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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办法(精选多篇)
编辑:心如止水 识别码:20-397619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4-12 21:57:59 来源:网络

第一篇:常德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办法

《常德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办法》

文号:常政办发〔2009〕18号

法令级别:市局文件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德山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常德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常德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建设人民满意政府,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环境,提高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政务中心建设的意见》(常政发〔2009〕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城市规划区江北城区和德山开发区建设工程(私人自建住宅除外)的竣工联合验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规划局牵头组织联合验收,负责解答咨询、统一受理申请和送达结果、组织集中验收、协调矛盾和问题、督促办理、收集整理和报告实施情况。

市建设局、市公安消防支队、市人防办、市环保局、市气象局、市水利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园林局等单位参与联合验收。

第四条

牵头单位和参与单位(以下简称“验收单位”)设在德山开发区的工作机构负责实施德山开发区建设工程的竣工联合验收。

第五条

申请联合验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建设工程分别由相关验收单位办理了行政许可和技术审查手续;

(二)建设工程按照相关验收单位行政许可和技术审查规定的内容进行建设并且已经竣工;

(三)建设工程现场清理完毕,有完整的技术档案资料、施工管理资料。

第六条

申请联合验收应当提交下列相关资料:

(一)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所需资料:

1.建设工程验收申请表;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

3.建设项目竣工地形图(电子版maplnfo格式);

4.综合管线竣工图;

5.缴纳城市建设配套费发票。

(二)建设工程建筑验收所需资料:

1.每一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表;

2.小区管网设计图及审查意见、小区管网竣工图。

(三)建筑工程消防竣工验收所需资料:

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4.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5.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6.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四)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所需资料:

1.人防竣工验收备案表;

2.人防工程竣工图;

3.人防工程质量监理评价报告;

4.外埠防护设备在湘销售备案批复。

(五)环境保护工程竣工预验收所需资料:验收监测报告(表)。

(六)防雷装置竣工验收所需资料:

1.防雷装置竣工图;

2.具备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3.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安装记录和国家认可防雷产品测试机构出具的测试报告。

(七)水利工程竣工验收所需资料:

1.水土保持验收资料: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及审批意见。

2.涉堤安全建设项目验收资料:防洪补救工程验收鉴定书。

(八)国土验收所需资料:

1.建设项目竣工地形图;

2.宗地界址点图。

(九)绿化工程竣工验收所需资料:

1.绿化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

2.绿化竣工图;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十)根据法律法规要求,需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七条

相关验收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和用途,依照法律法规、国家规范标准以及行政许可内容,编制工程竣工验收内容目录(表格式),进行专项验收。

第八条

联合验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向市政务中心规划局窗口(以下简称“市规划局窗口”)提出联合验收书面申请;

(二)建设工程符合申请条件的,市规划局窗口统一书面告知建设单位所需提供的相关资料;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申请,即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单》;

(三)市规划局窗口组织审查报送的资料。资料齐全的,向建设单位即时出具《受理承诺单》;不齐全的,即时出具《补件通知单》;

(四)市规划局窗口在受理申请时与建设单位约定验收时间、地点,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相关验收单位;

(五)市规划局组织相关验收单位现场验收;

(六)相关验收单位制作专项合格或不合格结论性意见;

(七)市规划局综合联合验收情况,市规划局窗口通知建设单位到窗口领取验收结论。

第九条

现场验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参加验收人员签到;

(二)建设单位简要介绍情况;

(三)审阅资料、现场勘验;

(四)相关验收单位发表意见;

(五)市规划局汇总意见,作总结发言。

第十条

联合验收实行限时办结。相关验收单位应当自现场验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专项验收书面结论性意见送达市规划局窗口。

第十一条

联合验收实行超时默许和缺席默认。相关验收单位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将专项验收结论返回市规划局窗口的,视为超时单位默许验收通过;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安排工作人员参与现场验收的,视为缺席单位默认验收通过。

超时默许和缺席默认的验收事项不得补验,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由超时单位和缺席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

联合验收实行统一发证。对联合验收全部合格的(含视为默许、默认验收通过的情况),市规划局窗口一次性发放相关验收单位的结论性意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对联合验收专项不合格的,市规划局窗口即时通知建设单位领取书面的不合格结论。

第十三条

联合验收实行限时整改或者行政处罚(处理)结案。建设单位自现场验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就联合验收中存在的问题不能全部整改合格或者行政处罚(处理)尚未结案的,市规划局窗口作联合验收申请的退件处理。

作退件处理的申请,事后整改完毕或者行政处罚(处理)结案的,相关验收单位以书面形式告知市规划局窗口。建设单位向市规划局窗口重新申请,市规划局窗口即时发放全部专项审查合格的结论书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

建设单位不按时整改或者行政处罚(处理)结案,导致验收时间延误的,由建设单位自行负责。

第十四条

纳入联合验收的事项(环境保护工程的正式验收除外),联合验收牵头单位不得要求建设单位自行到参与单位办理验收,参与单位不得在联合验收之外自行受理申请、送达结论和单独组织验收。

环境保护工程的正式验收由建设单位直接向市政务中心环保局窗口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

验收单位应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依法开展行政指导和行政监督,帮助建设单位提高竣工验收合格率。

第十六条

验收单位应当积极推行政务公开,提高工作透明度,将验收结论等相关信息及时上网公开。加强电子政务建设,完善单位与窗口之间以及窗口与窗口之间的网络体系,通过互联互通,实现验收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

第十七条

市政府办公室、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务中心等部门做好本办法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本办法的,按照《湖南省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规定》和《常德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常政发〔2007〕3号)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工程验收合肥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查验实施办法

合肥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查验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竣工联合查验工作,提高工作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合肥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暂行规定》(合政〔2008〕124号)、《关于转发〈市纪委市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强化政府服务促进招商项目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合办〔2011〕1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查验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不包括高新区、经开区、新站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竣工联合查验适用本办法。单独实施的城市基础设施工程除外。

第三条 建设工程竣工联合查验(以下简称联合查验)是指将原来由多个主体各自实施的专项建设工程竣工查验、核实、备案确认转变为统一、集中的查验模式。

第四条 联合查验遵循“统一受理、集中查验、各司其职、限时办结、统一确认”的原则。

第五条 市规划局负责牵头组织联合查验工作,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承担有关协同、配合工作。其具体职责是:

市规划局负责制定有关工作规程,负责联合查验的日常受理、任务分解、联合现场查验的组织、文书管理等工作。

市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入驻窗口,优化办事流程。

市城乡建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国土局、市林园局、市文广新局、市卫生局、市城管局、市环保局、市房产局、市人防办、市质监局、市地震局、市公安消防支队等单位窗口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市规划局的统一安排,积极主动参与联合查验工作分工。

市辖区的工业园区应当积极帮助工业项目建设单位做好各项查验准备工作,为查验创造条件。

供水、供电、燃气、城市集中供热等有关单位应当入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窗口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市规划局的统一安排,积极主动参与联合查验工作分工。

市效能办负责联合查验跟踪督查、纪律保障、责任追究。

第六条 建设工程竣工并符合下列情形的,建设单位可申请联合查验:

(一)建设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的主体工程、辅助工程、配套设施(包括道路、供水管道、雨水管道、污水管道、强弱电管道、环卫设施、燃气管道、热力管道、绿化等)已按批准的施工图(或规划方案)要求建成。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已分别签署质量合格文件,施工单位已签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质量保修书。

(二)消防设施、防雷设施、智能交通管理设备已按设计要求建成,经有资质的单位检测,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三)人防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建成(经人防部门同意,可以不建人防工程的项目除外)。

(四)建设工程档案资料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要求。

(五)建设工程按照环评及其批复的要求已落实防治措施,工业项目已按“三同时”要求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经有资质的单位监测(经环保部门同意,可以不监测的项目除外),符合查验条件。

(六)建设工程竣工测绘成果报告书、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书和地 下管线测绘报告以及绿化测量等已经完成。

(七)已通水、通电(非临时性通水、通电,开闭所已移交供电部门管理,自来水已移交供水部门管理),具备通气条件。

(八)临时建筑已拆除,建筑垃圾已清理。

(九)其他规定的测量和检测工作均已完成。

建设工程基本符合竣工查验标准,仅有零星配套土建工程和少数非主要设备未按设计规定内容建成,但不影响公共安全、生产或投入使用,且业主承诺限期完成的,可先予组织联合查验。项目需要进行试运行的,环保部门先对“三同时”建设情况进行预查验,出具认可文件,正式查验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七条 参加联合查验的部门对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进行查验。具体包括:

(一)市规划局:规划核实。

(二)市国土局:土地使用权查验。

(三)市环保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查验。

(四)市人防办:人防工程竣工专项查验备案审查。

(五)市公安消防支队:属于必验范围的建设工程消防竣工查验或被抽中的建设工程消防竣工查验备案。

(六)市房产局:物业服务用房查验。

(七)市卫生局:建设项目竣工卫生查验。

(八)市教育局:教育设施查验。

(九)市城乡建委:建设工程质量备案。

(十)市城管局:环卫设施竣工查验。

(十一)市民政局:社区管理用房查验。

(十二)市林园局:绿化工程竣工查验。

(十三)市质监局:建设项目电梯设备查验。

(十四)市文广新局:有线电视等通信网络工程查验。

(十五)市地震局:抗震设防要求竣工查验。

(十六)市供水集团:供水设备查验。

(十七)市供电公司:供电设备查验。

(十八)市燃气集团:供气设备查验。

(十九)市热电集团:集中供暖设备查验。

(二十)根据相关规定需要查验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联合查验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报材料准备。建设工程竣工并符合联合查验条件的,建设单位向市政务服务中心规划局窗口联合查验受理岗(以下简称“联合查验岗”)咨询准备验收申报材料。联合查验岗一次性告知联合查验所必需的条件、验收程序和各专项验收的初验申报材料。

(二)验收申请。建设单位向联合查验岗提出申请,提交查验申报材料。联合查验岗与建设单位约定现场验收时间,一般在3个工作日以内,向参加查验的相关部门书面告知联合现场查验时间。

(三)现场查验。各查验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专项工程竣工查验工作,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在5个工作日以内出具相应的竣工查验合格证明。

(四)查验意见汇总。规划部门在换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前,对各部门的竣工查验合格证明进行综合查验,查验合格的,换发正本。同时,报市政务服务中心备案。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前通过联合查验岗联系消防、人防、环保等部门进行现场业务指导。消防、人防、环保等部门应当主动做好服务,并在接到联合查验岗通知5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指导工作。

第十条 对于统一组织的现场联合查验,各单位不得缺席,缺席默认;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结,超时默认。缺席默认、超时默认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缺席单位、超时单位承担。

发生缺席默认和超时默认的情形时,市规划局应当提请市效能办责成相关单位窗口制发查验合格文书,并追究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和考核办法,完善本市建筑领域诚信体系建设,加强对涉及建设工程竣工查验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中介服务行业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后,各相关单位不得单独组织单项查验(隐蔽工程需提前查验或有试运行要求需要延后查验的特殊情况除外)。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的公益性房建项目查验备案及审计后,建设单位应当在30日内向项目单位移交资产。

第十四条 各县(市)和高新区、经开区、新站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2012年3月16日发布的、2012年9月15日修订的《合肥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第三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推荐]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一、申请办理防雷竣工验收应提交材料:

1、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

2、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复印件);

3、专业防雷工程施工单位的资质证(复印件)、施工人员资格证(复印件);

4、防雷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检测检验报告;

5、本省省级气象主管机构出具的防雷产品备案证明(复印件);

6、防雷产品安装记录;

7、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书;

8、防雷装置竣工图。

二、注意事项: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如下:

1、防雷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2、施工单位应该按照经审查合格的防雷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并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指导;

3、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防雷减灾工作;

4、市防雷中心受市气象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对市建设项目中防雷设施施工进行监督管理;

5、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影响或破坏防雷设施的安装、设置。否则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6、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不得开工。防雷装置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第四篇:XX市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实施办法

XX市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实施办法

各相关窗口、窗口单位:

根据市政府《关于推行基本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工作的意见》(XXX号)和《关于在基本建设项目联合审批中推行收费“一表制”的意见》(XXX号)文件精神,现制定《XX市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实施办法》如下:

一、实施原则

(一)项目进驻原则。涉及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行政审批项目、垄断性服务项目及相关收费全部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受理和办理。具体包括:住建委、规划、环保、气象、消防、人防等部门组织的政府性验收;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参与的市场主体质量综合验收;消防检测、防雷装置检测等服务项目。

(二)统一受理原则。中心基建联合审批平台下设基建联合验收受理岗,政府性验收项目全部由中心基建联合验收受理岗统一受理、统一送达;服务项目由相关窗口受理、送达;市场主体质量综合验收由市住建委窗口牵头统一受理、统一送达。

(三)统一勘察原则。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工业企业生产用 房、教育教学用房等先期实行统一现场勘察,其它基建项目根据建设单位的申请逐步实行统一现场勘察。不实行统一勘察的基建项目由联合验收受理岗受理后转递相关窗口,相关窗口通知有关人员自行组织现场勘察,在规定时限内办结。

二、部门分工

中心着重负责制定相关制度和联合验收协调督办工作。市住建委着重负责联合验收工作的日常受理、任务分派、组织统一勘察现场、文书管理等工作。

市规划局、市民政局、市气象局、市环保局、市人防办、市公安局、市消防支队、市住建委所属相关二级单位等为配合单位,参与联合验收工作分工。

三、实施流程

(一)准备。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根据各专项验收要求,准备验收申报材料。

(二)申请。规划、环保、气象、消防、人防等部门组织的政府性验收和消防检测、防雷装置检测等服务项目向中心基建项目受理岗申报,并在中心审批系统录入信息,启动办件。

(三)受理。政府性验收事项,由联合验收受理岗初步审核,申报材料齐全合格后,予以受理。消防检测、防雷装置检测等服务项目直接在相关窗口办理。需要召开联审会的项目由住建委窗口组织召开联合验收联审会,告知建设单位申报条件和验收要求及相关注意事项。

(四)通知。联合验收受理岗将验收申报材料转递相关窗口,相关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1个工作日内向联合验收受理岗反馈审查意见。符合条件的,联合验收受理岗与建设单位约定现场勘察时间,一般在3个工作日以内,并向有关窗口书面告知统一勘察时间。不进行统一勘察的项目,由相关窗口自行组织勘察,限时办结。

(五)现场勘察。首先由建设单位向联合勘察人员介绍项目建设情况及需要说明的事项;其次分部门根据审批结论、批准文件和图纸资料等对竣工的工程进行现场勘察,建设单位安排相关人员参加,实地介绍建设情况或接受勘察人员咨询;最后各部门勘察人员集中讨论交流勘察情况,当场向建设单位口头反馈验收结果。

(六)送达。各单位书面验收结果由基建联合验收受理岗统一送达建设单位。各验收单位要在现场勘察后1个工作日内,将验收合格文书或整改告知书交验收受理岗。规划验收合格的,在环保、消防、人防等部门验收合格后,制发验收合格文书。不进行统一勘察的工程,各专项验收结果也由联合验收受理岗统一送达。

四、纪律要求

基本建设项目联合验收是构建基建联合审批平台的关键环节,涉及面广,影响范围大。各相关部门要从优化XX投资和建设环境的大局出发,积极参与、积极配合。

(一)一岗对外、应进俱进。工程竣工验收审批项目一律由中心基建联合验收受理岗统一受理、统一送达。各窗口不得自行受理,更不得在后方受理。相关服务项目必须进窗口受理、窗口送达,不得在后方受理。

(二)超时默认、缺席默认。服务项目和自行组织勘察的验收项目要在规定时限内办结,超时默认;对于中心组织的统一勘察,各单位不得无故缺席,缺席默认。发生超时默认和缺席默认的情形时,由中心责成相关窗口制发验收合格文书,并抄告市效能办,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因特殊情况确需延期的,须报中心批准,并提前告知申请人。

(三)依法办事、规范操作。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公开办事,依法办事。工程竣工验收及相关服务项目告知单内容由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审查,并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增设前置条件,更不得借工程竣工验收强制服务、搭车收费。

(四)一次告知,一口说清。验收受理人员和现场勘察人员要加强学习,提高能力,实行一次性告知。特别是首次验收不合格,需要整改的,必须一次性告知需整改的问题,二次验收时不得提出新的问题。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基本建设项目联合验收(统一勘察)告知单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告知单 3.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告知单 4.建设项目竣工防雷装置验收告知单 5.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告知单 6.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告知单

7.防雷装置施工质量跟踪检测服务告知单 8.消防检测服务告知单

9.工程竣工质量综合验收告知单

XX年XX月XX日 2.附件1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统一勘察)告知单

一、办理依据

市政府《关于推行基本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工作的意见》及相关专项验收法律法规。

二、申报条件

工程竣工后,相关资料准备齐全,消防设施检测、防雷装置检测合格。

三、申请材料

详见工程竣工规划、环保、气象、消防、人防验收“告知单”内容。

四、办理程序

1、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根据各专项验收要求,准备验收申报材料;

2、建设单位向基建联合验收受理岗申报联合验收;

3、联合验收受理岗审核申报材料齐全合格后,与建设单位约定验收时间,出具书面受理通知单;

4、联合验收岗将验收申报材料转递相关窗口,并书面告知统一勘察时间;

5、现场勘察。首先由建设单位向联合验收组介绍项目建设情况及需要说明的事项。其次分部门根据审批结论、批准文件和图纸资料等对竣工的工程进行现场勘察,项目建设单位安排相关人员参加,实地介绍或接受验收人员咨询。最后各部门勘察人员集中讨论交流验收情况,当场向建设单位反馈书面验收结果。需要整改的,一次性告知需整改的问题。

6、送达。验收结果由基建联合验收受理岗统一送达建设单位。

五、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内组织统一现场勘察。

六、不收费。

附件2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告知单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

二、申报条件

1、规划要求一次性实施的所有单体建筑均按规划实施并已竣工。

2、相应的配套设施(民用工程配套设施有:车库、社区物业用房、公厕、垃圾收集点或转运站、配电房、幼儿园等,工业工程配套设施有:污水处理设施、除尘隔音装置等)已按照规划实施并竣工。

3、室外工程施工完毕,如道路、踏步、绿化、花台、围墙、大门、停车场、雕塑、水池等按照规划施工完成。

4、施工用临时建筑及规划要求拆除的其他建筑物、构造物等均已拆除完毕,并清理现场。

5、提供竣工验收意见。建设、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验收合格(规划验收申请表上签署验收意见并盖章),消防竣工验收合格(环保竣工验收)。

6、前期所有手续完善并符合要求。

三、申请材料

1、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申请表。

2、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申请报告。

3、平面规划图。

4、消防竣工验收意见。

四、办理程序

1、中心基建联合验收受理岗受理;

2、由规划局窗口审查材料;

3、规划局行政审批科组织现场勘察,提出审查意见;

4、规划局领导会审;

5、窗口制证、盖章;

6、中心基建联合验收受理岗送达验收结果。

五、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

六、不收费。

附件3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告知单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试行)

二、申报条件

环评文件经批准,环保设施按要求施工完成。

三、申请材料

1、建设单位项目竣工验收审批申请报告。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复印件)。

3、建设项目试生产报告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试生产的确认意见。

4、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

5、与建设项目有关的资料(包括项目工程验收报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环境检查报告)。

6、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报告。

7、建设项目审批登记表(含审批建设内容)。

四、办理程序

1、中心基建联合验收受理岗受理;

2、环保局行政审批科现场勘察,提出审批意见;

3、环保局窗口首席代表审批;

4、窗口制发文书,盖章;

5、中心基建联合验收受理岗送达验收结果。

五、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

六、不收费。

附件4 建设项目竣工防雷装置验收告知单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XX省气象管理条例 XX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二、申报条件

1、防雷工程专业施工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

2、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三、申请材料

1、《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

2、《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

3、市防雷中心出具的《防雷装置检测合格证》(另:易燃易爆工程项目还需提供《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四、办理程序

1、中心基建联合验收受理岗受理;

2、由气象局窗口审查材料;

3、气象局行政审批科组织现场勘察,签署审批意见;

4、窗口制证、盖章;

5、中心基建联合验收受理岗送达验收结果。

五、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六、不收费。

附件5 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告知单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二、申报条件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1、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2、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3、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4、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5、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6、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1)设有第一条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2)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3)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40000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50米的其他公共建筑。

(4)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5)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上述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7日内通过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网站的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或者报送纸质备案表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录入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

三、申请材料

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4、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5、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6、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7、消防审核意见(或备案凭证)。

四、办理程序

1、中心基建联合验收受理岗受理;

2、由消防支队窗口审查材料;

3、消防支队防火处组织现场勘察,签署审批意见;

4、窗口制证、盖章;

5、中心基建联合验收受理岗送达验收结果。

五、承诺时限 10个工作日。

六、不收费。

附件6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告知单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XX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

二、申报条件

人防工程依据经审批的设计方案建设完成,工程竣工。

三、申请材料

1、填报防空地下室竣工核定表。

2、工程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站签署的意见书。

四、办理程序

1、中心基建联合验收受理岗受理;

2、由人防办窗口转人防质监站现场验收;

3、窗口制证、盖章;

4、中心基建联合验收受理岗送达验收结果。

五、承诺时限 2个工作日。

六、不收费。

附件7 防雷装置施工质量跟踪检测服务告知单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XX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二、申报条件

取得《建设施工许可证》《新建建(构)筑物防雷设施设计图纸审核意见书》。

三、申请材料

提供“防雷装置设计图”、“防雷装置施工图”现场核对。

四、办理程序

1、气象窗口受理并与建设单位签订服务协议;

2、根据《新建建(构)筑物防雷设施设计图纸审核意见书》提出的施工阶段,电话通知市防雷中心前往施工现场进行工程质量检查、检测;

3、防雷中心根据各环节的检测情况即时提出相关意见;

4、整理检测资料,制作《新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5、窗口送达办理结果。

五、承诺时限 2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和标准 详见XXX号、XX号 附件8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服务告知单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二、申报条件

消防设施依据经审批的设计方案建设完成,工程竣工。

三、申请材料

1、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单;

2、《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表》;

3、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的全套图纸(水图、电图、消防图,有变更部分提供变更证明);

4、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5、建筑消防设施的产品检验报告、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6、工程所用消防产品清单;

7、复印件应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单位印章。

四、办理程序

1、受理;

2、审核图纸;

3、报收费函;

4、签订检测合同;

5、现场检测;

6、出具报告。

五、承诺时限

检测完毕合格后2个工作日(不含检测和整改时间)。

六、收费依据和标准 详见XXX号、XXX号

附件9 工程竣工质量综合验收告知单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XX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有关工程建设技术质量标准

二、申报条件

工程完工,施工单位已经送交《工程竣工报告》,监理单位已经提交《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建设单位已经制定验收方案。

三、申请材料

1、建设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勘察单位勘察文件质量检查报告、设计单位设计文件质量检查报告;

2、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3、工程施工许可证;

4、规划、消防、环保、防雷、人防等部门出具的专项验收证书;

5、监理单位建设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6、施工单位建设工程竣工报告;

7、质量监督报告;

8、建设工程档案合格证。

四、办理程序

1、住建委窗口受理;

2、窗口转质监站质监员参与审核材料;

3、决定(不符合条件的一次告知,符合条件的和建设单位约定验收时间);

4、按约定时间参与现场验收;

5、窗口送达验收结果。

五、承诺时限 3个工作日内约定验收时间。

六、不收费。

第五篇:工业建设工程联合竣工验收须知

工业建设工程联合竣工验收须知

发表日期:2009年12月21日

一、设立依据:

昆政办发[2009]104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昆山市工业建设工程 联合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联合验收范围:

除昆山开发区、花桥经济开发区外,昆山市区域内所有工业建设工程

三、申报材料:详见材料清单

四、参与联合竣工验收部门:

规划局、建设局(园林局)、建设局(质监站)、建设局(排水监测站)、气象局、人防办、消防大队

五、办事程序:申请——现场验收——发证

六、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

七、办理窗口:工业建设项目联合竣工验收窗口,咨询电话:57379036。

工业建设工程联合竣工验收材料清单

(一)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验收需提供的材料:

1、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申请表(工业类);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4、建设工程竣工测绘报告书(原件);

5、土地证或建设用地许可证(复印件、查验原件);

6、竣工测绘汇交单。

(二)建设局(园林局)绿化工程竣工验收需提供的材料: 1.绿化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一份);

2.提供环境绿化规划备案表、绿化施工许可证(复印件、查验原件); 3.规划总平面图(附有规划审批意见)(复印件、查验原件); 4.绿化方案图(申报方案时绿化图,复印件、查验原件); 5.建筑工程竣工测量成果报告书原件加绿化率统计表; 6.分期验收: 后期验收出示前期批复复印件。

(三)建设局(质监站)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需提供的材料:

1、签署过意见的竣工验收通知书。

(四)建设局(排水监测站)排水工程竣工验收所需提供的材料:

1、《排水方案备案表》(所在地建管所,规划局、建设局窗口盖章);

2、《城市排水许可申请表》(所在地建管所盖章,一式两份);

3、发改委或经贸委的立项批文(复印件);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5、排水平面图(雨污水)(经规划部门认可备案,并盖章)。

(五)气象局建筑工程防雷装置竣工验收需提供的材料:

1、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

2、竣工单位的施工资质证书(复印件,土建或水电资质均可);

3、防雷装置审核核准书(复印件);

4、审查合格的电施图纸一套(防雷相关,蓝图);

5、施工记录(防雷隐蔽工程记录,加盖施工单位或建设单位的公章);

6、监督记录(红色一联原件);

7、法定资质单位的防雷检测报告(复印件,加盖建设单位的公章);

8、防雷产品的备案证明及合格证(需在有效期内,复印件加盖建设单位的公章)。

(六)人防办人防工程的竣工验收(非生产用房厂房)需提供的材料:

1、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申请书、备案表、证明书(原件)

2、人防工程易地建设审批文件(复印件);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4、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5、项目总监资质证书(复印件);

6、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复印件);

7、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七)公安消防建筑工程消防验收需提供的材料:

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必验)需提供的材料:(1)《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2)《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复印件、查验原件);

(3)建设工程消防竣工图纸(或者光盘)及隐蔽工程监理记录资料(原件);(4)建筑自动消防设施技术测试报告、电气检测报告(原件);

(5)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建筑内部装修材料见证取样、抽样检验报告,阻燃制品的燃烧性能证明材料,建筑工程消防产品使用情况登记表,防火涂料工程竣工验收记录表(原件);

(6)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验收时需提供火灾公众责任险保险单据(原件);(7)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施工、监理、建设、设计四方验收报告,复印件)。

2、建设工程验收消防备案抽查合格告知书(抽验)需提供的材料:

(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施工、监理、建设、设计四方验收报告,复印件);(2)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原件);

(3)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设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原件);

(4)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原件);

(5)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格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6)建设工程消防竣工图纸(原件);

(7)消防审批资料(意见书、备案凭证等,复印件)。

3、未被抽中验收的项目,请提交经消防大队盖章的备案凭证(复印件)。

常德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办法(精选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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