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施工索赔的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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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索赔的注意事项
核心内容:施工索赔有哪些注意事项?承包人在合同约定时间提出索赔,并且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协商未成才通过诉讼途径。施工索赔的证据和解决方式有哪些?法律快车小编在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一)施工索赔须注意的事项
1、索赔时效。索赔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必须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出索赔。
2、承包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否则可能会丧失索赔利益的实现。
3、施工索赔实现的关键是承包人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
4、施工索赔是单方主张权利要求,经对方签字确认后即成为工程签证,在双方未能协商一致的情况下,通过诉讼是施工索赔最后的救济手段。
(二)施工索赔证据
索赔证据是关系到索赔成败的关键。只有在保存好完整的原始资料的情况下,才能将每一项索赔项目分初步设计图纸、施工图或设计变更的图纸、业主的书面指令、洽商记录和信函文件或每周例会纪要的记录、增加费用或支出的原始合同、单位以及实物照片等整理成证据,来证明索赔的成立,以争取索赔成功。施工索赔证据如下:
1、招标文件、投标书、中标通知书、工程预算书、工程量清单、施工合同及附件、工程图纸、技术规范、设计文件及有关技术资料、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开工报告、工程竣工质量验收报告。
2、工程各项有关设计交底记录、变更图纸、变更施工指令。
3、工程各项经发包人、监理工程师签字的签证。
4、工程各项会议纪要、协议、往来信件、指令、信函、通知、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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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施工计划及现场实施情况记录、施工日报及工长日志,备忘录。
6、工程送电、送水,道路开通、封闭的日期记录。
7、工程停水、停电和干拢事件影响的日期及恢复施工的日期。
8、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拨付的日期及数额记录。
9、工程有关施工部位的照片及录象。
10、每天的天气记录,工程会计核算资料。
11、工程材料采购、订购、运输、进场、验收、使用等方面的的凭据。
12、国家、省、市有关影响工程造价、工期的文件。
(三)施工索赔的解决方式
可以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程序,由承包人提出,经双方友好协商、调解解决。承包人还可以委托长济律师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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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施工索赔浅析
施工索赔浅析
作者:文胜尧
中交四公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摘要:所谓工程索赔是指在工程合同履行中,合同当事人一方由于另一方未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或者应当承担的风险而遭受损失,但按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对方承担责任,因而向对方提出补偿要求的行为。为了成功进行索赔,降低合同风险,减少企业损失,本文作者对工程索赔的具体操作流程和相关原因进行分析,并对其提出了相关建议,希望能对广大工程技术人员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关键词:工程索赔、合同、程序、注意问题、管理
1、引言
在土木工程施工领域中,索赔这个词越来越被人们所熟悉与接受。索赔是指在建设工程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合同一方就对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所规定义务而受到损失,向对方提出赔偿损失的要求。索赔是双方利用合同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是一种合理的权利主张。工程实践中,合同各方都难免会有未履行好合同义务的情况,对于合同文件的解释也可能有多种异议,所以索赔事件时有发生。为了成功进行索赔,降低合同风险,最大限度地减少企业损失,如何以清晰的思路来处理工程施工索赔以及处理过程中要注意哪些问题,就成了我们工程技术管理人员首要解决的问题。
2、工程索赔发的原因及起止日期计算方法 施工索赔主要是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 2.1延期发出图纸及相关文件产生的索赔
承包方在接到中标通知书28天内,发包方应向承包方提供图纸、技术规范及其它相关资料,并且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方进行设计交底。如果承包方在接到中标通知书28内未收到发包方送达的上述文件资料,承包方可依据合同进行索赔,接到中标通知书后第29天为索赔起算日,收到上述相关文件资料的日期为索赔结束日。2.2工程变更导致的索赔
工程部分项目已进行施工,由于设计缺陷或发包方对工程项目提出新的功能要求,就需要对工程项目进行变更。这类索赔的计算方法为承包方收到监理工程师书面变更指令或发包方下达的变更图纸日期为起算日期,变更工程完成日为索赔结束日。此类索赔涉及工期及费用索赔。2.3不可预见引起的索赔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有许多情况是有以验的承包商难以预见的,如地质情况等。该类事项一般会增加工程量或改变施工工艺。索赔计算方法为承包商未预见的情况开始出现的第一天为起算日,终止日为索赔结束日。
2.4恶劣气候条件导致的索赔
该类索赔的计算方法以恶劣气候条件开始影响的第1天为起算日期,恶劣气候条件终止日为索赔结束日。此类索赔一般牵涉到工期索赔及费用索赔。2.5由外部环境引起的索赔
属于发包方的原因,由于外部环境影响,如征地拆迁等。以施工计划受到影响的第1天为起算日,外部环境影响消失日为索赔结束日,该类索赔一般涉及工期及工程机械停滞费用索赔。2.6监理工程师指令导致的索赔
以收到监理工程师书面指令为起算日,按其指令完成某项工作的日期为索赔结束日。2.7其它原因导致的索赔
其它原因导致的索赔如国家政策的调整、新的法律法规出台、技术规范的更新、定额、取费、税费变化上涨增加工程造价;社会**、政治危机等影响工程正常持续进行、停工导致承包商利益损失。这类索赔的计算视具体情况确定索赔起算日和结束日。
3、工程索赔的处理原则
承包方必须掌握有关法律政策和索赔意识,进行索赔须做到: 3.1有正当的索赔理由和充分的证据
各种合同、协议、图纸、招标文件、经发包方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工程实施计划、双方的往来信涵及各种会谈纪要等都是索赔的依据。
3.2索赔事件发生后,须准确、合理地记录索赔事件并计算索赔工期、费用。
4、索赔程序 4.1提出索赔意向
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承包方应向监理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表示对此事件要求索赔,逾期提出时,监理工程师有权拒绝承包方的索赔要求。4.2提交索赔申请报告及有关资料
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承包方应着手准备收集索赔的证据,计算损失工期及费用,在28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索赔申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4.3审核索赔申请
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商的索赔申请后28天内应给予答复,如在此期间内未给予答复或未对承包商作进一步要求,则视同索赔已经认可。4.4持续性索赔事件
当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商应阶段性地向监理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出索赔有关资料和最终的索赔报告。4.5同期记录
索赔意向书提交监理工程师后,就应从索赔事件起算日起至索赔事件结束日止,认真做好同期记录,并经现场监理签认,同时还应留存好现场影像资料。同期记录的内容有:事件发生及过程现场实际状况、导致现场人员机械设备闲置清单、对工期的延误、导致费用增加的项目及所用的工作人员、机械、材料数量、有效票据等。
5、最终的索赔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5.1索赔申请表:填写索赔项目、依据、证明文件、索赔费用及工期。5.2经监理工程师批复的索赔意向书。
5.3编制说明:索赔事件的起因、经过和结束的详细描述。
5.4附件:与本项费用或工期的有关的各种往来文件,包括承包商发出的与工期和费用索赔有关的证明材料及详细计算资料。
6、注意事项与建议 6.1注意事项
承包商应加强索赔的管理,承包商应建立健全索赔台帐或档案,由于索赔是合同管理的重要环节,也是挽回成本损失的重要手段,所以随着建筑市场的建立和发展,索赔管理将成为项目管理中越来越重要的问题。承包商只有加强索赔管理,才能使各项索赔变为现实,对处理索赔问题的高低,体现了承包商对项目管理水平的高低。6.2建议
目前,我国的法律尚不健全,有法不依的现象很严重,合同的法律环境不是很好,关于索赔问题在合同签定和工程实施中问题较多,索赔管理的成效不显著。我国目前建筑行业对承包商不利,市场竞争激烈,过于向发包方倾斜,发包方在合同中经常会提出比较苛刻的合同条件,而承包方迫于生计,只能接受这样的合同条件。在工程中,承包商处于被动地位,常为了搞好关系,而不能认真执行合同,不敢向发包方提出合理的索赔要求,即使承包商想严格执行合同,由于各方面的原因,也无法达到目的。所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旦预计有索赔事件发生,承包方应提醒发包方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尽量避免索赔事件的发生。一旦不可避免地发生了索赔事件,承包方也应采取积极的态度,协助发包方防止事态扩大,把损失降到最低。以便日后承包方与发包方在一种愉快和谐的氛围中处理索赔。
第三篇:工程索赔注意事项
工程索赔注意事项
一、工程索赔的概念
索赔是在工程承包合同履行中,当事人一方由于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而遭受损失时,向另一方提出赔偿要求的行为。在工程承包市场上,一般称工程承包方提出的索赔为施工索赔,即由于业主或其他方面的原因,致使承包者在项目施工中付出了额外的费用或造成了损失,承包方通过合法途径和程序,通过谈判、诉讼或仲裁,要求业主偿还其在施工中的费用损失的过程。
二、工程索赔的分类
1、按照干扰事件分类: ①、工期拖延索赔;
注: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提出的合理工期延长(又对工程有重大影响的)要求的无理拒绝,施工单位应及时复文,重申工期延长的理据。如工期要求再次被全部否定,则应采取果断措施向建设单位及监理提出因此而停工的通知,并声明由此而引致的一切责任由建设单位负责。避免整个工程完工后(实际已造成工期违约时)才对导致超期完工原因的责任归属进行争论的被动局面的出现。
②、不可预见的外部障碍或条件索赔; ③、工程变更索赔;
注:对于一些设计变更及修改较多的工程,如果合同中无条款明确对每份变更提交影响工期及增加造价报告的时间限制,施工单位也应定期(每季)对其进行整理、汇总并编制变更、修改工程的预算,及时送出给监理及建设单位予以签认。这样做好处有二:首先可避免因修改变更过多,到工程完工结算时才对其进行整理,会遭遇收集不齐全的问题,而使施工单位蒙受经济损失;其次是可使施工单位对工程成本支出做到心中有数,根据对每季统计出的设计变更及修改工程量进行汇总,可清楚地知道其引致的工程造价变化是否达到调整合同工程款拨付比例及方式的限度(如果施工合同有约定因增加工程造价超过合同造价一定比例,付款方式及比例另行调整的话),如果达到调整条件,施工单位还可及时提出申请,减少施工单位资金的压力。
此外,不断的设计变更和修改对工期的影响也不可忽视。对于手续完备(注意:由工程设计人签字盖章,同时经建设单位盖章认可的变更、修改方为手续完备,仅上述其中一方认可的不可作为有效的变更、修改文件)的工程设计变更修改,施工单位应及时对其作出工期延误程度的评估,在编制定期变更、修改工程预算的同时,提出合理、明确的工期顺延要求。因为阶段性地解决问题,有利于施工单位把握建设单位的意图,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应对,避免问题的长期积累,且已是既成事实的情况下,造成施工单位在谈判上处于相对劣势的被动局面。
④、工程中止索赔;
⑤、其他索赔(如货币贬值、物价上涨、法令变化、建设单位推迟支付工程款引起索赔)等 注: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在符合施工合同“关于工程款支付”条文规定的条件下,应及时取得监理工程师对支付条件已经满足的确认,并开具支付证明书以便向建设单位提出工程进度款的支付申请。在此,要特别注意监理工程师出具的“支付证明书”所签具的满足支付条件的日期,因为此日期是施工合同中约定的支付工程款合理期间的起算点,超出此期间支付的,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在工程款拖欠严重的情况下,施工单位甚至可明确知会建设和监理单位:如在一定的期限内还未收到施工单位按合同应收的工程款,将在某一确定的日期实施停工。需注意,当真的发生停工情况,应做好开始停工日期的确认,并提交因停工而造成的窝工人数和机械呆置的清单等导致直接经济损失的统计表给监理工程师签认,如遇监理工程师不肯签认的情况,则施工单位须求诸于公证机关予以公证,以利日后作为索赔的依据。2.按合同类型分类: ①、合同规定的索赔;
注:施工合同的签订只是表明当事人就合同内容达成合意而使合同成立,但并不意味合同立即生效。
②、非合同规定的索赔 ③、道义索赔 3.按索赔要求分类: ①、工期索赔;
注:在施工过程中遇到一些因建设单位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如因建设单位未及时提供必要的设计图纸等造成停工的情况),“根据《合同法》关于合同协作履行的原则:1)当事人之间要互通情况,互相照顾,及时向对方介绍履行的进程,以便及时发现问题,迅速解决问题;2)如因客观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当及时向对方通报,双方都应采取措施加以补救,尽量减少损失。”⑤施工单位事先应提醒建设单位及监理注意此情况,当现实问题出现后,要让其确认此事实同时作出工期延长申请,如遇建设单位对此拒不签认延长工期的情况,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和以后的工期索赔提供证据,施工单位可向公证机构提出对此事实及因此而影响的具体时间作出公证申请,并办理公证。此工期延迟事实消除后,施工单位应及时对因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开列清单,知会并尽力使建设单位及监理予以确认。因为《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②、费用索赔等。4.按索赔起因分类: ①、建设单位违约索赔;
注:一般情况下,造成工程迟迟未能正式开工的原因大多是由于办理该工程的施工许可证手续未能完善等原因造成的,而通常这种局面是因为一些应由建设单位提供的证件材料不全(如因建设用地开发商改变而引致的土地产权转移手续未办好等)造成的。施工单位在此段时间发生的临时用水、临时用电、进驻人员的工资费用也是一笔不少的数目。对于此类因建设单位造成的非正常支出,施工单位应把每天的费用开支清单详细列出,并发文建设单位予以确认(注意这里只是对每天的费用予以确认,至于计费的时限就以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场地移交书的日期开始至本工程开工报告正式签定日期为止)。②、合同错误索赔; ③、合同变更索赔;
注:在施工过程中,如果遇到建设单位指令增加附加工程项目,要求施工单位提供合同以外的服务项目时,“由于合同中有索赔有效期的规定,在实际工作中,合同变更必须与提出索赔同步进行,甚至先进行索赔谈判,待达成一致后,再进行合同变更。” ④、工程环境变化索赔;
注:因自然灾害影响或业主方面的原因导致没能如期向承包商移交合格的、可以直接进行施工的现场,承包商可以提出将工期顺延的工期索赔或由于窝工而直接提出经济索赔。例如:甲方提供的施工场地条件与合同条款约定出入较大,使乙方重新布置施工平面,场地的变化改变了原提供的施工运输通道,新提供的运输通道需要搭设设45米隔离栏档板,以保证学校学生及居民的安全,甲方应承该项措施费用。⑤、不可抗力因素索赔等。
注:不可抗力发生后,在合理的期限内,提供有关机构的证明,以证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及其影响当事人履行合同的具体情况,这种证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三、工程索赔依据
《民法通则》、《合同法》以及《全民所有制建筑安装企业转换机制实施办法》等都有涉及工程索赔的条款,可以作为推行工程索赔的法律依据。
1、《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的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里所指的民事责任是根据法律规定在民事上应负的给付义务。这种给付义务包括一般民事义务和侵权行为或债务不履行所造成的赔偿义务。根据民事责任原则,在《民法通则》第111条对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作了如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第11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违反合同的现象屡屡发生,这种违反合同的现象可能是合同内的因素,也可能是合同外的因素;可能是发包人故意行为,也可能是客观原因,发包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合同。无论什么情况,只要是发包人的责任使建筑企业遭受到合同价款以外的损失或影响工期,建筑企业就可以依法要求发包人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这种要求赔偿权,就是依法索赔权。
2、《合同法》第107条至114条也有上述类似规定。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发包的过错,建筑企业可以依据这些条款向发包人要求其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这种要求即为索赔。另外,《合同法》第286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对其“优先受偿权”的司法解释,为建筑企业的索赔提供了优先受偿的法律支持。《合同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3、国家建设部、国家体改委和国务院经贸办发布的《全民所有制建筑安装企业转换经营机构实施办法》第34条规定,要“按照国家惯例,建立工程索赔制度。”第6条规定,“对于建设资金不足,物资供应短缺的工程,企业有按照合同规定追究违约责任,并有权调整施工进度。”第7条规定,“工程的承包价格应有企业与发包单位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通过投标竞争,在双方签定的工程承包合同中规定。在工程施工中如发生工程量变化,设计变更等,企业有权要求按有关规定调整预、决算。”上述条款也可作为建筑企业向发包人要求索赔的依据。
四、施工索赔的机会
施工索赔是一项涉及面广、学问颇深的技巧,是承包商保护自己并获取利益的手段。承包商在事业上的成功,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是否善于索赔。而在施工管理中能否及时、全面地发现潜在的索赔机会是索赔工作的前提条件,作为索赔工作人员必须具有丰富的施工管理经验,熟悉施工中的各个环节,通晓各种建筑合约和建筑法规,并具有一定的财会知识,才能全方位的捕捉潜在的索赔机会。实际上,施工索赔机会存在于项目施工的全过程。
(一)、业主的行为潜在着索赔机会。
1、因业主提供的招标文件中的错误、漏项或与实际不符,造成中标施工后突破原标价或合同包价造成的经济损失;
注:交给承包商的标书中图纸或工程量表有时难免会出现错误,如果由于改正这些错误而使施工费用增加或工期延长,承包商有权提出工期和费用的索赔。这些错误包括:
①、设计图纸与工程量表中的要求不符;定额外用工用料,如在墙壁和楼板上人工凿洞等均不包括在施工图预算内,可计算现场签证费用;
当地定额站公布的材料市场预算价格,是否已包含安装费、管理费等费用; 工完场清是指的垃圾清理,即垃圾堆放甲方指定地点,不包括垃圾外运。
对地方矛盾协调费、技术措施费、抢工费等一般以实际发生签证计;下浮比例一般以招投标定的比例计。
②、现场条件与设计图纸要求相差较大,大量增加了工程量;
③、纯粹的工程量错误。
④、图纸中疏漏、错误、不明、不祥、不符合实际、各专业之间相互冲突等问题。对于固定总价合同,清单漏项,不增加费用;一般情况下不能以清单漏项向业主索赔的,承包商认为这图纸不明确,属于设计变更,应该费用增加。通常采取原图纸完善、变更或干脆取消。)
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明确,工程量清单中的风险分担,建设方承担量的风险,承包商承担价的风险,漏项归根结底也是量的风险,所以漏项问题看似建设方的责任。但由于与固定总价合同形式的结合使用,清单的量的风险实际也是由承包商承担。清单计价规范中说明:合同中综合单价因工程量变更需调整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应按照下列办法确定:
①工程量清单漏项或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相应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②由于工程量清单的工程数量有误或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2、业主未按合同规定交付施工场地;
注: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进驻施工现场时,建设单位是否提供按合同规定的开工条件,否则,施工单位有权拒绝进驻。
3、业主未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土地征用、青苗树木补偿、房屋拆迁、清除地面、架空和地下障碍等工作。导致施工场地不具备或不完全具备施工条件;
4、业主未按合同规定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约定地点,或虽接至约定地点但没有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注:供水、供电是否满足施工需要?
5、业主没有按合同规定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或施工场地内的主要交通干道、没有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没有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6、业主没有按合同的约定及时向承包商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或者提供的数据不符合真实准确的要求;
7、业主末及时办理施工所需各种证件、批文和临时用地、占道及铁路专用线的申报批准手续而影响施工;
8、业主未及时将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商;
9、业主未及时组织有关单位和承包商进行图纸会审,末及时向承包商进行设计交谈; 10.业主没有妥善协调处理好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接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而影响施工顺利进行;
11、业主没有按照合同的规定提供应由业主提供的建筑材料、机械设备;
12、业主拖延承担合同规定的责任,如拖延图纸的批准、拖延隐蔽工程的验收、拖延对承包商所提问题进行答复等,造成施工延误;
13、业主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数量支付工程款;
注:此时承包商不仅要求支付应得款项,而且还有权索赔利息,因为业主对应支付款的拖延将影响到承包商的资金周转。)
14、业主要求赶工;
注:当工程遇到不属于承包商责任的事件发生,或改变了部分工程的施工内容而必须拖延工期时,业主基于某种考虑(如为了按期完成国家下达的投产指标)坚持不予展延,这就迫使承包商加班赶工,在施工现场不合理的投入较多的机械和劳务,虽然总进度上可能加快,但由于现场施工条件的限制,机械和人工可能发挥不了应有的效率而导致成本的增加。为此,承包商除可以要求因工期延误造成的损失外,还可以提出对赶工措施费、降效损失费、新增设备租赁费等方面的补偿要求。
15、业主提前占用部分永久工程;
注:工程实践中经常会出现业主从经济效益方面考虑将部分单项工程提前使用,或从其他方面考虑提前占用部分分项工程。如果不是按合同中规定的时间,提前占用部分工程,而又对提前占用会产生的不良后果考虑不周,将会引起承包商提出索赔。
16、因业主中途变更建设计划,如工程停建、缓建造成施工力量大运迁、构件物质积压倒运、人员机械窝工、合同工期延长、工程维护保管和现场值勤警卫工作增加、临建设施和用料摊销量加大等造成的经济损失;
17、因业主供料无质量证明,委托承包商代为检验,或按业主要求对已有合格证明的材料构件、已检查合格的隐蔽工程进行复验所发生的费用;
18、因业主所供材料亏方、亏吨、亏量或设计模数不符合定点厂家定型产品的几何尺寸,导致施工超耗而增加的量差损失;
19、因业主供应的材料、设备未按合约规定地点堆放的倒运费用或业主供货到现场、由承包商代为卸车堆放所发生的人工和机械台班费。
注:第17~19条甲供材料的进场时间、数量、质量等等,都应做好详细记录。甲方指定或认可的材料或采用新材料,实际价格高于预算价(或投标价),按合同规定允许按实补差的,应及时办理价格签证手续。20、指定分包商违约。
注:指定分包商违约常常表现为未能按分包合同规定完成应承担的工作而影响了总承包商的工作。从理论上讲,总承包商应该对包括指定分包商在内的所有分包商行为向业主负责。但是实际情况往往不那么简单,因为指定分包商不是由总承包商选择,而是按照合同规定归他统一协调管理的分包商,特别是业主把总承包商接受某一指定分包商作为授予合同的前提条件之一时,业主不可能对指定分包商的不当行为不负任何责任。因此总承包商除了根据与指定分包商签订的合同索赔窝工损失外,还有权向业主提出延长工期的索赔要求。
第四篇:施工索赔报告
亳州市南扩一路(汤王大道~~京九铁路)项目施工损失报告
致: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南扩一路项目经理部
我方承建亳州市南扩一路(汤王大道~~京九铁路)项目,2014年2月10日整改结束,到2014年3月14日未动工,我方机械、人员进入工地现场,到目前由于项目部材料不到位、原材料未及时送检、技术交底不明确引起的机械人员停工、窝工等现象,给施工队带来直接的经济损失,现将工程对我方造成的损失报告如下:
一、机械台班租赁费
1、大挖机7台:
租赁费:7*26000/台.月*(5/30)(月)=30333元
2、压路机2台
租赁费:2*14000/台.月*(5/30)(月)=4666元
3、装载机3台
租赁费:3*12000/台.月*(5/30)(月)=6000 元
4、推土机1台
租赁费:1*14000/台.月*(5/30)(月)=2333元
5、小宝马1台
租赁费:1*10000/台.月*(5/30)(月)=1665元
二、人工费及生活费用
1、管理人员19名
管理人员费用:19*5000元/月*(5/30)=15833元
2、技术人员19名
技术人员费用:19*8000元/月*(5/30)=25333元
3、民工补助费:61人:61(人)*100元/天*5=30500元 4、99人员生活费:99*10*5=4950元
损失金额合计30333+4666+6000+2333+1665+15833+25333+30500+4950=121613元(壹拾贰万壹仟陆佰壹拾叁圆肆整)
安徽龙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2014年3月14日
第五篇:施工企业索赔
施工企业如何建立有效的索赔机制:
1.建立索赔小组:造价员、合同与资料管理员、项目负责人、法务人员(专业律师)、工程技术人员、现场管理人员。小组人员信息互通,相互协调;彼此及时给予法律、技术、造价方面的支持与配合;使之签证、索赔、合同履行、权益维护准确、有效,更具有说服力。
2.合同培训与交底。
往往合同的签订过程是施工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具体操作和谈判的,而施工项目部是具体实施、履行合同,但项目部有关管理人员对合同的签订有关过程与细节不是很清楚,不知晓合同履行过程的各种利弊因素;为使合同及时、准确履行,有必要将合同的有利条件和风险因素、操作注意事项通过合同培训或交底的方式明确告知合同履约的人员,让参与项目的技术、供应、预算、财务等管理人员对合同的内容都有所了解和掌握,使他们做到心中有数。其目的是防范风险、化解争议、维护施工方的权益。
3.建立项目合同管理和签证与索赔制度,学习签证与索赔的内容、程序、策略、技巧。
索赔事项概要(以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为依据):
(一)场地与施工条件方面: 1.内场条件欠缺
临时设施、临时占地:施工现场:永久占地: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场内通行。
2.场外交通条件不足:
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 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发包人负责完善并承担相关费用。发包人应提供场内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并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所需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
3.施工条件欠缺
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垃圾处置与堆放、排水排污。
4.创造施工条件的付出
承包人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5.场地被妨碍、财产人身被侵害
他方、非承包人的原因,导致不能正常施工。比如:拆迁、征地原因带来的滋扰、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由于发包人原因对承包人、监理人造成的人员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自身人员的人身伤害以及财产损失。
6.不利物质条件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克服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执行。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7.恶劣气候条件:
承包人克服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办理。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8.履行法定义务
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9.未明示的妨碍
是否有其他构筑物、建筑物(包括没有及时动迁的电线杆、坟场、周边影响施工的管线等),招标时和签订合同时未能向承包方明明示的暗物、勘察时未能发现的异常地质情况和地下障碍物(比如影响基础施工的石块、岩基、此前建筑物遗留的桩或基础等)。总承包方未能及时提供场地给分包单位亦可作为分包单位要求签证和索赔的理由。
10.外部条件妨碍
是否有非正常停水、停电和交通中断造成施工延误;是否有不可抗力或社会事件导致施工中断,比如修路、洪水、高考、重大社会活动导致政府部门下达的阶段性停工通知等。
(二)图纸、文件、资料的瑕疵:
1.设计文件、施工图、鸟瞰图及模型等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图纸文件。
比如图纸是否按照法律规定审查合格。标准和规范的改变,图纸提供与交流: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按照第7.5.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图纸的错误
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附具相关意见并立即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作出决定。合理时间是指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的报送通知后,尽其努力且不懈怠地完成图纸修改补充所需的时间。
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 图纸的修改和补充。2.许可或批准的欠缺:
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所需临时用水、临时用电、中断道路交通、临时占用土地等许可和批准。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
3.基础资料的缺陷
测量基准点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尽其努力及时地在相应工程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施工为限。4.其他辅助资料的瑕疵
发包人应当在移交施工现场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施工所必需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三)发包人延误方面 1.逾期提供条件和资料的责任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有关批准和文件的缺陷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许可、批准等开工条件的;
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的; 2.开工通知的延误: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实际开工日期与合同约定的进场日期: 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必需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
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工日期开工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工日期顺延竣工日期,确保实际工期不低于合同约定的工期总日历天数。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需要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的,按照第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执行。
3.延误检验与实验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的,应在检查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材料设备的重新试验和检验:
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4.延误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
延误拖延验收索赔13:如分部分项工程未经验收的,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导致的待工、误工、管理费增加等。
5.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的延误与错误: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
6.延误竣工验收。
不及时验收会有等待的需要,计算待工损失,还可以主张逾期竣工结算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7.延误提供材料。
发包人提供材料与设备的索赔:延误提供,提供达不到质量要求或更换材料与设备所造成的损失,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8.延误审批 施工方案、进度计划、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发包人延误审查与批准,导致不能正常施工,如待工、窝工、设备闲置等损失。
(四)资金与付款方面
逾期支付的停工权以及停工所带来的损失与工期延长 1.安全文明施工费
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采取合同约定以外的安全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未经发包人同意的,如果该措施避免了发包人的损失,则发包人在避免损失的额度内承担该措施费。如果该措施避免了承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该措施费。发包人应在开工后28天内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50%,其余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
发包人逾期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
2.进度款
逾期审核付款申请与逾期付款,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对第三方造成的损失也可以作为索赔的主张)
3.工程结算款
逾期审核付款申请与逾期付款 4.担保措施或保函不到位
5.资金来源无保障,可暂停施工,暂停施工的损失,工期延长。
(五)、变更方面
1.合同内容或承包内容的变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按照本条约定进行变更:
(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4)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5)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
2.设计变更、变更增加工作量、原材料与成本的增加、作业量的增加、变更增加工程量、变更造成窝工、重做、工期的调整、造成对第三人承担责任:
承包人建议变更减少发包人的成本的奖励: 3.材料与设备的变更。
(六)、质量方面 1.发包人造成工程质量:
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2.提供的设计有缺陷;
因设计缺陷设计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人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工期相应顺延。
3.发包人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发包人供材料设备的品牌、规格型号、价格未能及时确认,均可能造成承包方的成本增加。
4.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
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质量问题,导致不能验收合格的;
5.擅自使用。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擅自使用对承包人所造成的损失。
6.延误分项分部验收的质量责任,工期延长、质量责任、怠工损失。
(七)进度方面
1.发包方要求停建、缓建
如发包方要求停建、缓建,则承包方可以索赔停工、窝工、人员进出场、机械设备调迁及台班损失、材料构件积压等费用;赶工则可要求补偿实际增加的成本等;
需要提醒的是,发包方要求停建、缓建时,一定要求发包方或监理单位发布书面指令,施工企业不能根据发包方的口头指令擅自停工,曾有施工企业根据发包方老板的口头要求停止施工,结果在之后的诉讼中被发包方倒打一耙、索赔巨额延误赔偿的案例。
2.发包人要求工期提前
发包人是否要求承包方赶工以提前竣工,或者要求改变进度计划提前工程形象。赶工增加的成本、人员、材料、加班等增加的成本和开支。3.发包人要求单位工程提前验收交付:
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前交付单位工程,由此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八)是指令、指示不当
如发包人、监理人不合理干预施工,指示不合理的施工工序,甚至修改承包方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比如承包方原拟先施工住宅主体、后施工车库,发包方要求调整后首先施工车库,导致承包方的施工场地安排困难、临时设施搬迁、垫资款增大等);发包方代表或者监理工程师指令迟延或错误造成承包人费用增加等。
(九)分包影响
1.主要是发包方直接指定的分包人违约造成工期延误。
2.分包单位不听从总包单位的统一管理,妨碍正常施工,市政配套施工单位(如燃气、电力、自来水公司施工)亦可能影响总承包单位的工程进度。
3.对于直接指定分包、配套施工单位的不利影响,承包方可以直接向发包方提出签证索赔要求。
4.分包单位不配合,导致承包不能按照工序施工所造成的损失。
(十)价款方面
(十)其他
1.工程量清单的缺项与漏项: 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包人应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
(1)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
(2)工程量清单偏差超出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量偏差范围的;(3)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2.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奖励
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对承包人给予奖励,奖励。
3.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法律上属于情势变更,合同签订建筑原材料和人工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者由于发包人的原因缓建、工期延长导致成本的增加以及利润的减少。
4.因法律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和工期调整
立法的调整,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变化,可能导致承包人的损失和额外支出等,应按照新的法律规定向对方主张权益。
5.投料试车费
投料试车合格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投料试车不合格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进行整改,由此产生的整改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投料试车不合格的,如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进行整改的,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