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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编辑:雾花翩跹 识别码:20-342072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4-07 12:35:44 来源:网络

第一篇: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食药监食监二〔2013〕251号 【发布日期】2013-12-18 【生效日期】2013-12-1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食药监食监二〔2013〕2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57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42号)要求,参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及相关管理办法,现就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督促和引导,严格落实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者责任和义务

(一)督促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和义务

经营者购进婴幼儿配方乳粉应建立并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一是要比照名录。经营者购进婴幼儿配方乳粉,应与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公布的生产企业和产品名录等信息进行比照、核查。二是要查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文件。购进婴幼儿配方乳粉前,经营者要对供货商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原件进行查验,并对查验情况进行记录。三是要索取票证。经营者应要求供货商提供加盖生产企业或供货商印章的生产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供货商印章的供货商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供货商供货发票等票据、食品批次检验报告等文件资料。四是要查验食品标签标识。经营者应对标签中标注的食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经销企业名称、保质期等信息进行查验。五是要如实记录。经营者应当建立完备的婴幼儿配方乳粉进货查验记录,进货查验记录必须如实记载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名称、适用的年龄段、生产企业名称(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为进口商或进口代理商名称)、商标、规格、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数量、价格、进货日期、检验报告编号及出具单位等内容。六是要自觉抵制不合规产品。经营者对在比照名录、查验文件资料以及食品标签标识时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应予以拒收或退货,不得购入和销售,并同时向当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不在监管部门批准的生产企业名录之内的企业生产的;企业以委托、贴牌、分装方式生产的;无相应批次全项目检验报告(包括法定食品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和企业自检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进口无中文标识的;同一生产企业用同一配方生产的不同品牌的;牛、羊乳及其乳粉、乳成分制品以外的其他动物乳和乳制品生产的。

经营者应按照标签上注明的储存条件储存、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定期检查库存和卖场乳粉。经营者应当对发现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过期、变质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及时采取退市、清理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等措施,防止问题产品流入市场。

经营企业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经营企业配备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食品质量安全管理方面的资质并在销售场所进行公示。经营者应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从业人员上岗培训和定期培训制度,全面落实每年40个小时的培训要求,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专业知识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培训档案中应当记录培训时间、地点、内容及接受培训的人员。

(二)实行婴幼儿配方乳粉专柜专区销售

商场、超市、食品店和药店等经营者对婴幼儿配方乳粉要实行专柜专区销售。经营者要在销售场所划定专门的区域或柜台、货架摆放、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者要在销售区域或柜台、货架处显著位置设立销售专柜或专区提示牌,注明“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专区(或专柜)”字样,提示牌规格可根据经营者设立的专柜或专区的空间大小而定,但均应采取“绿底+白字(黑体)”式样。经营者要及时对销售的婴幼儿配方乳粉进行清理,对发现的包装破损、腐败、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婴幼儿配方乳粉要立即停止经营、登记造册,并依法及时采取无害化处理或销毁等方式予以处置;经营者要对距离保质期不足一个月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及时采取醒目提示或提前下架等处理措施;经营企业要由专人负责婴幼儿配方乳粉专柜专区的食品安全工作。

(三)引导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者落实社会责任

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者应当严格落实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先行赔偿和追偿制度,按照“谁销售、谁负责”的原则对消费者进行赔偿。

二、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流通许可管理,严格审核和许可

(一)严格审核许可

各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食品安全标准设定的经营条件,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许可申请人实施单项现场核查,严格审核许可申请人经营条件;在食品流通许可项目中,对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实行专门分类单项审核和管理,对不符合条件要求的一律不得予以许可。对因严重食品违法犯罪被列入“黑名单”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经营单位所有被追究责任的经营管理和从业人员应当建立检索名录。上述人员中除依法不得从事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外,其他人员申请从事经营婴幼儿配方乳粉应当从严审查,不符合经营婴幼儿配方乳粉条件和要求的,一律不得审核批准。

(二)组织开展许可规范清理行动

各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对已经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流通环节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者进行逐户复查、规范和清理,对经营条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相关要求,或在核准地址以外的场所储存、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的经营者,要依法规范一批、清理一批、查处一批。

三、强化日常监督管理,严格规范经营者销售行为

(一)严格许可条件保持情况的监督管理

各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者许可条件保持情况的监管力度。对不能持续达到许可条件的,一律注销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许可项目。严格监督经营者按照婴幼儿配方乳粉包装或标签标识上标明的运输、储存和销售条件要求或相关食品安全标准运输、储存和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者储存、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应当采取必要的冷藏、防冻、防潮、避光、通风、防虫、防鼠等措施,保证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对经营条件不符合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标识标注事项要求或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和有关要求的,要依法及时予以查处。

(二)严格监督经营者落实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

各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对经营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批发企业、商场、超市、药店、母婴用品店和食品店进行重点监督检查,严格检查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等情况。对发现销售不是监管部门批准的企业生产,或未列入监管部门产品公示目录内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要立即检查,发出消费警示,并追查来源、坚决依法打击。要切实防止以委托、贴牌、分装等方式,或使用牛、羊乳及其乳粉、乳成分制品以外的其他动物乳和乳制品生产的婴幼儿配方乳粉进入市场。同时,对销售无对应批次全项目检验报告婴幼儿配方乳粉或无中文标识的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一律责令停止经营,依法从严查处并监督经营者作退货或销毁处理。

(三)健全完善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各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全面建立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可采用电子或纸质媒介,对经营者许可证的颁发、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区分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进行全面记载。

(四)强化婴幼儿配方乳粉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

各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强化婴幼儿配方乳粉监督抽检、风险监测和快速检测工作,针对食品安全风险因素科学设定检验项目,参照药品“飞行检查”方式进行突击性抽检,增加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抽样检验数量和频次。对监督抽检中发现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违法添加三聚氰胺等非食用物质和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要及时依法从严查处。对风险监测发现的问题样品,要及时组织核查处置。

四、加强部门协作配合,严厉查处违法行为

各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继续以婴幼儿配方乳粉为重点,深入开展流通环节乳制品专项整治执法行动,严厉打击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和篡改生产日期、涂改标签标识等违法行为,严厉查处未取得生产、经营许可和营业执照生产加工、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违法行为。要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对涉嫌犯罪的,及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同时,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协调下,加强与卫生计生、质监、进出口检验检疫、公安、商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加大打击销售假劣、侵权假冒婴幼儿配方乳粉,以及虚假宣传、违法广告、标签标识违规违法等行为的监管执法力度。对在工作中发现的经营单位对婴幼儿配方乳粉营销实行不合理收费,以及其他隐患问题和风险信息等,要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切实形成监管合力。

各省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于每年12月5日前,将本年度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监管工作的情况,书面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品安全监管二司。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2013年12月18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二篇:食药监总局: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监督

食药监总局: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监督

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昨天,国家食药监总局、工信部、农业部、卫计委、质检总局等部门就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联合同媒体座谈。

在6月1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食药监总局等9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也出台了更严格的措施,今天食药监总局农业部、卫计委、等9部门,分别就乳粉质量工作的相关环节介绍了情况。

目前全国共有持证奶站1.3万个,比2008年减少了6890个,减幅达到34%。需要说明的是这个数字减少并不代表这个行业在走下坡路,而是因为农业部门连续5年开展专项整治,取缔不合格奶站,打击非法收购营运的黑窝点。目前全国7680辆生鲜乳运输车全部在持证运输,纳入严格的监管。

从2008年到今年1季度,对全国生鲜乳检测中,累计抽检了生鲜乳样品7.8万批次,三聚氰胺含量全部合格,没有检出皮革水解物等违禁添加物。

另外,据质监总局2011年到2012年对12082个国内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的监测,共发现问题样品93个,问题检出率0.77%,事实上包括各部委、行业协会和企业都一再强调在质量安全指标和营养指标上国产与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没有明显差异,而质量安全整体水平是好于其他食品的。

但是食品安全专家中国工程院院士陈君石也在会上坦诚说,数月前,中国乳品工业协会发布的中外婴幼儿配方奶粉抽样检测结果,不但没有为国产配方奶粉加分,反而引起消费者的很多疑问,这也是老百姓对我国奶制品不信任的表现。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副局长滕佳材表示,下一步食药监部门将参照药品管理办法,强化婴幼儿配方乳粉的生产经营管理,要建立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和原辅料使用的备案制度,将要求企业生产的每一种产品,其配方和生产该产品所使用的原料、辅料必须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备案,如果有变更的话,必须申报。

另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副局长滕佳材提出,下一步将实行婴幼儿配方乳粉专柜专区销售,试行药店专柜销售。

由此可见,国家对婴幼儿食品更加重视,监管也更加完善。郑州华美万邦认为,确实应该如此,食品安全是与人的生活息息相关的,质量安全必须做好,因此,也要应从“小”抓起。

第三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监管

【发布单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食药监食监一〔2013〕121号 【发布日期】2013-08-02 【生效日期】2013-08-0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监管工作的通知

食药监食监一〔2013〕1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57号,以下简称《通知》),切实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监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是基本民生问题,关系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关系国家形象,对经济转型升级、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具有重要意义。国务院第10次常务会议专题研究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提出解决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问题已刻不容缓,要全力以赴打一场提高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的攻坚战,重塑消费者对国产乳粉的信心。这充分表明了党中央、国务院对食品安全工作的高度重视。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一定要把思想统一到国务院的部署上来,深刻认识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学习贯彻落实《通知》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千方百计做好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监管工作,保障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

二、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监管责任

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和监管工作实际,按照《通知》要求,积极向当地政府汇报,成立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专门领导小组,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按照层级管理、属地管理、区域负责的工作思路,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细化工作目标和措施。要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主动防范、及早介入,使婴幼儿配方乳粉监管工作真正落实到基层,力争将风险隐患消除在萌芽阶段,守住不发生质量安全问题的底线。

三、加强监督检查,落实企业质量安全首负责任

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根据《通知》要求,组织开展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工作,掌握企业生产状况和产品质量安全情况,要求企业认真查找在质量安全控制和管理制度落实等方面存在的问题隐患,督促企业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整改防范。同时,要督促企业设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完善落实各项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质量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真正担负起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首要责任,坚决防范企业因管理松懈、利益驱动等原因发生质量安全问题。

四、进一步加强监督抽检和风险排查工作

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42号)要求,进一步严格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监管和风险排查工作,强化日常监管和监督抽检等工作,加大对企业质量安全控制重点环节、关键环节和薄弱环节的监管力度。发现企业存在质量安全问题或隐患的,要及时依法从严处理。

五、认真抓好当前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为落实《通知》要求,总局将制定出台一系列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监管工作的制度和措施。同时,总局将加大检验、监测力度,对查出的问题予以通报。当前,地方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正在深入推进,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监管工作任务繁重,责任重大。各地监管部门要从大局出发,在思想上不懈怠、监管上不放松、工作上不缺位,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监管责任,保障工作措施落实到位。坚决防止因思想不重视、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具体、监管不到位等情况导致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事件发生,务必确保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重塑消费信心。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2013年8月2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四篇: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贯彻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严格生

【发布单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食药监食监一〔2013〕253号 【发布日期】2013-12-24 【生效日期】2013-12-2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贯彻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严格生产许可工作的通知

食药监食监一〔2013〕2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57号),严格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许可条件,总局制定发布了《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3版)》(总局2013年第49号公告,以下简称《细则》)。现就贯彻落实《细则》,开展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学习《细则》,准确把握内容要求

《细则》是实施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的重要依据,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部署的重要措施。《细则》参照药品管理的办法和措施,进一步严格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条件,重点提高了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原辅料质量、产品配方、产品追溯、检验检测和自主研发能力等方面的要求。

各省级局要组织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和企业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全面理解把握《细则》的内容和要求,着重学习《细则》中调整和新增加的内容,确保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工作顺利进行。

二、严格生产许可,规范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

各省级局要按照《细则》内容和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监管的要求,认真组织开展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有效期届满换证审查和再审核工作。

(一)严格审查时间。要统筹安排,督促本地所有取得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的企业按照要求及时提出审查申请,于2014年5月31日之前完成换证审查和再审核工作,并及时公布通过审查换发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和产品名录。

(二)严格延期审查。对暂不能达到《细则》要求、不能按时提出审查申请的企业,以及未通过换证审查和再审核取得生产许可的企业,经省级局批准,可给予2年的停产整改时间,保留原生产许可证编号。

(三)严格组成审查组。总局统一组织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审查员培训、考核和注册。各省级局要根据企业规模和审查工作量等情况成立审查组,每个审查组应从经总局注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审查员中选取3~5名人员组成,并指定审查组长。各省级局要指派负责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的监管人员参与审查工作。

(四)严格产品配方和标签管理。通过生产许可审查的企业应及时将产品配方和包装、标签式样报送当地省级局。按照《细则》有关生产0~6个月龄婴儿配方乳粉使用乳清粉和乳清蛋白粉的质量要求及产品分段要求,企业需要更改配方或改变产品名称、包装、标签的,给予1年的整改过渡期。

(五)严格发证检验。生产许可审查抽取的检验样品,应送经总局考核确定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检验机构进行发证检验。检验机构要严格按照婴幼儿配方乳粉国家标准和产品配方等进行检验,并准确、及时地出具检验报告,报送相关省级局和总局。

(六)严格干湿法复合工艺审查。对采用干湿法复合工艺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的集团公司,其采用湿法工艺生产基粉的工厂和添加部分配料干混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工厂不在同一个厂区的,要对基粉工厂和婴幼儿配方乳粉工厂一并组织审查。对基粉工厂和婴幼儿配方乳粉工厂不在同一省(区、市)的,由婴幼儿配方乳粉工厂所在地省级局会同基粉工厂所在地省级局组成联合审查组进行审查。同时,增加对基粉储存、运输、使用管理制度的审查,确保基粉质量安全。基粉仅限集团公司内部工厂使用。

审查通过后,由工厂所在地省级局分别发证。对婴幼儿配方乳粉工厂发放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证,在生产许可证书副页中注明所使用的基粉规格及其工厂名称;对基粉工厂发放乳制品生产许可证,在生产许可证书副页中注明基粉规格和使用的工厂名称。

对集团公司内部既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又生产基粉的工厂,发放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证,在生产许可证副页中注明生产的基粉规格和使用的工厂名称。

对集团公司所属基粉工厂和婴幼儿配方乳粉工厂不在同一个厂区的,各省级局根据集团公司申请,原则上给予3年的整改过渡期。

对使用基粉添加部分配料干混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企业,其基粉不是企业内部工厂提供的,不予生产许可审查。

三、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作质量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省级局要充分认识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工作的严肃性和重要性,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总局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换证审查和再审核工作方案,严格审查程序,统一审查要求,确保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工作取得实效。黑龙江省、内蒙古自治区、广东省、陕西省局要成立换证审查和再审核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

(二)强化监督管理。换证审查和再审核期间,各省级局应加强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加大对停产整改企业和处于过渡期企业的监管力度,要求企业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保证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

(三)加强督导检查。各省级局要加强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换证审查和再审核工作的督促指导,及时组织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总局将适时组织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纪检监察人员和专家等组成督查组,对各地开展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2013年12月24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五篇:加强乳制品及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监管

省局进一步加强乳制品及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监管

9月16日,省局印发了《关于加强乳制品及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监管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全省各级质监局严格履职尽责,完善各项监管工作制度,采取切实可行的监管措施,加强对乳制品及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的监管,做到“六个严格一个逐步”。确保全省乳制品及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

一是严格乳制品及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生产许可,二是严格落实辖区监管责任制,三是严格乳制品及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监管,四是严格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五是严格落实婴幼儿配方乳粉驻厂监督工作,六是严格查处各类违法行为,七是逐步建立完善和推广乳制品及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电子信息追溯系统。

按照《意见》要求,全省各级质监局按照“双重监管”责任制要求,明确每家乳制品及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的监管责任人,要求每家企业至少由1名监管人员和1名检验检测技术人员负责。各市(地、垦区)质监局加强对辖区监管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和指导,明确所辖各县(区)每家乳制品及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的督查责任组,每组分别至少由1名监管人员和1名检验检测技术人员组成,包县(区)包企到组。

全省各级质监局严格监督企业对购入原辅材料的管理,对生鲜乳和原料乳粉必须批批进行三聚氰胺检验,要求企业制定风险监测计划,对抗生素和β-内酰胺酶等可能存在的风险指标开展严密监测,并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制度,严格要求企业对出厂产品批批检验,监督企业加强对生产过程的控制,严格关键控制点记录制度,对企业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并加强治理,加强对企业检验检测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实施检验人员登记备案制度。

全省各级质监局依职责分工全面彻底清缴非法生产经营乳品“黑窝点”、非法制售三聚氰胺及其调和物“黑窝点”以及藏匿三聚氰胺超过限量值乳粉“黑窝点”;对农村及城乡结合部、城镇临时建筑、出租库房等重点区域进行经常性排查,及时发现、取缔各类“黑窝点”、“黑仓库”。辖区内出现“黑窝点”且未被及时清缴的,或发现仍有藏匿三聚氰胺超过限量值乳粉未被清缴且重新流入食品生产环节的,严肃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加大对乳制品生产违法犯罪行为的刑事处罚力度,严防一罚了之、以罚代刑。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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