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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危险化学沪安监管危化〔2011〕222号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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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关于印发上海市危险化学沪安监管危化〔2011〕222号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

关于印发上海市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实施办法的通

-缩小 放大+ 2011-12-21

沪安监管危化〔2011〕222号

各区、县安全监管局,上海化工区管委会,有关控股(集团)公司,上海市安全生产协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以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24号)要求,切实做好本市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根据《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订《上海市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上海市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实施办法

一、总则

(一)为规范和加强本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其他相关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危险化学品企业(以下简称危化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三级评审工作的管理。

(三)市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市危化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对评审组织单位和评审单位的工作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区(县)安全监管部门、上海化工区管委会负责监督指导本辖区危化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集团公司负责组织、推进所属危化品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四)危化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

一级企业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告,证书、牌匾由其确定的评审组织单位发放。中央在沪企业、上海化学工业区内企业以及二级企业由市安全监管局在上海市安全生产信息网上进行公告,三级企业由企业所在区县安全监管局在区县安全生产信息网上进行公告,证书、牌匾由评审组织单位发放。

(五)危化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审工作按照自评、申请、受理、评审、审核、公告、发证的程序进行。

(六)市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专家库,鼓励各区县安全监管部门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专家库,为危化品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提供专家支持。

二、机构与人员

(七)上海市安全生产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为本市危化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三级企业的评审组织单位。

(八)评审组织单位承担以下工作:

1.受理危化品企业提交的达标评审申请,审查危化品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 2.选定评审单位,并将危化品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转交评审单位;

3.对评审单位的评审结论进行审核,并向相应安全监管局提交审核结果(含电子版); 4.对安全监管部门公告的危化品企业发放达标证书和牌匾;

5.制定危化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组织工作相关制度,并报市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6.对评审单位评审工作质量进行检查考核。

(九)本市具有安全评价资质、且符合《管理办法》规定条

件的中介机构,可以申请本市二级、三级危化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单位的资格,经市安全监管部门审核备案后从事危化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其中,二级标准化和涉及危险工艺危化品企业的评审单位必须为具有安全评价甲级资质的中介机构。

(十)评审单位应当承担以下工作:

1.对本市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的危化品企业实施评审; 2.向评审组织单位提交评审报告;

3.每年至少一次对质量保证体系进行内部审核,每年1月15日前和7月15日前分别对上年度和本年度上半年本单位评审工作进行总结,并向市安全监管部门报送内部审核报告和工作总结(含电子版);

(十一)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人员、专家以及自评员应具备《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

三、工作程序

(十二)自评与申请

1.危化品企业可聘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专家或自主选择评审机构为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提供咨询服务,对照《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以下简称《评审标准》,可从上海安全生产信息网下载)对安全生产条件及安全管理现状进行诊断,确定适合本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具体要素,编制诊断报告(见附件1),提出诊断问题、隐患和整改建议。危化品企业应对安全生产标准化专家或咨询机构诊断的问题和隐患进行整改,落实相关建议。

为企业提供咨询服务的评审机构不应再被选为该企业安全标准化的评审机构。

2.危化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运行一段时间后,主要负责人应组建自评工作组,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与《评审标准》的符合情况和实施效果开展自评,形成自评报告。

自评工作组应至少有2名自评员。

3.危化品企业自评结果符合以下申请条件的,方可提出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审申请。(1)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达标评审的条件为:

①已依法取得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相应安全生产行政许可;

②已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1年(含)以上,并按规定进行自评,自评得分在80分(含)以上且每个A级要素自评得分均在60分(含)以上;

③至申请之日前1年内未发生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造成1000万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爆炸、火灾、泄漏、中毒事故。

(2)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达标评审的条件为:

①已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评审并持续运行2年(含)以上,或者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评审得分在90分(含)以上,并经区县安全监管部门同意;

②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5年(含)以上,至申请之日前3年内未发生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或者10人以上重伤事故,或者1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爆炸、火灾、泄漏、中毒事故。

(3)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达标评审的条件按《管理办法》执行。

4.申请二级、三级达标评审的危化品企业,向协会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审,并提交下列材料:(1)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申请书(见附件2);(2)危险化学品从业单��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报告(见附件3)。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评审得分在90分(含)以上,提前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评审的企业,还应提交《上海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等级意见表》(见附件4)

新设立的危化品企业,自试生产(使用)之日起,要在一年内至少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标准。5.申请一级企业达标考核按《管理办法》执行。

(十三)受理与评审

1.协会收到危化品企业的评审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审查工作。经审查符合申请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告

知企业;经审查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及时告知申请企 业并说明理由。

协会受理危化品企业的申请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选定评审 单位并向其转交危化品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由选定的评审单位 进行评审。

2.评审单位应在接到协会通知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危化品企业的评审。评审完成后,评审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提交评审报告(见附件5)。

3.评审单位应根据危化品企业规模及化工工艺成立评审工作组,指定评审组组长。评审工作组至少由3名评审人员组成,也可聘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专家提供技术支撑。评审工作组成员应按照评审计划和任务分工实施评审。

评审单位应当如实记录评审工作并形成记录文件;评审内容应覆盖安全生产标准化专家或咨询机构确定的要素及企业所有生产经营活动、场所,评审记录应详实、证据充分。

4.评审工作组完成评审后,应编写评审报告。参加评审的评审组成员应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并注明评审人员培训合格证书编号。评审报告经评审单位负责人审批后,提交协会。评审单位应将否决项与扣分项清单和整改要求提交给企业,并报市安全监管部门及企业所在区县安全监管部门。

5.评审单位应将评审资料存档,包括技术服务合同、评审通知、诊断报告、评审计划、评审记录、否决项与扣分项清单、评审报告、企业申请资料等。

6.初次评审未达到危化品企业申请等级(申请三级除外)的,评审单位应提出申请企业实际达到等级的建议,将建议和评审报告一并提交给协会。初次评审未达到三级企业标准的,经整改合格后,重新提出评审申请。

(十四)审核与发证 1.协会应在接到评审单位提交的评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形成审核报告,并报相应安全监管部门。

对评审未达到申请等级的企业,评审单位可提出达标等级建议,经协会审核同意后,还应及时将审核结果和评审报告转交提出申请的危化品企业。

2.市、区县安全监管部门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分别予以公告。3.协会负责对公告的二级、三级企业颁发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和牌匾。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牌匾的有效期为3年,自公告之日起 计算。

四、换证管理

(十五)延期换证条件

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在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后3年内满足以下条件的,可直接换发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

1.未发生人员死亡事故,或者10人以上重伤事故,或者造 成1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爆炸、火灾、泄漏、中毒等事故; 2.安全生产标准化持续有效运行,并有有效记录;

3.安全监管部门、评审组织单位或者评审单位监督检查未发现企业安全管理存在突出问题或者重大隐患;

4.未改建、扩建或者迁移生产经营、储存场所,未扩大生产 经营许可范围;

5.每年至少进行1次自评。(十六)抽查

协会每年应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对达标危化品企业组织抽查,3年内对每个达标危化品企业至少抽查一次。

抽查内容应覆盖企业适用的安全生产标准化所有要素,且覆盖企业半数以上的管理部门和生产现场。(十七)企业自查 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后,危化品企业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危化品企业应将自评报告报协会审查,对发现问题的危化品企业,协会应组织现场核查。(十八)撤销公告

危化品企业抽查或核查不达标,在证书有效期内发生死亡事故或其他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被撤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由安全监管部门撤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等级并进行公告。危化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被撤销后,应在1年内完成整改,整改后可提出三级达标评审申请。危化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被撤销的,由协会收回证书、牌匾。

(十九)资格注销

评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其评审资格由市安全监管部门撤销并公告: 1.故意出具虚假证明、报告。

2.因对评审人员疏于管理,造成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3.未建立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无法保证评审工作质量。4.安全监管部门检查发现存在重大问题。

5.安全监管部门发现其评审的达标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不到《评审标准》及有关文件规定的要求。

五、附则

(二十)危化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计分方法见附件6,企业自评计分方法参照上述附件6。

(二十一)本办法印发前已经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考评

并取得相应等级证书的危化品企业,应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诊断,持续提高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待原有达标等级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重新提出达标评审申请。原已取得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证书的危化品企业,可直接申请新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达标评审。

(二十二)本办法印发前已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员合格证书的人员,证书继续有效,但应当于证书有效期满3个月前经

再培训考试合格,换发自评员培训合格证书。

(二十三)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印发上海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沪安监管危化〔2010〕130号)同时废止。

附件:1.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诊断报告 2.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申请书 3.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报告

4.上海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等级意见表 5.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报告 6.评审计分方法

附件:沪安监管危化2011-222附件.doc

第二篇:危化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考核需提交材料清单

危化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考核需提交材料清单

一、负责人与责任 1.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安全承诺书 2.开展安全标准化工作的文件

3.从业人员学习、参与安全标准化活动的记录

4.企业安全生产方针目标的文件 5.企业各机构、部门、人员的职责文件 6.根据安全责任考核制度,定期考核的有关考核记录 7.安全费用的提取和使用 情况的有关记录、台账

8.人员工伤保险记录

二、风险管理 1.安全评价报告 2.风险评价程序文件及记录 3.主要危险、有害因素档案 4.重大安全隐患治理方案

5.重大危险源档案,并有定期检测、评估记录

6.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

三、法律法规与安全管理制度

1.安全生产规章制度(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2)安全培训教育制度;(3)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管理制度;

(4)安全检维修管理制度;

(5)安全作业管理制度;(如:动火,高处作业,吊装等)

(6)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7)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8)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9)劳动防护用品(具)和保健品发放管理制度;

(10)事故管理制度;(11)职业卫生管理制度;(12)仓库、罐区安全管理制度;(13)安全生产会议管理制度;(14)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制度;(15)防火、防爆、防尘、防毒管理制度;

(16)消防管理制度;

(17)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三同时”制度;

(18)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19)相关方安全管理制度;(20)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法律法规、标准清单

3.企业与上级部门、企业内部各职能部门、各级人员签定的安全目标责任书

4.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四、安全培训教育

1、.管理人员、特种从业人员、其他从业人员的培训记录或安全资格证,新从业人员的三

级教育卡

2、.班组日常安全教育、活动计划和记录

3、安全培训教育计划,所有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档案,安全培训教育记录,培训总结

五、设备设施

1.项目安全评价及相关审批资料、检查记录

2.建设项目各阶段资料及审查报告 3.生产、存储设备设施台帐、记录档案

4.特种设备、安全防护设施定期检测、检查和维护保养记录

5.设备设施停工检维修方案、记录档案

6.日常性检维修作业任务书 7.安全废弃和处置管理制度

六、作业安全 1.作业许可证管理制度 2.作业许可证及记录

3.承包商提供国家规定的相关资质复印件,作业人员证件复印件

4.与承包商签订的安全承诺书或安全协议书

5.供应商提供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企业证书等

有关资质证书复印件

6.承运单位提供的相关部门认定的资质证书复印件,有关运输人员的上岗资格证

7.变更管理制度,《变更申请表》和《变更验收表》的台帐

8.执行“操作工的六严格”规定的运行记录

七、产品安全与危害告知

1.所有可能接触和产生的危险化学品(包括产品、原料和中间体)的

普查、分类档案

2.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3.应急咨询电话号码或者委托代理协议

八、职业危害

1.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的定期检查和记录 2.职业卫生档案(含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3.职业安全卫生防护设施及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台帐

4.健康监护档案

九、事故与应急 1.事故调查报告、处理台帐

2.根据风险评价结果,针对潜在的事件和突发事故编制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应急救援预案定期演练报告及过程记录

十、检查与绩效考核 1.各种检查形式的《安全检查表》

2.综合检查、专业检查、季节性检查和日常检查的记录 3.安全隐患清单(包括原因分析和整改措施内容)及整改情况档案

4.每年一次的自评报告 5.绩效考核制度文本,定期考核记录

第三篇:浙安监管危化〔2011〕126号浙江省安监局关于做好《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学习宣贯工作的通知

浙安监管危化〔2011〕126号

省安监局危化处 2011-07-11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近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以下简称《评审标准》)。该《评审标准》内容多,与现行考评标准相比调整幅度大、要求高,为尽快准确掌握新《评审标准》的内容和应用方法,努力提高标准化企业评审质量,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93号)转发给你们,并就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深入广泛地开展学习宣传活动,深刻领会和准确掌握新《评审标准》的内容和应用方法。新《评审标准》是将危化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安全许可条件,按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要求,将各要素逐一细化为达标条件而形成,比较全面系统地评估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的运行状态,能客观衡量标准化创建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的程度,为此,学习和掌握新《评审标准》的内容要求对于提高标准化工作质量至关重要。各市要认真组织宣传和学习《评审标准》活动,组织各级安全监管人员、评审人员、咨询人员和企业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定期开展学习交流活动,从中选择一批骨干师资和专家队伍,组织对辖区内危险化学品企业有关新《评审标准》培训和服务咨询工作,真正领会和准确掌握新《评审标准》的内容和应用方法,以提高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质量。

二、全面施行新《评审标准》。各地安全监管部门要将新《评审标准》作为评估和衡量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的一把“尺子”,指导督促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和自评工作,寻找安全生产工作方面的不足,落实相关问题的整改,进一步改善和提高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级标准化达标企业复审和标准化创建企业评审均按新《评审标准》严格施行。

三、细分行业评审标准,提高标准化评审工作的针对性。化工行业中一些分行业之间工艺危险危害因素、风险控制及管理等存在差异性,安全设备设施、工艺条件等具有特殊性,新《评审标准》已考虑到上述因素以及各地安全监管工作的差异性和特殊性,将最后一个要素设置为开放要素,并细化制订了《氯碱生产企业安全标准化实施指南》(AQ/T3016—2008,附件2)和《合成氨生产企业安全标准化实施指南》(AQ/T3017—2008,附件3)等,对这些行业的评审,请各地严格按照《实施指南》组织评审。下一步我省将进一步细化分行业评审标准,拟将一些安全设备设施、工艺条件相类似的,如工业气体、油漆涂料、蓄电池、加油站、液体化工仓储等进行分类归类,分类细化评审标准,以提高各行业标准化评审工作的针对性和进一步提升标准化工作评审质量。

各地安监部门要以“按期完成标准化创建工作、提高标准化评审质量”为主题,深入广泛地开展调查研究,积极探索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化创建、达标评审等管理机制、体制和方式、方法,以促进我省建立更加完善和切实可行的安全标准化管理体系。

附件: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93号)

2.氯碱生产企业安全标准化实施指南(AQ/T3016—2008)(请自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或省局网站下载)

3.合成氨生产企业安全标准化实施指南(AQ/T3017—2008)(请自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或省局网站下载)

4.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请自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或省局网站下载)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 印发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 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的通知

安监总管三〔2011〕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精神,进一步促进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根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的要求,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以下简称《评审标准》),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审的条件

(一)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达标评审的条件。

1.已依法取得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相应安全生产行政许可; 2.已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1年(含)以上,并按规定进行自评,自评得分在80分(含)以上,且每个A级要素自评得分均在60分(含)以上;

3.至申请之日前1年内未发生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造成1000万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爆炸、火灾、泄漏、中毒事故。

(二)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达标评审的条件。

1.已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评审并持续运行2年(含)以上,或者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评审得分在90分(含)以上,并经市级安全监管部门同意,均可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评审;

2.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一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经营活动5年(含)以上且至申请之日前3年内未发生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或者10人以上重伤事故,或者1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爆炸、火灾、泄漏、中毒事故。

(三)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达标评审的条件。

1.已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评审并持续运行2年(含)以上,或者装备设施和安全管理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经集团公司推荐、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同意,均可申请一级企业评审; 2.至申请之日前5年内未发生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含承包商事故),或者10人以上重伤事故(含承包商事故),或者1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爆炸、火灾、泄漏、中毒事故(含承包商事故)。

二、工作要求

(一)深入宣传和学习《评审标准》。各地区、各单位要加大《评审标准》宣传贯彻力度,使各级安全监管人员、评审人员、咨询人员和从业人员准确把握《评审标准》的基本内容和应用方法;要把宣传贯彻《评审标准》作为危险化学品企业提高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水平的有力工具,以及安全监管部门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有效手段。

(二)及时充实完善《评审标准》。考虑到各地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差异性和特殊性,《评审标准》把最后一个要素设置为开放要素,由各地区结合本地实际进行充实。各省级安全监管局要根据本地区危险化学品行业特点,将本地区关于安全生产条件尤其是安全设备设施、工艺条件等方面的有关具体要求纳入其中,形成地方特殊要求。

(三)严格落实《评审标准》。《评审标准》是考核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水平的统一标准。企业要按照《评审标准》的要求,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评审单位和咨询单位要严格按照《评审标准》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和咨询指导工作,提高服务质量。各级安全监管人员要依据《评审标准》,对企业进行监管和指导,规范监管行为。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第四篇:危化品经营单位安全管理制度

危化品经营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履行“谁主管,谁负责”的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

全责任制及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2、组织单位员工学习消防知识,参加消防培训,熟悉掌握各种消

防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3、新员工上岗前必须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考试合格方能上岗。

4、组织实施对本单位的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

护和保养,确保其完好并做好记录,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5、遵守安全用电规章制度,不私拉乱接电线,保障电气线路的完

好无损。

6、经营店内显著位置设置“禁止明火”等警示标志,店内不吸烟,不设置电炉,电炉铁等电热器具和煤气灶具等生活设施。

7、需动用明火时需单位安全负责人同意,并清理动火现场的易燃

易爆品且有专人监视。

8、经营场所内禁忌物品不混放,工作人员下班前对经营场所进行

巡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排除。

9、发生火警和火灾时,应组织人员迅速扑灭火灾,实施事故应急

救援措施,同时拨打“119”向消防部门报警。

重庆恒松物资有限公司2010年12月5日

第五篇:危化品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安全技术措施管理制度

一、安措计划的编制依据

1、国家发布的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发布的劳动保护规定、标准。

2、影响安全生产的重大隐患。

3、预防火灾、爆炸、工伤、职业病及职业中毒采取的技术措施。

4、发展生产所需采取的安全技术措施,以及职工提出的有利安全生产的合理化建议。

二、安措计划编制的范围

1、以改善劳动条件,预防职业病和职业中毒为目的的劳动保护技术措施。

2、劳动保护科研、试验、劳动安全检测、安全宣传教育等设施、安全图书资料和教材,应经厂长批准。

3、以防火、防爆、防止工伤为目的的一切措施。

三、编制与审批

1、由专人编制计划、方案、提出具体内容、时间及所需费用,项目负责人等。

2、安措计划应于每年11月份报安全员,经汇总报厂长批准,通知实施。

3、已经批准的安措计划不得任意变动,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劳动保护政策,加强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管理,逐步改善劳动条件,确保人力、设备齐全。

四、检查与验收

1、对于安措的执行情况,厂每月一次检查,一并考核。

2、对于安措项目,竣工后应组织有关部门人员验收,重大项目请上级有关部门派人参加。验收后的项目转入使用单位正常管理。

关于印发上海市危险化学沪安监管危化〔2011〕222号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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