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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变国内生产药品的有效期技术审评资料技术要求-湖北食品药品
编辑:悠然自得 识别码:20-420226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4-19 21:59:27 来源:网络

第一篇:改变国内生产药品的有效期技术审评资料技术要求-湖北食品药品

改变国内生产药品的有效期技术审评资料

技术要求

1.目的

进一步提升我省药品研发整体水平,规范申请人对变更药品有效期补充申请申报资料的撰写,提高申报质量。2.适用范围

适用于《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药品补充申请注册事项及申报资料要求”第22项:改变国内生产药品的有效期。3.依据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8号)《原料药与药物制剂稳定性试验指导原则》(《中国药典》2010年版二部附录XIX C)

《化学药物(原料药和制剂)稳定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5年第3号)

《中药、天然药物稳定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国食药监注[2006]678号)

《已上市化学药品变更研究的技术指导原则》(国食药监注[2008]242号)

《已上市中药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国食药监注[2011]472号)4.申报资料的项目及相关要求

4.1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的复印件

包括与申请事项有关的本品各种批准文件,如药品注册批件(或药品再注册批件)、补充申请批件、药品标准颁布件、药品标准修订批件和统一换发药品批准文号的文件等,附件包括上述批件的附件,应当包括药品质量标准(除执行标准为《中国药典》标准以外,其他均应提供)、说明书备案件等。4.2 证明性文件

《药品生产许可证》及其变更记录页、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4.3 具体变更情况及说明变更原因

应说明变更前后药品有效期,具体描述变更情况及变更原因,延长药品有效期不得超过长期稳定性试验已完成的时间,药品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4.4药学研究资料

4.4.1连续3个批号的样品检验报告书

需提供连续3个批号样品的按现行质量标准检验的检验报告书。4.4.2稳定性研究试验资料 4.4.2.1样品信息

应提供完整的试验用样品信息,包括品名、规格、包装规格、批号、批生产量、内包装材料或包装情况、原料药来源、生产时间、生产者、生产地点以及主要生产设备(名称、型号、生产能力范围)等。

试验用样品原则上要求连续三批上市生产规模的药品。如果有充分的理由,也可采用中试规模产品进行稳定性试验。

4.4.2.2稳定性研究的试验方法

(1)应提供稳定性研究方案,方案应包括稳定性考察条件(注明温度、湿度范围,或其他特殊条件)、考察项目和考察时间点的设置情况,试验开始时间、检验依据、检测分析方法及判定标准。有效期变更主要依据长期留样稳定性试验结果。

(2)长期试验一般应在温度25±2℃、相对湿度60%±5%或温度30±2℃、相对湿度65%±5%条件下进行试验。

对于直接接触药品包材为半渗透性容器的液体、半固体制剂,例如低密度聚乙烯药用滴眼剂瓶、聚丙烯药用滴眼剂瓶、口服液体药用聚丙烯瓶、口服液体药用高密度聚乙烯瓶、口服液体药用聚丙烯瓶、口服液体药用聚酯瓶等,其稳定性研究应符合《中药、天然药物稳定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化学药物(原料药和制剂)稳定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和中国药典2010 年版二部中《原料药与药物制剂稳定性试验指导原则》等相关指导原则的要求,即长期试验应在温度25±2℃、相对湿度40%±5%,或温度30±2℃、相对湿度35%±5%的条件下进行,并考察水分或溶剂等损失情况。长期试验是在25℃±2℃/40%RH±5%RH或是在30℃±2℃/35%RH±5%RH条件下进行,由研究者自行决定。

(3)考察时间点按《中国药典》所附指导原则进行设置,长期试验时间点一般应为0、3、6、9、12、18、24、36个月等。

(4)考察项目应根据质量标准和《中国药典》所附指导原则设置。一般应选择在产品保存期间易于变化,并可能会影响到药品的质量、安全性和有效性的项目,所选取的项目应能较全面、客观地反映产品的稳定性。主要包括物理、化学、生物学和微生物学等方面的指标,以及稳定剂的含量(如,抗氧剂、抑菌剂)和制剂功能性测试(如,定量给药系统)等。对于微生物学指标(无菌、细菌内毒素、微生物限度等),可在起始点、终点考察。另外,还应根据高湿或高温/低湿等试验条件,增加吸湿增重或失水等项目。原料药的考察项目通常包括:性状(外观、旋光度或比旋度等)、酸碱度、溶液的澄清度与颜色、杂质(工艺杂质、降解产物等)、对映异构体、晶型、粒度、干燥失重/水分、含量等。另外,还应根据品种的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设置考察项目,如聚合物的黏度、分子量及分子量分布等;无菌原料药的细菌内毒素/热原、无菌、可见异物等。

制剂的考察项目通常包括:性状(外观)、杂质(降解产物等)、水分和含量等。另外,还应根据剂型的特点设置能够反映其质量特性的指标,如固体口服制剂的溶出度,缓控释制剂、肠溶制剂、透皮贴剂的释放度,吸入制剂的雾滴(粒)分布,脂质体的包封率及泄漏率等。

(5)所用分析方法应经过充分的验证,并能指示制剂的稳定性特征。增加质量标准以外的考察项目或采用非质量标准的检测方法,应按照《药品质量标准分析方法验证指导原则》及《中药质量标准分析方法验证指导原则》要求提供方法学验证资料。

(6)应当注明稳定性试验所用主要仪器设备(名称、型号、生产能力范围)、数据采集处理所用工作站及版本。不建议使用N2000、Easy3000等未通过体系认证的液相工作站。

(7)应当注明稳定性试验所用对照品的来源、批号、含量;采用工作对照品的,应提供完整的标定记录。

(8)应当注明稳定性试验是否按照药品上市注册时批准的稳定性试验方案进行,如不一致,如检查项目和实验方法发生变化,需按照药品注册标准变化等有关技术要求进行相应的研究工作。

4.4.2.3提供稳定性试验结果

以数据汇总表形式提供稳定性试验结果。汇总表应包括批号、规格、考察时间(包括具体试验日期)、考察项目及限度要求、考察结果(有具体测试数值的项目应提供具体数值,不能以符合规定描述)及与0月检测结果进行比较的变化率等信息。同时,应当与变更前稳定性试验数据进行比较。

4.4.2.4提供稳定性研究实验图谱

需目视检查的项目(如薄层色谱、显微鉴别等)应提供相应的彩色照片,照片应按试验时间整理,注明试验条件、试验日期、样品编号等信息,并由实验操作者签名确认,并由质量负责人签名复核。

IR、UV、HPLC、GC等需提供原始实验图谱的复印件,根据考察项目、批号等按试验时间顺序分类整理、编号,并建立图谱索引目录,说明图谱的试验内容。图谱上应有带存盘路径的原始数据文件名、数据采集时间、全部色谱峰的参数(保留时间、峰高、峰面积、定量结果、积分标记线、理论塔板数、拖尾因子、分离度等)等详细试验信息,并由实验操作者签名确认,并由质量负责人签名复核。有关物质图谱应按质量标准规定的比例打印。

4.4.2.5稳定性研究结果评价

对试验结果进行分析评价并得出初步的结论。比如采用图表进行趋势分析,判断各考察时间点的所有项目是否全部合格,各考察项目随时间的变化情况及趋势,是否有变化异常的数据及引起变化的原因,如果稳定性数据表明试验样品的降解与批次间的变异均非常小,从数据上即可明显看出所申请的有效期是合理的,此时通常不必进行正式的统计分析,只需陈述省略统计分析的理由即可。如果稳定性数据显示试验样品有降解趋势,且批次间有一定的变异,则应通过统计分析的方法确定其有效期,即将平均曲线的95%单侧/双侧置信限与认可标准的相交点所对应的时间点作为有效期。如果分析结果表明批次间的变异较小(对每批样品的回归曲线的斜率和截距进行统计检验),即P值>0.25(无显著性差异),最好将数据合并进行整体分析评估。如果批次间的变异较大(P值≤0.25),则不能合并分析,有效期应依据其中最短批次的时间确定。4.5修订的药品说明书样稿、药品标签样稿及其详细修订说明

应提供修订的药品说明书样稿、药品标签样稿及其详细修订说明。

第二篇:改变国内生产药品的有效期申报资料指引

改变国内生产药品的有效期申报资料指引

发布日期:2015-5-19

1、目的

本指引的制订旨在指导申请人规范对变更药品有效期药学研究资料的撰写,引导申请人关注药品研究的科学性和系统性,提高申报质量。

2、范围

适用于《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药品补充申请注册事项及申报资料要求”第22项:改变国内生产药品的有效期。

3、依据

3.1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五号)3.2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60号)3.3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8号)3.4 《关于印发药品注册现场核查管理规定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08]255号)

3.5 《原料药与药物制剂稳定性试验指导原则》(《中国药典》2010年版二部附录XIX C)

3.6 《化学药物稳定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国食药监注[2005]106号)3.7 《中药、天然药物稳定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国食药监注[2006]678号)

3.8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附录

3.9 《已上市化学药品变更研究的技术指导原则》(国食药监注[2008]242号)

3.10《已上市中药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国食药监注[2011]472号)3.11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4、申报资料的相关要求

4.1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的复印件

包括与申请事项有关的本品各种批准文件,如药品注册批件(或药品再注册批件)、补充申请批件、药品标准颁布件、药品标准修订批件等。上述批件的附件,应注意提供药品质量标准、说明书备案件等。4.2证明性文件

《药品生产许可证》及其变更记录页、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

4.3 具体变更情况及说明变更原因。4.4药学研究资料

4.4.1连续3个批号的样品检验报告书

提供连续3个批号样品的按执行质量标准(现行版本)检验的自检报告书。4.4.2稳定性研究试验资料 4.4.2.1明确试验用样品信息

试验用样品信息,包括品名、规格、包装规格、批号、批生产量、内包装材料或包装情况、原料药来源、生产时间、生产者、生产地点以及主要生产设备(名称、型号、生产能力范围)等。

试验用样品原则上要求连续三批上市生产规模的药品。如非采用连续三批上市规模的样品,应提供充分理由证明其合理性。

4.4.2.2稳定性研究的试验方法

(1)提供稳定性研究方案,说明稳定性考察条件(列明温度、湿度范围,采用倒置等特殊条件的应注明)、考察项目和考察时间点的设置情况,试验开始时间、检验依据、检测分析方法及判定标准。

长期试验一般应在温度25±2℃、相对湿度60%±10%或温度30±2℃、相对湿度65%±5%条件下进行试验。对于直接接触药品包材为半透性容器的液体、半固体制剂,例如低密度聚乙烯药用滴眼剂瓶、聚丙烯药用滴眼剂瓶、口服液体药用聚丙烯瓶、口服液体药用高密度聚乙烯瓶、口服液体药用聚丙烯瓶、口服液体药用聚酯瓶等,其稳定性研究应符合《中药、天然药物稳定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化学药物稳定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和中国药典2010 年版二部中《原料药与药物制剂稳定性试验指导原则》等相关指导原则的要求,即长期试验应在温度25±2℃、相对湿度40%±5%,或温度30±2℃、相对湿度35%±5%的条件下进行,并考察水分或溶剂等损失情况。考察时间点按《中国药典》所附指导原则进行设置。考察项目应根据质量标准和《中国药典》所附指导原则设置。一般应选择在产品保存期间易于变化,并可能会影响到药品的质量、安全性和有效性的项目,所选取的项目应能较全面、客观地反映产品的稳定性。主要包括物理、化学、生物学和微生物学等方面的指标。对于微生物学指标(无菌、细菌内毒素、微生物限度等),可在起始点、终点考察。增加质量标准以外的考察项目或采用非质量标准的检测方法,应按照《药品质量标准分析方法验证指导原则》及《中药质量标准分析方法验证指导原则》要求提供方法学验证资料。

(2)说明稳定性试验所用主要仪器设备(名称、型号、生产能力范围)、数据采集处理所用工作站及版本。不建议使用N2000、Easy3000等未通过体系认证的液相工作站。

(3)说明稳定性试验所用对照品的来源、批号、含量;采用工作对照品的,应提供完整的标定记录。

4.4.2.3说明稳定性试验是否按照药品上市注册时批准的稳定性试验方案进行,如不一致,如检查项目和实验方法发生变化,需按照药品注册标准变化等有关技术要求进行相应的研究工作。

4.4.2.4提供稳定性试验结果

以数据汇总表形式提供稳定性试验结果。汇总表应包括批号、规格、考察时间(包括具体试验日期)、考察项目及限度要求、考察结果(有具体测试数值的项目应提供具体数值)及与0月检测结果的百分比等信息。

4.4.2.5提供稳定性研究实验图谱

(1)需目视检查的项目(如薄层色谱、纸色谱、电泳等)应提供相应的彩色照片,照片应按试验时间整理,注明试验条件、试验日期、样品编号等信息,并由实验操作者签名确认。

(2)IR、UV、HPLC、GC等需提供原始实验图谱的复印件,可根据考察项目、批号等按试验时间顺序分类整理、编号,并建立图谱索引目录,说明图谱的试验内容。图谱上应有带存盘路径的原始数据文件名、数据采集时间、全部色谱峰的参数(保留时间、峰高、峰面积、定量结果、积分标记线、理论塔板数、拖尾因子、分离度等)等详细试验信息,并由实验操作者签名确认。有关物质图谱应按质量标准规定的比例打印。

4.4.2.6 稳定性研究结果评价

对试验结果进行分析评价并得出初步的结论。比如采用图表进行趋势分析,判断各考察时间点的所有项目是否全部合格,各考察项目随时间的变化情况怎样,是否有变化异常的数据,原因是什么,对稳定性评价有何影响,对考察项目出现明显变化趋势的,按照《中国药典》二部附录要求按95%的可信限进行统计分析,统计分析所得药品有效期是否支持所申请的药品有效期。

4.5修订的药品说明书样稿、药品标签样稿及其详细修订说明

请按照省局办事指南《A206-004 药品补充申请(报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事项)》备注三,申请人可凭本次变更批件与前一次备案稿合并使用,自行对说明书包装标签变更,省局不再受理相关说明书标签的变更备案申请。因此,本项资料不必提供。

4.6提交的药品注册纸质申报资料的体例设置,按照《申报资料体例与整理规范》要求整理。

第三篇:国内生产药品制剂改变原料药产地的申报资料要求

1、国内生产药品制剂改变原料药产地的,该原料药必须具有药品批准文号或者进口药品注

册证书,并提供获得该原料药的合法性资料。

2、(1)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的复印件:

包括与申请事项有关的本品各种批准文件,如药品注册批件、补充申请批件、商品名批准文件、药品标准颁布件、药品标准修订批件和统一换发药品批准文号的文件、《新药证书》、《进口药品注册证》、《医药产品注册证》等。附件包括上述批件的附件,如药品标准、说明书、标签样稿及其他附件。

(2)证明性文件:申请人是药品生产企业的,应当提供《药品生产许可证》及其变更记录页、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

3、药学研究资料:

根据对注册事项的不同要求,分别提供部分或全部药学研究试验资料和必要的原注册申请相关资料,申报资料项目按照附件1~3中相应的申报资料项目提供。

4、变更或增加制剂的原料药产地,变更前后原料药的关键理化性质(如晶型等)应保持一致。变更原料药产地后,制剂质量不得发生变化,药物溶出/释放行为或与体内吸收和疗效有关的重要理化性质和指标应保持一致,不应出现原料药中的杂质和原制剂降解产物以外的新的杂质,稳定性不得较原制剂降低。如变更原料药产地后制剂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应同时按修改药品注册标准申报补充申请。补充申请申报资料要求见附件3。

5、申报注册事项34,应当对1个批号药品进行药品注册检验。

第四篇:体外诊断试剂申报资料技术审评要求

体外诊断试剂申报资料技术审评要求及常见问题

安娟娟主讲

装订成册

首页目录、按顺序排列,加分隔页,资料编号 一式一份(说明书,标准均一式两份)A4打印,内容完整清晰,不得涂改 各项申报资料内容一致 中外文资料,提交翻译件 产品名称符合要求 提交要求的电子版

部分诊断试剂产品,尤其是进口注册产品,命名不符合要求,可能会产生发补和延期

企业发布的资料里,企业要注意提供可编辑功能的WORD电子版。这样可以减少评审人员工作量,加快审评速度

申请表是一份很重要的文件资料,所有评审均以申请项目为依据,不要出现打字错误。境外申请人项目用英文填写,申请表一经提交,不得更改。

企业在填写的过程中,对电子上报资料要特别注意上述问题,避免在注册过程中变更一些注册事项。审评过程中,不允许增加该产品的适用范围、规格等事项。

证明性文件

生产企业资质证明文件有产品类别描述,应覆盖申报产品

注意生产企业名称、地址等信息与申请表或体系资料等不一致的情况:比如企业生产地址与总部地址差异的问题;或者分公司情况 资质证明文件,注意有效期

境外上市文件,应为申请人所在国(地区)批准该产品在本国(地区)上市的证明 上市文件应完整并公正,如有变更应提交原产国注册管理机构批准变更的证明

(乐爸:个人理解,与进口商充分沟通,了解进口产品生产企业情况。需要说明的内容及时利用CFG等渠道进行必要说明,避免信息不全或信息失真所导致的审批困难。)

对境外无需获得医疗器械上市许可的产品应提交该产品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的证明文件 对于豁免上市的,应该依据法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

证明文件中,产品名称,包装规格,预期用途等应与申报产品相同 涉及企业合并收购等情况应提供相关证明性文件 提供国外产品上市批件,需要提供批件的附件 同时提供

如果产品在国外有多次变更的,希望注册申报时把所有的批件交全

涉及企业合并收购等情况应提供相关证明性文件——部分企业在510K批件情况下,企业合并收购等情况下原公司信息可能不会更改 所以需要提供额外资料说明情况

欧盟认证情况下,注意批件资料的充分性

比如list A 批批检产品应该提供产品的批批检报告 综述资料

产品预期用途——用途,临床背景,相关方法

产品描述——技术原理,原材料,生产工艺,质控校准溯源

生物安全性说明——人源材料,牛羊源性,其他动物源及微生物来源,病毒灭活措施及证明文件 产品主要研究结果的总结和评价——主要研究结果总结,产品评价 其他——同类产品上市情况,技术方法及临床应用,与同类产品异同,新产品预期用途文献

综述资料不是索引,该描述的内容需要进行描述,不能因为其他资料中有相同内容就不做。综述资料写的质量好坏,决定主审人员对申报资料的评审态度(应该来说,他们第一眼看的就是综述资料,并通过综述资料整理对产品的概念)

“其他”这部分内容,大家在提交资料过程中要特别重视

说明技术及同类产品的来龙去脉,讲清楚自己的产品技术与同类或现应用技术的异同点,并对自己产品所使用技术的情况做好评估。

不同方法学之间,彼此差异及特点。以及在本项目检测过程中所具有的特性。综述资料应按照法规要求,逐条展开。

安全性评价说明,尤其是牛源性材料的来源及安全性说明要重视 产品说明书部分

符合指导原则要求,批准的说明书作为附件随注册证发给企业,并盖章。

境外说明书,应提供原文说明书,翻译中文说明书,以及按法规要求的格式化说明书

如果原本产品在原产国不需要说明书,在国内注册时还是需要按法规要求制作格式化的说明书 翻译的中文说明书,其内容应与原文说明书完全一致,不得删改任何内容

说明书中所声称的所有内容,均应在注册申报资料中有相关数据支持,如果数据来自参考文献,应在说明书中提供参考文献出处。

过于笼统的内容,比如流感试剂。检测流感A或B。在预期用途中需要将能够检出的毒株列明(安娟娟举的例子)

注册标准(文本符合GB/T 1.1)

即使采用国标行业标准未产品标准的,还是应当做一个适合自己企业的一个标准 进口产品标准应包含英文版和中文版,相关信息应与说明书一致。明确对国行标的引用,检测项目技术要求应与说明书技术参数要求相符

国行标的动态,企业在目前国行标加速发布的情况下应及时跟进国行标的发布/更新情况 避免因为国行标的更新或者发布对企业正在进行的产品注册工作的影响 国产第三类产品应该参照《生物制品规程》来写 原材料、半成品要求作为标准附录形势添加 标准正文中引出附录内容

原料不同厂家,不同来源的性能可能差距较大,所以应在标准中写明,并在后续变更的情况下及时按要求进行变更

药品转器械产品,并执行试行规程的,必须先对规程进行转正后,再进行药转械。试行标准必须转正,非常重要。

检测报告部分内容

三类要求连续三批

二类产品实际上要充分考虑批间差计算所需批次要求

企业送样检测时,需要确认检测单位对该项目的检测能力及承检范围

检测报告,如有新的国行标实施,在将侧过程中应执行,执行日期以检测报告中的送检日期为准。

重新注册及变更注册过程中,法规未要求注册检验。但当企业编制产品标准发生改变时应当提交符合标准的注册检验报告。如被检项目有国家标准品,注册检验应使用国家标准品。

企业应当管制检测中心检测过程中对标准的意见和建议,法规给了相应的责任,且检测中心需要对国行标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进。所以,他们意见企业应充分参考 国家标准品的问题,中检所负责国家标准品的制备发放等等

如果有国家标准品,但企业未使用的,审评过程需要企业重新进行注册检验或符合性检验。标准的印制问题——今年6月实施的标准最近刚刚印刷完成,大家保持关注 企业应当主动关注国行标的动态,以保证产品标准与国行标的一致性

重新注册及变更申请未要求注册检验 但当企标发生改变时应当提交标准的验证报告

即交一份企业自己的验证报告,证明所改变的方法是成立的

国家标准品升级换代,重新注册时应有一个符合新panel的符合性报告

主要原材料的研究资料

主要原材料选择过程中,应通过相应数据证实原材料优选依据 相关数据,也应该写到主要原材料选择的资料中 如果同一原料,选择多个供应商情况

可能出现多种配合检验的情况,所以申报资料难度加大 如果真的是自己研发的,这些都是现成的资料

质控需要有定值的过程

溯源如何来做?

1.按照国行标有关溯源要求 2.中检所现有国家标准品标化

原材料无论外购还是生产的,都应该具有详尽的质量要求 外购校准品应提交具体试验资料

在任何产品设计过程中,输入输出过程检验碧波可少。主要生产工艺及反应体系研究资料

本部分内容要求的是技术资料,不是任何陈述或者描述性文字

工艺资料应该按照法规要求提交完整资料,不得使用简单的图表进行概述 分析性能评估资料

分析性能评估与标准检测不是一个概念,是研发过程中一个操作

进口产品按照NCCLS的EP要求来做,建议国内企业参考EP要求进行,但并不强制 可以比注册标准简单,但应提供尽量详尽的技术资料

不同产品,应该根据产品特性订合理的性能要求,并在研发基础上将分析性能确立下来 注意问题

1.不同适用机型,不同包装规格。提交每个规格的性能评估,适用机型必须写型号,不能写系列

不同包装规格仅仅是不同装量问题,目前按照国家法规来做,有任何问题建议与国家局沟通 参考值,参考范围确定资料

可以通过文献得到参考范围,也可以通过一定范围人群试验得到验证结论 但均需要在说明书中进行明确

CUT-OFF值需要进行验证

CUT-OFF值的确立,需要进行试验得出验证结论 稳定性研究资料 要求:

1.在说明书声称的条件下,留样。长期稳定性

2.产品运输等不利条件下可能产生的影响、温湿度震动等,可以模拟条件 3.开瓶后上机(如有),可能会有积累的稳定性

其他根据产品特性来看,必要时提交加速破坏试验; 做半年,提交注册资料,然后接着做再变更是可以的 稳定性,至少三批。每批都要做到声称的有效期后。

凡是说明书中,对标准质控品有额外的开瓶稳定性要求,应在标准和研究资料中单独提出。临床试验部分

省级以上卫生机构,比16号令放宽 中心情况:不是省级机构但是药理基地,需要盖药理机构章,可以接受

专科医院等特殊情况,不能滥用。应特指一些特殊产品。在选择单位时应优先考虑省级以上医疗单位 特殊传染病在有些疾控中心可以做,但也可能要求增加临床单位临床数据 比如H1N1,虽然很多企业都在CDC做。但最后都被要求补充临床单位病例 肝炎艾滋产品允许三家里有一家是中检所 戒毒中心仅限毒品检测

临床数量,临床标本数量不足的情况下可以多选医院

伦理委员会——可以只通过牵头单位伦理委员会,如果不通过伦理,必须由医院出具不需要伦理的证明 临床具体样本数量并不是首要因素。临床样本选择、人群选择,干扰样本的科学选择比较重要。临床试验机构签章指临床试验机构公章,和/或临床试验主管部门公章

临床前检验报告,可以是企业自检报告,目的是保证用于临床的产品,其质量满足产品的质量要求。生产及自检记录内容,一般没什么问题,但进口产品往往会仅提交成品检验报告,不行的。包装标签样稿,应提交每种包装规格包装标签样稿

体系考核报告覆盖 谁考核向谁申请覆盖 重新注册部分

重点:体系有效,不良事件情况

重新注册合并变更申请,必须在申请表中提出,目前国内法规要求不尽详细,因此企业应以法规未依据,明确变更申请项目,让评审人员了解企业变更具体内容 说明书作为注册证附件,所以说明书有任何修改都视为变更(乐爸个人理解:企业应注意规避重新注册合并变更情况;如无法规避则需要明确并保证药监局能够理解)许可事项变更

进口产品注意国外产品哪些变更属于国内法规要求的许可事项变更?

说明书的改变,无论许可事项还是行政事项改变,都要按照变更来做,不能按说明书备案来做。增加适用机型

升级仪器产品,需要按照新增适用机型来进行 增加临床测定用样本类型——

如果适用的样本类型有很大差异,不建议在同一个注册单元来做

对于血清、血浆等样本,可能存在符合性验证差异并不大的情况,但对于定量检测产品而言,往往不太可能。

注意问题——针对变更申请环节 1.变更事项要明确

2.提交对应详细的试验资料

3.提交变更前后说明书与标准的对比表 4.充分认识产品变更的复杂性 常见问题:

1.一致性问题,涉及面广。对每一种情况的描述在不同的申报资料中均应该保持一致,甚至有些明显是拿先前资料直接替换。出现这种问题的资料,评审老师会特别关注。企业在提交资料中,很明显的错误应该尽量避免

2.收到补充资料后应当按要求补充齐全,并一次性提对不清楚的问题可以按照中心咨询的规定进行咨询 如果企业补充资料时,不能够一次性补齐又缺乏必要沟通的可以按照退审处理。

如果主审提出的问题不合理,可以进行交流,但不能够对评审中心主审人员提出的问题置之不理。企业咨询应遵守审评中心规定时间要求 企业注册申报资料,不可以反复修改

企业在递交注册资料前,应对资料内容及关键项目进行仔细的核查,如果在审评过程中应尽量避免随意变更的情况,如有必要的变化,需要先与诸神人员沟通。

临床签章,药理基地章医院章联合医政处的章可以,单纯检验科章不可以接收。

不能因为自己产品的某个问题某次没有被评审老师发现而认为是评审中心的默许,目前在增强评审力量,评审内容也在逐渐趋于细致。其他问题:

1.审评中心仅针对产品技术资料审评,体系考核或者其它问题应按照法规要求自行或找相应部门解决

省级医院——医院执业许可证上主管部门为省级卫生机构的

为统一审评尺度,三处会加快指导原则的编写,会及时公布的

第五篇:变更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或者容器技术审评资料技术要求

变更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或者容器技术审评资料技术要求

1.目的

进一步提升我省药品研发整体水平,规范申请人对变更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或者容器补充申请申报资料的撰写,提高申报质量。2.适用范围

适用于《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药品补充申请注册事项及申报资料要求”第21项:变更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除进口药品、国产注射剂、眼用制剂、气雾剂、粉雾剂、喷雾剂及使用新型包材外)注册申请事项。

适用于变更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或者容器(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室关于加强药用玻璃包装注射剂监督管理的通知(食药监办注[2012]132号)。3.依据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8号)《关于加强药用玻璃包装注射剂监督管理的通知》(食药监办注[2012]132号)

《原料药与药物制剂稳定性试验指导原则》(《中国药典》2010年版二部附录XIX C)

《化学药物(原料药和制剂)稳定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5年第3号)

《中药、天然药物稳定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国食药监注[2006]678号)

《已上市化学药品变更研究的技术指导原则》(国食药监注[2008]242号)

《已上市中药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国食药监注[2011]472号)《药品包装材料与药物相容性试验指导原则》(YBB00142002)4.申报资料的项目及相关要求

4.1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的复印件

包括与申请事项有关的本品各种批准文件,如药品注册批件(或药品再注册批件)、补充申请批件、药品标准颁布件、药品标准修订批件和统一换发药品批准文号的文件等,附件包括上述批件的附件,应当包括药品质量标准、说明书备案件等。4.2 证明性文件

《药品生产许可证》及其变更记录页、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4.3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选择依据及质量标准

4.3.1变更原因并详细描述变更的理由和依据

应具体描述变更情况及变更原因、说明变更的具体情况、变更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提供拟使用包材在同给药途径/同剂型/同品种上市产品中已有使用的情况说明或依据。提供变更前后包装材料相关特性的对比数据,说明变更后包材与原包材具有一致或更好的防止水分/氧气渗透能力,或者具有更好的避光功能等。变更后产品的稳定性不得下降。如果原包装具有防止儿童误打开等特性,变更包装材料不得改变此特性。

4.3.2提供拟使用包材的包材注册证、质量标准等证明文件

所提供的包材注册证应在有效期范围内,并提供包材所执行的质量标准及检验报告书。4.4药学研究资料

4.4.1连续3个批号样品的检验报告书

需提供变更后连续3个批号样品的按现行质量标准检验的检验报告书。4.4.2稳定性研究试验资料 4.4.2.1样品信息

应提供完整的试验用样品信息,包括品名、规格、包装规格、批号、批生产量、内包装材料或包装情况、原料药来源、生产时间、生产者、生产地点以及主要生产设备(名称、型号、生产能力范围)等。

试验用样品原则上要求连续三批上市生产规模的药品。如果有充分的理由,也可采用中试规模产品进行稳定性试验。

4.4.2.2变更前后包装材料相关特性的对比数据

应提供变更前后包装材料相关特性的对比数据,如水分/氧气渗透能力,避光功能等,以表格等形式列出。

4.4.2.3稳定性研究的试验方法

(1)应提供稳定性研究方案,方案应包括稳定性考察条件(注明温度、湿度范围,或其他特殊条件)、考察项目和考察时间点的设置情况,试验开始时间、检验依据、检测分析方法及判定标准。

对于以下两种情形:(1)变更非无菌固体制剂(如片剂、胶囊、栓剂等),非无菌半固体制剂及液体制剂(如软膏、乳膏、洗剂、口服溶液、混悬剂等,其中不得含有机溶剂)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或容器;(2)变更非无菌液体或半固体制剂包装容器的大小和/或形状,但包装材料不变且变更后药品包装数量未发生变化。以上情形可不进行药物和包装材料、容器之间相容性研究。

(2)长期试验一般应在温度25±2℃、相对湿度60%±5%或温度30±2℃、相对湿度65%±5%条件下进行试验。

对于直接接触药品包材为半渗透性容器的液体、半固体制剂,例如低密度聚乙烯药用滴眼剂瓶、聚丙烯药用滴眼剂瓶、口服液体药用聚丙烯瓶、口服液体药用高密度聚乙烯瓶、口服液体药用聚丙烯瓶、口服液体药用聚酯瓶等,其稳定性研究应符合《中药、天然药物稳定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化学药物(原料药和制剂)稳定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和中国药典2010 年版二部中《原料药与药物制剂稳定性试验指导原则》等相关指导原则的要求,即长期试验应在温度25±2℃、相对湿度40%±5%,或温度30±2℃、相对湿度35%±5%的条件下进行,并考察水分或溶剂等损失情况。长期试验是在25℃±2℃/40%RH±5%RH或是在30℃±2℃/35%RH±5%RH条件下进行,由研究者自行决定。

(3)加速试验一般应在40℃±2℃、RH75%±5%条件下进行试验,在试验期间第0、1、2、3、6个月末取样检测。如在25℃±2℃/60%RH±5%RH条件下进行长期试验,当加速试验6个月中任何时间点的质量发生了“显著变化”,则应进行中间条件试验。中间条件为30℃±2℃/65%RH±5%RH,建议的考察时间为12个月,应包括所有的考察项目,检测至少包括初始和末次的4个时间点(如0、6、9、12月)。如长期试验的放置条件为30℃±2℃/65%RH±5%RH,则无需进行中间条件试验。

对于直接接触药品包材为半渗透性容器的液体、半固体制剂,例如低密度聚乙烯药用滴眼剂瓶、聚丙烯药用滴眼剂瓶、口服液体药用聚丙烯瓶、口服液体药用高密度聚乙烯瓶、口服液体药用聚丙烯瓶、口服液体药用聚酯瓶等,其稳定性研究应符合《中药、天然药物稳定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化学药物(原料药和制剂)稳定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和中国药典2010 年版二部中《原料药与药物制剂稳定性试验指导原则》等相关指导原则的要求,即加速试验应在40℃±2℃/不超过(NMT)25%RH条件下进行。如果在25℃±2℃/40%RH±5%RH条件下进行长期试验,而在加速放置条件下6个月期间的任何时间点发生了除失水外的质量显著变化,则应进行中间条件试验,中间条件为30℃±2℃/65%RH±5%RH,建议的考察时间为12个月,应包括所有的考察项目,检测至少包括初始和末次的4个时间点(如0、6、9、12月),以评估30℃温度对质量的影响。如果在加速试验放置条件下,仅失水一项发生了显著变化,则不必进行中间条件试验;但应有数据证明制剂在建议的有效期内贮藏于25℃/40%RH条件下无明显失水。

如果以30℃±2℃/35%RH±5%RH为长期试验条件,则无需进行中间条件试验。

对采用不可透过性包装的液体制剂,如合剂、乳剂、注射液等的稳定性研究中可不要求相对湿度。

对膏药、胶剂、软膏剂、凝胶剂、眼膏剂、栓剂、气雾剂等制剂可直接采用30℃±2℃、RH65%±5%的条件进行试验。

对温度敏感药物(需在4-8℃冷藏保存)的加速试验可在25℃±2℃、RH60%±5%条件下同法进行。对拟在-20℃以下贮藏的制剂,可参考冷冻保存(-20℃±5℃)的制剂,酌情进行加速试验。

(4)考察时间点按《中国药典》所附指导原则进行设置,长期试验时间点一般应为0、3、6、9、12、18、24、36个月等,加速试验一般为0、1、2、3、6个月等。

(5)考察项目应根据质量标准和《中国药典》所附指导原则设置。一般应选择在产品保存期间易于变化,并可能会影响到药品的质量、安全性和有效性的项目,所选取的项目应能较全面、客观地反映产品的稳定性。主要包括物理、化学、生物学和微生物学等方面的指标,以及稳定剂的含量(如,抗氧剂、抑菌剂)和制剂功能性测试(如,定量给药系统)等。对于微生物学指标(无菌、细菌内毒素、微生物限度等),可在起始点、终点考察。另外,还应根据高湿或高温/低湿等试验条件,增加吸湿增重或失水等项目。

原料药的考察项目通常包括:性状(外观、旋光度或比旋度等)、酸碱度、溶液的澄清度与颜色、杂质(工艺杂质、降解产物等)、对映异构体、晶型、粒度、干燥失重/水分、含量等。另外,还应根据品种的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设置考察项目,如聚合物的黏度、分子量及分子量分布等;无菌原料药的细菌内毒素/热原、无菌、可见异物等。

制剂的考察项目通常包括:性状(外观)、杂质(降解产物等)、水分和含量等。另外,还应根据剂型的特点设置能够反映其质量特性的指标,如固体口服制剂的溶出度,缓控释制剂、肠溶制剂、透皮贴剂的释放度,吸入制剂的雾滴(粒)分布,脂质体的包封率及泄漏率等。

(6)所用分析方法应经过充分的验证,并能指示制剂的稳定性特征。增加质量标准以外的考察项目或采用非质量标准的检测方法,应按照《药品质量标准分析方法验证指导原则》及《中药质量标准分析方法验证指导原则》要求提供方法学验证资料。

(7)应当注明稳定性试验所用主要仪器设备(名称、型号、生产能力范围)、数据采集处理所用工作站及版本。不建议使用N2000、Easy3000等未通过体系认证的液相工作站。

(8)应当注明稳定性试验所用对照品的来源、批号、含量;采用工作对照品的,应提供完整的标定记录。

(9)应当注明稳定性试验是否按照药品上市注册时批准的稳定性试验方案进行,如不一致,如检查项目和实验方法发生变化,需按照药品注册标准变化等有关技术要求进行相应的研究工作。

4.4.2.4药物和包装材料、容器之间相容性研究

对于以下情形:(1)对于无菌制剂,任何可能影响到产品无菌性能的改变及其他质控指标的改变,例如:将玻璃安瓿变更为带有丁基胶塞的玻璃瓶;从其他包装系统变更为预填充系统;从单剂量包装变更为多剂量包装;包装容器的大小和形状发生改变等;(2)去除具有遮光、防潮等作用的功能性外包装。(3)包装系统中附带的给药装置或者给药系统中可能影响到产品给药剂量准确性的装置部分发生变化,例如吸入剂、气雾剂中的阀门系统。(4)变更后包装材料在已上市的同剂型、同给药途径产品中未曾使用过,如新批准的包装材料,以及外用软膏制剂已批准的聚合物材料,在眼用软膏制剂中未曾使用过等。(5)除4.4.2.3中提及的两种情形之外的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改变,如口服制剂由瓶装改为泡罩包装,大输液由玻璃瓶包装改为聚乙烯输液瓶/输液袋等,以上情形在稳定性研究中,除根据药品特点进行的各项检查外,还需关注药物和包装材料、容器之间是否可能存在相互作用,如包材中是否有成份渗出或迁移至产品内,或者产品是否存在重量减少的情况等,并有针对性地开展相应的研究工作证明这种相互作用对药品质量、安全性的影响。具体研究按照《已上市化学药品变更研究的技术指导原则》、《已上市中药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和《药品包装材料与药物相容性试验指导原则》(YBB00142002)等相关指导原则开展研究。

4.4.2.5提供稳定性试验结果

以数据汇总表形式提供稳定性试验结果。一般应提供变更前后6个月加速和12个月以上长期的稳定性对比数据。汇总表应包括批号、规格、考察时间(包括具体试验日期)、考察项目及限度要求、考察结果(有具体测试数值的项目应提供具体数值,不能以符合规定描述)及与0月检测结果进行比较的变化率等信息。同时,应与原包装产品的稳定性情况进行比较。4.4.2.6提供稳定性研究实验图谱

需目视检查的项目(如薄层色谱、显微鉴别等)应提供相应的彩色照片,照片应按试验时间整理,注明试验条件、试验日期、样品编号等信息,并由实验操作者签名确认,并由质量负责人签名复核。

IR、UV、HPLC、GC等需提供原始实验图谱的复印件,根据考察项目、批号等按试验时间顺序分类整理、编号,并建立图谱索引目录,说明图谱的试验内容。图谱上应有带存盘路径的原始数据文件名、数据采集时间、全部色谱峰的参数(保留时间、峰高、峰面积、定量结果、积分标记线、理论塔板数、拖尾因子、分离度等)等详细试验信息,并由实验操作者签名确认,并由质量负责人签名复核。有关物质图谱应按质量标准规定的比例打印。

4.4.2.7稳定性研究结果评价

对试验结果进行分析评价并得出初步的结论。比如采用图表进行趋势分析,判断各考察时间点的所有项目是否全部合格,各考察项目随时间的变化情况及趋势,是否有变化异常的数据及引起变化的原因,如果稳定性数据表明试验样品的降解与批次间的变异均非常小,从数据上即可明显看出所申请的有效期是合理的,此时通常不必进行正式的统计分析,只需陈述省略统计分析的理由即可。如果稳定性数据显示试验样品有降解趋势,且批次间有一定的变异,则应通过统计分析的方法进行分析。

4.4.3变更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或者容器(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室关于加强药用玻璃包装注射剂监督管理的通知(食药监办注[2012]132号)的补充申请

此类申请除了按照以上申报资料要求外,根据《关于加强药用玻璃包装注射剂监督管理的通知》(食药监办注[2012]132号)要求,还需提供:(1)制剂企业的包材入厂和包材厂家出厂的连续三批包装材料的全检报告,其检验结果应符合121℃颗粒法耐水性1级和内表面耐水性HC1级标准。(2)按照《药品包装材料与药物相容性试验指导原则》(YBB00142002)、《玻璃颗粒在121℃耐水性测定法和分级》(YBB00252003)、《121℃内表面耐水性测定法和分级》(YBB00242003)等相关技术要求进行研究并提供资料。4.5修订的药品说明书样稿、药品标签样稿及其详细修订说明

应提供修订的药品说明书样稿、药品标签样稿及其详细修订说明。

改变国内生产药品的有效期技术审评资料技术要求-湖北食品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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