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水运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水运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
交水发[2012]48号
各省(区、市)交通运输厅(委),天津市、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为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
为保证潜在投标人及时、便捷地获取水运工程招标信息,依法必须招标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在依法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在招标人自愿的前提下,为扩大招标公告影响力,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可以同时在交通运输行业主流媒体或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等门户网站发布。建设单位不得通过违规发布招标信息等方式搞虚假招标。评标结果应在依法发布招标公告的报刊、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上及时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三日,主要内容包括招标项目名称、评标结果、举报受理方式等。
五、严格规范招标文件编制
建设单位应当认真落实国家和行业有关招标文件的编写要求,按照公平、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认真组织编写水运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标段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切实提高文件的编制质量。其中,水运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编制应当符合《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和《水运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严禁在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以不合理条件或歧视性条款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设置特别条款倾向潜在投标人。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经备案后如需对关键条款或重要内容进行变更,应重新办理备案手续;招标人可以对出售之后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并经所有潜在投标人签字确认,潜在投标人不以书面签字确认的,招标人有权拒绝该潜在投标人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需在评标报告中作出说明。招标文件中设定的废标条款要依法、严谨,没有列明的因素和标准不得作为资格审查或评标的依据。
六、完善资格审查制度
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建设单位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预先设置的资格审查条件认真做好资格审查工作,禁止通过资格审查排斥潜在投标人。采用资格预审的,资格审查方法可采用合格制和有限数量制。一般情况下应当采用合格制,凡符合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资格预审申请人,都可通过资格预审。潜在投标人过多的,可采用有限数量制,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允许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数额,但该数额不得少于7个,符合资格条件的申请人不足该数额的,不再进行量化,所有符合资格条件的申请人均视为通过资格预审。
七、进一步完善评标办法
建设单位应根据相关规定科学、合理设定评标办法。评标办法可采用综合评估法和经评审的最低评标价法,一般采用综合评估法。在采用综合评估法作为评
标办法时,应在充分考虑工程建设技术和质量需要的基础上,合理设定标价所占评分比例,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标价所占比例一般不高于50—60%(其中政府投资项目一般不高于50%),水运工程勘察设计的标价所占评分比例一般不高于25%、水运工程监理招标的标价所占评分比例一般不高于15%。对技术含量低、规模较小的工程可采用经评审的最低评标价法,但要适当通过提高履约保证金的形式,防止恶性竞争、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等。
八、严格监管招标代理行为
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资质允许的范围从事水运工程招标代理活动,禁止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范围承担招标代理业务。鼓励建设单位通过适当的竞争方式择优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依法经营,平等竞争,对严重违法违规的招标代理机构,要严格限制其进入水运建设市场。
九、严格规范投标行为
投标人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合规地进行投标活动,严禁围标串标、恶意低价中标、挂靠借用资质等违法违规行为。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采取切实可行的办法加大查处和打击力度,对围标串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等手段谋取中标以及随意放弃中标的投标人,要按照有关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其不良行为进行认定。对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投标人,招标人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
十、加强评标专家管理
建设单位应从依法设立的水运工程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专家,在交通运输部进行备案的招标项目应当在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评标专家库中抽取;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的招标项目应当在省级水运工程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也可在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使用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评标专家库时,应提前4天提出书面申请,明确抽取专家的人数、专业及投标人等,提前2天在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随机抽取专家,禁止建设单位违规挑选评标专家,不得利用各种借口拒绝评标专家参加评标,在评标结束后应及时对评标专家进行网上评价。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强化对评标专家的动态监管,建立评标专家准入、诫勉、清退制度,健全对评标专家的评价机制,对评标专家的工作态度、业务水平、职业道德等方面进行考核。加大对评标专家的培训力度,加强对评标专家违法、违规行为的惩罚力度。
十一、加强招标投标监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监督建设单位严格按照有关部门批复或核准的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招标范围开展招标活动,禁止建设单位将公开招标擅自改为邀请招标;对不按相关规定招标
和应招而不招的项目要严格查处;加大对各级招标投标监管人员的业务培训力度,提高其思想政治素质和依法行政意识。
十二、大力推进信用体系建设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重视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把信用体系建设作为规范招标投标行为、规范市场秩序的重要抓手和关键突破口,切实按照我部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的有关规定,坚持“激励诚信、惩戒失信”的原则,不断加快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步伐,积极研究探索水运工程建设信用评价的方式方法,充分发挥各级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功能,及时公布不良信用信息,加大对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水运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市场责任主体,应当按规定及时完成信用信息的录入及更新等工作。
十三、应用现代信息技术,提高招标投标工作效率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重视现代电子信息技术在招标投标工作中的应用,要与建设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系统相结合,不断提高招标投标工作效率,节约招标投标工作成本。有条件的地区,应积极探索推进电子招标投标和网络远程评标。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认真执行《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本意见,不断完善招标投标规章制度,狠抓制度落实,切实加强对水运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不断规范招标投标行为,促进水运建设事业科学发展。
交通运输部
二〇一二年二月七日
第二篇: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实施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以下简称《河南省实施办法》)实施以来,我省招投标市场稳步发展,招标投标活动日趋普及,招投标领域不断扩大。但是,招标投标活动中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滋生了腐败现象,防碍了《招标投标法》的实施。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经济环境,必须加强和改进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精神,现就我省规范招投标活动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重要意义
1、当前,我省招投标活动中出现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一些部门和地方违反《招标投标法》,实行行业垄断、地区封锁;一些政府部门和领导直接介入或者非法干预招投标活动;少数业主虚假招标,不按法定程序开标、评标和定标;有的投标人中标后擅自分包或违反转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等。这些问题需要通过健全制度、完善机制、强化监督、规范行为来切实加以解决。因此,必须充分认识深入贯彻《招标投标法》、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重要意义。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是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促进招投标同一市场形成的内在要求;是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的有效手段;是加强工程质量管理,预防和遏制腐败现象的重要环节。
二、打破部门垄断和地区封锁,促进招投标市场的统一
2、招投标制度必须保持统一和协调。各市、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快有关招投标规范文件的清理工作,修改或废止与《招标投标法》、《行政许可法》相抵触的规定和要求,并向社会公布。
3、坚决纠正部门垄断和地区封锁行为。取消部门和地区非法设置的投标许可、资质验证、注册登记等手续,禁止以获得本地区、本系统奖项等歧视性要求作为评标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不得要挟、暗示投标人在中标后包部门工程给本地区、本系统的承包商、供货商。
4、鼓励推行合理低价中标和无标底招标。
5、发展和改革部门以及交通、建设、水利等部门要依法履行招投标监督职责,做好优质服务。任何行政机关或其所设立的招投标管理机构不得代理或者变相代理项目法人的招投标活动;不得对企业依法进行的招投标活动任意干涉和限制;不得对项目法人编制标底、发送中标通知书、签字承包合同等依法进行的招标活动过程进行非法干预。
三、完善公告制度,提高招投标活动的透明度
6、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其招标公告必须按照《招标投标法》和《河南省实施办法》的规定发布。在项目法人自愿的前提下,其招标公告也可以同时在其他媒介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指定或者限制招标公告的发布地点和发布范围。对非法干预招标公告发布活动的,依法追究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在指定媒介发布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不得收取费用。
7、招标人员公布依法核准的招标事项,严格按照核准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进行招标,实行中标候选人、中标结果、招标代理机构代理行为公示制度。相关招标监督部门应当及时公告对违规招标行为的处理结果、招投标活动当事人不良行为记录等相关信息,以利于社会监督。
招标人要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和《河南省实施办法》的规定进行备案,(1)招标人在发
布招标文件五个工作是之前,应当将招标文件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2)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天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招标方案核准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3)招标人不按规定进行备案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其改正。
四、规范评标专家和专家管理,完善专家评审制度
8、加强对评标专家和评标活动的管理和监督。要逐步对现有分散的部门专家库进行整合,探索建立跨地区、跨部门的全省统一评标专家库,吸收一定比例的省外优秀专家进入专家库,专家的抽取和管理按照《招标投标法》执行。要不断提高评标专家库服务功能,保证评标活动的顺利进行和有效运转。
9、建立健全评标专家管理制度。严格评标专家资格认定,加强对评标专家的培训、考核、评价和档案管理,根据实际需要和专家考核情况及时对评标专家进行更换或者补充,实行评标专家的动态管理.严格执行回避制度,项目主管部门和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专家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参与评标.严明评表纪律,对评标专家非法收受财物,不按法定程序履行职能的,取消评标专家资格,不得参与我省任何必须依法进行招投标项目的评标工作。
五、规范招投标代理行为,建立招投标行业自律机制
10、依法整顿和规范招标代理活动。招标代理机构必须与行政主管部门脱钩,并不得存在任何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建立健全招标代理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和《行政许可法》规定设立和认定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依法经营,平等竞争,对违法违规的招标代理机构,一经查实,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取消其招标代理资格。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依法跨地区开展业务,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合法的招标代理机构在其他域或行业内依法从事招标代理活动。
11、建立健全我省招投标行业自律机制,推动组建河南省招投标行业协会,通过行业自律,维护招投标活动健康有序发展。
六、引入竞争机制,进一步拓展招投标领域
12、按照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要求,引入竞争机构,对交通、城建、水利等有合理回报和一定投资收益能力的基础设施项目,逐步实行项目法人招标制。结合推行“代建制”试点,对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性领域的政府投资公益项目,通过招标选择管理单位,对项目建设进行专业化管理。进一步探索采取招标等竞争性方式选择工程咨询、招标代理等投资服务中介机构的办法。
13、进一步拓展招投标领域,大力推行和规范政府采购、科研课题、特许经营权、土地使用权转让、药品采购、物业管理、省财政支持的重点人才培训项目等领域的招投标活动。
七、完善招投标行政监督机制,依法监管招投标行为
14、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招标投标法》、《河南省实施办法》的规定和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强管理,改进招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省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对全省招投标工作的指导和协调,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制定、规范、完善有关招投标的配套政策和规章,加强对重大建设项目招投标行为的监督检查。交通、建设、水利、信息产业、商务等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相关领域招投标过程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
招标、歧视和排斥投标等活动的监督执法。加大对转包、违法分包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将中标项目全部转让、分别转让,或者违法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层层分包,以及挂靠有资质或高资质单位并以其名义招标,或者从其他单位租借资质证书等行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必须依法给予处罚。
15、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设立审批、核准、登记等涉及招投标的行政许可事项;已经设立的一律予以取消。要认真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改变重事前审批、轻事后监管的倾向,加强对招投标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和监督执法。项目审批部门加大对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对不依照核准事项进行招标的行为,要及时依法实施处罚。各行政监督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公正、高效的招投标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投诉并查处各类违法行为。任何政府和个人,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不得以权谋私,干预和插手具体的招投标活动。各级行政监督部门要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严厉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腐败行为和不正之风。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规范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加强招投标监督管理队伍建设,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16、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招投标工作的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政策,协调、处理好招投标工作中出现的新矛盾、新问题,推动我省招投标工作健康有序进行。
第三篇:关于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有关工作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有关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有关工作的意见
鲁水建字【2009】199号
各市水利局、各有关单位;
国务院决定在工程建设领域开展突出问题专项治理行动,为配合专项活动的开展,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确保招标投标及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现对我省大中型水利工程招标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就执行。
一、严格规范招标投标行为
水利工程建设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等建设管理体制。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并由项目法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的规定通过招标方式择优选定。按照职责分工,各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项目法人及招标代理机构必须按照国家及省招标投标的有关规定组织招标投标活动,采取得力措施防止围标串标情况发生。投标人必须授权本单位固定人员购买招标文件及参加招标会议。固定人员按每个企业3-5人控制,并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确认。被授权人需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主管部门审查确定的本单位固定人员证明、在鲁的《诚信管理手册》等购买招标文件并由审核人签字确认。
为了规范资质审查,投标企业应将资质审查需提供的原件单独封存,与投标文件同时递交。对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投标报价等发生重大偏离的按无效标处理。
二、严格信用管理
评标办法中应加大投标企业信用等级的分值和不良行为记录的处罚,对有不良行为记录的企业,视情节轻重,采取限制市场准入或扣分办法予以处罚。项目法人应于投标文件出售完毕后3日内将投标企业名单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便及时对参与投标企业信用等级、不良记录等进行审查。
三、科学确定评标标准
评标活动是招标过程的中心环节,科学的评标办法是评标质量的保证。根据近年来招标评标工作实践经验,制定了新的评标标准(详见附件),大中型水利工程招标中原则上都要使用该标准,其他工程可参照执行。
四、规范工程限价
采用无标底招标原则上要设定最高限价和最低限价。最高限价一般为预算价格(不包括备用金),最低限价一般不低于预算价格的85﹪.特殊情况需经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招标时主要材料价格按照预算价格进行控制,材料价格风险按照我厅鲁水建字【2008】72号文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处理办法在招标文件中予以说明。
五、强化对评标委员会行为的监督
评标委员会成员要遵守职业纪律和职业道德,在评标前认真学习评标纪律。评标委员会成员应独立的、负责任的、公平的赋分。现场监督人员要组成监督小组,审查所有评委的赋分情况,包括固定分值是否准确、赋分是否与各组的评审意见相符合。对赋分明显不合理的,现场监督小组有权要求该评委写出说明,无合理说明的应修改赋分,对拒不修改的可宣布其赋分无效。现场监督小组应出具现场监督报告。
六、积极试行资格预审制度,区别审查投标文件
根据国家有关要求,积极试行资格预审制度,优先采用有限数量法,投标企业数量一般不宜超过20家。采用资格后审的,评标时对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后,可选择投标报价排名前10名的投标人进行详细评审并赋分,如果前10名投标企业中发现有重大偏差的,依次递补直至10名。
七、重大考察第一中标候选人
项目法人应对第一中标候选人进行考察,认真核实中标人身份及投标文件中所提供业绩及获奖等资料的真实情况,一旦发现有出借资质或造假现象等,立即取消其中标资格,并及时上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诚信档案中计入不良行为记录。
附件:评标标准
评分标准
条款内容 编列内容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有限价的,所有有效投标报价进行算术平均,以该平均值作为评标基准。
无限价的,所有有效投标报价去掉一个最低和一个最高报价后,进行算术平均或再次进行二次算术平均,以该平均值作为评标基准价。
评分因素 分值 评分标准
技术部分 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 10 对控制工期和技术难度大的关键工序理解深度、主体工程施工方案合理、完善的得6分,基本合理、完善的得4分,不完善、不合理的得最低分2分;临时工程施工方案、各分项工程施工方案、施工总平面布置方面,合理、完善的得4分;基本合理完善的得2分;不够完善、合理的得最低分1分。
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 6 工程施工质量保证措施科学合理,测量、监控等质量保证措施得当且切实可行,有具体的标准和检测方法(施工规范有具体要求的符合规范要求,施工规范无具体要求的提出的企业标准较先进的)表述清楚的得6分,基本合理、可行的得4分,不够合理、可行的得2分。
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 6 安全管理机构健全、保证体系与措施合理、得当的得6分;基本健全、合理、得当的得4分;不够健全、合理、得当的得2分。
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 4 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机构健全、措施合理得4分;基本健全、合理的得2分;不够健全合理的得1分。
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 4 总工期满足要求,各分项工程工期合理、施工均衡的得4分,基本合理、均衡的得2分,不满足总工期要求的不得分。
资源配置计划 4 施工设备选型和配套合理、保证性高,质量监控设备齐全、满足工程检验需要的得4分,基本合理的得2分,不合理的不得分
商务部分 投标报价 24 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价一致的,得最高分24分;
在评标基准价以上,每提高一个百分点,在24分基础上减3分;
在评标基准价以下,每减少一个百分点,在24分基础上减2分。
不足1%,内插,该项最低得分10分。
单价合理性 5 主要单价表符合常规计算方法,计算出的单价合理得3分;发生超出常规单价不均衡报价的每一处减1分,最低分0分。
单项费用与总费用吻合得2分,基本吻合的得1分,不吻合的不得分。
总价承包项目分解合理性 3 总价承包项目分解合理的得3分,基本合理的得1分,不合理的不得分。投标人信誉、业绩财务状况 13 诚信管理AAA得6分,AA得4分,A的得2分,无A不得分。
具有同类(包括规模与工程内容)工程项目施工经历1项的得0.5分,最高得5分,无同类施工经历不得分。提供了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全部财务报表,并且所有反映财务状况的资料数据可靠,无相互矛盾,财务状况良好得2分;财务状况一般得1分,未提供财务报表,数据有矛盾,财务状况较差的该项得0分。投标人1年内未出现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得7分;出现过较大以上事故的扣7分;出现过一般事故的每出现一次扣2分,最低分0分。
投标文件的编制水平及完整性 2 投标文件外观良好,外形尺寸、页码编排、装订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无算术错误,得1分,否则不得分;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内容按要求填写,得1分,否则不得分
项目经理任职资格与业绩 5 优秀项目经理得2分,具有2项(含)以上同类(包括规模和工程内容)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经验,得2分;2项以下得1分;无同类工程施工经验的不得分。在1年内未出现质量安全事故的得1分;出现过事故的得0分。
技术负责人任职资格与业绩 5 技术负责人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2分,不满足不得分。具有2项(含)以上同类(包括规模和工程内容)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经验的得2分,2项以下的得1分,无同类工程施工管理经验的不得分。在一年内未出现质量安全事故的得1分;出现过事故的得0分。
其他主要人员 2 配备的管理人员与技术工人齐全的得2分;基本齐全的得1分,不齐全的不得分。
二○○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第四篇:赣州市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办法
赣州市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办法(暂行)
赣市府发[2008]3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的招标投标活动,建立健康、有序的招标投标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招标投标实行预选承包商制度和“黑名单”制度。将投标企业信用作为评判是否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重要依据。监察部门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投标人招标投标活动违法行为记录系统。
预选承包商制度即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应当选择预选承包商作为投标人或承包人。“黑名单”制度即招标投标及中标履约不良行为记录、公示与处理制度。对不良行为记录达到警示程度的投标人限制其投标资格。
预选承包商制度和“黑名单”制度由市发改委会同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预选承包商名单”、“黑名单”由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市发改委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实行集中交易制度。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进入招标投标中心。第二章 招标范围
第六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或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国有投资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包括BT、BOT工程)、货物及设备采购、服务和特许经营等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项目5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公路施工项目200万元)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国产)、材料、药品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医疗设备的采购预算金额在市政府规定的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进口机电设备的采购一次进口在10万美元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科研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标准,但总投资额(不含征地、拆迁费用)在1000万元以上的;
(五)总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政府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主体的选择;
(六)总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组建者的选择;
(七)年经营额1000万元以上道路、供水、电力等经营权的选择。
低于上述规模标准,实行招标采购的,按国家现行相关法规执行。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向发改部门报送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或项目建议书时,必须同时拟定项目的招标方案以便核准。招标人应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进行招标。招标方案的内容包括:
(一)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的具体招标范围;
(二)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拟采用的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拟采用自行招标和拟采用邀请招标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三)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确需对招标方案作出调整的,应当到原批准机关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工程建设项目因特殊情况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或项目建议书时无法确定招标内容的,项目单位应在报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或项目建议书中予以说明,在初步设计完成后补报有关招标的内容并由发改部门核准。不需要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或项目建议书的项目,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方案,由发改部门核准。发改部门应当在核准招标项目5个工作日内,将核准情况报监察部门。第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因特殊情况可以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经发改部门批准后先行开展招标活动,但应在报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九条 必须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又不宜公开招标的;
(二)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三)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市重点项目的邀请招标由市人民政府批准或者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发展改革部门批准。其他工程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
第十条 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发改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相关工程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又不适宜招标的;
(二)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三)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四)施工(监理)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监理)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房屋建筑工程,该企业有直接控股的施工(监理)企业,或者该企业由施工(监理)企业直接控股,且相应施工(监理)企业的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六)在建工程追加的与主体工程不可分割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七)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八)只有唯一符合条件承包商或者供货商的;
(九)必须保持原工程建设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由原工程承包商承建的或者由原货物供应商供应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章招标和投标
第十一条 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必须在指定的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也可以同时在其他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但公告内容应当一致。
第十二条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地址、报名截止日期、招标项目的性质、规模、实施地点和时间、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以及获取文件的时间、地点、费用和办法等事项。自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少于5个工作日。
招标项目被取消或者招标公告所载事项发生变更时,招标人应当在原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上发布取消或者变更公告,招标人发布变更公告的,潜在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自变更公告公布之日起不少于3个工作日。
招标文件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上进行公告,且公告时间不少于3日。
第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包括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第十四条 工程招标应当实行资格后审制度,但经批准同意采用资格预审或者抽签定标的招标工程除外。
第十五条 拟采用资格预审的招标工程,招标人应当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向发改部门提出申请,经初审并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六条 推行示范文本制度。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家九部委2007年制定的《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结合本地本行业施工招标特点和管理需要,编制行业标准示范文本。按照示范文本编制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招标人提出与示范文本不一致条款的,应当作特别说明。
第十七条 招标人可以对发售的招标文件收取费用,其收费标准应当以项目的规模大小、招标文件的知识含量及其印制等实际发生成本为依据。国家和省规定了收费标准的,招标人应当遵守规定。
第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具有良好的信用和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另有要求的,投标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投标人可以委托有关单位编制投标文件,但同一个项目受托人只能接受一个投标人的委托。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协议的要求履行义务,严格保守委托人的商业秘密。
投标人委托有关单位编制投标文件的,应在标书上注明制标单位名称。
第十九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招标投标中心。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对密封情况进行核对并签收保存,但不得开启。
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重新招标后仍失败的,需要审批的项目,经原核准机关核准后可以不进行招标;不需审批的项目,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不进行招标。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投标文件:
(一)投标文件未在规定时间内送达到指定地点的;
(二)投标文件未按规定密封或者密封不严可能泄露的;
(三)投标人交纳的保证金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指定帐户的。第二十一条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另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各方组成的联合体,其资质等级和信誉等级按最低的一方确定。
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
第二十二条 联合体参加资格预审并获通过的,其组成的任何变化都必须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征得招标人的同意。如果变化后的联合体削弱了竞争,含事先未经过资格预审或者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使联合体的资质降到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最低标准以下,招标人有权拒绝。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串通投标和以他人名义投标中标无效。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包括下列行为:
(一)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
(二)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
(三)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四)投标人之间其他串通投标报价的行为。
投标人与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串通投标包括下列行为:
(一)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
(二)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向投标人泄露标底;
(三)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者招标人额外补偿;
(四)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预先内定中标人;
(五)其他串通投标的行为。
以他人名义投标,指投标人挂靠其他单位,或者从其他单位通过转让或者租借的方式获取资格或者资质证书,或者由其他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和签字等行为。第二十四条 实行投标和履约保证金制度。
投标人在投标时应交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
投标人中标后在签订合同时,应在合同中约定履约保证金交纳和返还内容,保证金额不超过中标合同造价的10%。中标人必须按合同约定事项和内容,完全履约到位,除遇地震等不可抗拒自然灾害因素影响外,中标人违背合同约定或未完全履约到位的,招标人将视情况予以部分没收或全部没收履约保证金。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五条 开标一般由招标人主持。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开标的,开标可以由招标代理机构主持。
开标、评标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截止时间和公开的方式在招标投标中心进行。开标、评标过程应在行政主管部门、招标投标市场管理部门等监督下进行。
第二十六条 招标实行合理低价中标原则,招标人可以自主选择评标定标办法,但须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法律法规规定了具体评标、定标办法及评分细则的,要遵照执行。第二十七条 评标专家对商务标的评审应当体现合理低价优先、遏止恶性价格竞争、预防过低价中标的原则。对信誉标和技术标评审应当体现对投标人综合择优、促进技术进步和发展建筑循环经济的原则。
技术标评分细则应体现投标人把握工程技术特点、难点的能力,解决施工技术难点的能力,以及深化或者优化施工图设计的能力。对在技术标中承诺采用经行政主管部门认证的新技术的投标人,应适当给予加分。提倡对技术标采用隐标方式评标。信誉标评分细则包括投标人的标准化体系认证情况、同类工程业绩、本地工程经验、预选承包商排名、投标人获奖情况、不良行为记录情况、质量安全生产情况、建设工程新技术(节能、节水、节地、节材与绿色环保技术)应用及认证情况、承包商履约评价综合指数等得分。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结合不同类别招标工程的特点,制定和推荐使用各类工程技术标编制要点和技术标评分细则。
评分细则中对得分的同一要素不得重复计分。评分细则由招标人提出,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认可后执行。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法定代表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署投标文件的建造师应当在投标文件中作出承诺和声明,承诺不提供虚假材料、不参与围标串标、不变更项目班子成员等,并声明一旦违背承诺,将无条件接受招标人、政府投资工程预选承包商委员会、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取消中标资格、解除合同、拒绝后续工程投标、清出预选承包商名录、不准继续在本市承接工程或者执业等处理。
第二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的专家应当由招标人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建提供的招标投标中心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投标人、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建设单位招标人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多于1人。专家的抽取和通知均应当在招标投标中心封闭场所内进行。专家原则上应当即时抽取、即时通知,并在规定时间参加评标。招标投标中心工作人员、行业主管部门监督人员、招标人代表和招标投标市场管理部门监督人员按照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要求,通过专家库计算机系统随机抽取正选和备选专家若干名,由各方签字确认。
专家抽取后,招标投标中心工作人员在招标人代表、行业主管部门监督人员、招标投标市场管理部门监督人员的见证下,立即通知被抽取专家,告知评标的时间和地点,但不得告知拟评标项目及有关情况。正选专家因故不能出席的,由备用专家按顺序替补。抽取的专家到场后,按名单核对其身份。
第三十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及有关规定独立评标,切实履行评标职责,全面完成评标工作。对评标中发现的违法或者其他不良行为,评标委员会应及时做出处理并报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评标结论应当通过评标委员会所有成员集体表决做出。禁止评标委员会成员将个人意见强加给他人,影响正常评标秩序和妨碍评标结论的公正性。
第三十一条 投标人应当以综合单价的形式,在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的前提下,根据企业自身的经营、管理水平和成本合理报价,不得以低于其企业成本的报价竞价。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设定合理投标价的上限和下限,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或者低于该合理投标价上限或下限的,投标文件无效。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并列入黑名单。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存在非正常一致的;
(二)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错漏之处一致的;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或者报价组成异常一致或者呈规律性变化的;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个人编制的;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班子成员出现同一人的;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
(七)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人投标的;
(八)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个人或者企业资金交纳投标保证金或者投标保函的反担保的;
(九)不同投标人聘请同一人为其投标提供技术或者经济咨询服务的,但招标工程本身要求采用专有技术的除外;
(十)评标委员会认定的的其他串通投标情形。
第三十三条 除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招标文件单列的无效标、废标情形外,评标委员会不得对投标文件作无效标或者废标处理。
评标委员会在做出无效标或者废标决定前,应当向当事人核实有关事项,将核实情况记录在案。无效标或者废标应当由评标委员会集体表决后作出。
评标委员会在否决所有投标文件前,应当向招标人核实有关情况,听取招标人意见。
第三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否决无效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有效投标不足三个,评标委员会可以视投标情况,作出以下评标结论:
(一)认为投标仍具有竞争力,推荐中标候选人;
(二)认为投标缺乏竞争力,或者根据本办法认定为围标串标的,否决所有投标,建议招标人宣布本次招标失败。
招标失败后招标人重新组织招标,或者按规定直接发包的,曾在本工程招标中提交缺乏竞争力投标文件、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或者参与围标串标的投标人不得再参与本工程投标或者承接工程。第三十五条 完成评标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提出明确的评标结论。
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招标人一般应当在15日内确定中标人;该时间内不能确定的,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日前确定。
若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文件缺乏竞争性,或者认为投标人涉嫌故意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的,或者按招标文件评标将严重影响评标的公平、公正性,评标委员会可不推荐中标候选人,并建议招标人重新招标。
第三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作出评标结论后,招标人或者投标人提出异议,要求进行复议或者重新组织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的,应当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复议或者重新组织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的,评标委员会只可就原评标结论的中标候选人进行推荐或者否决。否决原评标结论的中标候选人的,招标人应重新组织招标。
第三十七条 中标候选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经招标投标市场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对现场交易监督进行确认后,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2个工作日,在对公示结果无异议后,招标人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书面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招标人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前款中标通知事宜。中标通知书一经发出即发生法律效力。招标人擅自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书面合同。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的投标报价或者经评标委员会调整后的中标价为合同价;招标人与中标人不得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列入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的招标项目签订合同时,中标单位法人代表必须到场签订书面合同。
订立书面合同之日起7日内,招标人应当将合同报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行政监察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并将招标价格、中标人、中标价格等招标情况予以公示。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合同备案工作,及时纠正合同中的违法及不平等条款,维护合同双方的平等权利。
第三十九条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项目班子成员、机械设备配臵情况表应作为合同组成部分,必须在合同履行中落实到位。
招标人在进行资格预审、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与递交投标文件时,提醒投标单位若中标后,中标的建造师、施工员、质检员、材料员、造价员、专职安全员不得擅自变更,并且每月在施工现场工作不少于20天,总监理工程师在现场不少于10天,必须按合同约定的工期、造价保质保量完成施工和监理任务。投标人未按投标文件履行承诺的,招标人可以要求中标人承担违约责任,并提请行政主管部门对中标人做不良行为记录。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分工合作,切实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管。
发改部门负责对招标投标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依照审批权限核准建设项目招标方案和不招标申请并监督其具体实施;对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经济贸易、规划建设、水利、交通、信息产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监督工业、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水利、交通、信息产业等行业和产业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财政部门对招标投标项目涉及的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招标投标市场管理部门对进入招标投标中心的各类招标投标交易活动进行场内监督,重点对信息公开、专家抽取、交易秩序、执行工作纪律等进行现场监督,并负责场内的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
市重点工程办公室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市重点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
其他行政监管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负责监督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察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察,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四十一条 建立工程结算的通报和披露制度。负责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机关应当将审核后的竣工结算情况(包括工程款变更价款、调整材料价款)向监察部门、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审核报告的主要内容向公众披露。
第四十二条 规范材料调整价差。施工工期在6个月以上(含6个月)的招标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风险范围、风险费用计算方法以及风险范围以外的单价调整方法,不得设臵无限制性风险,在招标文件中必须明确招标工程的主要材料(如钢材、水泥、铜材、沥青、红砖等)当市场价格发生异常变动时,合同价款可作调整,并明确主要材料的名称、材料价格变动时限、幅度以及相应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第四十三条 严格控制变更项目的签证。签证内容要明确签证的名称、依据、变更部位、数量、单价、合计金额;签证人的意见和日期;齐全的署名和印章(包括现场的施工、设计、建设(业主)、监理单位四方有关人员签字并加章公章);价款签证必须符合合同约定的程序;计价签证变更价款累计超过概算价款的5%,且金额超过10万元,招标人应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如计价签证价款累计超过概算价款的10%,且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招标人应取得设计单位同意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经发改部门审批,报同级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四十四条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进入专家库的专家组织有关法律和业务培训,对其评标能力、评标表现、廉洁公正等定期进行综合评估,动态管理。
第四十五条 施工单位中标的建造师、施工员、质检员、材料员、专职安全员、造价员和监理单位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现场监理员,项目建设工期在半年以内的不得变更,工期在半年以上确需变更的,执行以下变更程序:
(一)中标变更人员因重大疾病变更的,变更单位向建设单位专题报告,生病人员在市内由招标人所在地人民医院统一出具证明,经建设单位核实,招标人提出同意变更意见,行业主管部门予以办理变更手续;申请变更单位重病人员在市外由所在医院出具相关证明,经招标人核实,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招标人提出同意变更意见,行业主管部门予以办理变更手续。经调查情况不属实的,申请变更的人员不得变更,差旅费用由申请变更单位承担,并记录其不良行为。
(二)中标人员因其它原因变更的,由变更单位向招标人提出申请,招标人派员进行调查核实,取得书面证明材料,如招标人经审核认为有必要变更的,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同意后给予变更。
(三)申请变更人员的资质等级、资质类别、业绩等情况必须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不得低于变更前人员条件,变更前与变更后持证上岗人员证书同时押在项目的招标投标主管部门,如房屋工程主体封顶或市政、装饰工程完成招标工程量的80%后一并退回。第四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对承包商的日常履约情况进行评价,评价报告应及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承包商履约评价指标将作为预选承包商录用、评标择优的重要依据。第四十七条 实施优质工程资金奖励制度。招标人应当在施工和监理招标文件及合同设臵有关履约评价、工程创优的奖励条款。奖励资金作为工程造价的组成部分。
对履约评价为良好及以上等级,工程造价和进度控制在合同范围内,并取得市级以上(含市级)优质工程质量奖的,建设单位可以分别给予施工、监理单位工程中标价0.5%—1.5%的奖励。对获得国家级优质工程奖项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奖励其一项规模相当的工程施工,奖励工程造价按照市内同类工程同一时期的市场平均价。奖励工程由项目主管单位提出,市发改委审核,市政府批准。第六章罚 则
第四十八条 列入“黑名单”的投标企业和个人,两年内取消其进入赣州市招标投标市场的资格。
第四十九条 参加招标投标的企业、个人和评标专家,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条 项目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行政监督部门及工作人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根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行政处分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依照本办法执行;本市过去有关招标投标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篇: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实施意见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实施意见(湖政发【2010】31号)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及省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浙政发〔2009〕22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紧迫感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优化公共资源配置的重要途径,是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提高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的有效手段,也是加强反腐倡廉建设、从源头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关键环节。近年来,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招标投标工作不断拓展,特别是2004年我市招投标统一平台建成运行以来,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力度不断加大。但随着这项工作的不断深入,也存在着建设单位规避招标、明招暗定、干预招标,投标单位串标围标、转包、违法分包,代理机构中介不中、相互串通,评标专家素质不高、评标不公等问题。这些问题严重损害了公共利益,损害了政府形象,也破坏了公共资源交易环境。因此,各级各部门一定要清醒认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全程监管,进一步促进我市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确保我市招标投标市场规范、有序、健康运行。
二、进一步落实责任,健全招标投标综合监管机制
要以改革创新的精神加强我市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完善规范高效、运转有序的协调议事机制和统分结合、执行有力的招标投标监督机制。
(一)完善规范高效、运转有序的综合协调议事机制
要按照《湖州市加强招投标统一平台建设的实施意见》(湖政发〔2004〕22号)规定的机构职能和责任分工,加快推进市招投标工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招管办”)的实体化运行。充实市招投标工作管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力量,健全组织领导体系。监察、发改、财政、国资、国土、建设、交通、水利等行业监督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履行“一岗双责”责任,选派骨干集中办公,充分发挥市招管办的指导、协调、管理和监督职能。
(二)健全统分结合、执行有力的招标投标监督机制
根据统分结合原则,完善由招管办总牵头,纪检监察和各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参与的招标投标行政执法监督机制,依法抓好行政审批、开标评标、签约履约、标后查处等各个环节,构建纪检监察部门执法监察、综合部门集中监管、行政主管部门业务监督、财政审计部门专项监督相结合的综合监管格局。完善招投标联席会议制度,集体合议疑难问题,协调处理复杂投诉,加大联合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的力度。充分发挥派驻廉政监察组在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廉政监督中的作用。
三、进一步强化监管,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具体行为
要按照应进尽进、规范交易、强化监管的基本要求,促进招标投标活动程序依法规范、过程公开择优、结果科学公正。
(一)坚持规模标准,确保应进尽进
各级各部门要明确招标投标的范围和标准,自觉将法律法规制度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和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的项目纳入招投标中心交易。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投资项目、国家融资项目或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公用事业项目以及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单项合同估算超过50万元人民币(含50万元人民币)或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含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工程),除国家、省市另有规定外,一律实行招标投标。其中市区范围内(含吴兴区、南浔区、湖州开发区、太湖度假区)的必须进市招投标中心实行招标投标。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除国家、省市另有规定外,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项目管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公开招标:①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50万元人民币(含1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②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含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③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含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④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①、②、③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含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工程建设项目在法律法规、有关规定限额以下或范围以外的,依照各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制度,以公开和择优为原则,规范程序、阳光操作。
各县参照上述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组织招标活动,也可以根据本县实际情况制定范围和标准,但不得缩小必须招标的范围。
(二)严格核准备案,规范项目操作
各级各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严格把好核准备案、市场准入、资格审查、规范操作等重要、关键环节。
发改委等项目审批部门在项目前期审批或备案时,应依法核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组织形式及相关要求,同时将核准的内容抄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对核准的内容需要作出变更的,应当重新办理核准手续。不涉及立项或备案的招标项目,由各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招标范围和方式。
建设、交通、水利、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招标项目,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即时办理备案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备案;对必须招标的项目未通过招标擅自先行施工的,不予办理施工许可等相关手续,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制度严肃查处。
建设单位的招标项目应当满足必要的条件,并根据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规范的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发售前,建设单位须将招标文件报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招标文件的发售,须在招投标中心进行。
招投标中心及各交易机构应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实施操作。
(三)加大监管力度,实行全程监控
各级各部门要根据招标投标工作的需要,依法制订、落实相应的监督制度和管理措施,使各项工作更加到位、务实、有力。
建设单位要高度重视招标投标工作,切实加强领导,自觉增强法治意识,坚持集体议事制度,遵守招标投标工作纪律,杜绝明招暗定、规避进场、化整为零等弄虚作假行为,严禁干预插手、暗箱操作、内幕交易、随意压缩时间或改变招标方式等违纪违规行为,严格做到应进必进、应招必招、应公开必公开,从源头上遏制违法违规行为。
各行政主管部门要重视招标投标过程的监督管理,着力解决借用资质、挂靠、围标抬标串标、中介不中、评标不公等突出问题;重点查处项目管理人员不到位、转包违法分包、随意变更工程设计或增加工程量、低中标高结算、签订阴阳合同等行为;严格管理资金拨付、结算审计、设计变更等环节,确保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按照合同严格履行。
四、进一步完善功能,促进招标投标活动规范高效运作
各级各部门要合力推进企业信用平台、评标专家资源平台和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提高招标投标工作科技化和规范化水平。
(一)完善招标投标活动信用体系
要依托电子政务系统,在坚持招标投标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和处理制度的基础上,完善招标投标市场责任主体及从业人员的信用记录制度,建立市场主体及其从业人员的各类信用记录资源共享机制,构建严格有力的市场准入和失信惩戒平台,使投标人的资格审查、中介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等方面的信息更准确、查询更便捷,促进招标投标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二)优化评标专家库管理机制
根据省里统一要求,进一步完善湖州市综合评标专家库,并尽快实现与全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联网。市综合评标专家管理考核办法由市招管办及相关行业监督部门制定,由市招管办统筹管理,相关行政监督部门负责资格审查和培训考核。评标专家抽取终端设置在招投标中心,有关单位根据需要随机抽取使用。市综合评标专家库与各县联网,资源共享。
(三)提高招标投标活动科技化水平
按照“整体谋划、严格论证、稳妥推进、分步实施”的招标投标电子政务发展要求,逐步实现信息发布、项目操作、数据统计和行为监控信息化。全面推行电子辅助评标,严格实行专家随机抽取及语音通知,加快推进投标报名资格审查信息化,积极探索网上招标投标,进一步提高招标投标的质量和效率。
五、进一步严肃纪律,加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分口严管、统分结合”原则,履行招标投标监督和查处职能。应将招标投标活动跟踪问效、责任追究制度列入本部门、本单位党风廉政责任制。
市招管办要充分发挥牵头协调作用,协调纪检监察和行政监督部门通过执法监察、专项检查、定期考核等方式,及时发现和纠正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狠抓招标投标疑难问题和违法违规行为的联合查处工作。
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加强从业人员队伍建设,强化职业道德教育,培训业务技术能力,完善行为考核机制,树立为民、务实、清廉、高效的良好形象,保障各项活动的公正、合法和高效。
相关部门、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在交易、服务、监管过程中发生不正确履行职责、不按照法定程序操作、不根据政策制度办事等行为,法律法规和规章已有责任追究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依照《湖州市招投标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严究责任。凡涉及整改、通报、党纪政纪处分或追究法律责任的,有关材料需送市招管办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