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复习利器 国际经济法教学大纲
国际经济法教学大纲
国际经济法教学组 宋晓燕 朱怀念 第一章 国际经济法总论 第一节 国际经济法概述
一、国际经济法的概念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调整自然人、法人、国家以及国际经济组织因国际经济交往而产生的相互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国际经济法的主要学说
关于国际经济法的含义和调整范围,各国学者的观点大致可以分为狭义和广义的两种。持狭义观点的学者认为,国际经济法是调整政府间、政府与国际经济组织相互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在法律性质上属于国际公法的一个分支,主张国际经济法是“经济的国际法”。这一学说否认国际经济法是一门独立学科,有的学者甚至认为国际经济法连国际法的分支也够不上。在国际上,这一学说的代表主要有英国的施瓦曾伯格(G.Schwarenberger)、日本的金泽良雄和法国的卡罗(D.Carreau)、余亚尔、弗洛里等学者。
持广义观点的学者认为,国际经济法是调整自然人、法人、国家以及国际经济组织相互间经济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这些法律规范既包括国际法规范,又包括国内法中调整涉外经济关系的规范。因此,国际经济法并非是国际公法的一个分支,而是与国际公法既交叉又相互独立的一个法律部门或法律体系。在国际上,这一学说的代表人物有美国的杰克逊(J.H.Jackson)和洛文费尔德(A.F.Lowenfeld)、日本的樱井雅夫等。在我国,绝大多数的国际经济法学者持此观点。
三、国际经济法的特征
1.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主权国家和国际经济组织。2. 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际经济关系。
3. 国际经济法是各种法律部门、各种法律形式的综合体。
四、国际经济法的范围及体系 国际经济法是一个内容十分丰富、范围十分广泛的法律体系。学者们划分这些分支所依据的标准有所不同,因而他们所确立的国际经济法分支的内容及名称也彼此不同。在我国,大多数学者认为,国际经济法可以分为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货币金融法、国际税法、国际经济组织法等分支。也有学者认为,除上述分支外还可以包括国际技术转让法、国际海事法、国际争端处理法、国际环境法等。
(一)国际贸易法
国际贸易法是指调整国际贸易关系以及其他同国际贸易有关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国际贸易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相当广泛,可以包括国际货物买卖关系、国际货物运输关系、国际贸易保险关系、国际贸易支付与结算关系、国际技术转让与许可关系、国家对进出口贸易法律管制关系、贸易争议的仲裁与法律解决关系等。国际贸易法的表现形式既有国际法规范又有国内法规范,既有私法规范又有公法规范。国际贸易法的范围广涉有关国际贸易的双边、多边条约、国际贸易惯例、各国对外贸易法、进出口管制法以及传统商法中的买卖法、民法、产品责任法、反倾销法、海关法、税法、保险法、海商法、专利法、商标法、票据法、商事仲裁法等内容。
(二)国际投资法
国际投资法是指调整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际投资法调整的对象是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其特点有二:一是它属于外国人的私人投资,即外国自然人或法人在东道国的投资行为,包括投资设厂、兴办企业或开发自然资源等投资 1 活动,但不包括政府间的投资行为或信贷关系;二是它属于私人的直接投资,即投资者对所办企业拥有一定数量的股权、直接参与经营管理并有较大的控制权的投资。
国际投资法是包含调整国际投资关系的各种国内立法和国际立法的综合体。
(三)国际货币金融法
国际货币金融法是指调整国际货币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国际货币金融法包括国际货币法和国际金融法两个部分。前者是指协调各国货币关系的法律规范;后者是指调整国家之间资金融通关系的法律规范。
国际货币金融法的调整范围大致可以概括为,外汇交易关系、国际证券交易关系、国际借贷关系、国际结算和支付关系和国际货币体制。
(四)国际税法
国际税法是指调整国际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国家税法要解决的问题有税收管辖权问题、国际双重征税问题、国际重叠征税问题和涉外税收问题。
(五)国际经济组织法
国际经济组织法是指有关国际经济组织宗旨、机构和职能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任何国际组织都有会员对其授权的“组织章程”,内容涉及该组织的宗旨与目的、机构的工作程序、组织的职能、会员国的权利及义务等事项,特别是国际经济组织的章程还会有会员国提供资金以及特殊的表决方式的规定。由于国际经济组织在协调国际经济关系和建立国际经济秩序方面有着很大的作用,因而国际经济组织法又是国际经济法的重要内容。
五、国际经济法与其他相邻法律部门的关系
(一)与国际法的区别与联系 1. 区别:
(1)主体不同。(2)调整对象不同。
(3)法律表现形式不同。2. 联系:
国家之间的关系包括国家之间政治、经济、军事、文化、外交等各方面的内容,主权国家相互间发生的经济关系只是国家关系的一个部分或一个局部,但从另一革命讲国际经济关系所包含的“超越一国境”的民间经济往来关系又不是国际关系所能涵盖的,因而国际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与国际经济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相互交叉的,这也就决定了国际法与国际经济法在部分内容上的相互交融和重叠,但又相互不能完全代替。
(二)与国际私法的区别与联系 1.区别:
(1)主体不同。
(2)调整的对象不同。(3)法律性质不同。(4)表现形式不同。2.联系:
国际私法或冲突法可以分为两个部分,即用于调整国际私人间经济关系的法律冲突规范与用于调整国际私人间人身关系的法律冲突规范。前者属于国际经济法的范畴,而后者不属于国际经济法的范畴。所以,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或冲突法也是交叉关系。
(三)与国内经济法的区别与联系
国际经济关系的特点是已超越了一国国境的范围,与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发生了联系,这是它区别于纯粹国内经济关系的根本因素。而且,任何国际经济关系,无论是贸易关系、投资 2 关系还是技术关系,总是在特定的东道国境内发生的。根据国际社会公认的国家主权原则以及由此原则引申除的属地管辖权原则,有关东道国有权对发生于其境内的任何经济活动包括国际经济活动形式管辖权。因此,国际经济法和国内经济法也是相互交叉和渗透的两个法律体系。
第二节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一.国家经济主权原则 二.公平互利原则
三.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 四.发展权原则
第三节 国际经济法的渊源 一.国际条约
国际经济条约是国家、国际经济组织为确定彼此间权利义务所达成的书面协议。国际经济条约对缔约国有约束力,是国际经济法的主要渊源。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可分为双边条约与多边条约、普遍性和特殊性、区域性条约。二.国际商务惯例
国际商务惯例是在长期的国际经济贸易交往中,经过反复实践、反复适用而逐步形成的习惯性规范和原则。国际商务惯例是任意性的规范,只有在当事人明确表示援引某惯例的规定时,该惯例才对当事人有约束力。同时,当事人有权对国际商务惯例进行修改或补充。三.有关国际组织的决议
许多国际组织都具有协调国际经济关系的作用,其中一些重要的国际组织更是对国际经济关系的发展有着巨大的影响力。如联合国。事实上,像联合国一类的重要国际组织的决议,按其目的和内容,的确反映了一些已经存在的或正在形成的国际经济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这类决议完全可以成为确定某些国际经济法原则、规则和制度的补助资料,应当被列为国际经济法的渊源之一。四.国内立法
国内立法作为国际经济法的渊源,是指各国制定的关于调整涉外经济关系的法律、法令、条例、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各国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大致可以分为民商法、经济活动管理法和冲突法三类。这些法律法规在协调国际经济关系中各自起着不同的作用,是国际经济法的渊源之一。
五.法院判例和学者学说
英美普通法国家是实行判例法制度的国家,权威的法院判例,作为一种先例对下级法院具有约束力,起着法的作用。所以,判例是这些国家的法的重要渊源或主要渊源,在经济领域亦如此。
大陆法系虽然实行成文法制度,大多有相对完善的商法典或民商法典,这些国家的法院也常运用判例中所确定的某些具体规则来补充、完善法典规定的不足。所以在大陆法系国家,判例是法的一种辅助性的渊源。
在英美以判例为主的国家,某些学者或团体收集、编纂的判例,或者在研究判例基础上编制的所谓“法典”甚至学说专著,也是法官审理案件时常常援引的法律依据。所以,可以将学者的学说作为国际经济法的辅助性渊源。
第二章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一.自然人
除少数国家外,大多数国家法律均承认自然人具有从事国际经济活动的权利能力,实际参与这种经济活动,还必须具备相应的行为能力。二.法人
法人是当代国际经济法基本主体,在国际经济关系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法人从事国际经济活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取决于其属人法。三.跨国公司
跨国公司通常是由位于不同国家的多个法人组成的集合体。跨国公司在国际经济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跨国公司成为国际经济法的重要主体。四.国家
国家作为国际经济法的主体,有其特殊性。一方面,国家是国际法上的主权者,具有独立参加国际政治关系和经济各种的能力和直接享受国际法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另一方面,国家在一定范围内直接参与国际经济贸易活动。国际作为国际经济法的主体,不可避免地产生敏感的国家主权及其财产豁免的问题。各国在该问题上的观点不一,有限制豁免理论与绝对豁免理论。我国一直主张绝对豁免。五.国际经济组织
国际经济组织作为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基本上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出现的新情况。凡是具备一定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国际经济组织,都可以成为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国际经济组织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源于成员国的授权。
第二篇 国际贸易法律制度 第三章 国际贸易法概述 第一节 国际贸易法概述 第四章 国际货物贸易法 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法
一、国际货物买卖法的定义和法律渊源
(一)国际货物买卖法的定义和法律特征 1. 国际货物买卖法的定义
国际货物买卖法是调整所有营业地点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发生的货物买卖行为的法律规范。
2. 国际货物买卖法的法律特征
(1)国际货物买卖法行为的法律主体的营业地点位于不同国家。(2)国际货物买卖法的客体是跨国流通的特定货物。(3)国际货物买卖行为涉及多重法律关系并受其调整。
(二)国际货物买卖法的法律渊源 1. 国际经济贸易公约和区域性条约 2. 国际贸易惯例
3. 各国国内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规范
二、国际货物买卖标准合同和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合同概述
(一)国际货物买卖标准合同和国际商会国际销售示范合同 1. 国际货物买卖标准合同的概念和类型 在国际贸易法领域中,由国际经济贸易组织或国家之间共同制定的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标准合同,或称为国际销售示范合同,在指导、规范国际贸易的交易行为、或为当事人提供具有参考价值的标准法律文本时,规范国际货物买卖活动,具有相当的促进作用。在国际货物买卖领域中,使用较多的国际销售示范合同或标准合同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第 4 一类是国际经济组织制定的标准法律文本;第二类是各类行业贸易协会制定的标准合同;第三类是国家与国家之间共同制定的有关双边货物买卖的标准合同。
2. 国际商会的《国际销售示范合同》及其主要内容
1997年6月6日国际商会通过了《国际销售示范合同》,其主要目的是为了促进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统一化和规范化。
该“示范合同”的主要内容有:第一,在合同的适用范围方面,“示范合同”主要适用于转售的单笔的制成品交易; 第二,在合同的法律适用方面,规定合同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对合同适用的法律作出具体的规定,则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或使用卖方营业地所在国的法律;
第三,在合同交货条件的规定方面,“示范合同”规定除有其他约定外,应以“工厂交货”为交货术语。
第四,对可能出现的违约情况的处理方法。第五,对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责任的规定。
(三)电子数据交换和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概述 1. 电子数据交换:
电子数据交换是指利用存储转换方式将贸易过程中的定货单、发票提货单、海关申报单、货运单等数据,以标准化格式,通过计算机和通信网进行传递、交换、处理的行为,从而代替了交易行为的人工处理,使交易行为更加快速、安全和高效。2. 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
电子商务是指利用现代通讯设备(如计算机技术及设备、电子信息、电子邮件和国际互连网等)而进行的国际贸易等现代商务交易行为。为了规范电子商务交易行为,统一电子商务交易合同,促进电子商务交易行为的有序地发展,1996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定了《电子商务示范法》,这是迄今为止世界上第一个关于EDI的法律。
三、国际货物买卖公约概述
(一)国际货物买卖法的编纂和发展 1. 国际货物买卖法的编纂 2. 国际货物买卖法的发展
(二)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概述
1.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形成与生效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于1980年维也纳外交会议上讨论并通过,于1988年1月1日起生效。我国是成员国之一。
2.《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适用范围
(1)公约的适用范围是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销售公约。
(2)不适用公约的买卖范围:主要包括六个方面,购买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买卖;以拍卖方式进行的买卖;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买卖;股票、公债、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买卖;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买卖;电力的买卖。公约也不适用卖方的主要义务是提供劳务或其他服务的买卖;另外,公约也不涉及买卖合同的效力或惯例的效力等问题,买卖合同对标的货物的所有权的影响问题,出售的货物引起的人身伤亡或伤害的责任问题。
(3)我国对《公约》的保留
我国在核准加入公约时作出了两项保留,一是对公约适用范围的保留,我国只同意公约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当事人的营业地是位于不同国家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对中国来说,公约仅适 5 用于公约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二是对公约的合同形式规定的保留,依据该项保留,我国在合同形式条款上可以不受公约的约束。
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形式和基本内容
(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概念和形式 1.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概念: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指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买方和卖方之间将货物进行跨越国境交易的一种协议。
2.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形式:
从公约的规定和有关国际货物买卖活动的实践来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形式可以分为两类:口头合同和书面合同。
(1)口头合同是指以口头形式订立的合同。(2)书面合同一般指当事人双方签署的有关国际货物买卖交易条件的书面协议。包括双方正式签订的合同、确认书、协议书等,均能构成对当事人具有拘束力的法律文件。对于具有同样交易内容的传真件及电报等双方往来的函电等,则视具体情况而定。
(3)我国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形式的规定:我国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主要条款的基本内容 1. 前言 2. 合同正文
(1)商品的名称或合同标的物条款(2)数量条款(3)价格条款(4)包装条款(5)运输条款(6)检验索赔条款(7)保险条款(8)不可抗力条款(9)仲裁条款(10)法律适用条款 3. 结尾
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
(一)要约
1. 要约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要约又称发价或发盘,是国际贸易中的一方当事人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当事人所作出的一种意思表示或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且表明要约人在得到承诺时承受约束的意旨,构成要约。
一项有效的要约应当包含下列几方面的条件:(1)要约必须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2)要约人必须清楚明白地表明愿意按要约内容订立合同的意思。
(3)要约的内容必须十分明确和肯定。(4)要约必须送达到受要约人才能生效。2. 要约的生效、撤回和撤销(1)要约的生效和有效期。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一项要约在送达到受要约人时开始生效。要约的有效期是指可以供受要约人对要约作出接受的期限。一项要约只是在其有效期内才是有效的。
(2)要约的撤回和要约的撤销。要约的撤回和要约的撤销是两个完全不相同的概念。要约的撤回是指在要约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即要约还没正式生效前,要约人发出的收回要约的通知。而要约的撤销则是指一项要约已经送达到受要约人,即要约已经开始生效以后,要约人才发出的要收回该已生效的要约的通知。公约规定,一项要约,即使是不可撤销的要约,如果该撤回的通知在该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时送达到受要约人,该要约也是可以撤回的。对于要约已经送达受要约人,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通知之前能否撤回要约或修改要约,公约规定,在合同成立之前,只要撤销通知是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送达受要约人,要约是可以撤销的;但是如果在要约中写明要约允许受要约人在一段既定的时间里承诺或以其他方式表示该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则该要约不能撤销;或者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该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以该信赖行事,则该要约也不能撤销。3. 要约的失效 一项要约,即使是不可撤销的要约也将于拒绝通知送达要约人时终止。要约会因下列几种情况而失效:
(1)要约因超过承诺期限而失效。(2)要约因要约人的撤回而失效。(3)要约因受要约人的拒绝而失效。
(二)承诺
1. 承诺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如果受要约人无条件地对要约人在要约中所提出的交易条件表示同意,并作出愿意按这些条件与要约人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意思表示,即构成承诺。要约一经承诺,合同即告成立,对要约人和承诺人都有约束力,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撤回和修改。一项法律上有效的承诺通常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2)承诺必须与要约所提出的交易条件保持一致。(3)承诺必须在要约规定的有效期内作出。
(4)承诺必须用口头或书面形式向要约人表示出来。2. 关于承诺生效的时间和撤回的规定
对一项要约的承诺于表示同意的通知送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的撤回指承诺人阻止承诺发生法律效力的一种意思表示。公约规定,承诺的撤回通知于该承诺送达要约人之前或同时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对于承诺生效的时间问题,英美法系国家采用投邮生效原则,大陆法系采用到达生效原则。《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有关承诺生效时间的规定,基本上也采用“到达生效原则”。以上对于承诺生效时间的两种基本原则,同样也反映在承诺撤回的问题上。
第三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义务
一、卖方的义务
卖方的义务主要是必须按照合同和公约的规定,交付货物;移交一切与货物有关的单据;同时把货物所有权移交给买方。
1. 交付货物。卖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完成交付货物的义务。(1)关于交货时间。(2)关于交货地点。
7(3)卖方对交付的货物必须承担的质量和权利方面的担保责任。第一,是关于卖方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承担质量担保的责任。
第二,是关于卖方对其所交付的货物拥有的合法权利的担保责任问题。第三,是卖方的担保责任免责问题。2. 移交一切与货物有关的单据。3. 把货物的所有权移交给买方。
二、买方的义务
买方必须按照合同与公约的规定支付货物价款和收取货物。1. 支付货款。
(1)及时办理相应的付款手续。(2)对货物价格的确定。2.收取卖方移送的货物。
第四节 国际货物买卖的违约及其救济方法
一、概述
(一)违约与根本违约
违约是指当事人违反合同条款的约定的行为。根本违约是指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果使另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害,以致于实际上剥夺了另一方当事人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除非违约的一方无法预见到这种结果,而且一个通情达理的人在同样的情况下也不能预见到这种结果。
(二)预期违约
预期违约是指合同订立以后,在合同的实际履行日期之前,一方当事人明显地预见到,另一方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的能力或信用有严重缺陷,或者其准备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中的行为显然不能实际履行其在合同中承担的大部分重要义务,即构成预期违约。
(三)我国《合同法》中规定的不安抗辩权 我国合同法规定的不安抗辩权,主要是指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在有确切证据证明合同的另一方缔约后其资信状况、履约能力出现了明显的恶化状况,这种状况将可能危及先履行债务一方的债权的实现时,在对方未能履行或提供可靠的履约担保以前,可以中止履行债务。
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具体条件是:
1.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经营状况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等其他情形出现时,可以中止履行其合同义务。
2.当事人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
3.一方当事人中止履行后,如果对方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一方当事人可解除合同。
二、卖方违约及买方的救济方法
(一)卖方违约的情况 1. 不交货; 2. 交付的货物与合同的规定不符,包括不及时交付货运单据或交付的货运单据不符合合同的规定等情况;
3. 交付的货物违反卖方对货物权利的担保条件等等。
(二)卖方违约时买方的救济方法 1. 要求卖方实际履行合同的义务。2. 要求减价。
3. 请求损害赔偿。
4. 买方有权宣布解除合同。
三、买方违约及卖方的救济方法
(一)买方的违约
买方违约主要是指其不按合同的规定履行合同的义务而产生的违约行为,买方的违约行为主要有:
1. 不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2. 不按合同规定接受货物。
(三)买方违约时卖方的救济方法 1. 要求买方实际履行合同义务。2. 请求损害赔偿。3. 收取利息。4. 撤消合同。
第五节 国际货物买卖中货物所有权和风险转移
一、货物所有权的转移
(一)《公约》以及国际贸易惯例对所有权转移的规定
(二)各国法律对货物所有权转移的规定
1. 英国法律对货物所有权转移的规定2. 德国法律对货物所有权转移的规定 3. 法国法律对货物所有权转移的规定
二、风险转移
(一)《公约》关于风险转移的规定 1. 风险转移的基本原则 2. 风险转移对地点的规定 3. 风险转移对时间的规定
4. 其他情况下的风险转移
(二)国际贸易惯例对风险转移的规定 第六节 国际贸易惯例
一、国际贸易惯例概述
(一)国际贸易惯例的概念和特征 国际贸易惯例是国际货物买卖活动中,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之间长期、经常并反复使用的,用以确定他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标准或准则。国际贸易惯例通常具有下列特征:
1.必须为国际经济贸易熟悉并能在国际贸易实践中得到普遍认可,并在国际货物买卖活动中得到长期、反复和经常的使用。
2.国际贸易惯例应该具有确定的内容,能够对国际贸易的当事人的国际贸易实践活动起到规范性的作用。
3.国际贸易惯例对当事人的适用具有非强制性,但是如果当事人一致同意引用该惯例时,该惯例就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国际贸易术语规则
1.《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
2.《美国对外贸易定义1941年修订》 3.《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二、202_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202_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主要修订
(一)在FCA术语下,简化和明确了卖方的交货和装货义务。
1. 在FAS贸易术语中,办理出口许可证和出口清关手续的义务由卖方承担。
2. 在DEQ贸易术语中,办理进口清关手续,支付办理海关手续的费用、关税、税款和其他费用的义务由买方承担。3. 提交单据的进一步规定。4. 检验费用的分担。5. 风险和费用的转移。6. 贸易术语的变形之解释。7. 专门用语更加准确。
(二)202_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主要内容 INCOTERMS 202_分为E、F、C、D四组术语。1. E组 EXW 工厂交货。2. F组
FAS 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FOB 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FCA 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3. C组
CFR 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
CIF 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CPT 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CIP 运费、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4. D组
DAF 边境交货(指定地点)
DES 目的港船上交货(指定目的港)DEQ 目的港码头交货(指定目的港)DDU 未完税交货(指定目的地)DDP 完税后交货(指定目的地)
贸易术语不但明确买卖合同的交货地点及价格构成,而且解决买卖双方在交易中的责任划分,贸易术语的标准化、规范化,简化了交易程序,节约了交易时间和费用,减少了贸易中的纠纷,对促进国家贸易的顺利发展起了很大作用。第五章 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的制度 第一节 国际货物运输概述
一、国际货物运输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国际货物运输是承运人受托采用一种或多种运输工具或运输方式将托运人或发货人托运的货物从一国境内的某一地点运至另一国境内的某一地点的运输。
(二)特征
1. 国际货物运输的对象是货物 2. 国际运输的货物须跨国界移动
3. 国际货物运输须通过运输合同来实现 4. 国际货物运输中的货物须是合法物 5. 国际货物运输关系是独立的法律关系
二、国际货物运输方式
现代国际货物运输方式主要有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国际航空货物运输、10 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和将这些运输工具与运输方式结合起来的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第二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
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概念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托运人按合同约定支付运费,承运人将指定的货物从一港运输到另一港的合同。
从法律关系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具有以下特性: 1. 它是双务合同。2. 它是要式合同。3. 它能约束第三者。
4. 它具有明显的涉外性。
二、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一)承运人的基本义务和权利 1. 承运人的义务
(1)承运人有提供约定船舶的义务。
(2)承运人有保证船舶适航的义务。船舶适航标准有三个方面的要求:第一,承运人在开航前和开航当时,应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第二,承运人应妥善地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品。第三,承运人应确保货舱具有适合装货的能力。(3)承运人有管理货物的义务。(4)承运人有损害赔偿责任。2. 承运人的基本权利
(1)承运人对运输中产生的各种费用有请求权。如运费、亏舱费、滞期费、共同海损分摊费用。
(2)承运人由权行使留置权。(3)承运人享有责任限制的权利。(4)承运人享有免责权利。
(二)托运人的基本义务和权利 1. 托运人的义务
(1)托运人有提供约定货物的义务。
(2)托运人有正确申报和办理货物运输手续的义务。(3)托运人有义务支付运费或其他费用。2. 托运人的权利
(1)托运人有货物装运的权利。(2)托运人有提取货物的权利。(3)托运人有获得损害赔偿的权利。第三节 国际海运提单及相关法律规定
一、提单的概念和法律性质
(一)概念
提单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提单具有三个法律特性:
1. 提单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2. 提单是承运人接管货物或货物装船的收据。
3. 提单是承运人保证向收货人交付货物的物权凭证。
二、提单的种类
(一)按货物是否已装船分类
1.已转船提单:指货物装船后,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或船长签发给托运人的提单。
2.收货待运提单:又称备运提单,指承运人在受到托运人托运的货物后,应托运人的请求,于货物装船前签发的提单。
(二)按收货人的抬头分类
1.记名提单:指提单正面收货人一栏内载明特定的收货人名称的提单。
2.不记名提单:又称空白提单,指在提单正面一栏内不记载任何收货人的名称。3.指示提单:指提单上正面一栏内载明“凭指示”或“凭某某人指示”字样的提单。
(三)按提单上有无批注分类
1.清洁提单:指提单上没有任何有关货物外表状态不良的批注。
2.不清洁提单:指承运人在提单上对货物包装外表状况受损或缺陷加批注的提单。
(四)按运输方式分类
1. 直达提单:指货物从装货港装船后,直接运至目的港卸船交货,中途不得转船的提单。2.海上联运提单:指货物从装货港装运后,不直接驶往目的港,而需要在中途换装船舶,由其他承运人将货物运至目的港的提单。
3.多式联运提单:指至少使用两种以上不同的运输方式,将货物从一地运至另一地而签发的提单。
(五)按船舶经营的性质分类
1.班轮提单:指班轮公司或其代理人签发的提单。
2.租船提单:指承运人在租船合同下签发的提单。
(六)其他各种特殊提单 1.略式提单:指只有全部正面的必要项目,而略去提单背面全部条款的提单。2.舱面提单:又称甲板提单,指货物装在甲板上时,承运人签发的提单。3.倒签提单:指货物装船后,承运人签发一种早于货物实际装船日期的提单。
4.预借提单:指货物尚未全部装完,或货物已在承运人的接管下,但在尚未开始装船的情况下签发的提单。
5.电子提单:指通过电子传送海事运输合同的数据。
三、提单的主要内容
(一)提单的正面内容 1. 船名 2. 承运人 3. 托运人 4. 收货人 5. 通知人
6. 货物名称、标志、包装、件数、体积或重量 7. 运费支付方式
(二)提单的背面条款 1. 管辖权条款 2. 首要条款
3. 承运人责任条款 4. 承运人责任期间
5. 装货、卸货和交货条款 6. 赔偿责任额限制条款 7. 甲板货和活动物条款 8. 集装箱货物条款 9. 转运、换船、联运与转船条款 10.共同海损条款] 11.新杰森条款
12.互有过失碰撞条款
四、提单的证据效力(暂缺)
五、规范提单的国际公约
(一)海牙规则
(二)维斯比规则
(三)汉堡规则第四节 租船合同
一、租船合同的概念
租船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约定的船舶,在规定的期限内按双方约定的用途使用,由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二、租船合同的主要法律规定
(一)定期租船合同的法律规定 1. 关于定期租船合同的规范的性质 2. 有关定期租船合同的规定
(二)光船租赁合同的法律规定 1. 光船租赁合同的定义和内容] 2. 光船租赁合同的特点
3. 光船租赁方式的船舶融资机制 第五节 国际多式联运法律制度
一、国际多式联运合同
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合同指多式联运经营人使用一张单据,通过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运输方式,负责将货物从一地运至另一地,并收取全程运费的合同。
二、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
1.《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 2.《联运单证统一规则》
3.《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国际商会多式联运单证规则》
三、国际多式联运赔偿制度
(一)赔偿责任原则
(二)责任期间
(三)赔偿限额标准
(四)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限制权的丧失 第六节 国际航空货物运输法律制度
一、国际航空货物运输概述
(一)国际航空运输合同概念和种类 1. 概念
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合同是托运人和承运人订立的约束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各当事人包括承运人、托运人和收货人的运输合同。2. 种类
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合同分为班机运输合同和包机运输合同两种: 班机运输合同是由班机指定时间、航线进行国际航空货物运输的合同。该合同适用于货物数量较少的运输。
包机运输合同是指包租整架飞机进行国际航空货物运输的合同。该合同可分整机包租和部分包机两种。
(二)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单证及其主要内容 1. 国际航空运输单证
航空货运单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与托运人之间签订的空运单证。2.航空货物运输单证的内容
二、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公约
(一)《华沙公约》
(二)《海牙议定书》
(三)《瓜达拉哈拉公约》
第七节 国际铁路货物运输法律制度
一、国际铁路货物运输概述
(一)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合同
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合同是铁路承运人将发货人的货物从一个国家的某地运至另一国的某地,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由发货人或收货人支付运费的合同。
(二)国际铁路货物运单的内容 1. 必要记载事项
2. 根据需要填写的事项 3. 可附加记载事项
二、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公约
(一)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公约
1.国际货物铁路运输公约有两个:一个是《关于铁路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简称国际货约),另一个是《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简称国际货协)。2. 承运人的权利和义务
承运人的基本权利是按照合同规定收取运费,当收货人非法拒绝货物时,应按规定向他收取罚款。
承运人应当按河运输合同的规定,将货物安全地运至目的地。承运人的免责规定。
第八节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律制度
一、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概述
(一)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概念与法律特点 1. 概念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是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双方约定由被保险人将国际运输中的货物作为保险标的物向保险人投保,当保险标的物遭到意外损失时保险人按照保险单的规定给予被保险人经济赔偿的一种补偿性措施。2. 法律特点
(1)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关系是一种相对独立的法律关系;(2)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标的物是国际运输中的货物;
(3)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关系的当事人为保险人、被保险人、投保人;(4)保险人只对保险期间内保险事故所致货物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二)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作用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作用就在于保险人集中分散的资金来补偿国际货物运输中的货主的意外损失,使损失化整为零,保障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是国际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国际货物运输同时运行。
(三)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种类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因运输方式与保险业务不同可分为五类:
1.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 2. 国际航空货物运输保险 3. 国际铁路货物运输保险 4. 国际公路货物运输保险 5. 国际邮包运输保险
二、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基本原则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基本原则是最大诚实信用原则和保险利益原则。
(一)最大诚实信用原则
最大诚实信用原则是各国保险法和国际保险实践所普遍要求的一项基本原则,要求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须履行以下三项义务,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此项原则的法律后果是保险合同不成立,即使订立,保险人也可主张解除合同。1. 主动声明。2. 如实声明。3. 不违反保证。
(二)保险利益原则
1.保险利益,又称可保利益,不是仅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享有的经济利益,而是泛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享有的权利或承担的义务。2.保险利益的构成条件是:(1)保险利益具有合法性。(2)保险利益具有可确定性。(3)保险利益具有价值性。
保险利益原则也是各国保险法和国际保险实践普遍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保险法和保险实践一般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对保险标的保险具有保险利益。但在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时间中,则要求在保险标的物发生损失时须具有保险利益即可。
三、国际海运保险制度
(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订立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订立的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支付约定的保险费,在承保的保险标的出现承保范围内的海上风险而遭受的损失时,由保险人负责给予经济补偿的合同。
1.保险经纪人方式:是英美保险法与实践所采取的普遍方式,投保人不直接向保险人投保而是通过保险经纪人投保。
2.直接订立方式:是国际海上保险惯例和多数国家采取的方式,由投保人或其代表直接向保险人投保,填写保险人事先印制的投保单并交给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在投保单上签名,合同即告成立,以后投保人凭投保单换取正式保险单或保险凭证。
在我国,订立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方式是第二种。
(二)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基本内容 1. 保险项目 2. 保险风险
(1)基本风险:一般有海上灾难、火灾、暴力偷盗、投弃、船长和船员的不法行为和其他一切风险。
(2)特约风险:又称外来风险或附加风险,由一般附加风险和特殊附加风险构成。3. 保险损失
(1)全部损失:简称全损,分为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
(2)部分损失:指除全部损失以外的各种损失,包括货物的单独海损与共同海损、单独费 15 用。
4. 保险责任期间 5. 除外责任 6. 附注条件 7. 保险条款
(三)我国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1.《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1981年《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是有关基本险的条款,其基本险分为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
(1)平安险,原意是“对单独海损不负赔偿责任”,是海上货物运输中责任范围最小的险别,只对货物的全部损失和特定情形下的单独海损承担赔偿责任。
(2)水渍险,原意是“对单独海损负赔偿责任”,其责任范围是:平安险的全部责任,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3)一切险,是基本险中责任范围最大的险别,其责任范围为: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包括被保险货物在运输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4)除外责任
(5)保险责任的起讫
保险责任期间条款有两项,仓至仓条款和运输合同终止条款。2.特约保险条款
(1)卖方利益险:在卖方利益险中,保险人承保的风险是FOB、CFR买卖以托收方式收取货款的风险。
(2)出口货物到香港或澳门存仓火险责任扩展险(3)罢工险(4)战争险
3.特种货物海洋运输保险条款(1)冷藏货物海洋运输保险条款(2)散装桐油海洋运输保险条款
(四)伦敦保险协会货物保险条款 1. 协会货物条款(A)(1)责任范围(2)除外责任
2. 协会货物条款(B)(1)责任范围(2)除外责任
3. 协会责任条款(C)(1)责任范围(2)除外责任
四、国际陆运和空运保险制度
航空货物运输保险和陆运货物保险历史较短,不像海运货物保险那样发达,自成一体。尤其是陆运货物保险,由于受到运输条件的限制,国际上还没有陆运货物保险条款。
第六章 国际技术贸易法
第一节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概述
一、知识产权概述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知识产权是基于人类智力的创造型活动所产生的权利。
(二)知识产权的特征: 1. 无形性。2. 专有性。3. 地域性。4. 时间性。
(三)知识产权的发展
二、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
第二节 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
一、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概述
1。1967年《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签订。我国于1980年成为该组织的成员。2.宗旨:
(1)通过国家间的合作以及与其他国际组织的协作,促进国际范围内对知识产权的保护;(2)保证各种知识产权公约之间的行政合作。
二、《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的主要内容 第三节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一、巴黎公约概述
是国际上为保护工业产权而订立的最早的公约,1883年在巴黎签署。我国于1985年加入《巴黎公约》。
二、巴黎公约的基本原则
(一)国民待遇原则
(二)优先权原则
(三)各国工业产权独立原则
第四节 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
一、伯尔尼公约概述
1886年在瑞士伯尔尼通过了《伯尔尼公约》,我国于1992年加入了《伯尔尼公约》。
二、伯尔尼公约的基本原则
(一)国民待遇原则
(二)自动保护原则
(三)版权独立原则
三、伯尔尼公约的其他内容
最低保护限度:包括作者的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翻译权、复制权、公演权、广播权、朗诵权、改编权、录制权和制片权。
第五节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定)
一、TRIPS协定概述
(一)TRIPS协定是迄今世界各国签订的内容最详尽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由于它与贸易及贸易制裁措施紧密相关,使得它的重要性超过了以往任何一个知识产权国际公约。
(二)TRIPS协定签订的背景
(三)TRIPS协定的意义:
1. 扩大了多边贸易体系的管制范围;
2. 改善了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规则体系,强化了保护; 3. 比较详细地规定了各种不同类别知识产权的具体权利,包括在其他知识产权公约中没有规定的商业秘密、限制性贸易条款等,同时也规定了对侵权制裁的原则。
二、TRIPS协定的基本原则与一般规定
(一)国民待遇
(二)最惠国待遇
(三)公共利益原则
(四)防止滥用原则
三、有关版权的规定
(一)受保护的内容:TRIPS协定在接纳《伯尔尼公约》(1971年)第1条至第21条及其附录条款的同时,又增加了新的规定(如“出租权”及软件保护等)。要求各成员国保护以下权利:翻译权、复制权、公演权、广播权、朗诵权、改编权、录制权、制片权。TRIPS 协定明确排除作者享有的精神权利,包括发表、署名、修改及保护作品完整的权利。
(二)受保护的客体:TRIPS协定规定,版权保护应针对表达,而不针对思想、工序、操作方法或数学概念等。
四、有关专利的规定
(一)概述:协议对可授予专利的对象范围、权利限制及强制许可等作了详细规定,而且相比已有国际保护公约的相关规定有诸多重大改进。
(二)内容:
1. 专利的可获得性、范围及权利内容 2. 专利权的内容 3. 专利保护期
4. “有限例外”与强制许可 5. 对专利申请人的义务要求
6. “举证责任的倒转”
五、有关商标的保护
(一)概述:TRIPS协定在接纳《巴黎公约》有关商标规定的同时,也进一步作乐新的补充和发展,如要求对服务标记也给予同样待遇等。
(二)内容:
1. 可保护的客体及“可注册性” 2. 商标权的权利范围及其限制 3. 服务商标与驰名商标 4. 商标保护期
五、TRIPS协定的其他规定
(一)地理标志
(二)工业设计(外观设计)
(三)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拓扑图)
(四)未公开信息
(五)对合同许可证中反竞争行为的控制 第六节 与版权有关的其他主要国际条约
一、保护邻接权罗马公约
1.《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与广播组织公约》,1961年缔结,1964年5月生效。我国未加入。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国际劳工组织共同承担该公约的行政管理。2.《罗马公约》规定了表演者、录制者和广播组织的权利,保护期不少于20年。
二、保护录音制品公约
1.《保护录音制品录制者及防止未经授权复制其制品公约》,简称日内瓦公约,1971年签订,我国于1993年4月正式加入该公约。
2.该公约规定了国民待遇原则;录音制品必须加注邻接权标记才可以受到保护;各国可以选择对录音制品进行保护所适用的法律;公约是开放性的。
3.公约要求的最低保护包括: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复制录音制品;禁止他人进口未经许可而复制的录音制品;禁止他人销售未经许可而复制的录音制品。要求成员国为录音制品提供的保护不少于20年。
五、布鲁塞尔卫星公约
1.《播送由人造卫星传播载有节目信号公约》,简称《布鲁塞尔公约》,1974年缔结,是开放性公约,我国未加入该公约。
2.布鲁塞尔公约没有直接规定对哪一种版权或邻接权的保护,只是一切成员国承担义务,防止本国广播组织或个人非法转播通过卫星发出、但不是供该组织或个人作转播用的卫星信号。
四、视听作品国际登记公约
1.1989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日内瓦缔结,同年生效。
2.这是一个程序性条约,缔结条约的目的是为了阻止非法复制的录像带的传播,阻止未经放可播放他人享有版权的视听作品。具体的做法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立一个视听作品登记国际局,成员国将本国享有版权的视听作品的有关情况(权利人、视听作品依本国法享有的权利等)向国际局登记。成员国有义务保证已登记的作品版权不受侵犯,在发现侵权复制品时采取措施制裁侵权人,并使权利人得到民事补偿。
五、《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公约》 1. 1996年12月通过,至今未生效。
2.该公约在伯尔尼公约第2-6条的前提下,增加了一些以前没有明确保护的作品形式,同时也增加了版权中的财产权利。规定计算机软件和汇编资料(数据库)可以享有版权,增加了权利人的出租权、向公众传播权和权利电子标示权。条约还规定摄影作品的保护期延长到50年。
第七节 与商标有关的其他国际条约
一、制裁商品来源的虚假或欺骗性标志协定 1891年签于马德里,1958年最后修订,1967年在斯德哥尔摩再次补充。我国未加入该公约。
二、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及其议定书
1.1891年缔结,参加过必须是巴黎公约成员国,我国于1989年12月正式加入。
2.在该协定之前,申请人要在不同的国家申请注册,必须分别提出申请,需要重复履行手续。该协定建立了商标国际注册的制度,使申请人能够通过一次申请获得一个国际注册,在多个国家得到法律保护。
3.该协定主要规定了商标国际注册的申请,领土的限制和延伸,国际注册的效力,国家主管机关的驳回,国际注册的期限和独立性,国际注册的续展,国际注册的变更,国际局、财务,批准和加入、退约等。
三、商标注册条约
1. 1973年在维也纳签订,于1980年8月正式生效。2. 该条约进一步简化了商标国际注册手续。第八节 与专利有关的其他国际条约
一、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备案海牙协定
1. 1925年在海牙签订,我国未加入该协定。
2协定根据不同国家保护外观设计制度上的差别,将成员国分为两类,具有不同的规定。
二、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分类落迦诺协定
1. 1968年在瑞士落迦诺签署,我国于1996年9月加入。
2.这是一个技术性的国际协定,把外观设计分成31个大类,211个小类,6000多个项目。
三、专利合作条约
1.1970年6月19日签订于华盛顿,于1979年和1984年分别修订。加入该条约的国家必须是巴黎公约的成员国。我国于1994年正式加入。
2.条约的主要内容是规定了一套国际申请制度,使申请人只用一次申请就可以使在自愿选择的几个成员国生效。
3.条约具体规定了国际申请、国际检索和国际初步审查几个步骤,简化了申请手续和各成员国专利局的检索程序,帮助技术经济力量不足的国家进行审查。
四、专利国际分类协定
1. 1971年在法国斯特拉斯堡订立,1975年生效。我国于1997年正式加入。2.协定的最主要内容是专利国际分类法。目前适用的是1995年生效的第六版。
第七章 国际服务贸易法
一、服务贸易
(一)服务贸易的概念、特征及其分类
1.服务贸易的概念:是指服务提供者从一国境内、通过商业现场或自然人现场向消费者提供服务,并获取外汇收入的过程。2.服务贸易的特征:
(1)服务贸易主要是无形贸易。
(2)服务贸易的对象主要的智力,如专利、版权、法律、会计等知识。
(3)服务贸易具有生产、销售与消费的同时性、非储存性和非转移性等特征。
(4)服务贸易中价值实体与使用价值不同时发生转移,消费者一般只得到使用价值,而不拥有价值实体。(5)服务贸易的统计数字无法在国家海关的进出口统计表中显示出来,一般显示于各国的国际收支平衡表上。
(6)国际服务贸易与国际货物贸易在监管故事上大不相同。3. 服务贸易的分类:
(1)消费者定位,即服务的生产者向消费者移动,从而实现服务。
(2)生产者定位服务,这是服务行业普遍采用的模式,即服务产品的消费者向生产者流动。(3)生产者与消费者定位服务,即供需双方无须移动,而借助某种先进的技术手段来扩大服务产品使用价值的作用范围,使其能直接覆盖到消费者所处的地域,从而实现生产者为消费者提供远距离的服务。
(二)乌拉圭回合关于服务贸易的谈判 1. 乌拉圭回合服务谈判的历史背景 2. 乌拉圭回合关于服务贸易的谈判过程
3. 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服务贸易谈判上的主要分歧
(三)《服务贸易总协定》的主要内容 1. 序言
2. 适用范围和服务贸易的定义 3. 一般义务和纪律(1)最惠国待遇(2)透明度
20(3)增加发展中国家成员的逐渐参与(4)国内规章
(5)学历与履历的承认(6)垄断与专营服务提供者
(7)紧急保障措施与收支平衡保障的限制(8)政府采购与补贴
(9)一般例外与安全例外 4. 具体义务(1)市场准入(2)国民待遇 5. 逐步自由化
(1)服务贸易自由化的谈判(2)承诺表
(3)承诺表的修改 6. 机构与争端解决
(四)服务贸易谈判的新进展 1. 关于自然人流动的谈判
2. 关于基础电信服务贸易的谈判 3. 关于金融服务贸易的谈判
(五)对服务贸易总协定的简要评析
1. 为国际服务贸易的进一步发展,创立了可资共同遵循的国际标准。2. 将更大程度推进国际服务贸易的全面增长。3. 其准则沿用了关贸总协定的规定,使各成员方对服务贸易市场的保护与对立转向开放与合作。
4. 对发展中国际成员而言,机遇与挑战并存,关键在于趋利避害,掌握主动权。
第四章 国际贸易支付法律制度 第一节
国际贸易支付工具
一、国际贸易支付中的货币
(一)国际贸易支付中的货币选择
(二)外汇管制法律对国际贸易支付的影响
(三)外汇交易与汇率风险规避 二 国际贸易支付中的票据
票据是出票人依据票据法签发的、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受款人或持票人的有价证券。
(一)票据的特征与种类 1. 特征
(1)票据是流通证券。(2)票据是无因证券。(3)票据是要式证券。2. 种类
(1)汇票:是由出票人向另一人签发的要求即期、定期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时间向指定人或根据其指示向来人无条件地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命令。
(2)本票:是一人向另一人签发的,约定即期或定期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时间向指定人或 21 根据其指示向来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付款承诺。(3)支票:是以银行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在当代的国际贸易中,使用最广泛的是汇票。
(二)票据行为
汇票的主要票据行为有以下几种:
1.汇票出票:是指出票人制作汇票,并将汇票交付受票人的一种行为。这种行为设定了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2.汇票背书:是指持票人在汇票的背面签章转让给他人的行为。(1)背书的形式:记名背书、空白背书、限制性背书
(2)背书的效力:汇票经过合法的背书,即产生法律效力,汇票的权利转移。
3.汇票提示:是指持票人在法定的时间内向付款人出示汇票要求承兑或付款的行为。提示可分为两种:一种是承兑提示,即持票人见票后在到期日前任意营业日向付款人作承兑提示;另一种是付款提示,指见票即付款的汇票持票人提示要求付款。4.汇票承兑和付款:
(1)汇票承兑:指远期汇票的付款人在汇票到期前,按汇票上记载的事项,对汇票的金额承诺付款的行为。
(2)汇票付款:指持票人于汇票到期日,向付款人作付款提示,付款人或承兑人向持票人付款的行为。
5.汇票拒付:指持票人要求承兑时或要求付款时被拒绝,这种行为也可称之为退票。发生汇票拒付时,持票人可以立即向背书人或出票人行使追索权。
6.汇票追索:指汇票遭拒付时,持票人有权向出票人以及背书人请求偿还汇票上记载的金额。
(三)票据的法律调整与国际票据法律的统一 在票据的法律调整方面,存在着两大对立的法律制度,即以法国和德国为代表的日内瓦统一票据法体系和以英美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历史上,存在三个不同的票据法律体系,即法国、德国和英国的法律系统。
票据法律制度的不统一严重影响到票据的流通。1930年和1931年国际联盟主持召开日内瓦票据法统一会议,制定、通过了《1930年汇票与本票统一法公约》、《1931年解决汇票、本票关于法律冲突的公约》、《1930年支票统一法公约》和《1931年解决支票关于法律冲突的公约》。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在统一票据法方面作出努力,1988年通过了《联合国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公约》。
我国于1995年通过、施行了《票据法》。
三、国际贸易支付中的电子资金划拨
(一)电子资金划拨概述
1.电子资金划拨系统分为小额电子资金划拨系统和大额电子资金划拨系统。
2.小额电子资金划拨系统是为广大消费者服务的电子资金划拨系统,所以又称零售电子资金划拨系统,主要有自动柜员机(ATM)与销售点终端设备(POS)。小额电子资金划拨主要涉及银行客户与银行之间的关系,是传统支付方式的电子化的典型。
3.大额电子资金划拨系统是为货币、黄金、外汇、商品市场的经纪商与交易商及银行服务的电子资金划拨系统,因此又称批发电子资金划拨系统。大额电子资金划拨系统是一国支付系统的主动脉,对一国的整个金融体系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除国内支付外,国际支付也越来越多地通过大额电子资金划拨系统进行。
4.大额电子资金划拨与票据支付存在重要区别。票据支付是借记划拨,而大额电子资金划 拨是贷记划拨。
(二)电子资金划拨的法律问题 1. 大额电子资金划拨的当事人(1)发端人(2)发端人银行(3)受益人(4)受益人银行(5)中间银行
2. 大额电子资金划拨的业务程序
3. 大额电子资金划拨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1)大额电子资金划拨当事人权利与义务产生的时间(2)大额电子资金划拨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主要内容(3)义务的履行
4. 大额电子资金划拨责任的分担(1)诈骗损失的承担
(2)错误支付命令的损失承担(3)间接损害赔偿问题
(三)电子资金划拨的法律调整
在我国,有关大额电子资金划拨的法律还是空白,美国《统一商法典》第4A编以调整大额电子资金划拨关系为内容,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将其起草的调整大额电子资金划拨关系的示范法定名为《国际贷记划拨示范法》。第二节
国际贸易支付方式
一、汇付
(一)汇付概述
1.概念:汇付指汇款人主动将货款交给银行,由银行根据指示汇交给收款人的一种付款方式。
2.当事人:付款人、收款人、汇出行、汇入行 3.汇付的方式:信汇、电汇、票汇
(二)汇付的特征与作用
由于汇付方式依赖付款人的商业信用,因此出口方的风险很大;另一方面,若出口方订立合同时要求进口方先汇付一笔预付款,万一出口方届时不交货,进口方将承受损失。
在国际贸易业务中,汇付通常仅用于样品费、杂费、预付款等小额费用的结算,或以信用证方式结算方式障碍时作为替代性的支付方式。
二、托收
(一)托收概述
1.概念:托收指出口方向进口方开立汇票,委托银行收取货款的一种支付方式。2.当事人:委托人(出口方)、托收银行、代收银行、受票人
(二)托收的种类
1.光票托收:指出口方只开出汇票委托银行向进口方收款,而不附任何单据。2.跟单托收:指出口方将汇票连同提单、保险单、发票等装运单据一起交给银行。(1)付款交单(2)承兑交单
(三)托收的特征与作用
(四)托收的法律调整
1. 托收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1)委托人与托收行(2)托收行与代收行(3)委托人与代收行(4)代收行与付款人(5)委托人与付款人
2.调整托收关系的国际惯例《托收统一惯例》URC(1)URC522的适用范围(2)URC522规定的单据
(3)URC522规定的托收关系人(4)URC522规定的托收指示事项
(5)URC522规定的即期付款和承兑提示(6)URC522对银行义务和责任的规定
三、信用证
(一)信用证概述
1.概念:信用证是开证银行应开证申请人的申请签发的、在满足信用证要求的条件下,凭规定单据向第三人(受益人)付款的一项书面凭证。2. 内容:
(1)标明信用证的类型和编号(2)信用证当事人名称(3)信用证日期和地点(4)信用证金额(5)货物描述(6)汇票条款(7)单据条款(8)装运条款(9)特殊条款 3. 特点:
(1)开证银行负首要付款责任(2)信用证是自足的文件(3)信用证是单纯的单据业务
(二)信用证交易的一般流程
1.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必须明确规定采用信用证支付方式。
2. 进口方向进口地银行提出开证申请,并交纳开证押金或提供其他保证。3. 开证银行开出信用证,并通过其在出口地的代理银行,或通知银行把信用证通知受益人。4. 受益人发货取得单据后,按信用证规定向出口地银行议付其货款。5. 出口地银行(议付银行)在信用证背面注明金额,并从受益人处取得单据交开证行索偿。6. 开证银行审查单据无误后,即偿还议付银行的款项。7. 开证银行通知进口方付款赎单。
(三)信用证的种类
1. 光票信用证和跟单信用证
2. 可撤销信用证和不可撤销信用证
3. 保兑信用证和不可保兑信用证
4. 即期信用证、远期信用证和迟期付款信用证 5. 可转让信用证、不可转让信用证和可分割信用证 6. 循环信用证 7. 对开信用证 8. 对背信用证 9. 备用信用证
(四)信用证的法律调整 1. 信用证的当事人(1)开证申请人(2)开证银行(3)受益人(4)通知银行(5)议付银行(6)付款银行(7)偿付银行(8)保兑银行
2. 信用证各方当事人间的法律关系(1)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间的法律关系(2)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3)通知行与开证行、受益人、开证申请人间的法律关系(4)开证行与付款行、承兑行、议付行的法律关系(5)受益人与议付行、承兑行、议付行的法律关系 3. 信用证的国际惯例
(1)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 500(2)美国《统一商法典》信用证篇
四、国际贸易支付方式的比较
(一)国际贸易支付方式的优劣
(二)国际贸易支付方式的选择
第三节
国际贸易支付方式的新发展
一、传统国际贸易支付方式的使用与缺陷
(一)传统国际贸易支付方式使用情况概述
(二)传统国际贸易支付方式的缺陷
二、国际贸易支付方式的新发展
(一)以应收帐转让为主要特征的国际贸易支付方式
(二)国际贸易支付中应收帐转让的几种方式
(三)《国际贸易中的应收帐转让公约》评析
第四节
国际贸易支付中的融资
一、国际贸易支付中的融资
(一)国际贸易支付中的融资概述
(二)国际贸易支付中的融资实践
二、国际贸易支付中融资的基本做法
(一)传统国际贸易支付方式中的融资
(二)新型国际贸易支付方式中的融资
第八章 WTO与政府管理贸易的法律与制度 第一节 国际贸易管制概述
一、关税壁垒
(一)概念:关税壁垒是指一国政府对进口的外国商品采取征收高额关税的措施,为外国进口商品设置关卡或屏障,从而达到限制外国商品的进口和保护本国市场的目的。
(二)关税的概念及其作用
关税是指一国海关根据国家公布的海关税则对进出其关境的物品、货物所征收的税。关税是各国对外贸易管制的重要措施。关税分为保护性关税和财政性关税。保护性关税的目的是提高进口商品的价格以保护本国生产,是当前各国对国际贸易实施管制所普遍采取的重要措施。
(三)关税的种类
1.进口关税:是进口国家的海关在外国商品进入时,对外国进口商品所征收的一种关税。2.出口关税:指一国出口商品在离开本国关境时被征收的一种税。
3.进口附加税:指进口国出于特定的目的,对进口商品在一定时期内征收的一种临时性或针对性的进口税。常见的有三种:(1)临时附加税(2)反倾销税(3)反补贴税
二、非关税壁垒
(一)概念:是指除进口关税以外,一切旨在为外国商品的进口设置障碍或关卡,限制外国商品进口的各种贸易措施,其中包括法律上和行政上的措施。
(二)作用:是世界各国普遍和经常采用的限制外国商品进口、保护本国经济和市场的重要手段。
(三)种类: 1. 进口配额制 2. 进口许可证制度 3. 外汇管制
4. 复杂的产品技术标准及商品检验制度 5. 政府采购政策 6. 海关换估价制度 7. 自动配额限制 8. 进口押金制 9. 最低限价制
第二节 世界贸易组织概述
一、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产生与发展
(一)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产生的历史背景
(二)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成立
(三)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职能机构
二、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多边贸易谈判及其成果
(一)第一轮至第四轮多边关税贸易谈判
(二)狄龙回合
(三)肯尼迪回合(四)东京回合
三、世界贸易组织的建立
(一)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
(二)世界贸易组织的成立
第三节 世界贸易组织的宗旨与基本原则
一、世界贸易组织的宗旨
提高人类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的持续增长;扩大商品生产与货物贸易,并增进服务贸易;促进世界资源的充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确保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贸易份额的增长和经济发展;根据互惠互利安排,切实降低关税及其他贸易壁垒,并在国际贸易关系中消除歧视性待遇,建立一体化的多边贸易机制。
二、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
(一)非歧视原则
(二)关税减让原则
(三)公平贸易原则
(四)取消一般数量限制原则
(五)透明度原则
第四节 世界贸易组织关于货物贸易的法律制度
一、农产品贸易制度
(一)世界农产品贸易概述
(二)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农产品贸易体制
(三)乌拉圭回合《农产品协定》
二、纺织品和服装贸易制度
(一)国际纺织品贸易协定 1. 国际棉纺织品贸易安排 2. 多种纤维协定
(二)纺织品和服装协定 1. 一般原则
2. 一体化安排和步骤
3. 纺织品和服装贸易限制的取消及监督 4. 纺织品和服装贸易管理的执行和调整 5. 反规避行为
6. 过渡期保障条款
7. 加强GATT的规则和纪律
三、装船前检验制度
(一)装船前检验的定义与发展
(二)《装运前检验协定》 1. 用户成员方义务 2. 出口成员方义务
3. 装船前检验的有关程序
四、原产地规则制度
(一)国际贸易中货物原产地的概念及制度 1. 概念:
国际贸易中的原产地,是指作为商品而加入国际贸易流通的货物的来源地,即对货物进行了最后的实质性加工的国家或地区。国家或地区在国际贸易中是最被广泛采用的原产地届定范围。
2. 国际贸易中确定货物原产地的作用:(1)在关税方面的作用(2)在非关税方面的作用(3)在贸易统计方面的作用 3. 国际贸易货物原产地规则
(二)《原产地规则协定》的产生及主要内容 1. 关贸总协定关于原产地标记的规定 2. 乌拉圭回合《原产地规则协定》
(1)《原产地规则协定》的宗旨与适用范围(2)过渡期间的规则(3)过渡期后的规则
(4)通知、审议和争端解决程序(5)原产地规则的协调
五、海关估价制度
(一)国际贸易中的海关估价问题
(二)乌拉圭回合达成的海关估价协定的主要内容 1. 海关估价的方法
2. 对发展中国家成员的特殊待遇 3. 机构、磋商与争端解决
六、贸易技术壁垒制度
(一)贸易技术壁垒的概念及其特征
1.概念:是指那些强制性或非强制性确定商品某些特征的技术法规或技术标准,以及旨在检验商品是否符合这些技术法规或技术标准的认证、审批和试验程序所形成的不合理的贸易障碍。2.特征:
(1)技术贸易壁垒灵活多变,透明度不高,难于监控。
(2)较难认定贸易技术壁垒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具有较大的隐蔽性。
(3)涉及众多繁杂的技术性文件,进口商办理各种手续而丧失时机导致资源的浪费。(4)同关税壁垒相比,更加趋于减少国内市场的竞争性,意味着对国民财富的浪费。
(二)GATT/WTO关于贸易技术壁垒的谈判
(三)乌拉圭回合达成的《贸易技术壁垒协定》主要内容 1. 定义
2. 技术法规的拟订、采纳与实施 3. 标准的拟订、采纳和实施 4. 合格评定程序
5. 对其他成员方合格评定结果的承认 6. 技术信息通报与技术援助
7. 对发展中国家成员的特殊和差别待遇 8. 监督机构与争端解决
(四)对乌拉圭回合达成的TBT协定的评价
1. 内容更完整,成为WTO各成员必须共同遵守的规则 2. 使各国技术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日趋开放、统一和透明 3. 对发展中国家成员的差别待遇规定了较为具体和实质性条款
七、卫生与动植物检疫措施
(一)国际贸易中的卫生与动植物检疫措施问题
(二)《卫生与动植物检疫措施协定》的主要内容 1. SPM协定的适用范围 2. 采取卫生检疫措施的条件
3. 危险性评估与卫生检疫措施适度保护水平的确定 4. 非疫区和有害生物或疫病低度流行区的概念 5. 透明度
6. 控制、检验和批准程序 7. 机构与争端解决
八、倾销与反倾销制度
(一)倾销的含义及其特征
1概念:是指商品进入一国市场的价格低于其在另一国市场上的价格,或者指在不同国家的市场上以人为的差别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2 特征:
(1)倾销属于一种低价销售,是以低于出口国在其国内市场的价格;
(2)倾销的目的往往是对外销售过剩产品,保持出口国市场上的价格稳定,开拓国外新市场;
(3)倾销是一种不公平竞争行为;
(4)倾销的结果往往给进口方的经济或生产者的利益造成损害。
(二)国际反倾销法的产生与发展
(三)乌拉圭回合达成的《协定》的主要内容 1. 倾销的确定
(1)倾销幅度的确定 A.正常价值 B.出口价格
C.出口价格与正常价值的比较规则(2)国内工业损害的确定 A.国内工业的定义 B.损害的确定
C.倾销与损害的因果关系 2. 反倾销的调查程序(1)反倾销申诉
(2)立案
(3)反倾销调查(4)证据责任(5)初裁与终裁
(6)行政复审与司法审查 3. 反倾销的救济措施(1)临时反倾销措施(2)价格承诺
(3)反倾销税的征收 A.反倾销税的征收原则 B.反倾销税的确定与返还
C.未被审查出口商的反倾销税率 D.未出口商的反倾销税 E.反倾销税的期限
(4)追溯征收的反倾销税 4.机构、磋商与争端解决
九、补贴与反补贴制度
(一)补贴与反补贴问题的由来
(二)乌拉圭回合达成的《协定》主要内容 1. 补贴的概念及其特征
(1)概念:补贴是指一成员方政府或任何公共机构“某些企业”提供的财政捐助以及对价格或收入的支持,以直接或间接增加从其领土输出某种产品,或者对其他成员方利益形成损害的政府性措施。(2)特征:
A.补贴是一种政府行为。B.补贴是一种财政行为。
C.补贴必须授予被补贴方某种利益。D.补贴应具有转向性。2. 补贴的基本类型(1)禁止性补贴(2)可申诉补贴(3)不可申诉补贴 3. 对补贴的救济措施
(1)直接通过WTO争端解决机制得到救济(2)通过国内反补贴法律程序得到救济 A.申诉与调查 B.证据审核 C.磋商
D.补贴金额的计算原则 E.工业损害的确定
F.行政复审与司法审查 G.救济措施
4. 对发展中国家以及向市场经济转型国家成员方的特殊待遇 5. 监督机构、通知义务和争端解决
十、进口许可证制度
(一)进口许可证制度的概念及其分类
(二)多边贸易体制关于进口许可证制度问题的谈判
(三)《进口许可证程序协定》的主要内容 1. 关于进口许可证程序的一般规则(1)进口许可证的定义(2)合理与透明度原则(3)程序简便原则(4)宽大原则(5)用汇平等原则
2. 自动进口许可证程序规则 3. 非自动进口许可证程序规则 4. 世贸组织对进口许可证制度的管理
十一、保障措施制度
(一)多边贸易体制与保障措施 保障措施,是国际贸易协定中常见的条款,其目的在于使缔约方在特殊情况下免除其承诺的义务或协定所规定的行为规则,从而对因履行协定所造成的严重损害进行补救或避免严重损害威胁可能产生的后果。
通常被称为“保障条款”是关贸总协定第19条,具有某种保障性质的条款还有第20条、第21条、第12条、第18条、第6条等。
(二)《保障措施协定》的主要内容 1. 保障措施实施的前提条件(1)有关产品的进口大量增加。
(2)进口增加是因意外情况和承担总协定义务造成的。(3)对国内工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
(4)客观证据表明,进口增加与国内工业损害有着因果关系。(5)符合一定的程序要求。2. 保障措施的实施
(1)保障措施实施的程度(2)保障措施的无歧视性(3)禁止“灰色区域”措施(4)保障措施实施的期限
3. 实施保障措施的补偿与报复问题 4. 对发展中国家成员的利益保护 5. 监督机构、通知和争端解决
十二、政府采购制度
(一)《政府采购协定》产生的背景
(二)《政府采购协定》的主要内容 1.《政府采购协定》的适用范围(1)政府采购的主体(2)政府采购的标的
(3)适用于各成员方规范政府采购的法律、规章和做法。2.政府采购适用的原则(1)非歧视性待遇原则(2)透明度原则
(3)对发展中国家成员差别待遇原则(4)例外原则
3.政府采购的招投标程序
4.政府采购产品的技术标准要求应公平5.义务的执行监督
(三)关于国营贸易企业的规则 1. 按非歧视待遇原则经营贸易 2. 保持透明度
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一)知识产权与国际保护
1. 知识产权的概念:是智力成果所有人对创造性活动成果依法享有的权利。2. 特征:(1)专有性。(2)地域性。(3)时间性。3.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目前有关知识产权的国际条约主要有属于专利权保护的世界性公约,属于商标权保护的世界性公约,属于版权保护的世界性公约等。如《巴黎公约》、《马德里协定》、《伯尔尼公约》等。
(二)乌拉圭回合关于知识产权的谈判 1. 乌拉圭回合关于知识产权谈判的起因
2. 乌拉圭回合关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的谈判
(三)TRIPs协定的主要内容 1. TRIPs 协定的目标
2. 成员方知识产权保护应遵循的一般规则(1)最低保护水平(2)知识产权的范围
(3)TRIPs协定的适用范围
(4)TRIPs 协定与四个国际知识产权公约的关系(5)国民待遇原则及其例外
(6)最惠国待遇及其例外(7)保护公共利益原则' 3. 版权及其邻接权
(1)TRIPs协定关于版权权利与客体范围(2)TRIPs协定对邻接权的保护(3)版权与邻接权的保护期 4. 有关商标的保护
(1)商标保护的客体与条件(2)商标权保护范围
(3)服务商标与驰名商标(4)商标保护期限(5)商标的使用
5. 有关地理标志的保护(1)地理标志的定义(2)对地理标志的保护
(3)对酒类商品地理标志的特殊保护(4)地理标志保护的例外 A.善意或在先使用例外 B.善意注册权例外 C.通常用语例外 D.名称权例外
E.来源国不保护或已停止保护的例外 F.葡萄品种的例外
6. 有关工业品外观设计的保护 7. 有关专利的保护
32(1)专利的范围与条件(2)专利权的内容(3)专利权的限制(4)拒证责任
8. 有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保护
(1)TRIPs协定与《集成电路知识产权公约》的关系(2)保护范围与限制(3)保护期
9. 协议许可中限制性竞争行为的控制 10.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1)知识产权执法的一般原则
(2)知识产权保护的民事程序与民事救济(3)知识产权保护的行政程序(4)知识产权保护的临时措施(5)知识产权保护的边境措施 A.边境措施的对象 B.采取边境措施的程序 C.中止放行期限的限制
(6)知识产权保护的刑事程序 11.过渡期安排 12.机构与争端解决
(四)对TRIPs 协定的简要评析
1. 充分认识到知识产权国际法律保护对国际贸易稳定和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 2. 是一个高标准、严要求、综合性的知识产权保护协议 3. 引入了关贸总协定关于有形商品贸易的基本原则 4. 既有实体法,也有程序法
5. 对发展中国家成员而言,是挑战与机遇并存
三、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
(一)概念:是指能够对国际贸易产生扭曲或限制的投资措施。
(二)乌拉圭回合关于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的谈判
(三)《与贸易有关投资措施协定》的主要内容 1. 关于TRIMs协定的适用范围
2. 禁止实施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 3. 发展中国家成员的优惠待遇 4. 通知和过渡期安排
5.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的透明度 6. 机构与争端解决
7. 对TRIMs协定运作情况的评审
(四)对TRIMs协定的简要评述 1. 主要是规范东道国对贸易产生不利后果的投资措施,而没有相应限制外国投资者对东道国不利的行为。2. 虽对东道国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加以限制,但并非对东道国所有的外资措施加以限制。3. 虽然在总体上有利于发达国家跨国公司的对外直接投资,从而有利于发达国家成员方,但在不少地方也对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规定了差别待遇。
4. 对各国外资立法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外资立法产生较大影响。
5. 虽然TRIMs协定现在所协调和管辖的投资措施范围有限,但将来有可能就谈判制定外商直接投资的多边规则提出新建议。
第六节 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和贸易政策评审机制
一、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
(一)关贸总协定争端解决机制
在WTO之前,GATT事实上发挥着类似于国际组织的作用,其重要表现之一就是其争端解决机制。GATT争端解决机制的法律渊源包括GATT第22条和第23条以及随后通过的一系列关于争端解决的决定、谅解和决议等。GATT的争端解决机制在促进国际贸易领域的法治、抑制国际贸易靠“权力型外交”运作并将其引导入“规则型法律轨道”,尤其为广大发展中国家提供了较大的保障以及在解释GATT规则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GATT争端解决机制本身也存在着明显的缺陷,主要表现是:机制内部缺乏协调性;机制缺乏明确的程序期限;机制无力解决拖延与阻挠问题;总协定的管辖权有限;总协定的实体法规混乱等。
(二)乌拉圭回合关于争端解决机制的谈判
鉴于GATT争端解决机制存在着缺陷,使其作用的发挥受到极大的限制,因而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明确将争端解决机制作为谈判的重要内容之一。经过谈判,最终达成了以邓克尔文本为基础的《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协定》。
(三)《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协定》条款概述 1.《谅解协定》的主要范围 2.争端解决机制的一般原则
(1)继承与发展GATT 有关争端解决机制的原则(2)维护权利、义务平衡原则(3)争端解决目的阶梯式原则
(4)对发展中国家成员方的优惠原则
此外,其他基本原则还有:WTO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对违反贸易协定的有害推定原则,善意对待投诉原则等。3. 世界贸易组织中参与争端解决的机构(1)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2)世界贸易组织秘书处(3)专家组(4)上诉机构
(5)世界贸易组织总干事 4. 争端解决机制的运作程序(1)磋商程序
(2)斡旋、调解和调停程序(3)专家组程序(4)上诉评审程序
(5)争端解决机构对执行建议与裁决的监督(6)补偿与减让的中止(7)仲裁
(四)对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评述
1.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司法化特征更加明显,设立了专门争端解决机构,规定了强制管辖权,增加上诉程序,加大裁决的执行力度,程序时限明确。
2.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具有很高程度的统一性。
3.强化了多边体制。
4.从WTO争端解决机制运行的情况看,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日益赢得尊重。
二、世界贸易组织的贸易政策评审机制
(一)贸易政策评审机制的由来
贸易政策评审机制是指世贸组织可以定期对有关成员方的贸易政策与立法出现以及其对多边贸易体制的影响实行审议并提出相应建议的机制。由于世贸组织目标的实现取决于各成员所制定和实施的经济贸易政策与世贸组织的要求是否一致,因而强化各成员方对贸易协定的执行成为WTO的重要工作。在乌拉圭回合谈判时,就提出建立贸易政策评审机制,经过各方努力,最终各方达成《贸易政策评审机制》。
(二)贸易评审机制的主要内容
贸易政策评审机制的内容共分为七个部分,主要是:贸易政策评审的目标;国内的透明度;评审报告;报告;与GATT1994和GATS有关国际贸易收支规定之间的关系,该部分主要对贸易政策评审机构与国际收支磋商之间进行协调统一;对机制的评议;以及对国际贸易环境发展方面的检阅等。
(三)对《贸易政策评审机制》的简要评析 从性质上看,《贸易政策评审机制》与其说是一个促进成员贸易政策透明度的工具,还不如说是世界贸易组织的一项监督机制;从功能上看,它提高了国际贸易的可预见性,预防和减少贸易争端;从评审方式上看,它是对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贸易政策和实践进行国别式、定期、轮流审查。当然,贸易评审机制也有它的局限性。
第七节 我国对外贸易管理制度
一、我国对外贸易管理制度概述
我国对外贸易管理制度是指国家通过指定法律、法规,对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和国际服务贸易进行管理和控制的制度。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对外贸易法》作为调整对外贸易关系的基本法,对我国对外贸易关系的法律调整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对于我国外贸体制改革以及制定对外贸易方面的法规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总则和附则:主要规定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主管部门以及基本原则方面的问题。1.适用范围:《对外贸易法》适用于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和国际服务贸易。2.我国对外贸易管理机构以及职能: 3. 《对外贸易法》的基本原则
(1)国家实行统一的对外贸易制度的原则(2)维护公平、自由的对外贸易秩序的原则(3)保障对外贸易经营者经营自主权的原则(4)国家鼓励发展对外贸易的原则(5)平等互利原则
(6)最惠国待遇与国民待遇原则(7)对等原则
(二)对外贸易经营者:指依法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我国并不是所有的经济组织和个人都可以从事对外贸易活动,只有得到许可方可进行。
(三)货物进出口与技术进出口:《对外贸易法》分别对有关货物和技术作出限制进口或出口、禁止进口或出口,实施配额或许可证管理。
(四)国际服务贸易:《对外贸易法》对国际服务贸易规定如下: 1. 国家促进国际服务贸易的逐步发展。
2. 我国在国际服务贸易方面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所作的承诺,给予其他缔约
方、参加方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
3.国家基于下列原因之一,可以限制国际服务贸易:
(1)为维护国家安全或社会公共利益;(2)为保护生态环境;
(3)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国内特定的服务行业;(4)为保障国家外汇收支平衡;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限制。
4.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际服务贸易,国家予以禁止:(1)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2)违反我国承担的国际义务的;(3)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
(五)对外贸易秩序:是指对外贸易经营者在对外贸易活动中,公平、自由竞争和交往的秩序。
(六)对外贸易促进:是指国家为促进对外贸易发展而采取的各种促进方式和措施。
(七)法律责任
三、对外贸易经营者许可制度
(一)对外贸易经营者的法律含义以及资格 1.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照对外贸易法律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组织。2.资格:从事货物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2)有明确的对外贸易经营范围;
(3)具有其经营的对外贸易业务所必须的场所、资金和专业人员;
(4)委托他人办理进出口业务达到规定的实绩或者具有必备的进出口货源;(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对外贸易经营者的种类
1. 隶属于对外贸易经济部和各省、市、自治区的专业外贸公司; 2. 外商投资企业;
3. 有权自营进出口的生产企业;
4. 对外经营科技产品的科研院所和大专院校; 5. 商业、物资企业; 6. 连锁经营企业;
7. 从事国际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的国际合作公司。
(三)对外贸易代理制: 我国对外贸易法规定,只有获得对外贸易经营权的单位才能从事进出口业务,其他一切没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从事对外贸易业务,但可以在国内委托有外贸经营权的经营者在其经营范围内代理进口或出口。
1991年《关于对外贸易代理制的暂行规定》。
(四)对外贸易经营权许可制向登记制过渡
三、进出口商品配额管理制度
(一)进出口商品的配额管理含义及其立法
1.含义:是指国家对部分货物的进出口规定一定的数量限制,在限额之内,允许进出口,如超过限额则部准进口或出口。2.立法
(二)出口商品的配额管理制度
1. 实行配额管理的出口商品(1)计划配额管理商品(2)主动配额管理商品(3)被动配额管理商品
2.出口商品配额的招标:是指企业通过自主投标、竞价,有偿取得和使用中标配额。
(三)进口商品的配额管理制度 根据国际惯例,许多国家依据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对尚需适量进口以调节市场供应,但过量进口会严重损害国内相关工业发展的商品和直接影响进口结构、产业结构调整的商品,以及危及国家外汇收支地位的进口商品,实行配额管理。
五、进出口商品许可证制度
(一)进出口商品许可证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进出口许可证制度是我国对外贸易管理的措施之一,指对外贸易经营者进口或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必须取得进口或出口许可证,方可进出口的制度。
(二)进口许可证管理制度 1. 进口许可证的签发机关 2. 必须取得进口许可证的货物 3. 免领进口许可证的商品
4. 申领进口许可证的单位及申领程序 5. 外商投资企业申领进口许可证制度
6. 对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对外承包工程合同项下进口货物的许可证管理 7. 华侨、港澳同胞捐赠物资的进口许可证管理 8. 对违反进口货物许可证管理制度的处罚
(三)出口许可证管理制度 1. 出口许可证的签发机关 2. 须领取出口许可证的货物 3. 出口许可证签发原则
4. 申领出口许可证的单位及申领程序 5. 出口许可证的有效期
6. 对特种商品的出口许可证管理 7. 对易货、边境贸易出口的管理 8. 对外商投资企业出口的管理 9. 对其他出口的管理
四、进出口商品检验制度
(一)进出口商品检验制度概述
进出口商品检验是指专门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和其他指定的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对外贸易合同的规定,对进出口商品的品质、规格、数量、包装等进行各种分析与测定,并出具检验证书的活动。
(二)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是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律关系的主体之一,它依照宪法的法律的规定行使进出口商品检验权。
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主管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我国还设立了特殊性检验机构,如食品卫生检验所、药品检验所、动植物检验所、计量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船舶检验局。
(三)进出口商品的法定检验
法定检验是指进出口检验机构对某些进出口商品实施的强制性检验。1. 实施法定检验的范围
2. 免予法定检验的进出口商品 3. 法定检验的项目 4. 法定检验的标准
5. 法定检验以外的进出口商品的检验 6. 进口商品的预检验
(四)进出口商品检验证书 1. 检验证书的种类
2. 检验证书的签发与法律效力
(五)进出口商品的复验
(六)进出口商品检验的监督管理 1. 进出口商品的认证管理 2. 进出口商品质量许可管理
3. 出口食品及其生产企业的卫生注册登记管理
4. 进出口商品检验标志和封识管理
七、进出口商品外汇管理制度
(一)我国外汇管理的产生和发展
(二)我国外汇管理机构
国家外汇管理局作为全国的外汇管理机构。
(三)出口收汇与进口付汇核销监管
1.出口收汇核销监管:为了保证安全,及时收汇,提高出口收汇率,防止外汇资金流失境外,国家对每笔出口货款实行跟踪管理,直至货款收回。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规范出口收汇核销监管。
2.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我国从1994年开始实施进口付汇核销管理,并先后发布各种规定,1997年实施《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办法》,目的是对外经贸部或其授权单位批准的经营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quot;进口单位“),以通过银行购汇或从现汇帐户支付的方式,向境外支付有关进口商品的货款、预付款、尾数等(以下简称”进口付汇“)的行为或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保证对外贸易合同的履行以及对外贸易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1)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机构: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负责所有进口付汇的核销、核查和管理,并对进口单位和外汇指定银行进行监督、检查。(3)进口付汇核销程序
第三篇 国际投资法律制度 第九章 国际投资法概述
一、国际私人直接投资
(一)私人投资与政府投资 按照投资者的主体划分,国际投资可分为政府投资和私人投资。政府投资一般是指源于外国政府、国际金融机构的投资。
(二)直接投资与间接投资
按照投资的性质和形式,国际投资可分为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所谓直接投资,是指伴有企业经营管理权和控制权的投资,投资者在海外直接经营企业,并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有较大的控制权。间接投资是指投资者不参加企业经营管理,也不享有企业的控制权或支配权,而仅以其特有的能提供收入的股票或证券进行的投资。
(三)发展趋势
国家直接投资大幅度增长,发达国家间投资的双向”对流“仍是国际投资的主流,但流入发展 38 中国家的外国直接投资持续上升,一些发展中国家,如东亚、东盟国家、拉丁美洲国家等,逐步发展对外直接投资,投资数额也增长迅速,亚洲地区和拉丁美洲已成为国际投资趋向的热点,中国自1992年以来一直是发展中国家中的最大资本输入国。
二、国际投资环境 所谓投资环境,是指能有效地影响国际资本的运行和效益的一切外部条件和因素。这些条件和因素有自然的、社会的、政治的、经济的、法制的、文化教育的、科学技术的乃至民族意识、人民心理、历史传统、风尚等,它们相互联系,构成投资的综合环境。
(一)自然环境:主要包括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地理位置、气候条件、自然资源等因素,其中自然资源最为重要。
(二)社会环境:主要包括政治、经济、法制、民族开放意识和其他人为的社会条件和因素。其中政治环境主要是指一个国家的政局十分稳定,对外政策十分有连续性。法制环境包括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完善和执法秩序的稳定和有效,也包括一个国家行政干预经济的程度和社会大众法律意识等内容。
三、国际投资法渊源
(一)国际公约和国际条约
(二)联合国重要决议和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定
(三)国际惯例
四、国际投资法基本原则
(一)国家经济主权原则
(二)共同发展原则
(三)人民利益至上原则
五、国际投资发展趋势
(一)自由化趋势
(二)环境保护意识的发展
第十章 中国外资法律机制
一、中国外资法体系
(一)中国宪法中有关外资的规定:宪法第18条规定,中国允许外国投资者依照中国法律规定在中国投资。
(二)中央有关外资的法律、法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所指定的专门法律、法规是外资法的主体,例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等是我国利用外资的最基本法律。此外,我国国务院及其所属各部委,根据宪法和三资企业法,制定实施条例、细则和其他暂行规定。
(三)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指我国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政府在不违反宪法和中央法律、法规及其政策的前提下,根据笨地区的实际情况指定的仅适用于本地区的法律规范。
(四)国际条约和协定:我国已与许多个国家签订了投资保护协定;我国已参加《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和《关于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议的公约》以及TRIMs协议。
二、中国经济特区立法
(一)经济特区的法律
(二)其他特殊经济区域的法律
三、国际直接投资在中国的发展
(一)改革开放初期
(二)发展与管理时期
(三)稳步发展阶段
四、外国在华投资的主要形式及其法律问题
(一)三资企业及其法律问题
在我国境内以国际私人直接投资方式参与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按其形式和内容的不同分为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资企业三种,简称三资企业。1. 外商投资企业的形式 2. 外商投资企业的资本管理 3.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管理 4. 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管理 5. 外商投资企业的清算
(二)BOT投资及其法律问题
BOT一般泛指国际私人资本获投资所在国政府的特许,投资该国公益性基础设施和大型基础工业项目,以项目经营收益来偿付投资资本和获取利润,并在特许权期满时将有关项目无偿转让给东道国政府的一种投资方式。
1.BOT项目的当事人:在BOT项目中,政府是特许协议的一方当事人,又是授予私人投资者特许权的国家管理机构。项目发起人和项目公司是特许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
2.BOT项目有关合同:BOT项目涉及的合同很多,其中最重要的是东道国政府与项目发起人和项目公司签订的BOT特许协议,它是整个BOT项目运作的前提和基础。
3.BOT项目的风险和利润:BOT项目的风险主要有商业风险和政治风险。商业风险一般包括误工风险,部分外汇风险,经营管理风险,市场与收益风险等。政治风险源于政府行为。BOT项目因工程大、耗资多、周期长,在谈判时对建造和经营期各个阶段的风险很难预测和进行有效的预防。一个国家的政局是否稳定、法制是否健全、经济是否具有发展潜力、乃至政府在国际事务中承担责任的传统,都影响投资者的决策。4.BOT在我国的尝试与推行 5.特许协议的法律适用
五、入世后在华投资新动向(一)兼并与收购的掀起和发展(二)贸易领域的投资
第十一章
各国外资法律机制
一、发展中国家管理境内外资的一般特点
(一)税收优惠
(二)对资本外汇的控制
(三)政策,法律及其透明度问题
二、跨国公司投资管理
(一)概述
(二)跨国公司投资的联动效应
(三)动态监管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三、发达国家管理境内外资的法律机制
(一)国民待遇及其例外
(二)对自然人流动的控制
四、发达国家鼓励海外投资的法律机制
(一)海外投资鼓励政策
发达国家一般是资本输出国,为帮助本国资本向外扩张,谋求更大利益,这些国家的政府制定鼓励、促进和保护本国海外投资的措施。在税收、资金、技术培训、商业咨询等各方面,提供权方位的支持。
(二)海外投资保险
海外投资保险是指资本输出国对本国的海外投资者在国外可能遇到的政治风险,提供保证或保险。投资者从本国投资保险机构取得保险后,如因东道国发生政治风险,导致投资者遭受损失,国内保险机构负责承担补偿。根据各国海外投资保险的立法和实践,所承保的政治风险一般包括外汇险、征收险和战争内乱险等三种。
第十二章
国际投资保护机制
一、双边投资保护协定
(一)概述
由于国际投资具有跨国性,因此对国际投资的保护和促进仅靠各国的国内法是不够的。在国际实践中,保护国际投资的双边条约有美国型的友好通商航海条约和双边投资协定。而双边投资协定又可分为美国式的”投资保护协定“和德国式的”促进与保护投资协议“。
(二)中国与其他国家签定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 1. 与美国和加拿大的协定 2. 与日本和韩国的协定 3. 与欧盟的协定
4. 与独联体国家的协定 5. 与其他国家的协定
二、区域性国际投资法律机制
(一)欧盟
(二)北美贸易协定国
(三)东盟
(四)其他
三、华盛顿公约与汉城公约
(一)《华盛顿公约》与ICSID 1.《华盛顿公约》的产生背景
长期以来解决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间的投资争议方面存在着激烈的斗争和冲突,并导致国家间的经济关系甚至政治关系的恶化。在世界银行的支持下,于1965年缔结了《解决国家于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议公约》,简称《华盛顿公约》。公约于1966年10月14日生效,同时根据公约设立了”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简称ICSID。
我国于1990年2月9日签署了公约,1993年1月7日递交了批准文件。我国在交核准书时通知中心,中国仅考虑把由征收和国有化而产生的有关补偿的争议提交中心管辖。2.ICSID的管辖权
将案件提交中心调解或仲裁,必须同时具备三方面的要件:
(1)争议当事人的一方必须是缔约国国家,他方是另一缔约国的国民。
(2)争议必须是直接产生于投资的法律争议。(3)双方当事人必须书面同意将争议提交中心管辖,一旦作出同意决定,不得单方面撤销。3. ICSID解决争议的法律适用
仲裁庭应当首先适用双方协议一致所选择的法律;如果未选择,可适用争议国家一方的国内法(包括冲突法)和可适用的国际法规则。而且,即使在上述情况下,并不妨碍仲裁庭依据公允和善良原则就争议作出裁决的权力。因此,就法律适用的原则分析,公允和善良是法律适用时首先应当考虑的,它是属于第一等级的;争议双方约定的法律规则是第二等级的;争议一方国内法以及有关的国际法是第三等级的。4. ICSID仲裁裁决的执行
公约规定,每一缔约国应承认中心仲裁裁决具有约束力,并把它视为如同本国法院最终判决一样加以承认和执行,不得对裁决进行审查或拒绝承认与执行。5. ICSID投资争议解决机制的评述
《华盛顿公约》以及ICSID机制的建立,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涉及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纠纷所引起的紧张关系,并为改善发展中国家的投资环境创造了条件。但是,从本质上说,《华盛顿公约》既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相互矛盾的产物,又是相互妥协的产物。一方面,发达国家的私人投资者可基于《华盛顿公约》将本来属于东道国管辖的争议转移至ICSID管辖,该公约为外国投资者指控一个主权国家提供了国际法上的依据。另一方面,发展中国家同意在一定条件下将本国政府与外国投资者之间的投资争议交付ICSID管辖,属于对本国的主权权力作出必要的限制。对发展中国家而言,参加《华盛顿公约》并不意味着当然放弃本国的管辖权,它更多的体现出一国愿意变化投资者利益的决心,有利于创造一种良好的投资气氛。
(二)汉城公约与担保机构 1. 概述 1985年,世界银行年会正式通过了《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于1988年生效。我国于1988年4月批准加入了该公约。
公约设立?quot;多边投资担保机构”,为国际私人投资提供政治风险担保。
2.机构的法律地位:公约的第1条明确规定了机构的国际法人地位,特别是由权签订合同,取得动产和不动产,以及进行法律诉讼。
3.机构的资本和会员国资格:机构对世界银行成员国和瑞士开放。该机构的法定资本为10亿特别提款权,资本分为10万股,每股票面价值1万特别提款权,供会员国认购。会员国认购数不得少于50股。
4.承保风险范围:公约规定机构承保几种非商业风险,如货币转移险、战争和内乱险、违约险、征收和类似措施险等。
5.合格投资和投资者:机构承保的合格投资既包括股权投资,也包括非股权直接投资和股权持有人在有关企业中所发放或担保的中长期贷款。
根据公约规定,机构只对发展中国家会员境内的投资提供担保,且这种担保以事先得到东道国政府同意为前提。就合格投资者而言,其条件是:(1)该自然人为东道国以外一会员国国民;(2)该法人在一会员国注册并在该会员国设有主要业务点,或其多数资本为一会员国或几个会员国或其国民所有,在上述情况下,该会员国必须不是东道国;(3)该法人不论是否为私人所有,均在商业基础上经营。
6.索赔和代位:机构在所承保的非商业风险发生后,投资者可依据担保合同向机构索赔。在机构支付或同意支付赔偿时,投资者对东道国和其他债务人所拥有的有关担保投资的权利或索赔权,应由机构代位行使。
7.争议的解决:机构的任何一会员国和机构之间,或机构的会员国之间对本公约的解释或实施发生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到董事会裁决。
第十三章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通常是指那些背离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基本精神的投资措施,这些措施往往对外来资本实行鼓励和限制的双重政策。乌拉圭回合最终达成了《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TRIMs协议)。其主要内容是:
(一)国民待遇与数量限制
(二)发展中国家的例外原则
(三)通知义务
(四)透明度原则
(五)协商与争议解决
(六)适用范围:TRIMs协议适用的范围限于与货物有关的投资措施,不包括影响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贸易的投资措施。
第四篇 国际金融法律制度 第十四章 国际金融法概述
一、国际金融法的特点、形成和发展
(一)概念:国际金融是跨国间的货币资金的流动和融通的经济活动。国际金融法是调整国家间货币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基本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 国际金融的宏观管理机制及其运作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2. 具体涉及国际结算、国际货币汇兑、国际银行体系、国际货币市场、离岸金融市场和新型的金融衍生工具等方面的实践和惯例;
3. 由国际金融而衍生的国际资金借贷、国际证券融资、国际项目融资、国际金融担保和国际银团等国际融资的实务以及惯例; 4. 各国的金融法。
(二)特点:
1. 有拘束力的法律规范; 2. 非强制性的任意性惯例。
(三)国际金融法的形成和发展
二、国际金融法的主体
国际金融法的主体是指在国际金融事务中具有从事国际金融业务活动的行为能力和承担国际金融业务的义务的当事人。
(一)国家及相关金融机构:国家和相关金融机构是国际金融法的基本主体,它们不仅参与国际货币体系的活动和管理工作,也直接或间接涉及各类国际支付、国际汇兑和国际融资业务。
(二)国际金融组织:国际金融组织是国际金融法的基本主体之一,如国际货币基金政治、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世界银行)、国际清算银行、亚洲开发银行、非洲开发银行、欧洲投资银行等是主要的国际金融活动的管理、协调和参与者,并因此而成为国际金融法的主体。
(三)跨国银行和从事国际经济活动的法人以及少数的自然人 第二节 国际金融组织和政府贷款的有关法律问题
一、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及其贷款的规定
(一)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概述
1.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成立及权力机构
1944年6月在美国召开的联合国国际货币金融会议上,44个与会国通过了《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由此宣告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成立。基金组织的权力机构有理事会和执行理事会。2. 份额和投票表决权
份额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资金的主要来源,是由成员国作为会员费而认缴的份额费构成。一国认缴的份额月多,其在基金组织的投票权和获得的特别提款权就越多。投票表决权是指成员国有按照其认缴基金份额的比例享有投票权利,基金规定每一成员国拥有基本票250票,此外根据认缴的份额每10万美圆增加一票。
3.主要任务和活动 促进国际货币合作,维持国际间汇率的稳定;向成员国提供短期信用以帮助会员国调整和缩 43 短其国际收支不平衡的状况,解决成员国的国际收支困难;向成员国提供技术援助,派出专家小组帮助成员国制订并实施经济、金融方面的改革计划。近年来,基金组织致力于三方面的工作:加强全球化的金融监管;在特殊情况下为成员国提供紧急救援贷款,以维护成员国的金融体系的稳定;帮助低收入的重债务国融入国际经济。
(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对贷款的主要规定 1. 贷款规定:
(1)只对成员国的政府或政府机构发放贷款;
(2)贷款主要用于成员国的国际收支的暂时困难;
(3)一般为短期或中期贷款,期限为3-5年,长的也不超过10年;(4)贷款的额度必须根据成员国向基金组织交纳的份额来决定;(5)贷款时采取由成员国用本国货币申请购买外汇的方式,还款时必须用原来购入的货币重新换回本国货币。
(6)基金组织的贷款不管使用什么货币,都按特别提款权来计值和计算利息的。2. 贷款的种类和特别提款权
基金组织发放的贷款共有九种:普通贷款、出口波动补偿贷款、缓冲库存贷款、石油贷款、中期贷款或称扩展贷款、信托基金、补充贷款、扩大贷款、结构调整贷款和特别提款权。特别提款权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为了弥补普通贷款权不足并作为普通贷款权的一种补充,于1970年创立的一种帐面资产或计帐单位。它是基金组织分配给成员国的一种提取资金的权利,它等同于美圆和黄金,可以作为国际储备的一部分以帮助成员国调整短期的国际收支不平衡。
二、世界银行集团及其贷款的法律规定
(一)世界银行集团概述
世界银行集团是由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及其下属的两个主要金融机构,即国际金融公司、国际开发协会,另外还有两个附属的非金融机构即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和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共同组成。
我国于1980年加入世界银行。
1.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世界银行):是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成立的最初目的是为战后各国的经济恢复和发展提供资金援助。在其成立之初,成功地为欧洲各国的经济复兴和发展解决了资金需求,以后就主要转为为发展中国家的解决发展提供资金。世界银行由各成员国认股组成的金融机构,美国拥有世界银行最大的股权为17%,使得美国一国就有权否决世界银行的任何重大决策。
2.国际开发协会:协会的宗旨是促进世界上不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经济发展,发展生产率和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其主要功能是专门向最不发达国家提供长期无息贷款。国际开发协会的组织形式于世界银行相同,它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是“两块牌子,一套班子”。参加该协会必须首先是世界银行的成员。
3.国际金融公司:是世界银行的附属机构,属于联合国的专门机构。宗旨是鼓励成员国中的不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生产性私有企业和资本市场的发展和增长,以促进这些成员国的经济发展,同时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主要的经济活动是对发展中国家的私人部门进行贷款和股权投资,包括为有关项目融资、协助发展中国家的公司在国际金融市场上进行融资,向企业和政府提供咨询和技术援助等等。要求其成员必须是世界银行的成员。
(二)世界银行和国际开发协会关于贷款的规定 1. 世界银行贷款的条件
(1)贷款对象必须是成员国政府、政府机构或能获得政府和有关机构担保的公私企业;(2)成员国必须经世界银行的专家认可确实具有偿还能力,才能获得贷款资格;
44(3)贷款国已无法按合理的条件从其他的渠道获得资金,才可申请贷款;(4)项目贷款必须用于规定的项目,并要接受世界银行专家的监督。2. 世界银行对贷款的主要规定
(1)贷款的审批程序严格,常常要派专家到借款国进行实地考察、认证;(2)项目的资金一般占项目所需资金的50%左右,有时甚至高达70%;
(3)贷款的期限一般较长,平均在10年左右,项目贷款则按项目的建设长短而定;
(4)以美圆计值,偿还时也必须偿还美圆,万一发生汇率变动,由借款国承担汇率风险;(5)贷款利率参照市场利率,但是一般低于市场利率。3. 国际开发协会关于贷款的规定
其贷款的期限为35-40年,并含10年宽限期。贷款不计利息,仅对已使用的贷款部分每年征收0.75%的手续费。目前其贷款对象仅限于根据1995年统计的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低于905美圆并缺少资金的国家。
三、国际清算银行概述
(一)国际清算银行的成立及其法律地位
国际清算银行成立于1930年,当时是为了处理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德国赔款的分配问题。1932年该行开始转为办理各国中央银行之间的结算业务。
(二)宗旨及其资金来源
促进各国中央银行之间的合作,提供更多的国际金融业务上的便利,在国际清算业务方面担任受托人或代理人。
现有法定股本15亿金法郎,分成60万股,平均每股为2500金法郎。
(三)管理机构和主要业务
管理机构由三部分组成,股东大会、董事会和日常管理机构。主要业务是为各国中央银行提供金融服务,以帮助各国中央银行有效管理和充分利用其国际储备,包括为各国中央银行存放其外汇储备和黄金储备,转换外汇币种,获得抵押贷款等。我国已于1996年正式加入国际清算银行。
四、世界贸易组织的金融服务贸易协议概述
(一)背景
(二)主要内容
金融服务协议作为开放全球性金融市场的协议,内容主要是关于各国金融市场开放的承诺,包括开放保险和与保险有关的服务,开放银行和与银行有关的服务,允许外国在国内建立金融服务公司,并享有国民待遇原则等。根据这项协议,各国将根据其承诺的时间表对外开放金融市场。
五、政府贷款的有关法律问题
(一)政府贷款的概念和特点
1.概念:指一国政府利用其财政资金,向另一国政府及其机构或公私企业提供的优惠贷款。2.主要特点:以双边关系为前提,但又取决于贷款国的国际收支的状况和经济发展的速度,因此贷款的规模相对比较小。
一般均以政府或政府机构的名义进行,具有国际经济援助的性质。
通常都带有附加条件,要求借款国只允许该笔贷款用于购买贷款国的商品和技术。贷款的期限一般比较长,属于中长期贷款。
(二)政府贷款涉及的法律问题
1.政府贷款协议的法律性质:英、法、日等国家都明示或默示地视为合同,一般适用其国内法;德国视为国际条约,适用国际公法。
2.解决争端的方式:一般把协商或仲裁作为解决争端的主要方式,基本上都不采取法律诉讼的方法。
第三节 跨国银行与跨国银行监管法律规范
一、跨国银行与银行业务国际化概述
(一)跨国银行及其跨国银行业务 跨国银行是在若干国家设有分支机构,经营跨境货币信用业务的企业。跨国银行有以下特点:经营战略的跨国性;经营管理的一致性;经营联系的控股性;组织机构的跨国性。
(二)银行业务国际化及其法律监管
二、银行国际监管法律制度
(一)国际清算银行和巴塞尔委员会概述 1. 国际清算银行(略)2. 巴塞尔委员会
国际银行业的竞争激烈使得各类跨国银行业务的经营风险同时增大,为解决跨国银行的国际监督和管理问题,1975年成立了常设银行监督机构巴塞尔委员会。
(二)《关于统一国际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协议》(即《巴塞尔协议》)的形成
(三)《巴塞尔协议》的主要内容 1. 合格银行资本的定义以及分类 2. 风险权数和银行最低资本
(四)巴塞尔委员会的《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
三、WTO与中国商业银行业开放的法律问题
(一)中国入世银行业开放承诺的基本内容 1. 承诺撤出针对外国银行的地域限制安排。2. 撤销对顾客方面的准入限制。
3. 清理和废除业务许可方面的非审慎性限制。
4. 在跨境提供服务方面除保留个别限制外,其他限制均应清除。5. 在自然人存在方面,一般不作限制。6. 承诺境外消费方面,无限制。
(二)中国入世后银行业监管法律框架比较
(三)入世后中外资商业银行的面临的法律问题和发展 第十五章
国际借贷协议
一、国际借贷协议概述
国际借贷协议是跨越国界的当事人之间产生借贷行为时,用书面形式表述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
二、国际商业银行贷款协议的主要条款 一般包括序言、主文和结尾三个组成部分。1. 定义与释义 2. 贷款货币与金额
3. 贷款期限、利率和利息 4. 贷款的用途
5. 借款人对事实的陈述与保证 6. 约定事项
7. 违约事件及其救济方法
国际商业银团贷款及其法律规定
一、国际商业银团贷款概述
(一)国际商业银团贷款概述
1.概念:是指由一家或几家银行牵头,由几家或十几家国际银行组成银团,按照同样条件共同对另一国的银行、政府、公司企业提供中长期贷款的形式,又称辛迪加贷款或简称银团贷款。2.特点:
(1)分散贷款风险;(2)贷款金额大;
(3)借款手续方便、成本相对较低。
(4)贷款期限较长,一般为3-8年,有的甚至可达10年以上。
(二)国际商业银团贷款的方式
1.直接银团贷款:指在牵头银行组织下,银团内各个参与贷款的银行单独或通过其代理银行分别与借款人签订具有统一的借贷条件的借贷协议,并按各贷款协议规定的条件分别向借款人放款。
2.间接银团贷款:指先由一家牵头银行单独与借款人签订一份总的借贷协议,并由牵头银行承担提供全部贷款的义务,统一向借款人贷款,然后由牵头银行将贷款权分别转让给其他愿意提供贷款的银行,这种转让一般无须征得借款人的同意。
二、国际商业银团贷款法律规定与发展
(一)国际商业银团贷款程序与法律文件 1. 程序:
第一步是选出一家牵头银行;
第二步是牵头行与借款人一起起草有关借款人经济状况及其他情况的信息备忘录,分发给对该项贷款计划感兴趣的银行,并邀请这些银行参加银团贷款;
第三步是由牵头银行把愿意参加银团贷款的银行组织成一个银行团,然后由牵头银行与借款人进行洽谈,商定借款协议的具体条件和条款,双方就具体贷款条件达成一致后,签署贷款协议。
2. 法律文件:
(1)国际商业银团贷款协议(2)委任书(3)义务承担书(4)信息备忘录
(二)国际商业银团贷款的当事人及其主要权利和义务 1. 牵头银行 2. 代理银行 3. 参与贷款银行
(三)间接银团贷款方式下贷款权的转让
间接银团贷款下贷款权的转让的方法有借贷协议上权利的转让,主要包括更新、让与和转贷款;借贷的证券化,主要包括可转让贷款证、可转让贷款参与证和可转让贷款票据。
(四)国际商业银团贷款的贷款证券化
国际商业银团贷款的贷款证券化指银团贷款的贷款银行以证券化的形式出售贷款。1. 可转让贷款证 2. 可转让贷款参与证 3. 可转让贷款票据
第十六章
国际项目贷款及其法律规定
一、国际项目贷款概述
(一)国际项目贷款概念与特征
1.概念:是指贷款人跨国地对某一特定的工程项目发放贷款,并以该项目预期收益来偿还贷款。
2.特征
(二)国际项目贷款的基本方式
1. 无追索权项目贷款或称纯粹的项目贷款 2. 有限追索权项目贷款
二、国际项目贷款的当事人与法律文件
(一)国际项目贷款的当事人 1. 贷款人 2. 借款人 3. 项目主办人 4. 担保人 5. 设备供应人 6. 托管人
(二)国际项目贷款中所涉及到的法律文件及其结构 1. 完工担保协议 2. 提货或付款协议 3. 投资协议 4. 购买协议 5. 先期购买协议 6. 产品支付协议
三、国际项目贷款的风险及其防范
(一)国际项目贷款中的各类风险 1. 建设和完工风险 2. 资源风险 3. 经营风险 4. 市场风险 5. 政治风险 6. 货币风险
(二)国际项目贷款风险的防范
四、我国关于国际项目贷款的法律制度
(一)我国的外汇管理法律规定
(二)《国际商业贷款办法》基本内容 1. 立法依据 2. 定义
3. 审批机构和借款协议效力 4. 借款人及其条件的规定
第十七章 国际证券融资的法律制度
一、证券国际证券市场概述
(一)国际证券的概念和种类
1.概念:国际证券是在国际证券市场上发行并流通的,以某种国际可兑换货币为面值的,能够代表、证明或设立对财产的所有权的书面凭证。
2.种类:(1)股票(2)债券(3)商业票据
(二)国际证券市场
国际上主要的证券市场由纽约证券交易所、伦敦证券交易所、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证券交易所等。
二、国际债券发行和流通的法律问题
(一)国际债券的评级和发行方式
1.评级:是由公认的评级机构对债券发行人的资信和偿还能力作出的估计。2.发行方式:公募和私募。
(二)发行国际债券主要法律文件 1. 发行债券申请书 2. 发行书 3. 承销协议 4. 包销协议 5. 销售集团协议 6. 信托协议
(三)我国国际债券发行案例介绍
三、我国的国际证券市场的法律问题及其有关规定
(一)我国证券市场和我国国际证券市场概述
(二)我国境内发行外资股有关法律规定
(三)我国境外发行外资股有关法律规定
(四)我国发行国际债券及其有关法律规定 第八十八章 国际融资租赁法律制度
一、国际融资租赁的概述
(一)国际融资租赁的法律特征 1. 兼有融资和融物的双重性
2. 承租人有权选定设备供应商和供租赁的设备
3. 国际融资租赁形成了一种新型的三边关系的交易 4. 出租人对供应商违约和租赁物的瑕疵不负保证责任 5. 融资租赁合同不允许中途解约
(二)国际融资租赁产生与发展
二、国际融资租赁法律模式
(一)直接租赁
(二)转租与回租
(三)杠杆租赁
三、我国国际融资租赁的法律制度概述
(一)、我国国际融资租赁的形成与发展
(二)、我国国际融资租赁的制度与案例评析 第九节 国际融资担保法律制度
一、国际融资担保概述
(一)国际信用担保及其案例
国际信用担保是借款人或第三人以自己的信用作为偿还贷款的保证,如借款人届时无力偿还 49 贷款,保证人必须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
(二)物权担保及其案例
1.物权担保是指借款人或第三人以自己的财产作为偿还贷款的保证条件。
2.浮动抵押:是指借款人以其现有的和将来取得的所有资产作为贷款的利益而设定的一种物权担保。
浮动抵押的特点是:
(1)浮动抵押的抵押物是借款人现在和将来的全部资产;(2)浮动抵押的抵押物的数量或形态是随债务人在其正常经营活动中或正常生产过程中的需要而变化的;
(3)在浮动抵押执行以前,借款人在日常活动中仍然对抵押物具有处分权;(4)浮动抵押的抵押物并不是某项特定的资产,除非已确定用某种具体而特定的资产来清偿债务,而如果那样的话,这部分资产的抵押就不是浮动抵押了,而是固定资产的抵押了。
二、国际融资担保中的保函与备用信用证
(一)银行保函概念及其作用
1.概念:银行保函是银行根据保函申请人的请求,为其向受益人保证根据保函规定的条件到期无条件地支付一定金额给受益人书面凭证。2.作用:
(1)容易解决因一方违约而产生的各类经济纠纷;(2)有利于国际经济活动的展开,促进国际经济交往。
(二)备用信用证概念及其特征
1.概念:备用信用证是由一方(开证银行和担保人)应开证申请人(借款人)的申请开发给受益人(贷款人和债权人)的一种付款凭证。
2.特点:它是一种独立于买卖合同或借款合同或其他类似的基础合同之外的交易。银行与这类合同完全无关,也无义务去审查这类合同,更不受这类合同的约束。
(三)备用信用证案例分析
第十九章 国际税收法律制度 第一节 国际税法概述
一、国际税法的产生和发展
(一)国际税法的产生
(二)国际税法的发展
1. 调整国际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不断充实和完善;
2. 国际税制改革的趋势方兴未艾;
3. 区域性税收一体化蓬勃发展,税收的国际协调正在扩大。
二、国际税法的概念和渊源
(一)国际税法的概念及其基本特点
1.概念:国际税法是调整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以及国家与跨国纳税人之间税收征收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是主权国家相互间意志的协调反映。2. 特点:
(1)作为国际税收关系的主体之一的自然人和法人,只能是纳税主体,仅承担纳税义务,而且纳税人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可能同时承担纳税义务,即具有双重纳税人的身份,故又称跨国纳税人。
(2)国际税收关系的客体是纳税人的跨国所得。
(3)国际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际经济活动中主权国家与跨国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征收关系,50
第二篇:国际经济法教学大纲1
《国际经济法》教学大纲
课程编号:03121047 课程名称:国际经济法
英文名称: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 开课学期:6 学时/学分:120/6 课程类型:专业必修课 开课专业:05法学专业
选用教材:余劲松、吴志攀主编:《国际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2_年7月版。主要参考书:
1.王传丽主编:《国际经济法》,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02_年版 2.姚梅镇主编:《国际经济法概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2_年7月修订版。执笔人: 李小军
一、课程性质、目的与任务
《国际经济法》是法律本科专业必修课,针对法学院本科学生开设。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习者系统掌握现行的国际经济法的基本理论、基本制度、基本原则,培养学习者运用所学的国际经济法理论和知识以及国际经济法法律、法规、政策来分析和解决现实生活中的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教学基本要求
1.全面掌握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理论、体系和研究方法。
2.掌握和了解一些重要的国际经济法法规和国际惯例,如《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华沙公约》、《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等。
3.系统掌握本学科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以及有关的法律制度。
4.采用理论讲述与案例分析相结合的教学方法,培养和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三、各章节内容及学时分配
第一篇 导论
第一章 国际经济法概述 4 第二章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4 第二篇 国际贸易法律制度
第三章 国际贸易法概述2 第四章 国际货物贸易法6 第五章 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4 第六章 国际技术贸易法8 第七章 国际服务贸易法2 第八章 政府管理贸易的法律与制度8 第三篇 国际投资法律制度
第九章 国际投资法概述2 第十章 国际投资的法律形式4 第十一章 资本输入国外国投资法2 第十二章 资本输出国海外投资法制2 第十三章 保护投资的国际法制4 第四编 国际金融法律制度
第十四章 国际金融法概述2 第十五章 国际商业银行贷款与法律4 第十六章 国际项目融资与国际债券的法律问题4 第十七章 国际股票法律制度6 第十八章 国际支付与结算法律制度2 第十九章 国际金融监管4 第五篇 国际阁收法律制度
第二十章 国际税法概述2 第二十一章 税收管辖权与所得税法律制度4 第二十二章 国际重复征税与国际税收协定2 第二十三章 跨国所得税和财产价值课税冲突协调2 第二十四章 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2 第二十五章 国际逃税与避税2 第六篇 国际经济争议解决法律制度
第二十六章 国际经济争议解决法律制度概述2 第二十七章 国际商事仲裁6 第二十八章 世界贸易组织的争议解决机制4 第二十九章 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议的解决2 总 结 综合案例分析(2学时)
四、考核方式:
考试题型为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论述题和案例分析题,闭卷,100分
第三篇:《国际经济法》复习思考题
第一章 绪论
一、名词解释
国际经济法、国际经济惯例、国际经济主权原则、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跨国公司
二、思考题
1、简述国际经济法的体系。
2、国际经济法的渊源主要有哪些?
3、国际经济法的主体有哪些?
5、试述跨国公司及其特点。
6、试述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和法律特征
7、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哪些?
8、试论国家经济主权原则。
第二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
一、名词解释
国际贸易术语、国际货物贸易合同、要约、承诺、卖方对货物的权利担保
二、思考题
1、什么是国际货物买卖?其有哪些法律特征?
2、调整国际货物买卖关系的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主要有哪些?
3、简述《202_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主要特征。
4、理解FOB和CIF的具体规定。
5、试述《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适用范围。
6、要约和承诺的有效成立各需要哪些构成要件?
7、《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公约》对要约的撤销有哪些规定?
8、《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对于修改要约有哪些规定?
9、《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对于逾期承诺是如何规定的?
10、《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对货物的品质担保有何规定?
11、试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简述买卖双方的义务。
12、《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关于货物风险转移有哪些原则?货物风险转移会产生怎样法律后果?
13、买卖各方违约,有哪些补救方法?
14、什么是根本违约和预期违约?它们将导致怎样的法律后果?
15、国际上对货物所有权转移主要有哪几种原则?
第三章 国际货物运输法
一、名词解释
国际货物运输法、提单(Bill of Lading)、航次租船合同、定期租船合同、多式联运合同
二、思考题
1、班轮运输与租船运输各有哪些特点?
2、试论提单的法律性质。
3、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提单作哪些分类?
4、调整提单运输有哪几个主要的国际公约?试述《海牙规则》的主要内容。
5、《维斯比规则》对《海牙规则》作了哪些重大修改?
6、《汉堡规则》对《海牙——维斯比规则》作了哪些重大变更?
7、租船合同可以分为几种?简述航次租船合同的主要条款。
8、有关国际货物航空运输、国际货物铁路运输、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的国际公约主要有哪些?
9、简述《鹿特丹规则》的主要内容
第四章 国际贸易支付法律制度
一、名词解释
票据、汇票(Bill of Exchange)、托收、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信托收据、循环信用征、备用信用证
二、思考题
1、票据有哪些主要特征?
2、试述本票与汇票,支票与汇票、本票的区别。
3、简述汇票的种类及票据行为。
4、试述有关票据的法律规范。
5、试述跟单托收的基本程序。
6、信用证有哪些特征?它可以作哪些不同的分类?
7、试述跟单信用证的基本程序。
8、简述信用证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第五章 国际投资法
一、名词解释
国际投资法、海外投资保险制度、BOT、特许协议
二、思考题
1、国际投资法的特征有哪些?
2、国际投资法的渊源有哪些??
3、试述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
4、关于国际投资的多边协定主要有哪些?
5、简述“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的管辖权。
第六章 国际货币金融法
一、名词解释
国际金融法、特别提款权(Special Drawing Rights)、国际借贷协议、国际银团贷款、国际项目贷款
二、思考题
1、国际金融法有哪些特点?
2、简述布雷顿森林体制的主要内容。
3、什么是特别提款权?它有哪些特点?
4、简述牙买加制度的主要内容。
5、试述国际融资协议的共同条款。
6、国际银团贷款可以采用什么方式? 第七章 国际税法
一、名词解释
税收饶让抵免、国际重复征税、国际重叠征税
二、思考题
1.国际税法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2.国际逃税与国际避税有何异同? 3.如何通过国际法和国内法来进行反避税?
第四篇:国际经济法复习大纲
1.国民待遇115在经济活动与民事权利义务等领域,一国给予其境内外国国民的待遇不低于其本国国民所享受的待遇,或说相同与本国国民所享受的待遇。
2.税收抵免137资本输出国允许海外投资者在其本国应纳税款中扣除其已在资本输入国实际缴纳的税款,以解决双重征税问题。
3.税收饶让137资本输出国主动放弃本国对海外投资企业的征税权,只承认投资东道国的征税权。
4.MIGA 147为外国私人投资提供政治风险担保的“多边投资担保机构”,1988年4月,“MIGA公约”的批准国达29个,其认缴资本总额为53.38%,被宣布生效。其目的鼓励生产性企业在会员国之间,尤其是向发展中国家流动,以补充世界银行、国际金融公司和其他国际开发金融机构的活动。
224 1958年联合国《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是最全面最重要的普遍性公约。
6.国际商事仲裁210关于国际:以实质性连结因素为判断依据,包括仲裁地点、当事人国籍、住所或居所、法人注册地、公司管理中心所在地等,英国等欧洲国家和中东国家的立法采用该标准;以争议性质作为判断依据,争议涉及到国际商业利益,解决该争议的商事仲裁即为国际商事仲裁,法国、美国和加拿大等国以及国际商会采用该标准;混合前两种标准作为判断依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采用该标准,兼采有点,对国际商事仲裁作最广义的解释。关于商事:1985年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第1条第1款注释中解释:“商事”一词应给予广义的解释,以便包括所有具有商业性质的关系的是想,不论这种关系是否为契约关系。我国仲裁法明确规定,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仲裁。我国也从广义上规定“商事”范围。
7.国际经济法1是调整从事跨国经济交往的自然人、法人、国家或地区以及国际组织间经济关系的规范,是国际社会中经济关系和经济组织的国际法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是一个新兴的独立的法的部门。
8.委付62当保险标的出现推定全损时,被保险人可以选择按部分损失求偿或按全部损失求偿,若选择后者,则被保险人应将保险标的物的所有权转让给保险人,而由保险人支付全部的保险金额,这种方法被称为委付。
9.托收66是卖方以买方为付款人开立汇票,委托银行代向买方收取货款的一种结算方式。
10.倾销107Dumping指一项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该产品在出口国的国内市场的销售价格(正常价值)的行为。
1.最惠国待遇114一国(给惠国)在经济贸易关系中给予另一国(受惠国)及其国民的优惠待遇不低于现在或将来它给予任何第三国及其国民的待遇。
2.银行信用证69Letter of Credit L/G银行根据买方的请求开给卖方的一种保证有条件承担支付货款责任的书面凭证。在信用证内,银行授权卖方在符合信用证所规定的条件下,以该行或其指定的银行为付款人,开具不得超出规定金额的汇票,并随附信用证规定的装运单据,按时在指定地点收取货物。
3.倾销幅度109反倾销裁决中,终裁后征收反倾销税,税额为倾销商品正常价值与倾销价格之差,即倾销幅度。
1、提单48Bill of Lading 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管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凭以交货的单据。
2、TRIPS 84《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al Property Rights)
3、海外投资保险制度138指资本输出国政府对本国海外投资者在国外可能遇到的政治风险,提供保证或保险,投资者向本国投资保险机构申请保险后,若承保的政治风险发生,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则由国内保险机构补偿其损失,承保人在向投保人支付保险金后获得代位求偿权,向东道国索赔的制度。
4、ICSID 145《华盛顿公约》规定,“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nternational Center for Settlement of Investment Disputes)在华盛顿组建成立,作为负责组织处理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的专门仲裁机构。
四、简答题:8分*2=16分
1.WTO体制的基本原则有什么?114
(1)最惠国待遇原则,指一国(给惠国)在经济贸易关系中给予另一国(受惠国)及其国民的优惠待遇不低于现在或将来它给予任何第三国及其国民的待遇。具有多边化、无条件与制度化的特点。
(2)国民待遇原则,在经济活动与民事权利义务等领域,一国给予其境内外国国民的待遇不低于其本国国民所享受的待遇,或说相同与本国国民所享受的待遇。防止缔约方政府在根据总协定规定削减关税或其他贸易壁垒后,又采取增加国内税费或其他国内措施的方法来抵消其承担的义务,达到对本国产品提供保护的目的。
最惠国待遇处理两种或两种以上外国产品之间的关系,强调一国在入境和清关过程中要对所有外国产品一视同仁,保证总协定所有缔约方享受相同的待遇;国民待遇处理进口的外国产品与本国产品之间的关系;要求在外国产品入境后,应与本国产品同等对待,保证原产自协定其他缔约方的产品在本国境内享受与本国产品平等的待遇。
(3)非歧视原则、互惠原则、取消数量限制原则
(4)市场准入原则:一成员方允许另一成员方的货物、劳务与资本参与本国市场的程度。
(5)关税减让原则:各成员方在世贸组织的支持下,通过多边谈判,互相让步,承担减低关税的义务。
(6)公平贸易原则:各成员方和出口经营者都不应采取不公正的贸易手段进行国际贸易竞争或扭曲国际贸易竞争。
(7)贸易透明度原则:成员方正式实施的有关进出口贸易的政策、法令及条例,以及成员方政府或政府机构与另一成员方政府或政府机构签订的影响国际贸易政策的现行协定,都必须公布。
2.提单的概念及作用是什么?48
提单(Bill of Lading)是一种应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管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凭以交货的单据。主要适用于散杂货定期班轮运输,航次租船。作用:提单是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订有海上运输合同的凭证;是承运人收到托运人交付承运货物的收据;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
3.国际经济法的特征是什么?3
①主体的多元性:不仅包括不同国家或地区的自然人、法人,还包括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
②调整对象的特定性:其调整的特定的社会关系是国际经济关系。
③法律规范构成的多重性:构成国际经济法规范不局限于某些特定的法律规范。
④调整方法的综合性:国际经济法作为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具有边缘性、综合性,在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过程中,公法规范、私法规范,实体性规范、程序性规范、冲突性规范,国内规范和国际规范等不同性质、不同渊源的法律规范,彼此相互渗透、相互补充、相互融合,共同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由此决定国际经济关系的调整方法是综合的,包括直接调整方法、程序性的调整方法、间接调整方法。
4.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概念和类型如何?213-214
仲裁协议就是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前合同中载明或在争议发生后以任何书面形式达成的将该争议交付仲裁的一种协议。类型:仲裁条款: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国际商事合同时,包括在合同中的表示愿意将履行该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交付仲裁的专门条款,该仲裁协议是针对将来发生的争议订立的。
仲裁协议书:是在双方争议发生后就争议解决方式达成的仲裁协议,是独立于交易合同的一项专门协议,为现存争议订立,显然具有事后性。
能证明双方愿意将争议交付仲裁的共同意思表示如信函、备忘录、电子邮件和传真以及接受仲裁管辖的书面表示等形式也被认为构成仲裁协议。
5.国际商事仲裁的特点是什么?2122
国际商事仲裁具有一般国内仲裁的特点的同时,又有不同于国内仲裁的特点,概括地表现在其国际性上:
①仲裁机构都是聘请不同国家的法律和业务专家任仲裁员,而且且同一案件中通常是由不同国籍的仲裁员组成仲裁庭。②当事人可以在众多仲裁机构中选择一个组成仲裁庭,③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规则选择仲裁地点,即可以选择一个非仲裁机构所在地作为仲裁地。
④当事人可以在仲裁协议中规定选择适用的仲裁程序,即选择该仲裁机构之外常设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
⑤仲裁裁决可以根据国际公约在国外得到承认和执行,1958年的《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现已有100多个成员国,使仲裁裁决不致因相关国家拒绝执行变成一纸空文。
6.WTO体制内法律规则体系如何?11
3(二)
由WTO协定的正文及其统领的四个附件两大部分规则组成。正文有16个条款,规定WTO的宗旨、调整范围、职能、组织机构、法律地位、决策程序、成员资格及其WTO协定与WTO体制内其他协定的接受、生效、保留和修正等内容。附件1《货物贸易多边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附件2《关于争端处理规则与程序的谅解书》。
附件3《贸易政策审查机制》。
附件4《复边贸易协定》构成WTO体制的仅有例外,允许WTO成员方选择决定是否接受。
1.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及特征是什么?13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从事跨国经济交往的自然人、法人、国家或地区以及国际组织间经济关系的规范,是国际社会中经济关系和经济组织的国际法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是一个新兴的独立的法的部门。
特征:①主体的多元性:不仅包括不同国家或地区的自然人、法人,还包括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
②调整对象的特定性:其调整的特定的社会关系是国际经济关系。
③法律规范构成的多重性:构成国际经济法规范不局限于某些特定的法律规范。
④调整方法的综合性:国际经济法作为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具有边缘性、综合性,在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过程中,公法规范、私法规范,实体性规范、程序性规范、冲突性规范,国内规范和国际规范等不同性质、不同渊源的法律规范,彼此相互渗透、相互补充、相互融合,共同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由此决定国际经济关系的调整方法是综合的,包括直接调整方法、程序性的调整方法、间接调整方法。
2.反倾销的调查程序包括哪些阶段?109
指一国反倾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内受到倾销损害的相关产业的起诉,对被控倾销的产品进行立案调查的过程。① 反倾销申请:利害关系人即自然人、法人或行业协会以书面方式向有管辖权的机构提出。
② 反倾销立案:有关机构如受理则予以公布
③ 反倾销调查:在一定期限内以书面方式或其他形式调查,以确定出口商品的正常价值、倾销幅度、损害程度等 ④ 反倾销应诉:出口方提供书面申诉材料,进行抗辩
⑤ 反倾销裁决:包括初裁与终裁。初裁后征收临时反倾销税。终裁后征收反倾销税,税额为倾销商品正常价值与倾销
价格之差,即倾销幅度。
3.各国对外国投资的管制措施有哪些?130
包括规定外资进入的条件和对外资经营活动进行管理两个方面:
① 外国投资项目的审批:资本输入国政府依据一定的程序、标准,对进入本国的外国投资进行审查、评价,并金额定
是否给予许可的一种制度。
② 投资范围和出资比例的限制:明确规定外国投资的范围,并以一定的出资比例规定来决定外国投资的参与程度。投
资范围是允许外国投资的行业领域。受限制的行业领域通常是一些战略性或敏感性较强的国防安全部门、支配国家经济命脉的重要工作部门以及需要重点保护的民族工业。
③ 经营管理权和雇佣职工的限制:如美国设立外国在美投资委员会,通过专门法律规定外国公司、合资公司必须提供
投资状况报告、经营、季度等报告、资料,以便审查、监督和间接控制外资企业的经营活动。发展中国家通常要求外国投资企业尽可能雇佣当地职工,限制雇佣外国人。
④ 对投资期限的限制:如越南的外国投资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期限不超过20年,但必要时可以延长。我国
外资法限制较少,中外合资企业和中外合作企业可自行约定经营期限,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后,经合营或合作各方同意,可申请延长;外商独资企业的经营期限则由投资人在开办前自行申请,期满后也可依法申请延长。
⑤ 对外国投资“本地化”要求:主要体现在外资企业的物资采购和产品销售两个方面。我国外资法规定,外资企业采
购物资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尽先在中国购买。产品销售,鼓励外国投资企业产品外销,但在一定条件下也允许内销或者以内销为主。
4.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及特征是什么?210212
关于国际:以实质性连结因素为判断依据,包括仲裁地点、当事人国籍、住所或居所、法人注册地、公司管理中心所在地等,英国等欧洲国家和中东国家的立法采用该标准;以争议性质作为判断依据,争议涉及到国际商业利益,解决该争议的商事仲裁即为国际商事仲裁,法国、美国和加拿大等国以及国际商会采用该标准;混合前两种标准作为判断依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采用该标准,兼采有点,对国际商事仲裁作最广义的解释。关于商事:1985年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第1条第1款注释中解释:“商事”一词应给予广义的解释,以便包括所有具有商业性质的关系的是想,不论这种关系是否为契约关系。我国仲裁法明确规定,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仲裁。我国也从广义上规定“商事”范围。
①仲裁机构都是聘请不同国家的法律和业务专家任仲裁员,而且且同一案件中通常是由不同国籍的仲裁员组成仲裁庭。②当事人可以在众多仲裁机构中选择一个组成仲裁庭,③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规则选择仲裁地点,即可以选择一个非仲裁机构所在地作为仲裁地。
④当事人可以在仲裁协议中规定选择适用的仲裁程序,即选择该仲裁机构之外常设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
⑤仲裁裁决可以根据国际公约在国外得到承认和执行,1958年的《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现已有100多个成员国,使仲裁裁决不致因相关国家拒绝执行变成一纸空文。
1、简述信用证支付方式的一般程序。70
①进口方按照合同规定向当地银行提出申请,填写申请书,并提供若干押金或其他担保,要求银行(开证行)向出口方开出信用证。
②开证行将信用证寄给出口方所在地的分行或代理银行(通知行)。
③通知行将信用证转递出口方(受益人)。
④出口方经审查信用正认可后,即可按规定条件装货。出口方发货后,备妥信用证规定的货运单据,开具汇票,在信用证有效期前送当地银行议付。
⑤议付行经与信用证核对,确认汇票与单据符合信用证规定后,按汇票所开金额,扣除若干利息或手续费,将垫款付给出口方。
⑥议付行将汇票、货运单据等寄开证行(或其指定的付款行)索偿。
⑦开证行经审核单据无误后,付款给议付行。
⑧开征行在办理转账或汇款给议付行的同时,通知进口方付款,赎回单据。
⑨进口方付款并取得货运单据后,凭以提货。
2、简答国际许可协议的定义和分类。77-78
国际许可协议,又称作国际许可合同,指技术出让方将技术使用权在一定条件下跨越国境地让渡给技术受让方,而由受让方支付使用费的合同。按受让方在特定区域内取得的使用权限划分,可分为:
①独占许可协议(Exclusive License Contract)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在合同确定的区域,被许可方对合同项下的技术享有独占或垄断权,许可方或其子公司不得在该区域内使用该技术,也不得将该技术许可给该区域内的第三人。
②排他许可协议/独家或全权许可(Sole Licensing Agreement)在指定区域内,除被许可方外,没有其他的被许可方,但许可方或其子公司可以在该区域内使用该技术。
③普通许可协议/非独占许可协议(Simple or Nonexclsive Licensing Agreement)普通许可仅构成技术使用的授权,许可方或任何其他被许可方都可以在该区域内使用该技术。一般含有最惠受让方条款:同一区域内,被许可方享有的条件不低于以后的被许可方享有的条件。
3、简答征收反倾销税的条件。107-108
征收反倾销税只是对部分倾销行为采取的措施,而非针对所有倾销行为。其条件为有倾销的事实存在,并且倾销行为已对进口国的某项工业造成了严重损害或存在在严重损害的威胁。
(1)倾销的认定:一国出口商在另一国市场上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
①相同商品或类似商品在出口国的国内价格;②相同产品或类似产品在第三国的价格;③推定价格/构成价格或规定价格:指以相同产品在出口国的生产成本、加上合理的费用以及利润所形成的价格;④替代价格: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出口商品正常价格,往往选择一个经济发展水平与该国相似的市场经济国家作为替代国,以替代国相同或类似产品的国内价或向第三国的出口价格作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出口商品的正常价值。
(2)严重损害的认定:指对进口国相同或类似产品的生产和销售造成的严重损害:①进口数量:进口数量大,损害程度加深;②对进口国相同商品价格的影响:进口国国内相同产品的价格因该商品进口而大幅度削减或妨碍了进口国相同商品价格的合理提高;③对进口国国相同产品工业来讲,如使其产量、生产能力、就业、工资、利润等方面造成大幅度减低,构成严重损害。
(3)因果关系:严重损害必须是由商品倾销造成,如不是由商品倾销引起,则不能采取反倾销措施。
五、论述题:15分
1、论国家经济主权原则16
国家主权原则在国际经济领域表现为国家对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即国家经济主权。依照《各国经济权利义务宪章》,国家经济主权指国家在经济上享有独立自主的权利,每个国家对其全部财富、自然资源和经济活动享有充分的永久主权,包括拥有权、使用权和处置权在内,并得自由行使此项主权。具体包括:
(1)国家对其自然资源拥有永久主权。自然资源是国家民族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核心内容。任何国家不得阻碍资源国自由行使这一权利。还包括应当尽一切努力,通过对自然资源行使主权来结束一切形式的外国占领、种族歧视、种族隔绝和新旧殖民主义的外国统治和剥削;尽一切努力挫败妄图阻止自由和有效地行使每个国家对自己的自然资源享有充分的和永久主权的权利的尝试。
(2)国家有权对其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国家对其境内的一切经济活动享有充分的永久主权,有权按照其法律和规章并依照本国的目标和优先顺序,对其国家管辖范围内的外国投资加以管理和行使权力。任何国家不得被迫给予优惠待遇。有权采取措施保证跨国公司的活动遵守其法律规章和条例及符合国家经济社会政策。跨国公司不得干涉所在国内政。
(3)国家有权将外国财产收归国有或征用。有权把外国资产收归国有、征用或转移其所有权。同时应当考虑本国有关的法律、条例和本国认为有关的一切请抗,给予适当的补偿。因赔偿问题引起的任何争议均由实行国有化国家的法院依照其国内法加以解决,除非有关各国自由和互相同意根据各国主权平等原则并依照自由选择方法的原则寻求其他和平解决方法。
第五篇:国际经济法
第十章 国际投资的法律形式
第一节 合资经营企业
1、合资经营企业:简称合营企业,是指2个或2个以上的当事人,为实现特定的商业目的,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一种企业形式。国际合营企业则是由一个或者多个外国投资者(法人或自然人)同东道国的政府、法人或自然人按法定或约定的比例共同出资,共同经营特定业务,共同分享利润,共同承担亏损的企业。
2、特征:由内外合营者共同举办;由合营双方共同出资;由合营双方共同经营管理;有合营双方共担风险。
3、性质:根据法律性质的不同可分为-----股权式合营企业和契约式合营企业。我国的中外
合营企业属于后者。
4、组织形式:由于各国对其性质认定的不同,所采取的组织形式也不同,大致可分为公司
和合伙。
5、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国合营
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经营者)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企业法人组织。
6、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股权式合营企业,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7、中国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是一种特殊形式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全部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中外股东共同持有股份,外国股东购买且持有的股份占公司注册资本20%以上的企业法人。特征:由一定数额的中外股东发起设立;公司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承担有限责任。
第二节 合作经营企业
1、没有组成实体的合作经营:通常是指2个或2个以上国家的投资者基于合同进行合作,共同从事某项产品的研究、制造后销售,或者某个项目的经营,合作者之间依合同的约定投入资金、技术或设备以及劳务,并依合同的约定分享权益和分担风险。
2、合作经营企业:属于契约式合营的一种类型,通常是指2个或2个以上国家的当事人为
实现特定的商业目的,根据合同的约定投资和经营,并依照合同的约定分享权益和分担风险及亏损的一种企业形式。
3、合作经营企业的法律性质:属于契约式合营,合作外方和当地合作者各方的权利义务,均由合作各方依法通过合作企业合同加以约定。
根据我国《中外合作企业经营法》规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可以根据合作各方的意愿,组成法人,也可不组成法人。
A、法法人式合作企业: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B、非法人式合作企业:是一种经济实体,不是法律实体。从法理上分析,属于合伙的范畴。
4、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法律特征:依法以合同约定投资或者合作条件;以企业性质采用不同的管理方式(法人式的设立董事会,非法人式的设立联合管理委员会,不得少于3人);依合同约定分配收益与回收投资,承担风险和亏损。
第三节 外资企业
1、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
业,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特征:是依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归外国投资者所有;外资企业是一个独立的实体。
2、法律性质:依我国《外资企业法》规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条件的不同,组建法人实
体或非法人实体。
3、组织形式:主要是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也可以为其他形式。
第四节 国际合作开发与建设
1、国际合作开发自然资源:
2、特征:协议当事人具有特定性;资源国在对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的前提下将属于国家专有的自然资源;须经资源国特别批准。
3、类型:
特许协议
合营协议
4、外国投资成片开发土地:是指在去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依照规划对土地进行综合性的开发建设、平整场地、建设供排水、供电、供热。道路交通、通信等公用设施形成工业用地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然后转让土地使用权、经营公用事业;或者进而建设通用工业厂房以及相配套的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等地面建筑物,并对这些地面建筑物从事转让或出租的经营活动。
5、特征:设立开发企业;开发企业必须取得土地使用权;开发企业应依法对土地进行开发
建设、利用与经营;成片开发必须在特定地区进行
6、BOT合作方式:Build—Operate---Transfer的缩写,即建设---经营---转让,是指政府(通
过契约)授予私营企业(包括外国企业)以一定期限的特许专营权,许可其融资建设和经营特定的公用基础设施,并准许其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产品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并赚取利润;特许权期限届满时,该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
7、特征:
A、适用的领域是关系东道国国计民生的公共设施、公益事业项目和国民经济中起重要作用的大型工业项目,如发电厂。
B、民营企业通过与政府签订的特许权协议
C、D、政府是BOT项目、设施的最终
E、BOT项目的合同当事人众多、法律关系复杂。
8、BOT项目的当事人:
A、政府:不单是管理者,也是特许协议的一方当事人。
B、项目公司:是项目发起人为建设、经营某特定基础设施项目而设立的公司或合营企业。在法律上,是一个独立的法律实体,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
C、其他参与人:包括建设公司、运营商、贷款人、供应商(燃料供应商、设备供应商)、用户等,有时他们也可成为项目公司的股东。
9、BOT的合同安排:最为重要的是政府与项目公司的特许协议。采用BOT方式,项目公司必须与政府签订特许协议。特许协议是BOT项目合同安排中的基本合同或基石。
10、特许协议合同应当涵盖协议当事人的基本权利、义务和责任。一般包括:
A、关于特许的一般条款,如特许的目的、范围、期限、给予、项目的所有权、特许的转让、特许的调整等。
B、关于项目的建设、运营、移交各阶段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包括设施竣工时应达到的技术标准及项目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标准、与现在设施的配套、工期及延误工期的责任、项目设施的运营及质量保证等。
C、项目的财务等事宜,包括项目的融资、项目的收益分配、支付方式及税务、外汇等。
D、其他必备条款,如保险、终止、不可抗力、争议解决和法律适用等。
第十二章 资本输出国海外投资法制
第一节 海外投资的鼓励和管理
1、境外投资(或海外投资)是指资本输出国投资者在外国进行税务投资。资本输出公关与
海外投资所实行税务鼓励措施因国别不同而有所区别,但就其鼓励措施的范围来看,主要有税法方面的优惠措施、关于投资信息及促进投资的措施以及政府对投资者的资金和技术援助措施。
2、税法方面的优惠措施:
A、税收抵免:即海外投资者在东道国已纳税款,可以在本国应纳税额中相抵或扣减。
B、免税法(或称税收豁免),即承认资本输入国的独占征税权,本国放弃征税权,海外投资者的所得在东道国已纳税款者,在本国免于征税。
C、另外,还有一些国家间的税收措施被称为税收绕让制或税收饶让抵免制,是指居住国政府对本国纳税人所得因来源国给予的税收减免而未实际缴纳的税款视同已纳税款给予抵免。必须通过双边安排才能实现,来源国的涉外税收优惠只有取得居住国税法的配合才能起到应有的作用。
3、投资信息及促进投资的措施:一些资本输出国十分重视给投资者提供东道国经济情况和投资机会的信息。政府对投资者提供信息服务,是通过国家行政机关或国内特别机关及驻外使领馆所设的经济、商业情报中心进行的。
4、资金与技术援助措施:
A、资金援助:包括对投资前调查的资助和对投资项目的资助。
B、技术援助:开发援助委员会成员国为给海外投资企业培训技术人员,接受从发展中国家派来的政府后备实习生,其居留期间的费用和旅行费,由技术供应国负担,并对训练发展中国家技术人员的培训机构,也提供政府津贴。
5、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资本输出国保护与鼓励本国私人海外投资的国内法制度,是国际投资保护的重要法制之一。
6、海外投资的管理措施:
A、要求海外投资企业披露信息
B、防止海外投资企业逃避税:
采用正常交易原则来确定关联企业间交易的价格;
防止利用避税港逃避税收。
C、其他法律措施:
有些国家的反托斯法或反垄断法对海外投资有重要影响;
进出口管制法具有管制作用;外
汇管理或政府的金融政策具有重要作用;
刑法也有相当影响。
第二节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1、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资本输出国政府或公营机构对本国海外投资者在国外可能遇到的政治风险,提供保证或保险,若承保的政治风险发生,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则由国内保险机构补偿器损失的一种制度。
2、特征:是一种政府保险,它具有与一般民间保险显然不同的特征----
A、是由政府机构或更应机构承保的,不以盈利为目的,而以保护投资为目的。
B、对象只限于海外私人直接投资,且私人投资必须符合特定的条件。
C、范围只限于政治风险,如征用险、外汇险、战争险等,不包括一般商业风险。
3、保险人:
A、政府公司作为保险人
B、政府机构作为保险人
C、政府与国营公司共同实施保险业务
4、保险范围:主要限于征收险、外汇险(转移险)、战争与内乱险。
5、保险对象:指可作为保险对象的合格的投资。合格的投资要求投资的形式、东道国以及
投资本身均须符合一定的标准。
A、合格投资的标准:海外投资必须符合投资过本国的利益;要有利于东道国的经济发展;一般只限于新的海外投资(所为新的投资,一般指新建企业的投资)。
B、投资的东道国合格
6、投保人:合格的投保者包括-------
A、本国公民
B、本国公司、合伙或其他社团
C、外国公司、合伙、社团
7、投保程序:投保人向承保机构申请,经审查合格后才订立保险合同。
8、赔偿与救济:当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有权获得保险人所支付的保险金。保险人在支付保险金后,代位取得被保险人基于保险事故对东道国所享有的索赔权及其他权益(即代为求偿权),向东道国索赔。
A、投保人的义务:一旦保险事故发生,投保者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尽速向承保人通知风险与损失的发生,提供有关证据,申请赔偿,并同时基于保险合同承担一下义务----
----预防和减少损失,并应在东道国多境内采取一切行政和司法救济措施,要求禁止风险或取得赔偿;
----保管好有关的一切资产和资料,以便检查和审计;
----向承包人转交有关承保投资的资产和权益,如资金、现今、所有权和索赔权等;----与承包人通力合作,帮助代位索赔。
B、保险金的支付:一般依据损失额与赔偿率确定。
C、代位求偿权:承保人在向投保人支付保险金之后获得代位求偿权,向东道国索赔。
第三节 中国对境外投资的管理与保护
1、境外投资的核准
2、境外投资的外汇管理
3、境外投资国有资产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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