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检验检测机构相关声明范文
内蒙古自治区检验检测机构诚信声明
为维护自治区检验检测市场信誉和形象,坚持合作共赢,反对不公平竞争,诚实守信的开展检验检测工作,自觉履行社会责任,提升检验检测机构的公信力,促进自治区检验检测市场的健康发展,------------向全区检验检测服务业发起如下诚信自我声明:
一、倡议自治区检验检测机构开展诚信自我声明,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开展检验检测活动,恪守职业道德。
二、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服从各级政府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管,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三、坚持独立、公正的第三方检验检测地位,确保检验检测过程和结果不受任何可能干扰其技术判断因素的影响,维护检验检测的公正性并防止商业贿赂。
四、不断改进和完善检验检测质量管理体系,严格执行现行的技术标准、规范,确保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真实、客观、准确。不接受委托单位或个人的不合理要求,不隐瞒事实,不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报告。
五、遵守从业规范,在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内,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
六、不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不伪造、变造、冒用、租借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不使用已失效、撤销、注销的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
七、恪守职业道德,不以不正当手段损害同行的信誉,影响委托单位或个人对检验检测机构的选择,维护公平竞争。
八、维护客户利益,提高检验检测服务质量和效率,公开收费标准,公开检验技术能力,公开办事流程。
九、保守在检验检测活动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履行保密责任。
十、按时向资质认定部门上报统计年报信息及年度工作总结。
自愿履行诚信自我声明机构:
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
2016年 1月7 日
检验检测工作的公正性声明
为维护本中心检验检测工作的诚信度,坚持独立、公正的第三方检验检测地位,我以---------的名义,作出如下公正性声明。
一、本中心及其人员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开展检验检测活动,恪守职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
二、本中心及其人员应当独立于本中心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所涉及的利益相关各方,不受任何可能干扰本中心技术判断因素的影响,维护检验检测的公正性并防止商业贿赂。
三、本中心不断改进和完善检验检测质量管理体系,严格执行现行的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确保检验检测数据的真实、客观、准确,不接受委托单位和个人的不合理要求,不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报告。
四、本中心遵守从业规范,在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内,依据相关标准或技术规范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出具检验检测报告。
五、本中心检验人员均为正式聘用人员,只在本中心从事检验检测工作。本中心保证不聘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从事检验检测工作的人员。
六、本中心保证不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不使用过期已失效、撤销、注销的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
七、本中心向社会出具的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报告上加盖检验检测专用章和单位公章,并标注资质认定标志。
八、本中心中心按照相关标准、技术规范以及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规定的要求,对检验检测样品进行管理。接受委托送检时,本中心的检验检测报告仅证明样品所检验检测项目的符合性情况。
九、本中心对检验检测原始记录和报告归档保存7年,保证记录和报告具有可追溯性。
十、本中心需要分包检验检测项目时,应当事先取得委托人书面同意,按照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规定,分包给依法取得资质认定并有能力完成分包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并在检验检测报告中标注分包情况。
十一、本中心及其人员对在检验检测活动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履行保密责任。
质量方针声明
一、本中心的质量方针是:行为公正、方法有效
数据准确
服务规范
二、本中心及其人员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要求,为客户提供诚信的检验检测服务。
三、本中心所有检验人员持证上岗,严格执行现行的技术标准、规范要求,在约定的时限内完成检验检测工作;本中心及其人员对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本中心建立并不断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定期组织所有检验人员学习法律法规和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在实际工作中认真贯彻落实。
五、本中心遵循有关评审准则的规定,定期开展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持续改进质量管理体系,保证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的有效性。
六、本中心维护客户利益,提高检验检测服务质量和效率,公开收费标准,公开检验检测技术能力,公开办事流程。
第二篇:检验检测机构相关的声明
检验检测机构对客户承诺声明
为维护检验检测市场信誉和形象,坚持合作共赢,反对不公平竞争,诚实守信的开展检验检测工作,自觉履行社会责任,提升检验检测机构的公信力,促进自检验检测市场的健康发展,向全区检验检测服务业发起如下诚信自我声明:
一、本检验检测机构开展诚信自我声明,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开展检验检测活动,恪守职业道德。
二、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服从各级政府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管,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三、坚持独立、公正的第三方检验检测地位,确保检验检测过程和结果不受任何可能干扰其技术判断因素的影响,维护检验检测的公正性并防止商业贿赂。
四、不断改进和完善检验检测质量管理体系,严格执行现行的技术标准、规范,确保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真实、客观、准确。不接受委托单位或个人的不合理要求,不隐瞒事实,不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报告。
五、遵守从业规范,在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内,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
六、不伪造、变造、冒用、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不使用已失效、撤销、注销的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
七、维护客户利益,提高检验检测服务质量和效率,公开收费标准,公开检验技术能力,公开办事流程。
八、保守在检验检测活动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履行保密责任。
九、按时向资质认定部门上报统计年报信息及工作总结。
2016年 1月7
自愿履行诚信自我声明机构:
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
检验检测工作的公正性声明
为维护本检测站检验检测工作的诚信度,坚持独立、公正的第三方检验检测地位,我以---------的名义,作出如下公正性声明。
一、本检测站及其人员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开展检验检测活动,恪守职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
二、本检测站及其人员应当独立于本检测站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所涉及的利益相关各方,不受任何可能干扰本检测站技术判断因素的影响,维护检验检测的公正性并防止商业贿赂。
三、本检测站不断改进和完善检验检测质量管理体系,严格执行现行的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确保检验检测数据的真实、客观、准确,不接受委托单位和个人的不合理要求,不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报告。
四、本检测站遵守从业规范,在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内,依据相关标准或技术规范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出具检验检测报告。
五、本检测站检验人员均为正式聘用人员,只在本检测站从事检验检测工作。本检测站保证不聘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从事检验检测工作的人员。
六、本检测站保证不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不使用过期已失效、撤销、注销的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
七、本检测站向社会出具的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报告上加盖检验检测专用章和单位公章,并标注资质认定标志。
八、本检测站检测站按照相关标准、技术规范以及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规定的要求,对检验检测样品进行管理。接受委托送检时,本检测站的检验检测报告仅证明样品所检验检测项目的符合性情况。
九、本检测站对检验检测原始记录和报告归档保存7年,保证记录和报告具有可追溯性。
十、本检测站需要分包检验检测项目时,应当事先取得委托人书面同意,按照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规定,分包给依法取得资质认定并有能力完成分包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并在检验检测报告中标注分包情况。
十一、本检测站及其人员对在检验检测活动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履行保密责任。
质量方针声明
一、本检测站的质量方针是:行为公正、方法有效
数据准确
服务规范
二、本检测站及其人员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要求,为客户提供诚信的检验检测服务。
三、本检测站所有检验人员持证上岗,严格执行现行的技术标准、规范要求,在约定的时限内完成检验检测工作;本检测站及其人员对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本检测站建立并不断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定期组织所有检验人员学习法律法规和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在实际工作中认真贯彻落实。
五、本检测站遵循有关评审准则的规定,定期开展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持续改进质量管理体系,保证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的有效性。
六、本检测站维护客户利益,提高检验检测服务质量和效率,公开收费标准,公开检验检测技术能力,公开办事流程。
第三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自我声明公开承诺书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自我声明公开承诺书
本机构(单位)就提交的资质认定审批事项自我声明公开承诺如下:
(一)本机构(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合法、有效,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并达到自我声明公开承诺的明示要求。
(二)本机构(单位)对自我声明事项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本机构(单位)如以欺骗、提供虚假材料、虚假证明等不正当手段申报自我声明取得资质认定证书的,自觉接受行政监管部门处罚,依法接受撤销行政许可,注销资质认定证书,并在3年内不再申请资质认定。
(四)本机构如存在自我声明严重不符合资质认定发证条件要求的或自我声明内容有弄虚作假、欺骗行为的,从自我声明申报日起至整改完成期间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一律作废,向委托单位逐一收回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并向社会公开。
(五)本机构(单位)如存在有不诚信问题,将自愿接受被纳入检验机构不诚信记录名单。
自我声明承诺单位:(盖章)承诺人(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第四篇:检验检测机构整合
关于整合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的实施意见
检验检测认证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加强质量安全、促进产业发展、维护群众利益等具有重要作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对检验检测认证的需求日益增长,检验检测认证服务呈现出良好发展势头。但我国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尚处于发展初期,缺乏政府统一有效的监管,规模普遍偏小,布局结构分散,重复建设严重,体制机制僵化,行业壁垒较多,条块分割明显,服务品牌匮乏,国际化程度不高,难以适应完善现代市场体系和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迫切需要通过整合做强做大,提升核心竞争力,激发市场活力。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整合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这项工作放在突出位置,加大工作力度,推动检验检测认证高技术服务业快速发展,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提质增效升级提供有力支撑。
按照政府职能转变和事业单位改革的要求,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坚持政事分开、事企分开和管办分离,进一步理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科学界定国有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功能定位,大力推进整合,优化布局结构,创新体制机制,转变发展方式,不断提升市场竞争力和国际影响力,推动检验检测认证高技术服务业做强做大。
——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充分整合资源,减少重复建设,努力实现信息共享、结果互认。
——坚持政府引导、市场驱动。政府部门要强化制订政策法规、发展规划、标准规范和监督引导职责,逐步与检验检测认证机构脱钩。推进检验检测认证机构转企改制,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鼓励社会力量参与。
——坚持积极稳妥、分步实施。条件成熟的先行整合,暂不具备条件的逐步推进,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确保平稳过渡。
——坚持分业推进、分级负责。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所属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工作,提出本行业相关整合工作的指导意见。在此基础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工作。
到2015年,基本完成事业单位性质的机构整合,转企改制工作基本到位,市场竞争格局初步形成,相关政策法规比较完善,进一步做强做大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到2020年,建立起定位明晰、治理完善、监管有力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形成布局合理、实力雄厚、公正可信的检验检测认证服务体系,培育一批技术能力强、服务水平高、规模效益好、具有一定国际影响力的检验检测认证集团。
各地区、各部门要摸清底数,认真清理现有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对职能萎缩、规模较小、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机构予以撤销。在此基础上,从三个方面推进整合工作。一是结合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明确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功能定位,推进部门或行业内部整合;二是推进具备条件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与行政部门脱钩、转企改制;三是推进跨部门、跨行业、跨层级整合,支持、鼓励并购重组,做强做大。
(一)推进部门和系统内整合。
1.整合质检总局所属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及直属检验检疫局所属31个评审中心,整体转企改制,并入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有限公司。(质检总局负责。2014年3月底前提出方案,2014年6月底前完成)
2.整合出入境检验检疫系统相关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对同一地域内的机构实行综合设置。(质检总局负责。2014年3月底前提出方案,2014年6月底前完成)
3.开展特种设备行业检验检测机构纵向整合试点,推进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以资产为纽带的纵向整合,建立专业检验检测集团;鼓励以资产为纽带的省内整合、跨省整合。(质检总局负责。2014年6月底前提出方案,2017年底前完成)
4.按电子信息、通信、软件等产品类别分步推进工业和信息化部所属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的整合。(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2014年6月底前提出方案,2015年底前完成)
5.按公路、水路行业专业领域类别分步推进交通运输部所属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的整合。(交通运输部负责。2014年6月底前提出方案,2015年底前完成)
6.整合住房城乡建设部归口指导的国家级建筑工程检验检测认证机构。(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2014年6月底前提出方案,2015年底前完成)
7.按种植业产品、畜禽产品、水产品、农业机械、转基因安全、农业资源环境、农业投入品等业务门类整合农业部所属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农业部负责。2014年6月底前提出方案,2015年底前完成)
8.统筹研究国资委联系的行业协会所属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问题,结合相关行业协会商会脱钩工作稳步推进。推动行业协会所属认证机构转企改制。(国资委负责。2014年6月底前提出方案,2015年底前完成)
9.整合食品药品和医疗器械检验检测认证资源,组建国家级检验检测认证机构。(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负责。2014年6月底前提出方案,2015年底前完成)
10.按照《国务院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18号)要求,指导地方食品检验检测机构整合工作。(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负责。2014年底前完成)
11.按电力、石油、煤炭等类别,分类研究推进能源行业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的整合,推动组建专业覆盖面广、竞争能力强、公正独立的检验检测认证企业。(能源局、国资委负责。2014年8月底前提出方案,2015年底前完成)
12.整合烟草系统检验检测认证资源。(烟草局负责。2014年底前提出方案,2016年6月底前完成)
13.质检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粮食局分别负责研究提出本行业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指导意见。(2014年底前完成)
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水利部、商务部、卫生计生委、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安全监管总局、林业局、中科院、地震局、气象局、国防科工局、海洋局、测绘地信局、铁路局、供销合作总社等其他部门和行业,有业务相同或相近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的,研究提出本部门、本系统所属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意见。(各相关部门分别负责。2014年8月底前完成)
(二)推进跨部门、跨行业整合。
对事关国计民生、分属于不同部门的相同产品的检验检测认证职能进行整合。鼓励条件成熟的领域或产品开展跨部门、跨行业、跨层级的整合。(中央编办、质检总局、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三)推进跨地区整合。
加强地方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布局规划,省级政府部门所属相关机构加大整合力度,整合同城同类机构,允许非国有资本参股,组建大型综合性混合所有制检验检测集团。整合不同市(地)相关机构,整合市和市辖区同类机构,逐步发展区域性综合检验检测机构。县(市)检验检测机构原则上整合为综合性检验检测机构,优化资源配置,避免重复建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四)转变政府职能,创新管理体制。
要科学规划机构设置,完善标准体系,加大监督力度,逐步推进检验检测认证机构与主管部门脱钩。今后,除特别需要外,政府部门原则上不再直接举办一般性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创新整合后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管理体制。推动建立外部评价、约束机制,建立和完善理事会、董事会等多种形式的法人治理结构,落实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法人自主权。(中央编办、质检总局会同相关行业部门负责)
(五)清理相关政策法规,有序开放市场。
清理现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中不利于检验检测认证市场健康发展的规定,减少检验检测认证项目的行政许可,有序开放检验检测认证市场,打破部门垄断和行业壁垒,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检验检测认证业务,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营造各类主体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完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资质认定办法,避免重复资质认定,科学设置检验检测认证机构资质审批事项。(质检总局、法制办、中央编办会同相关行业部门负责)
(六)研究完善产业、财税、人事、收入分配、社会保险等配套政策。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及配套文件,对事业单位转企在财税、人事、收入分配、社会保险等方面政策已作了明确规定,有关部门要深入研究整合工作涉及的共性问题,妥善提出处理意见,为加强人才培养、做强做大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提供政策支撑。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高技术服务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58号)有关要求,在实施国家高技术服务业研发及产业化专项中,推动检验检测认证高技术服务业集聚区建设,鼓励同一专业领域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组建技术联盟,组建综合性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提升重点领域检验检测认证能力。鼓励开展试点探索,加强对整合试点单位的政策扶持。(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编办、质检总局等部门负责)
四、组织实施
整合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是国务院明确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抓紧制定方案,确保落到实处。中央编办、质检总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法制办等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加强指导协调,督促工作进展。中央部门间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由中央编办统筹协调。检验检测认证业务的整合和推动检验检测认证行业做强做大,由质检总局统筹协调。
各主管部门及检验检测认证机构要切实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保证人员队伍稳定。要严格工作程序,严肃工作纪律,做好清产核资、资产审计、产权移交等工作,严禁弄虚作假、瞒报漏报,严禁转移、转卖、转借、私分或以其他方式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确保整合工作稳妥有序进行。
第五篇:检验检测机构现场评审人员公正性保密性声明
附件3:
现场评审人员公正性保密性声明
内蒙古清洁能源检验检测有限公司:
我们受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委派对你机构进行现场评审,我们郑重承诺:在评审过程中认真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及相关补充要求,准确、客观、公正、真实的对你机构质量体系、诚实守信、人力资源、设施环境、仪器设备、程序方法、结果质量控制等方面予以评价。做到严肃认真,公正无私,实事求是,平等待人,遵守评审纪律,保守机构秘密,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条例,请机构和观察员对我们评审组成员的行为给以监督。
评审组成员签名:
2016年12月03日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