业务等关键环节,实行更为严格、有效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确保在客户办理业务的第一线就将洗钱风险降到最低程度,有效防范洗钱行为的发生。

011-

第二篇:保险公司《2014年洗钱类型分析工作制度》

关于印发《洗钱类型分析工作制度》的通知

各区县支公司、公司各部室: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开展洗钱类型分析工作的通知》(银办发〔2013〕125号)、《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反洗钱处关于建立洗钱类型分析工作机制的通知》(成银反洗〔2013〕16号)文件要求,为深入实践风险为本的反洗钱方法,增强金融机构的风险敏感性,及时发现风险事件及管理漏洞,掌握洗钱和上游犯罪特征及动向,提高金融机构风险防范能力和可疑交易监测水平,特制订了《洗钱类型分析工作制度》,现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不断提高反洗钱工作技能,保持洗钱风险警惕不放松。

洗钱类型分析工作制度

一、工作要求

公司洗钱类型分析工作制度主要包括信息收集和报告、分析和成果转化、洗钱类型分析和定期报告三项内容:

(一)信息收集和报告

广泛收集本机构发生的各类风险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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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融案件、协查案件和诉讼案件等信息;

2.所受行政处罚案件中与洗钱及上游犯罪有关的信息;

3.新闻媒体报道的与本机构有关的负面或案件信息;

4.经营管理过程中发生的风险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保险诈骗、集体退保、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虚假保险凭证诈骗和虚假保险机构诈骗等;

5.其他有关合规管理类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合规检查和审计报告、风险管理情况报告等;

凡涉及以上信息,各机构、部门应在事件发生后1个工作日内报公司综合部,综合部在详细了解事件以后,2个工作日内形成报告,报分公司法律合规部,经法律合规部初审后2个工作日内上报当地人行。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性质,涉及的客户范围及其洗钱类型等(但不包含客户的具体姓名、账户、交易等涉密信息);

2.事件可能涉及的业务操作和风险合规管理等问题;

3.已经采取或拟采取的风险控制和合规管理措施等;

4.需要提请人民银行开展风险提示或采取其他措施的建议等。

(二)分析和成果转化

各部门、各机构收集到风险信息后,应对信息事件展开全面深入的调查了解,深入剖析风险事件的产生根源和风险点,从风险控制和合规管理的角度,分析风险事件反映出的业务操作、流程、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方面可能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提出风险防控措

施和管理建议,强化内部风险防范管理措施。

(三)洗钱类型分析和定期报告

公司反洗钱主管部门应在以上信息收集和分析的基础上,定期撰写洗钱类型分析报告,并于每季度末10个工作日内将洗钱类型分析报告(WORD文档和签章扫描件)报分公司法律合规部,洗钱类型分析报告应突出本机构特点,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1.当期发生的风险案件、可疑交易报告情况和其他风险信息;

2.案件和可疑交易报告的类型、地区、行业、机构、业务和产品分布情况;

3.突出或值得关注的可疑交易活动或风险动向;

4.已采取或拟采取紧急应对和风险管控措施。

二、公司管理机制

公司的风险信息报送数量应与本机构业务规模和风险状况相当,洗钱类型分析工作质量,较大程度的反映了我司风险敏感性和合规管理能力。

根据人行工作要求,分公司也将建立对全辖机构洗钱类型分析工作通报制度,并把洗钱类型分析工作纳入我司风险评估,反洗钱小组应高度重视,严格按要求开展反洗钱工作。

(一)季度通报。公司综合管理部每季度将全面统计和评价各机构、部门报送的风险信息和洗钱类型报告,综合各机构报送的其他工作信息,在全辖进行通报与督导。

(二)评估。每综合部部将各机构风险信息和洗钱类

型报告质量,作为评估各机构、部门风险控制和合规管理能力的重要依据,纳入风险评估。

(三)风险提示。综合部将各机构、部门反映的具有行业和区域普遍性的风险信息进行转化利用,及时在全司范围内进行风险提示。对质量较高的信息、报告和风险告知,在每周中干例会上予以公告。

三、报送渠道和保密要求

各机构、部门应通过书面形式向综合部报送风险信息和洗钱类型分析报告,信息和报告中应不涉及客户的具体姓名、账户、交易等涉密信息。上报的风险信息中须注明作者姓名、机构名称及联系电话。

所有外报信息需经综合部向分公司法律合规部上报初审后方可报送。

第三篇:洗钱手法分析

洗钱手法分析

一、常见的洗钱方法

就一个典型、完整的洗钱过程而言,洗钱可以分为放置、培植以及融合三个阶段。在放置阶段(Placemen t stage),主要是将来自犯罪活动的现金改变成便于控制以及减少怀疑的形 式,例如将现金存入银行或购买可流通票据。在培植阶段(Layering stage),主要是通过复杂的金融交易,以隐蔽或掩饰犯罪收益的真实来源以及性质,例如通过空壳公司的帐户,通过使用平衡贷款体制,通过资金在不同国家银行间的迂回移动,给犯罪收益披上伪装的外衣,使得犯罪收益与合法资金难以分辨。在融合阶段(Integration stage),犯罪收益经过充分的培植后,已经和合法的资金混同融入到合法的经济和金融体制中。[3]围绕这三个阶段,常见的洗钱方法主要有:

(一)利用“鱼目混珠”洗钱

“鱼目混珠”的方法是指洗钱者将犯罪收益与合法资金混杂在一起,从而掩盖犯罪收益的真实来源。前文关于洗钱起源的故事中,阿里。卡彭有组织犯罪集团的财务总管就是利用这种方法洗钱的。这虽然是一种比较传统的洗钱方法,但目前仍被一些犯罪分子采用。他们通过开办饭店、旅馆、商场、超市等收取现金较多的商业企业,将其他的犯罪收益巧妙混入合法企业的现金收入中。在1984年的“意大利馅饼贩毒案”中,贩毒分子就是以出售意大利馅饼的商店为掩护,在美国的许多地方建立了犯罪据点,以馅饼配料的订单作为毒品交易的暗号,做了数百万美元的海洛因买卖。作为一名经营糕点的人员,他在银行存入大量的现金,并未引起执法部门的注意,于是数百万美元从美国转移到瑞士和意大利,以支付过去和将来的运送海洛因的费用,并在那里投资于合法和非法的企业。

(二)利用货币走私洗钱 货币走私的方法是指洗钱者直接将现金秘密运至国外,然后将现金存入国外的金融机构,常见于洗钱的起始阶段即放置阶段。在经济全球化、金融电子化的今天,携带巨额现金出境,似乎并不是一种明智的选择,而且被发现的危险也比较大,但是一方面由于现金仍然是犯罪收益的主要形式,另一方面由于这种方法一旦成功,就可以彻底切断走私货币的非法来源,因而不少犯罪分子宁愿选择这种洗钱方法,特别是拥有某些特权的犯罪分子。认为货币走私的洗钱方法已经过时的说法是不大准确的,犯罪分子仍会继续携带大量货币出境,并将其存入国外的金融机构,只不过不停地变换手法罢了。例如,我国内地与港、澳的犯罪分子就利用三地毗邻的优势,经常通过走私货币进行洗钱。犯罪分子走私货币的工具往往是飞机、轮船或车辆;货币可以藏匿在行李中、人身上或运输工具的某一隐蔽部位,或与其他资金混藏在运钞车中,或混杂在出口商品中,或装在集装箱内。1988年5月,美国迈阿密机场海关检查人员发现了近3000万美元的贩毒收入,这些钱被分藏在各个地方——行李中,电视机里,除臭剂罐头里,甚至在网球里也藏着钱。[5]为了携带方便,有时需要把犯罪收益中的小额钞票换成大额钞票。一种常用的手段就是把 现金带到赌场,换成筹码,赌一会儿后再把筹码换成大面额钞票。在大西洋城的一个赌场,有个洗钱者带了1,187,450美元的小额钞票,体积5.75立方英尺,重280磅。在赌场输掉30 多万美元之后,他提取了100美元票面的剩余80万美元。这样一来,这些钱的体积仅为0.33 立方英尺,重量仅为16磅。

(三)通过购买有形资产、有价证券洗钱

洗钱者可以利用犯罪收益购买房地产等不动产,也可以购买小汽车、贵重金属、钻石珠宝、古玩字画等动产,也可以购买股票、债券、银行票据、保险单等有价证券,然后再出售或转手,达到洗钱的目的。购买不动产时,洗钱者往往是低价购买,私下再以现金的方式向销售商支付不足部分,然后再按不动产的实际价格出售。这样一来,犯罪所得就有了一个合理合法的来源。洗钱者还可以通过中间公司向股市渗透资金,抬高自己手中持有的股票价格,然后卖出股票,取得形式合法的收入。

(四)利用“smurfs”洗钱

通过银行洗钱是最常用的一种洗钱方法。在这种基本的方法中,洗钱者将现金带至银行,经过一系列的交易,既可以将小额钞票换成大额钞票以利携带,也可以将现金兑换成国库券、银行汇票、信用证、旅行支票或其他金融工具。针对这种情况,不少国家都规定了现金交易报告制度,比如美国《1970年银行保密法》规定,超过1万美元的现金交易应向金融监管部门报告,不过银行间的资金转移无须报告。因此对于数额巨大的犯罪收益,洗钱者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既能把钱顺利存入银行而又无须向金融监管部门报告现金交易情况,于是“smurfs”便应运而生了。在这种洗钱方式中,被称为smurf的人,专门奔走于各银行之间,进行交易额低于需要报告的水平的现金交易(比如在美国,1998年之前应低于1万美元,而且由于银行的出纳员对刚好低于1万美元标准的的现金交易较为警惕,洗钱者存款的数额不得不有所下降,一般在7000美元左右,甚至5000美元;不过,针对这种洗钱方式,美国1998年通过了《洗钱与金融犯罪对策法》,要求凡高于3000美元的交易都要报告),目的就是把钱变成便于管理和交易的形式,购买不写收款人姓名的银行本票。然后smurfs把银行本票交给另外一个中间人。中间人接到银行本票后,再将其存入洗钱者在国内的帐户或将银行本票带到那些被称为“税收天堂”的国家,存进洗钱者在该国银行的帐户。整个过程如下所示 :

(1)洗钱者将现金提供给smurfs;

(2)smurfs购买金额在一定数额之下的银行本票;

(3)smurfs将银行本票交给中间人;

(4)中间人将银行本票存入洗钱者在国内银行或者国外银行的帐户;(5)利用“smurfs”,洗钱者将非法收益存入银行,并绕过向金融监管部门报告现金交易的要求。

(五)利用双重发票洗钱

利用双重发票洗钱是另外一种常用的隐瞒非法金钱收益的方法。在这种方法中,公司故意以抬高的价格从国外的子公司订购货物,比如某批货物实际价值只有80万美元,却以100万美元的价格成交。公司付款时按子公司开出的100万美元的发票付款,而子公司入帐时以实际价值80万美元的发票入帐,二者之间的差价就由非法金钱收益构成,由子公司存入国外的特定帐户中。在有些情况下,这种方法也可以倒过来用,就是公司故意按低价出售货物,子司以实际价值付款,二者之间的差价由公司存入本公司的秘密国外银行帐户。通过合法的贸易,掩盖了非法金钱收益的真正来源。

(六)利用收购金融机构洗钱

财大气粗的犯罪集团利用手中控制的巨额资金,收购本国或外国的金融机构,然后通过收购的金融机构洗钱,这可能是最难发现的一种洗钱方法。通过控制整个金融机构,洗钱者可以不再局限于掩饰犯罪收益这一直接目的。他们有效地参与本地银行系统并使之转而为其利用。此类运作可以使洗钱者操纵代理银行业务关系,办理隔夜存款,发放国外贷款,也可以利用业务优势,办理更多免予现金交易报告的存款。这种与金融要素相结合的洗钱模式,使洗钱犯罪发展成为一种更加独立的犯罪行为。

(七)利用外汇交易所洗钱

利用外汇交易所或经纪行,洗钱者也可以实现犯罪收益的转移。外汇交易所通常建设得如同商店前台,可以进行大额现金交易。对于外汇交易所存入银行的大笔现金,银行通常不过问现金的来源。在外汇交易所洗钱,洗钱者可以避免使用传统的银行机构,因此避免了因现金交易报告而产生的风险。1982年墨西哥金融危机时,散布于美国与墨西哥边境一带的外汇交易所提供了一条洗钱的途径。当时墨西哥实行银行国有化,美元存款被冻结,比索贬值,大量比索涌入美国的外汇交易所以求换成美元。据美国海关估计,每年向当局申报的通过交易中心处理的钱就有10亿美元,而未经申报秘密转移的钱也在10亿美元以上。

(八)利用信用卡洗钱

在发达国家,信用卡是一种常用的支付手段。在使用信用卡购物时,持卡人在选购好商品以后,把信用卡交给商家,商家拿出压卡机压卡,制作出签购单。持卡人审查签购单,如果没有发现问题,就在签购单上签字。商家凭签购单向信用卡的发卡银行要求付款。发卡银行向商家付款,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然后,再根据业务的规则,向持卡人发出付款通知书,由持卡人向银行付清款项。[8]当信用卡被用作跨国贸易的支付工具时,就有可能成为洗钱者的重要工具。特别是在自动支付系统允许持卡人直接交易和网上交易的情况下,跨国洗钱行为将不可避免。和信用卡支付相类似的电话支付形式,也可能被用于洗钱。

(九)利用“空壳公司”洗钱

“空壳公司”(shell corporation)是一种只存在于纸上的公司,不参与实际的商业活动,仅作为资金或有价证券流通的管道。空壳公司的应用非常广泛,上述洗钱方法中,很多都可以利用空壳公司作为一种中介或工具进行洗钱。例如在美国,有很多专门从事洗钱的“空头商店”,进行大宗的空头贸易,或者转帐,把毒品收入以“贸易”的名义存入该店的银行帐户,再通知银行通过电子系统汇入纽约的大银行,再汇入巴拿马或瑞士;或以商店的名义直接将小额的毒品美元汇兑到国外的银行集中。

二、几种新型的洗钱方法上面介绍的洗钱方法 虽然是犯罪分子常用的方法,但也只是众多洗钱方法的一部分。犯罪分子为了将脏钱洗净,往往挖空心思,不择手段,而且面对各国警方的联合打击,不断变换 洗钱手法,给人一种“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的感觉。根据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的年 度报告,下面几种洗钱方法就是新近出现的犯罪分子利用技术进步或法律上的漏洞进行洗钱的更加隐蔽的方法。

(一)利用互联网洗钱

互联网的发展是20世纪发生的一场深刻革命,互联网在为人们带来方便的同时,也带来了 一系列的问题。

利用网络银行洗钱就是各国反洗钱机构面临的新问题。网络银行指的是设在因特网上,没有银行大厅和营业网点,通过与国际因特网连线的电脑,进入网上银行的网站,就可以24小时内在任何地方办理银行提供的各项业务的一种金融机构,因此又被称为“虚 拟银行”(Virtual Bank)。网络银行和传统银行一样,具有许许多多的功能,如开户、存款、支付帐单及各种转帐服务。客户还可以在网络上获得申请房屋及汽车的贷款、购买保险,通过经纪人买卖各种金融商品,如股票等。网络银行一般具有下面三个特点:(1)人们通过 因特网可以轻松进入网上银行;(2)客户和金融机构之间实现了无人化、无纸化交易;(3)电 子交易非常迅捷。虽然上述特点可以提高金融服务的效率和降低成本,但同时也使金融机构 辨别客户的真实身份和对帐户及交易进行日常监督变得非常困难。本来即使和客户面对面,金融机构要想辨别客户的真实身份就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网络银行允许在不是面对面或 与已有的传统帐户无任何联系的情况下开立帐户,更增加了金融机构辨别客户真实身份的困难。退一步讲,就算最初开立帐户时可以辨别客户的真实身份,但在以后的网络交易中,由 于没有人的参与,通过该帐户进行交易的人可能不是最初开立帐户的人。这些因素都使各国为防范和控制洗钱而规定的银行负有的“知晓你的客户”(know your customer)的义务无法 履行。另外,确定网上交易的地点并进而确定管辖比较困难,因此也就无法确定应由哪个地方的侦查部门开展调查,寻找与洗钱活动有关的书面证据。

通过因特网洗钱的一个方法就是,首先设立一家公司,并且该公司提供的服务可以通过因特网支付;然后洗钱者利用这些服务,使用附属于他自己控制的帐户(帐户中包含犯罪收益)的信用卡或借记卡对提供的服务付费,并由该公司向信用卡公司出具发票。这样犯罪收益就变成了公司提供服务的报酬。在这种洗钱方法中,洗钱者实际上仅控制出具发票的帐户和通 过因特网提供服务的公司,信用卡公司、因特网服务提供商(ISP)以及犯罪收益洗前所存的 银行都没有任何理由怀疑这些活动,因为他们只看到整个过程的一部分。

(二)利用信托方式洗钱

信托是委托人将财产转移于受托人,受托人依信托文件所定,为受益人和特定目的而管理或处分信托财产的法律关系。[11]和其他法律关系相比,信托有几个不同的特点:(1)受托 人是信托财产法律上的所有人;(2)信托财产独立存在,并不构成受托人资产的一部分;(3)受托人享有管理、使用和处分信托财产的权利和义务;(4)受益人享有对信托财产的收益权.信托有自益信托和他益信托之分,因此委托人可以指定自己为受益人。受托人依据信托合 同向受益人支付信托财产的收益,也不需要有资产转移或提供服务等理由。从理论上讲,信托有效成立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信托财产的存在;(2)委托人必须明确表明信托意图;(3)指明受益人。

可见,信托无须登记就可有效成立。尽管有些国家已制定了规范和监督信托的受托人、公司合伙人、公司管理人等人员的立法,然而在有些国家,仍然没有规定披露信 托的委托人和受益人身份的要求,也不过问信托的真实目的,即使信托可能与一些可疑的金融活动有关。洗钱者正是利用信托制度中的上述“法律盲点”进行洗钱的。洗钱者首先将自己的一家公司通过信托合同交由受托人管理,同时指定自己为受益人;然后将存于其他帐户上的犯罪收益汇入该公司的帐户中,再以受益人的身份收取这份“信托收益”,使犯罪收益合法化。

从利用信托方式洗钱的过程来看,在洗钱的初始或放置阶段,不大可能利用信托,因为犯罪收益必须在进入金融系统后方能汇入洗钱者交给受托人管理的公司,只有在培植和融合阶 段,信托才有可能被滥用。一旦犯罪收益进入银行系统,信托可使犯罪收益与产生犯罪收益的犯罪活动之间的联系更加模糊不清。如果这个过程是在一系列国家之间进行的,并且通过 一些享有职业保密特权的法律职业者的参与,效果会更加明显。

(三)利用律师、公证员、会计师和其他专门职业者的服务或帮助洗钱

各国政府打击洗钱活动的持续努力,使洗钱变得越来越困难。为了规避反洗钱措施,洗钱者必须制定更加复杂隐蔽的洗钱计划。要想增加洗钱活动的复杂性,对于大多数并不具备专业技能的洗钱者而言,他们必须求助于法律专家、会计师、金融顾问以及其他专门职业者,尤其是律师和会计师。上述人员提供的下列服务或帮助,对洗钱都是非常有用的:(1)帮助洗钱者创制法人工具或其他复杂的法律协议(如信托),以模糊犯罪收益和犯罪行为之间的联系;(2)可以代为购买或出售财产,这种财产转移在培植阶段可能是掩盖犯罪收益来源的财产转移,在融合阶段则可能是洗后财产的最终投资;(3)可以完成相关的金融交易,以委托人的名义实施各种金融操作,如存取现金、撤消帐户、签发支票、购买和出售股票等;(4)提供有关金融和税收方面的建议,帮助犯罪分子尽可能减少纳税数额或逃避将来的纳税义务 ;(5)帮助洗钱者和金融机构建立联系。为此,洗钱者不惜以重金聘用律师、会计师、金融专 家、银行高级职员等,从事洗钱活动。例如,纽约警方1994年破获的毒资为1亿美元的“洗钱大案”,被捕的12名参与者中有两人是瑞士的银行家。[12]洗钱者不仅依赖各种专门职业者在上述活动中发挥重要作用,而且还利用他们和他们的地 位减少外界对其犯罪活动的怀疑。比如一名律师代表委托人进行金融交易或向金融机构介绍自己的委托人,在交易者眼中可信性会比较高,因为人们一般认为律师具有相应的职业道德.三、我国洗钱活动的现状及洗钱方法

我国在改革开放之后,也出现了逐步严重的洗钱现象。一方面因为我国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越来越多,犯罪分子必须通过洗钱方能将犯罪收益合法化;另一方面由于我国于1997年修订刑法时才正式将洗钱行为规定为犯罪,此前人们的反洗钱意识并不强,也缺乏对付洗钱的经验和防范洗钱的相关措施,一些国际犯罪集团已将我国列为洗钱渗透的重点,现已发现日本的“山口组”、韩国的“圣高丽洁”、英国的“中国龙”、美国的“福州飞龙帮”等黑社会组织开始向我国大肆渗透。此外,由于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吸引外国的投资,国外的犯罪分子于是利用我国某些部门或企业吸引外资的迫切心情和金融监管方面存在的漏洞,趁机到我国洗钱。据专家分析,当前国内外的犯罪分子在我国境内洗钱的手法主要有:(1)利用在中国的金融机构转移违法所得。犯罪分子在诈骗、贩毒、走私和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活动得逞后,利用国际金融机构迅速转移赃款以逃避打击,有的将赃款转移到港澳等地区开公司、买股票等,使赃款成了合法资金。(2)携带毒资潜入中国境内洗钱。中国的金融机制转换的速度目前尚不如技术先进国家的速度快,金融法制尚不够周密,有些地方金融制度还存在一些混乱等。犯罪分子利用这一“空档”,乘机作案,妄图利用中国金融机构秩序混乱进行洗钱活动。(3)利用中国出口贸易转换赃款。犯罪分子利用假借贷的方式将赃款混入合法贸易之中,然后达到资金转移之目的。(4)以向中国投资掩护洗钱活动。以“投资”掩护,把非法收入混入合法收入中,是西方国家洗钱犯罪的新动向。随着越来越多的西方国家不断加强对洗钱犯罪的打击力度,这些国家的犯罪集纷纷指向中国。(5)跨国有组织犯罪不断向中国渗透。中国连续发生的国际走私、国际贩毒、国际诈骗等跨国有组织犯罪案件,几乎都带有十分明显的洗钱行为。

第四篇:洗钱

洗钱,顾名思义,是把钱洗干净,其由英文moneylaundering一词直译而来,源于20世纪初,美国旧金山一家饭店老板发现肮脏的钱币常常会弄脏顾客漂亮的手套,于是就将在饭店流通的钱币放进洗涤剂中清洗,这就是最初的洗钱。后来,在二十世纪初,美国芝加哥有一个以阿里.卡彭、约.多利奥和勒基.努西诺为首的庞大的有组织犯罪集团,他们利用美国经济发展中所使用的现代化大规模生产技术,发展自己的犯罪企业,谋取不法利益。其中他们的一名财务总监,购置了一台自动洗衣机,名义上是为顾客洗衣物赚钱,实际上采取鱼目混珠的办法,将洗衣物所得与犯罪所得的财产混杂在一起向税务机关申报,抹去了黑色收入的来源,使其团伙的非法收入和资产披上合法的外衣。洗钱因此延伸为一些犯罪分子将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或者其他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各种手段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而这被称之为洗钱犯罪。洗钱犯罪是对隐瞒或掩饰犯罪收益的所有各式各样犯罪活动的总称。

洗钱犯罪是一个新型的国际犯罪,与其他犯罪相比,它是有一定的特殊性质。首先,洗钱犯罪以其他犯罪活动尤其是国际有组织犯罪为前提,洗钱的犯罪对象是这些犯罪活动所产生的犯罪收益,洗钱的目的就在于隐匿犯罪收益;其次,洗钱犯罪往往需要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为纽带或者直接利用金融机构为犯罪活动提供屏障和便利;再次,洗钱的方式和手段具有隐蔽性、多样性和专业性;最后,绝大多数洗钱犯罪有明显的跨国性,主要表现为犯罪主体和犯罪行为的跨国性。

在这里,我们主要研究洗钱犯罪的各种手段。

在讲洗钱手段前,我们必须先分析洗钱必经的几个过程。就一个典型、完整的洗钱过程而言,洗钱可以分为放置、培植以及融合三个阶段。在放置阶段,主要是将来自犯罪活动的现金改变成便于控制以及减少怀疑的形式,例如将现金存入银行或购买可流通票据。在培植阶段,主要是通过复杂的金融交易,以隐蔽或掩饰犯罪收益的真实来源以及性质,例如通过空壳公司的账户,通过使用平衡贷款体制,通过资金在不同国家银行间的迂回移动,给犯罪收益披上伪装的外衣,使得犯罪收益与合法资金难以分辨。在融合阶段,犯罪收益经过充分的培植后,已经和合法的资金混同融入到合法的经济和金融体制中。

国际上,洗钱犯罪在20世纪中期发展猖獗。这个时期的洗钱犯罪分子,为了隐匿其不法收入,实施的手段是多种多样,而这些手段在洗钱犯罪中成了最常见和经典的手段。比如(1)利用“鱼目混珠”洗钱。该方法是指洗钱者将犯罪收益与合法资金混杂在一起,从而掩盖犯罪收益的真实来源。前文关于洗钱起源的故事中,阿里.卡彭有组织犯罪集团的财务总管就是利用这种方法洗钱的。这种方法是最原始最传统的洗钱方法,也是被采纳最多的,至今仍由一些犯罪分子采用此种方法。他们通过开办饭店、旅馆、商场、超市等收取现金较多的商业企业,将其他的犯罪收益巧妙混入合法企业的现金收入中。比如在1984年的“意大利馅饼贩毒案”中,贩毒分子就是以出售意大利馅饼的商店为掩护,在美国的许多地方建立了犯罪据点,以馅饼配料的订单作为毒品交易的暗号,做了数百万美元的海洛因买卖。作为一名经营糕点的人员,他在银行存入大量的现金,并未引起执法部门的注意,于是数百万美元从美国转移到瑞士和意大利,以支付过去和将来的运送海洛因的费用,并在那里投资于合法和非法的企业。

(2)利用货币走私洗钱。这也是一种很传统和普通的方法。货币走私的方法是指洗钱者直接将现金秘密运至国外,然后将现金存入国外的金融机构,常见于洗钱的起始阶段即放置阶段。在经济全球化、金融电子化的今天,携带巨额现金出境,似乎并不是一种明智的选择,而且被发现的危险也比较大,但是一方面由于现金仍然是犯罪收益的主要形式,另一方面由于这种方法一旦成功,就可以彻底切断走私货币的非法来源,因而不少犯罪分子宁愿选择这种洗钱方法,特别是拥有某些特权的犯罪分子。认为货币走私的洗钱方法已经过时的说法是不大准确的,犯罪分子仍会继续携带大量货币出境,并将其存入国外的金融机构,只不过不停地变换手法罢了。例如,我国内地与港、澳的犯罪分子就利用三地毗邻的优势,经常通过走私货币进行洗钱。犯罪分子走私货币的工具往往是飞机、轮船或车辆;货币可以藏匿在行李中、人身上或运输工具的某一隐蔽部位,或与其他资金混藏在运钞车中,或混杂在出口商品中,或装在集装箱内。例如1988年5月,美国迈阿密机场海关检查人员发现了近3000万美元的贩毒收入,这些钱被分藏在各个地方——行李中,电视机里,除臭剂罐头里,甚至在网球里也藏着钱。为了携带方便,有时需要把犯罪收益中的小额钞票换成大额钞票。一种常用的手段就是把现金带到赌场,换成筹码,赌一会儿后再把筹码换成大面额钞票。还有个例子是说在大西洋城的一个赌场,有个洗钱者带了1,187,450美元的小额钞票,体积5.75立方英尺,重280磅。在赌场输掉30 多万美元之后,他提取了100美元票面的剩余80万美元。这样一来,这些钱的体积仅为0.33 立方英尺,重量仅为16磅。

(3)通过购买有形资产、有价证券洗钱。洗钱者可以利用犯罪收益购买房地产等不动产,也可以购买小汽车、贵重金属、钻石珠宝、古玩字画等动产,也可以购买股票、债券、银行票据、保险单等有价证券,然后再出售或 转手,达到洗钱的目的。购买不动产时,洗钱者往往是低价购买,私下再以现金的方式向销 售商支付不足部分,然后再按不动产的实际价格出售。这样一来,犯罪所得就有了一个合理 合法的来源。洗钱者还可以通过中间公司向股市渗透资金,抬高自己手中持有的股票价格,然后卖出股票,取得形式合法的收入。

以上三种方式都是最初程序最简单的洗钱手段。后来在1915年信用卡出现并逐渐被用作跨国贸易的支付工具时,利用信用卡洗钱也成了一种常用的方法。在发达国家,信用卡是一种常用的支付手段。在使用信用卡购物时,持卡人在选购好商品 以后,把信用卡交给商家,商家拿出压卡机压卡,制作出签购单。持卡人审查签购单,如果没有发现问题,就在签购单上签字。商家凭签购单向信用卡的发卡银行要求付款。发卡银行 向商家付款,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然后,再根据业务的规则,向持卡人发出付款通知书,由持卡人向银行付清款项。特别是在自动支付系统允许持卡人直接交易和网上交易的情况下,跨国洗钱 行为将不可避免。和信用卡支付相类似的电话支付形式,也可能被用于洗钱。

20世纪6、70年代,因为各国都规定了大额交易与可疑交易资金报告制度,犯罪分子又想到利用“smurfs”洗钱。通过银行洗钱是最常用的一种洗钱方法。在这种基本的方法中,洗钱者将现金带至银行,经过一系列的交易,既可以将小额钞票换成大额钞票以利携带,也可以将现金兑换成国库券、银行汇票、信用证、旅行支票或其他金融工具。针对这种情况,不少国家都规定了现金交易报告制度,比如美国《1970年银行保密法》规定,超过1万美元的现金交易应向金融监管部门报告,不过银行间的资金转移无须报告。因此对于数额巨大的犯罪收益,洗钱者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既能把钱顺利存入银行而又无须向金融监管部门报告现金交易情况,于是“smurfs”便应运而生了。在这种洗钱方式中,被称为smurf的人,专门奔走于各银行之间,进行交易额低于需要报告的水平的现金交易(比如在美国,1998年之前应低于1万美元,而且由于银行的出纳员对刚好低于1万美元标准的的现金交易较为警惕,洗钱者存款的数额不得不有所下降,一般在7000美元左右,甚至5000美元;不过,后来美国又再度要求凡高于3000美元的交易都要报告,目的就是把钱变成便于管理和交易的形式,购买不写收款人姓名的银行本票。然后smurfs把银行本票交给另外一个中间人。中间人接到银行本票后,再将其存入洗钱者在国内的帐户或将银行本票带到那些被称为“税收天堂”的国家,存进洗钱者在该国银行的帐户。整个过程所示 :洗钱者将现金提供给smurfs → smurfs购买金额在一定数额之下的银行本票 → smurfs将银行本票交给中间人 → 中间人将银行本票存入洗钱者在国内银行或者国外银行的帐户 → 利用“smurfs”,洗钱者将非法收益存入银行,并绕过向金融监管部门报告现金交易的要求。

除了“smurfs”方法,犯罪分子利用双重发票洗钱。利用双重发票洗钱是另外一种常用的隐瞒非法金钱收益的方法。在这种方法中,公司故意以抬高的价格从国外的子公司订购货物,比如某批货物实际价值只有80万美元,却以100万 美元的价格成交。公司付款时按子公司开出的100万美元的发票付款,而子公司入帐时以实 际价值80万美元的发票入帐,二者之间的差价就由非法金钱收益构成,由子公司存入国外的 特定帐户中。在有些情况下,这种方法也可以倒过来用,就是公司故意按低价出售货物,子公司以实际价值付款,二者之间的差价由公司存入本公司的秘密国外银行帐户。通过合法的贸易,掩盖了非法金钱收益的真正来源。

还有一种最难发现的洗钱方法——利用收购金融机构洗钱。财大气粗的犯罪集团利用手中控制的巨额资金,收购本国或外国的金融机构,然后通过收购的金融机构洗钱。通过控制整个金融机构,洗钱者可以不再局限于掩饰犯罪收益这一直接目的。他们有效地参与本地银行系统并使之转而为其利用。此类运作可以使洗钱者操纵代理银行业务关系,办理隔夜存款,发放国外贷款,也可以利用业务优势,办理更多免予现金交易报告的存款。这种与金融要素相结合的洗钱模式,使洗钱犯罪发展成为一种更加独立的犯罪行为。

再有一种就是80年代中借着各国的经济危机利用外汇交易所洗钱。利用外汇交易所或经纪行,洗钱者也可以实现犯罪收益的转移。外汇交易所通常建设得如同商店前台,可以进行大额现金交易。对于外汇交易所存入银行的大笔现金,银行通常不过问现金的来源。在外汇交易所洗钱,洗钱者可以避免使用传统的银行机构,因此避免了因现金交易报告而产生的风险。1982年墨西哥金融危机时,散布于美国与墨西哥边境一带的外汇交易所提供了一条洗钱的途径。当时墨西哥实行银行国有化,美元存款被冻结,比索贬值,大量比索涌入美国的外汇交易所以求换成美元。据美国海关估计,每年向当局申报的通过交易中心处理的钱就有10亿美元,而未经申报秘密转移的钱也在10亿美元以上。

最后一种常见的是利用“空壳公司”洗钱。“空壳公司”(shell corporation)是一种只存在于纸上的公司,不参与实际的商业活动,仅作为资金或有价证券流通的管道。空壳公司的应用非常广泛,上述洗钱方法中,很多都可以利用空壳公司作为一种中介或工具进行洗钱。例如在美国,有很多专门从事洗钱的“空头 商店”,进行大宗的空头贸易,或者转帐,把毒品收入以“贸易”的名义存入该店的银行帐户,再通知银行通过电子系统汇入纽约的大银行,再汇入巴拿马或瑞士;或以商店的名义直接将小额的毒品美元汇兑到国外的银行集中。

通过以上几种洗钱手段,我们能够发现在短短的一个世纪里,犯罪分子为了隐匿不法财产,从自己发现洗钱的几种手段,到后来为与政府的各种反洗钱的政策相斗争,发明了政策漏洞下的洗钱手段。上面介绍的几种洗钱方法虽然是犯罪分子常用的方法,但也只是众多洗钱方法的一部分。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金融电子化的发展,洗钱犯罪手段也呈现出与传统的洗钱方式有所不同的新特点:洗钱的手段更加多样,技巧更为复杂,更多的利用高科技手段将黑钱洗白。其中,使用最广泛最流行的就是利用因特网。在新世纪,随着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网络资源丰富发达,互联网的流行,网络洗钱逐渐成为最主要的洗钱手段。通过因特网洗钱的一个方法就是,首先设立一家公司,并且该公司提供的服务可以通过因特网支付;然后洗钱者利用这些服务,使用附属于他自己控制的帐户(帐户中包含犯罪收益)的信用卡或借记卡对提供的服务付费,并由该公司向信用卡公司出具发票。这样犯罪收益就变成了公司提供服务的报酬。在这种洗钱方法中,洗钱者实际上仅控制出具发票的帐户和通过因特网提供服务的公司,信用卡公司、因特网服务提供商(ISP)以及犯罪收益洗前所存的银行都没有任何理由怀疑这些活动,因为他们只看到整个过程的一部分。与传统意义上的洗钱相比,网络洗钱更为隐蔽、全球化程度更高、成本更低廉。洗钱者通过网上银行,可以在世界上任何地点通过因特网开立帐户或者在不同的帐户之间进行转帐,这类活动在很短的时间内即可完成。尽管这种形式方便了客户,提高了效率,但是也很难了解客户的真实身份和地点,使反洗钱的难度大大增加。可以预见,在完善对银行网上业务的监管之前,因特网对洗钱者的吸引力是巨大的。

其次就是利用信托方式洗钱。信托是委托人将财产转移于受托人,受托人依信托文件所定,为受益人和特定目的而管理 或处分信托财产的法律关系。从理论上讲,信托有效成立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信托财产的存在;(2)委托人必须明确表明信托意图;(3)指明受益人。可见,信托无须登记就可有效成立。尽管有些国家已制定了规范和监督信托的受托人、公司合伙人、公司管理人等人员的立法,然而在有些国家,仍然没有规定披露信托的委托人和受益人身份的要求,也不过问信托的真实目的,即使信托可能与一些可疑的金 融活动有关。洗钱者正是利用信托制度中的上述“法律盲点”进行洗钱的。洗钱者首先将自己的一家公司通过信托合同交由受托人管理,同时指定自己为受益人;然后将存于其他帐户上的犯罪收益汇入该公司的帐户中,再以受益人的身份收取这份“信托收益”,使犯罪收益合法化。

洗钱犯罪越来越猖獗,各国政府打击洗钱活动越来越多,这使洗钱变得越来越困难。为了规避反洗钱措施,洗钱者利用律师、公证员、会计师和其他专门职业者的服务或帮助洗钱。对于大多数并不具备专业技能的洗钱者而言,要想增加洗钱活动的复杂性,他们必须求助于法律专家、会计师、金融顾问以及其他专门职业者,尤其是律师和会计师。上述人员提供的下列服务或帮助,对洗钱都是非常有用的:(1)帮助洗钱者创制法人工具或其他复杂的法律协议(如信托),以模糊犯罪收益和犯罪行为之间的联系;(2)可以代为购买或出售财产,这种财产转移在培植阶段可能是掩盖犯罪收益来源的财产转移,在融合阶段则可能是洗后财产的最终投资;(3)可以完成相关的金融交易,以委托 人的名义实施各种金融操作,如存取现金、撤消帐户、签发支票、购买和出售股票等;(4)提供有关金融和税收方面的建议,帮助犯罪分子尽可能减少纳税数额或逃避将来的纳税义务 ;(5)帮助洗钱者和金融机构建立联系。为此,洗钱者不惜以重金聘用律师、会计师、金融专家、银行高级职员等,从事洗钱活动。例如,纽约警方1994年破获的毒资为1亿美元的“ 洗钱大案”,被捕的12名参与者中有两人是瑞士的银行家。洗钱者不仅依赖各种专门职业者在上述活动中发挥重要作用,而且还利用他们和他们的地 位减少外界对其犯罪活动的怀疑。比如一名律师代表委托人进行金融交易或向金融机构介绍自己的委托人,在交易者眼中可信性会比较高,因为人们一般认为律师具有相应的职业道德。

除了我们所熟悉的毒贩、黑社会的洗钱手段,国际上还有种特殊的洗钱方式——贪官的方式。

(1)一家两制方式,利用皮包公司来洗钱。有些腐败官员,为将“黑钱”洗白,就搞“一家两制”,自己在台上利用权力捞钱,老婆孩子则利用“下海”身份掩盖黑钱来源。或是先捞钱后洗钱,即公职人员大量贪污、受贿后,辞职下海办公司或炒股,用新身份来解释他不正常的暴富。

(2)通过股金红利来洗钱。有些金融、国有企业领导人,借企业改制之机,将国家财产“私人股份”化,以达到侵吞公款的目的。即政府官员或国企老总创办私人企业、代理人企业,既可通过经济往来把黑钱转移到这些企业的账户上,又可通过正常的纳税经营再赚一笔。

(3)跨国洗钱。即利用国内外市场日益密切的关系,设法把黑钱转移出去,或者在境外转存赃款并“洗白”。再利用我国对外资的优惠政策,以外商身份回国投资。这样形成一个权利与金钱相互依存、理应外合的洗钱链,最终形成对国家和社会财富的循环侵占。

在短短的100多年里,世界科技在日新月异的变化着,犯罪分子的洗钱手段也随之变得越来越强,政府的反洗钱手段也因此更多。可是两相较量,犯罪分子的洗钱手段是永远也不会终止,或许未来几年,他们又有了一些我们想象不到的把“钱从黑变白”的手段。

第五篇:洗钱

洗钱(money laundering)是指将各种违法所得及附带收益,通过各种手段隐瞒或掩饰起来,并使之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和过程。巴塞尔委员会1988年12月防止罪犯使用银行系统洗钱的声明指出:犯罪者利用金融系统进行支付,将资金从一个账户转移到另一个账户;隐瞒金钱的来源以及收益所有人;通过安全储存设施对于银行支票提供保管等,这些活动通常被称为“洗钱”。洗钱活动的手段:洗钱通常以隐藏资产来源为目的。典型的洗钱交易分三个过程:(1)入账,即通过存款、电汇或其它途径将不法收入放入一个金融机构;(2)分账,即通过多次复杂的转账交易,使犯罪活动收益脱离其来源;(3)融合,以一项显示合法的转账交易为掩护,隐瞒不法钱财。通过这些过程,罪犯便将非法所得转移并融合到有合法来源的资金中。由于对现金流通的限制,绝大多数的洗钱资金都要在银行间流转。同时,由于面临不同的监管环境,对跨国银行的监管会出现真空,从而给洗钱者以可乘之机。所以,现代金融体系在为合法商业活动提供便利的同时,也使罪犯可以通过个人电脑和卫星天线在顷刻之间指挥巨额资金周转。

面对国际反洗钱的严峻形势及国内反洗钱工作的不足,政府各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多管齐下,加快构建我国的反洗钱体系,筑起反洗钱大堤。首先,明确各部门在反洗钱中的职责,加强合作。

其次,各商业银行应正确认识和处理反洗钱与业务发展的关系,依法履行反洗钱的社会职责,并借鉴中国银行经验,对雇员进行培训,帮助其识别各种洗钱方式,努力提高反洗钱警觉和技能。此外,还特别强调对贷款、结算、信用卡、外汇及证券交易等业务的注意,防止被犯罪分子用作洗钱渠道。

第三,改善金融机构反洗钱的技术条件。由于银行卡和支票等与银行发生联系的支付方式便于银行监控资金流动并发现违法行为,因此,应统一全国的金融网络,建立有效监控和管理资金账户系统,改进银行账户管理手段。同时规范票据市场,以方便客户使用支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从而提高银行控制个人和企业大额交易的能力。

第四,时机成熟时出台专门的《反洗钱法》,完善法制法规体系。在无《反洗钱法》的背景下,应借鉴国际惯例和国外立法经验,扩大洗钱罪的外延,将洗钱犯罪定义为一切犯罪收益的转移和隐藏,同时加大对洗钱罪的处罚力度。

第五,加强与国际组织和其他各方在反洗钱方面的交流与合作。鉴于反洗钱活动日益全球化的特点,国际反洗钱领域规定了互相合作、利益共享制度。

2017半年度洗钱类型分析报告(大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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