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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动物疫情监测和兽药饲料及动物产品(模版)
编辑:寂夜思潮 识别码:20-372944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4-10 16:02:51 来源:网络

第一篇:汕头市动物疫情监测和兽药饲料及动物产品(模版)

汕头市动物疫情监测和兽药饲料及动物产品

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制度

为加强我市动物疫情监测和动物饲料及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监督,规范畜牧兽医管理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在实施动物疫情监测和兽药、饲料及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根据《动物防疫法》、《畜牧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动物防疫检疫、兽药、饲料、农产品质量检测等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结合本市情况,制订本工作制度。

第一条 本工作制度中的监督抽查是指汕头市各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对生产、加工和销售的动物及动物产品,动物养殖和动物医疗等物品如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进行抽样检测,并对抽查结果依法作出报告和依法进行处罚的监督执法行为。

第二条 监督抽查包括定期例行监督抽查和不定期监督抽查两类。

第三条 汕头市畜牧兽医局负责全市监督抽查工作的管理、协调指导,汕头市动物防疫监督所具体负责全市监督抽查工作的实施,各区县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配合完成市局、市所下达的监督抽查任务。

第四条 被实施监督检查的单位(如饲料生产企业和经营店、兽药生产企业、兽药经营单位、动物诊疗机构、动物屠宰场点、动物交易市场等)和动物养殖场(户)有义务配合做好监督抽查工作。

第五条 负责监督抽查任务的承担单位应当按照上级下达的监督抽查计划,制定本单位的监督抽查方案。监督抽查方案应包括:受检单位范围、抽样范围、检测项目、抽样时间、抽样数量、抽样方式、检测依据及判定依据、复检及注意事项等。监督抽查方案应当科学、客观、公正,具有代表性和准确性。

第六条 各有关单位或个人对监督抽查中确定的动物及动物产品和被抽查人的名单必须严格保密,禁止以任何形式事先泄露和通知被抽查人。

第七条 实施抽查单位的抽样人员不少于2名,被抽查人所在地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指派人员协助抽样。

第八条 抽样人员在抽样前应向被抽查人出示《监督抽查通知书》(或相关文件),以及抽样人员的有效证件,告知监督抽查的性质、抽样方法等有关事项。监督抽检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九条 抽样人员要现场填写《监督抽查抽样工作单》。需要特别陈述的情况,在备注栏中加以说明。抽样工作单应分别加盖抽样单位和被抽样单位公章,并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查单位负责人(或见证人)签字,被抽查单位无公章或无法现场盖章的,可由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人员予以签字确认,并填写抽样日期。

抽样工作单一式三份,分别留存被抽查单位、抽样单位和检验单位。抽检样品按国家规定的官方抽样规程施行,抽取的样品应经双方签字确认后现场封样,封条由抽样单位自制。封条不可重复使用。抽取的样品1式3份,2份由抽样单位带回或委托被抽查人按照要求寄、送至检测机构,1份被抽检单位(或个人)存留。

第十条 由于某些原因导致无样品可抽的,被抽样人必须出具书面证明材料,由抽样人员予以确认,并在证明材料上签字。

第十一条 检测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农业部、或省农业厅制定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规定,制订有关样品的接收、入库、领用、检验、保存及处理的工作程序,并严格按工作程序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接收样品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受损及其他可能对检测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单的记录是否相符,对检测和备份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分类入库。必要时,在不影响样品检验结果的情况下,可以将样品进行分装或者重新包装编号,以确保不发生因其他原因导致不公正的情况。

第十三条 检测机构应当按照监督抽查方案中规定的方法进行检测。

第十四条 检验过程中若有样品失效或者其他情况致使检验无法进行时,必须如实记录,并有充分的证实材料。

第十五条 检验结果经确认后,检测机构应向被抽查单位或个人出具《检测检验结果报告书》,国家规定应该保密不能对外公布的除外。《检测检验报告书》内容必须齐全,检测项目和依据必须清楚,并与抽查方案相一致,检测检验结果必须准确,结论明确。

第十六条 被抽查单位和个人对监督抽查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检测检验报告书》之日起5日内,向检验方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并提交相关说明材料,同时抄送检测机构。法律法规对申请复检的时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逾期未提出书面复检申请 3 的,视为承认检验结果。

第十七条 复检应当对原样或备份样进行检测。复检工作原则上由原检测机构承担。复检结果与初次检测结果一致的,复检费用由复检申请人承担。

复检结果由承担复检工作的检测机构通知复检申请人,并报送复检申请人所在地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被抽检单位和个人要求样品另行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检测机构进行复检的,复检费由申请人承担。

第十八条 检测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按照监督抽查方案的要求及时间向汕头市畜牧兽医局报送监督抽查结果及报告。

第十九条 参与监督抽查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法、秉公执法、不徇私情,对被抽查的产品和企业名单必须严守秘密。

第二十条 检测结果在社会公开的,必经汕头市农业局(畜牧兽医局)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外公布或透露。检测结果不得用于商业用途。

第二十一条 检测机构应当严格按照监督抽查工作有关规定承担抽样及检测检验工作,应当保证检测检验工作科学、公正、准确。

第二十二条 检测机构应当据实上报检测检验结果和结论,不得瞒报,并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第二十三条 检测机构和参与监督抽查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及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篇:动物疫情监测制度

动物疫情监测制度

一、积极配合畜牧主管部门对本厂的畜禽做好疫病监测;

二、认真做好监测化验结果的记录填写;

三、每月对各畜舍进行一次口蹄疫、猪瘟等传染性疾病的临床检查工作,若发现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扑灭和控制,并报告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四、上述疫病的临床检查结果亦应认真做好记录;

五、饲养员在喂料后,应认真观察畜群进食情况,发现异常要及时进行处理,自己不能处理的要及时报告技术员;

六、技术员要每日早晚各巡视一遍畜舍,发现病情及时安排处理。

出入场管理制度

一、严禁将来源不明或没经过免疫的猪、牛、羊、禽、狗等动物带进场内;

二、食堂不准从场外购进偶蹄动物相关肉制品;

三、新购进的畜禽要先进行检疫,而后进入隔离舍,观察3—4周,经检查确实没有问题后,再经免疫,方可进入畜舍饲用;

四、对售出的畜禽,要严格把关,不合格的畜禽均不得售出;

五、已进入场区的所有车辆,都必须严格消毒,以杜绝外来病菌传入场内。

六、对病死畜禽的尸体应在技术员的指导下进行销毁;

七、进出人员要登记;

八、销售畜禽要登记。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制度

一、对所有死亡尸体及污染物要装入专用尸袋后,运至化尸池中销毁;化尸池要每月二次用活碱溶液消毒;

二、对需要解剖的病畜或死畜,必须在解剖室进行解剖,严禁在圈舍或房舍附近解剖;

三、对出现病畜或死畜的圈舍要彻底消毒,在下次转入前应再消毒一次;

四、粪便处理:对清理出来的粪便,应倒入化粪池。同时要用塑料薄膜覆盖,夏春秋三季应每周向粪池中喷洒一次灭蝇药,以防止蚊蝇的孽生。

动物疫情登记报告制度

一、当圈舍发现异常情况时,饲养员应及时请技术员前往诊断,弄清疫病类别,及时隔离患病动物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控制,并在1小时内报告企业负责人。

二、若有重大疫情出现,得到报告后,应在1小时内报告畜牧主管部门,并邀请有关专家前来指导防治及处理工作。

三、若周边地区有疫情发生,发现人应立即报告,企业负责人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研究制订防范措施,并在1小时内将有关情况上报上级畜牧主管部门。

四、当接到上级通报的疫情时,接报人应立即报告企业负责人,企业负责人应尽快制订防范措施,做到措施不过夜。

五、凡本厂发生的疫情,防疫员都应如实准确地做好记录,并及时上报。

兽药、药物使用管理制度

一、为了规范使用兽药、器械及生物药品的采购保管、使用,减少药物流失和浪费,特制定本制度;

二、保管员在新购药品、器械时,依据发票查清件数,根据产品保管要求分类存放。如有过期药品及时通知技术员,并对过期药品进行销毁;

三、取药必须凭处方取药,饲养员一律不准随便取药,保管员必须监督执行;

四、领取生物药品,如疫苗、血清、类毒素等需要低温保存的药品必须用保温箱装取,否则保管员不予领给;

五、对一些特殊药品、疫苗空瓶或受污染物品、场地,查清数量,依据要求派专人销毁和无害化处理;

六、兽医、防疫员对每一批新药,新疫苗,用前要做小范围试验,并对生产技术管理部书面上报试验结果,无异常方可大范围使用。对每次防疫一定要做好以下记录:疫苗名称、生产厂家、批准文号、使用牛只的阶段、头数、反应情况等,出现异常及时停止使用,报技术管理部,如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由使用者负责;

七、严禁使用国家规定中的禁用药品,严格执行药品休药期制度。饲料及饲料添加使用管理制度

一、凡进库玉米、豆粕、麸皮等必须保持保量,保证无毒霉变腐烂,无杂质、无水分超标等,各项指标符合饲料加工要求;

二、进库的添加剂必须有厂家的合格证,生产日期,使用说明;

三、禁止使用、存放添加未经农业部批准的饲料添加剂;

四、详细记录,保证每批饲料打有数字,查有记录;

五、不得突然更换饲料以防畜群应激;

六、未经厂部批准,打料员不准随意变动原料量,添加药物等;

七、执行先打先出原则;

八、执行配方,计量装袋,做到计量准确,定额装袋,误差不超过±5%;

九、做好料库的卫生、防鼠工作;

十、做好饲料供应,有事即时向厂长汇报。消 毒 制 度

一、规模养殖场应严格按照消毒规程进行场地消毒;

二、生活区:办公室、食堂、宿舍及其周围环境每月全面消毒一次;

三、生产区正门消毒池:每周至少更换池水、池药2次,保持有效浓度;

四、车辆:进入生产区的车辆必须彻底消毒,随车人员消毒方法同生产人员一样进行消毒;

五、更衣室、工作服:更衣室每周末消毒一次,工作服清洗时消毒;

六、生产区环境:生产区道路及两侧5米内范围、畜舍间空地每月至少消毒2次;

七、各栋畜舍门口消毒池与盆:每周更换池、盆水、药至少2次,保持有效浓度;

八、人员消毒:进入畜舍人员必须脚踏消毒池,手洗消毒盆消毒。

检疫申报制度

一、为有效防控动物疫病,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本养殖场的牲畜在离开本场前进行产地检疫申报;

二、本养殖场的牲畜在出场前2-3天(或当日)向当地报检点申报动物产地检疫;

三、申报检疫的动物必须经强制免疫和佩戴动物标识后,方可申报;

四、规模养殖场的动物经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检疫人员检疫合格后方可出场;

五、运输动物的车辆装载前和卸装后应清洗消毒,并取得动物运载工具消毒证明;

六、未经检疫的动物禁止调离本场,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实行隔离观察、治疗;

七、违反上述规定自觉接受《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猪场免疫程序

(一)生长肥育猪的免疫程序

1、日龄:猪瘟常发猪场,猪瘟弱毒苗超前免疫,即仔猪生后在未采食初乳前,先肌肉注射一头份猪瘟弱毒苗,隔1-2小时后再让仔猪吃初乳;

2、3日龄:鼻内接种伪狂犬病弱毒疫苗; 3、7-15日龄:肌肉注射气喘病灭活菌苗、兰耳病弱毒苗; 4、20日龄:肌肉注射猪瘟、猪丹毒二联苗(或加猪肺疫三联苗); 5、25-30日龄:肌肉注射伪狂犬病弱毒疫苗; 6、30日龄:肌肉或皮下注射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疫苗; 7、30日龄:肌肉注射仔猪水肿病菌苗; 8、35-40日龄:仔猪副伤寒菌苗,口服或肌注(在疫区首免后,隔3-4周再二免); 9、60日龄:猪瘟、肺疫、丹毒三联苗、二倍量肌注。

10、生长育肥期肌注两次口蹄疫疫苗。

(二)后备公、母猪的免疫程序

1、配种1个月肌肉注射细小病毒、乙型脑炎疫苗;

2、配种前20-30天肌肉注射猪瘟、猪丹毒二联苗(或加猪肺疫的三联苗);

3、配种前1个月肌肉注射伪狂犬病弱毒、口蹄疫、兰耳病疫苗。

(三)经产母猪免疫程序

1、空怀期:肌肉注射猪瘟、猪丹毒二联苗(或加猪肺疫的三联苗);

2、初产猪肌注一次细小病毒灭活苗,以后可不注;

3、头三年,每年3-4月份肌注一次乙脑苗,三年后可不注;

4、每年肌肉注射3-4次猪伪狂犬病弱毒疫苗;

5、产前45天、15天,分别注射K88、K99、987p大肠杆菌腹泻菌苗;

6、产前45天,肌注传染性胃肠炎、流行性腹泻、轮状病毒三联疫苗;

7、产前35天、皮下注射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灭活苗;

8、产前30天,肌注仔猪红痢疫苗;

9、产前25天,肌注传染性胃肠炎-流行性腹泻-轮状病毒三联疫苗;

10、产前16天,肌注仔猪红痢疫苗;

(四)配种公猪免疫程序

1、每年春、秋各注射一次猪瘟、猪丹毒二联苗(或加猪肺疫的三联苗);

2、每年3-4月份肌肉注射1次乙脑苗;

3、每年肌肉注射2次气喘病灭活菌苗;

4、每年肌肉注射3-4次猪伪狂犬病弱毒疫苗。

(五)其它疾病的防疫

1、口蹄疫:(1)常发区

a.常规灭活苗,首免35日龄,二免90日龄,以后每3个月免疫一次;

b.高效灭活苗,首免35日龄,二免180日龄,以后每6个月免疫一次。

(2)非常发区:

a.常规灭活苗,每年1、9和12月份各免疫一次; b.高效灭活苗,每年1和9月份各免疫一次。

2、猪传染性胸膜肺炎:仔猪6-8周龄一次,2周后再加免一次;

3、猪链球菌病:

(1)成年母猪:每年春、秋各免疫一次;(2)仔猪:

a.首免10日龄,二免60日,或

b.首免出生后24小时,二免断奶后2周。

4、蓝耳病:

(1)成年母猪:每胎妊娠期60天免疫一次灭活苗;(2)仔猪:14-21日龄免疫一次弱毒苗;(3)成年公猪:每半年免疫一次灭活苗;(4)后备猪:配种前免疫一次灭活苗。

第三篇:加强动物疫情监测工作

甘肃:临洮县加强动物疫情监测工作确保动物疫病防控工作上水平

发布日期:2011年11月15日来源:临洮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作者:为了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更好地开展动物疫病防控工作。临洮县高度重视动物疫情监测工作并将疫情监测工作作为关键环节,狠抓了三项具体措施落实。

一、抽查检测各乡镇免疫抗体效价。今年县疫控中心实验室对全县各乡镇的动物免疫效果进行抽样抗体监测,全年抗体合格率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乡镇占99%以上。

二、坚持流行病学调查。对全县疫情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流行病学调查。

三、对重点部位开展监测。制定“重点部位”监测方案,全县共选取了6个采样监测点,其中3个家禽养殖场,1个行政村,2个活禽交易市场,对6个具有养殖代表性的重点场所进行定期采样,全年跟踪监测,切实做到了解疫病发展流行趋势,达到控制疫情,消灭疫病的目的重庆:巴南区动物疫控中心提前完成2011年监测任务

发布日期:2011年11月16日来源:重庆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作者:为切实掌握巴南区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准确分析评估疫情风险,及时发出疫情预警通报,区动物疫控中心严格按照市、区文件精神,早部署,早安排,早行动,提前、超额完成了2011年动物疫病监测任务。

截止日前,巴南区共完成690份猪血清中口蹄疫抗体和猪瘟抗体监测,占全年任务的78.14%;完成190份猪血清中蓝耳病抗体监测,占全年任务的380%;完成710份鸡血清中禽流感抗体和新城疫抗体监测,占全年任务的80.68%;完成650份猪口蹄疫抗体和猪瘟抗体复核血清送样任务,占全年任务的108.33%和216.67%;完成190份猪蓝耳病抗体复核血清送样任务,占全年任务的380%;完成710份鸡禽流感抗体和鸡新城疫抗体复核血清送样任务,占全年任务的118.33%和236.67%。该区提前、超额完成了市农委下达的复核血清送样任务。截止10月,猪瘟全年抗体合格率为87.38%,猪瘟全年抗体合格率为80.15%、禽流感全年抗体合格率为86.20%、新城疫全年抗体合格率为78.87%。

7-9月,区动物疫控中心共对辖区内538头奶牛开展了结核病和布鲁氏菌病监测,监测出48头结核病阳性奶牛,布鲁氏菌病监测全部为阴性,并严格按照《牛结核病防治技术规范》对48头结核病阳性奶牛进行了扑杀和无害化处置,确保了该区奶产品质量安全。同期,区动物疫控中心还对2个肉牛养殖场户的8头肉牛、12个山羊养殖场户的58只山羊以及45个猪养殖场(户)的186头猪进行了布病监测,监测结果未发现布病阳性病例。江苏:姜堰市积极参加全省兽医系统实验室检测能力比对工作

发布日期:2011年8月12日来源:姜堰市畜牧兽医站作者:

为进一步加强实验室管理,提高兽医实验室检测诊断能力和水平,根据省疫控中心安排,8月9日我市畜牧兽医站实验室积极参加了全省兽医系统实验室检测能力比对工作。据悉,我市本次共进行了H5 亚型禽流感(Re-5株)、猪O型口蹄疫、猪蓝耳病三个项目的抗体检测比对试验。目前,我市三个检测项目的比对试验已在规定时间内全部结束,按照省兽医系统实验室检测能力比对实施方案的要求,出具的《动物疫病检验报告书》已通过邮政快递的方式上报给省疫控中心。

通过比对试验,将进一步规范我市兽医实验室的检测工作,锻炼检测人员的检测水平,提升我市兽医实验室待检样品的检测准确率,完善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的建设;最终的检测结果也将客观地评价我市兽医实验室的检测能力。

第四篇:2012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

2012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 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为做好2012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工作,取得积极成效,特制定本计划。

一、组织实施

各省(区、市)兽医主管部门负责《2012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的组织实施,并在完成本计划的同时,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辖区残留监控计划,监控数量不得低于本计划的20%。

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省级兽药监察所和我部指定的残留检测机构按照《2012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承担单位和监测重点》(附录1)承担检测任务。

水产品中兽药残留监控计划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我部指定的水产品质检机构承担相应检测任务。

二、抽检要求

(一)抽检活动要严格执行《官方取样程序》和《兽药残留抽样检测技术操作要点》(附录2,以下简称《操作要点》),并按要求填报抽样信息(附录3)。

(二)畜禽样品应从动物养殖场、屠宰厂抽取。其中进行鸡、鸡蛋和尿液中禁用药物检测的,从养殖场抽取的样品数量应占抽样总数的三分之一以上。牛奶样品应从奶牛养殖(户)、生鲜乳收购站抽取。

(三)应科学确定抽样方式,全年均匀抽样,不得采取某一时段集中抽样、集中或分期分批检测方式。除后续跟踪抽样外,不应对同一采样点重复抽样。

(四)兽药残留检测按照《残留检测方法和限量标准》(附录4)执行,确证方法按照我部发布的方法或参照国际公认的方法执行。

不得擅自变更检测方法和检测限,若确需对本计划已确定的检测限、检测方法进行调整,应事先向全国兽药残留专家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残留办)提交申请材料,并经核准后再进行检测。

(五)筛选方法应采用经我部备案的残留检测试剂盒。对于已发布了确证方法、并以筛选方法或定量方法检测出的阳性样品,应进一步进行确证检测,并以确证检测结果作为上报数据。

(六)各地要严格执行检测结果报告制度,按要求填报检测结果汇总表(附录5)。

(七)各地要严格执行阳性(超标)样品报告制度和阳性(超标)样品追溯制度。应在检测出阳性样品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检测报告报送抽样单位、同级兽医主管部门。及时启动后续跟踪抽样、检测程序,后续跟踪抽样比例为1:5,即每发现一个阳性样品,对被抽样单位连续跟踪抽样2次,每次5个样品。后续跟踪抽样检测样品数列入辖区残留监控计划。后续追踪检测结果应按要求填报表格(附录6)。

三、结果处理

各地要进一步强化超标产品的后续处理,其中,省级兽医主管部门要做好督办工作,样品来源所在地兽医主管部门接到农业系统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反馈的残留超标检测报告后,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及动物源食品中残留物质监控计划》(农牧发[1999]8号)启动追溯程序。

(一)根据残留超标样品反馈信息溯源动物养殖场,对养殖场用药情况进行核查,重点检查用药记录和库存兽药产品。

(二)发现养殖用药不规范,未执行休药期等问题要提出改正措施,并监督整改。

(三)发现假劣、违禁兽药要收缴销毁,并将该类产品情况通报标称企业所在地省级兽医主管部门和本地省级兽医主管部门。

(四)标称企业所在地省级兽医主管部门要依法对生产企业组织核查、处理。本地省级兽医主管部门要对进入本辖区的同批产品依法组织清缴。

(五)处理结果应报省级兽医主管部门,并做好调查处理记录,记录存档2年以上。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残留超标检测报告的处理结果应按原渠道及时反馈。

四、工作要求

(一)承担抽样和检测任务的单位要密切配合,及时沟通情况,按照《操作要点》的要求完成检测样品的抽样、登记、保存、交接和检测工作。

(二)承担检测任务单位应于4月底、6月底、9月20日和11月30日前将检测结果分析报告、填写后的附表

3、附表5和附表6的纸质材料和电子版分次上报残留办。

(三)残留办负责兽药残留检测结果汇总和监控计划执行情况的总结上报工作。阶段性工作总结和全年工作总结分别于2012年7月15日和12月10日前上报我部兽医局。

(四)各地要高度重视本计划组织落实工作,在做好协调、督促检查的同时,对承担抽样、检测单位给予必要支持。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强化措施,充分发挥兽药残留监控效能,保障动物产品安全。同时,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反馈我部兽医局和残留办。

附录:1.2012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承担单位和监测重点

2.兽药残留抽样检测技术操作要点 3.抽样信息汇总表 4.检测方法及残留限量 5.检测结果汇总表

6.阳性样品追踪检测结果汇总表

第五篇:2014年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

2014年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青岛科标

为加强兽药残留监控,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我部制定了《2014年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附件1,以下简称《监控计划》),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实施

我部负责全国兽药残留监控组织实施工作。各省(区、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兽药残留监控组织实施工作,在组织完成国家计划的同时,应制定实施辖区兽药残留监控计划,监控数量不得低于国家计划的20%。

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省级兽药监察所和我部指定的兽药残留检测机构按照《监控计划》承担检测任务。

水产品中兽药残留监控计划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农业部指定的水产品质检机构承担相应检测任务,抽样、检测结果报送及发布、阳性结果查处程序及要求按《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二、抽检要求

(一)抽检活动严格执行《官方取样程序》和《兽药残留抽样检测技术操作要点》(附件2,以下简称《操作要点》),并按要求填报抽样信息(附件4)。

(二)畜禽样品从动物养殖场、屠宰厂抽取。其中,进行鸡、鸡蛋和尿液中禁用药物检测的,从养殖场抽取的样品数量应超过抽样总数的三分之一。牛奶样品从奶牛养殖(户)、生鲜乳收购站抽取。

(三)科学确定抽样方式。全年均匀抽样,不得采取某一时段集中抽样、集中或分期分批检测方式。除后续跟踪抽样外,不应对同一采样点重复抽样。

(四)兽药残留检测按照《兽药残留检测方法和限量标准》(附件3)执行,确证方法按照农业部发布的方法或参照国际公认的方法执行。

各地不得擅自变更检测方法和检测限。确需对本计划已确定的检测限、检测方法进行调整的,应事先向全国兽药残留专家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残留办)提交申请材料,并经核准后再进行检测。

(五)筛选方法采用经我部备案的残留检测试剂盒。对于已发布了确证方法、并以筛选方法或定量方法检测出的阳性样品,应进一步进行确证检测,以确证检测结果作为上报数据。

(六)各地要严格执行检测结果报告制度,按要求填报检测结果汇总表(附件4)。

(七)各地要严格执行阳性(超标)样品报告制度和阳性(超标)样品追溯制度。在检测出阳性样品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检测报告报送抽样单位、同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及时启动后续跟踪抽样、检测程序,抽样比例为1:5,即每发现一个阳性样品,对被抽样单位连续跟踪抽样2次,每次5个样品。后续跟踪抽样检测样品数列入辖区残留监控计划。后续追踪检测结果按要求填报表格(附件4)。

三、结果处理

各地要进一步强化超标产品的后续处理,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做好督办工作,样品来源所在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接到农业系统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反馈的残留超标检测报告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及动物源食品中残留物质监控计划》(农牧发[1999]8号)启动追溯程序。

(一)根据残留超标样品反馈信息溯源动物养殖场,对养殖场用药情况进行核查,重点检查用药记录和库存兽药产品。

(二)发现养殖用药不规范,未执行休药期等问题要提出改正措施,并监督整改。

(三)发现假劣、违禁兽药要收缴销毁,并通报标称企业所在地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本地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四)对使用违禁兽药的动物及其产品要监督养殖场和屠宰企业进行无害化处理。

(五)标称企业所在地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对生产企业组织核查、处理。本地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对进入本辖区的同批产品依法组织清缴。

(六)处理结果报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并做好调查处理记录,记录存档2年以上。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残留超标检测报告的处理结果按原渠道及时反馈。

四、工作要求

(一)承担抽样和检测任务的单位要密切配合,及时沟通情况,按照《操作要点》的要求完成检测样品的抽样、登记、保存、交接和检测工作。

(二)承担检测任务单位于4月底、6月底、9月20日和11月30日前将检测结果分析报告、填写后的附表

3、附表5和附表6的纸质材料和电子版分次上报残留办。

(三)残留办负责兽药残留检测结果汇总和监控计划执行情况的总结上报工作。阶段性工作总结和全年工作总结分别于2014年7月15日和12月10日前上报我部兽医局。

(四)各地要高度重视监控计划组织实施工作,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强化措施,充分发挥兽药残留监控效能,保障动物产品安全。同时,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反馈我部兽医局和残留办。

汕头市动物疫情监测和兽药饲料及动物产品(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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