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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户政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编辑:心上人间 识别码:20-399011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4-13 00:58:27 来源:网络

第一篇:关于进一步规范户政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户政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派出所:

为贯彻落实好省、市公安机关《关于切实加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地区户政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按照“既要开拓创新、又要积极稳妥,既要方便群众、又要把握政策”的原则,切实解决好户籍管理、居民身份证管理、人口信息管理等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经局党委研究决定,现就户政管理工作中的有关事项作如下要求:

一、依法登记新生婴儿户籍。

个别派出所在新生婴儿登记入户工作中,把《准生证》或社会抚养费证明作为新生婴儿入户的必要前置条件,这种做法既违背新生婴儿登记入户的户籍政策相关规定,又影响了警民关系和公安机关的形象。各派出所要正确认识、准确适用“户口登记机关办理出生登记要查验计划生育证明,……超计划生育、无计划生育证明的在调查核实后,仍必须办理入户手续”这一规定。

要坚持出生登记随父或母的基本登记原则,同时要准确登记新生儿父母亲和监护人的姓名、身份号码、监护人关系以及出生医学证明编码等信息。(一周岁以上应按补录报审批)

二、严格执行更正出生日期的相关政策规定。

确有特殊原因需更正出生日期的,派出所要严格按照2007年《达州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生日期更正工作的通知》要求办理,申请更正出生日期的本人(未成年人由监护人申请)要写出书面申请,提供所在单位证明及原始有效证件档案资料(即原始依据及佐证材料),由派出所调查核实后,写出书面调查综合意见报县局审批。成年人、国家工作人员、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原则上不予更改出生日期。

三、规范姓名变更。

姓名是人在社会生活中的主要社会标志,不应轻易变更,特别是成年人原则上不予变更姓名。对于因父母离异更名和因收养、解除收养更名或确因公安机关登记出错更名等特殊原因需更改姓名的,由本人(未成年人由监护人申请)写出书面申请,派出所按照2006年《达州市公安局关于下发变更更正户口登记项目规定的通知》和2008年开江县公安局《关于规范户籍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变更姓名的相关规定予以受理,并报县局审批。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要求变更姓名的,按照四川省公安厅《关于加强户政管理提高便民利民服务质量的意见》的“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在公安部没有出台新的规定以前,一律不予变更姓名、更改年龄”的规定,不予受理。

派出所在办理更正出生日期、变更姓名的业务时,户籍民警必须通过公安部、省厅的在逃人员信息库,违法犯罪人员信息库查询比对需更改出生日期、变更姓名的人员有无违法犯罪信息记录,经查询比对后再按相关规定处理。

四、严格把关无户人员补登户籍。

去年,我局加大了对农村无户人员补登(录)户籍的力度,全县无户人员的户籍问题已基本解决。随着国家经济社会的发展,国家利民政策不断出台,以及人口信息在社会生活中基础作用不断增强的情况下,一些人想方设法钻取国家的政策空子,重复补登(录)户籍,造成一人多户或重人重户。为此,今后各派出所要加大对无户人员补登(录)户口的审查力度,对于无户人员补登(录)户籍要严格审查上户资格,派出所要对补登(录)人员的家庭成员(父母、配偶、子女等直系亲属)的户籍情况以及其本人的婚姻状况或学籍状况进行调查,要按照省、市、县有关“未落常住户口人员落户”的相关规定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核实工作原则上由社区(驻村)民警负责,见本人附人像询问了解情况,调查核实要有明确的调查结论,并形成书面的调查综合意见报县局审批。派出所户籍民警在办理无户人员上户时必须坚持三级查询制度(即必须在公安部、省厅、市局的综合查询系统中查询比对)看是否有人口信息,有无违法犯罪记录信息,查询中要特别注意甄别那些姓名、年龄与补上户人员相近人员的情况,防止别有用意的人员通过改名换姓重复登记户口。派出所在补登(录)无户人员信息时应将无户人员的人像信息采集到人口信息库中。(1996年及以后出生并有《出生医学证明》的儿童落户,按出生相关规定予以补登或补录,但仍要在相关信息系统中查询比对以确定是否重复登记)

五、居民身份证换发问题。

派出所在办理身份证时要严格执行市局《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派出所受理流程》,坚持户籍信息核对、申(换)领人员身份信息签名确认制度;由申(换)领身份证人员签字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必须整理归档保存。派出所发放身份证时,按市局要求应在人口信息系统填写“领取”信息,并收缴领证票据,要坚持受理机关领取或邮寄发证制度。

六、加强户籍档案管理。

各派出所在户籍管理中形成的材料,如:户口迁移证件、出生证明、死亡证、审批材料、常住人口登记表等材料要作为档案长期保存,要按照《派出所的档案管理办法》及户籍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对户口资料进行清理归档保存。

第二篇:关于进一步规范空调使用事项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空调使用事项的通知

本部各部门:

根据《济宁市分公司综合行政管理办法》规定,公司将于近日开放使用空调。为进一步规范空调使用,现将有关事项强调如下:

一、开放时间

2012年11月15日起开始使用,截至日期另行通知。

二、温度设置

冬季温度设置最高不超过25度;夏季温度设置最低25度。

三、注意事项

1.市分公司大楼的所有空调由办公室统一维护和保养,任何人员不得私自拆卸空调设备或人为损坏,如出现故障请及时与办公室联系维修。

2.空调正式启用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其它电器制冷或取暖。

3.所有房间要确保用电安全,本室人员外出或下班前要关闭室内所有电器电源。

4.请各部门注意节约用电,切实养成节约意识,严禁空调在室内无人时空转、电脑/电灯下班不关等浪费现象。

5.办公室将进行不定期抽查,对违反空调使用规定的进行通报、处罚。

特此通知

办公室 2012年11月12日

第三篇:关于进一步规范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事项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申请

使用程序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物业服务企业:

为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现就规范我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申请使用程序通知如下:

一、维修资金申请人

业主委员会(受益业主代表或社区居委会)申请;

二、维修资金申请使用程序

1、申请人向物业主管部门申报维修项目;

2、物业主管部门核实受益业主账户余额,并反馈给申请人;

3、申请人自行或委托编制维修方案及维修工程预算受益户分摊表(业主签字确认);

4、物业主管部门组织维修项目现场核实;

5、申请人在受益户居住区域内的醒目位置公示,维修方案及维修工程预算受益户分摊表(业主签字确认并公示5天);

6、公示无异议后签订施工合同组织实施;

7、工程竣工核实,决算审计;

维修方案应含①维修工艺;②维修安全措施;③工程造价预算;④不足部分资金筹措办法;⑤施工单位选择方式;⑥质量保证措施;⑦资金支付方式。

三、维修队伍选择和预算编制 1、5万元以下的维修改造工程项目根据业主大会决议自行选聘施工企业组织实施;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维修改造工程项目鼓励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组织实施;20

万元以上的维修改造工程项目应采取公开招标方式实施,以上维修工程项目应按照维修资金相关使用流程办理。2、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维修项目在实施前应当经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审核,费用计入维修成本。

3、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施工企业需物业企业提供服务发生费用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并报告业委会(受益业主、社区居委会),不再单独计取维修项目管理费。

四、资金拨付 1、5万元以下的维修改造项目由区物管办负责审核并反馈给申请人,自反馈之日起15日内拨付。2、5万元以上维修改造项目,申请人应委托具有造价资质的机构进行审计,审计报告报区物管办之日起15日内拨付。

3、资金拨付到申请人委托的指定账户,原则为对公账户,申报应提供工程类税务发票。

五、法律责任

(一)违反本通知的规定,挪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根据《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的刑事责任。

(二)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套取维修资金、企业违规信息依法纳入市区诚信系统,企业限制招投标三年。

本通知从2018年元月8日起施行,国家、省、市出台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二0一八年一月四日

第四篇:关于进一步做好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管理

有关事项的通知

股份公司各子、分公司,直属项目部、指挥部:

根据国务院国资委“规范中央企业劳务派遣用工工作会议”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劳务派遣用工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各单位结合实际做好落实:

一、高度重视,确保按期实现规范管理的总体目标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2014年第22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对劳务派遣适用范围、用工比例、派遣协议、过渡期和法律责任等提出了明确要求。从2016年3月1日起,国家将对劳务派遣用工进行专项检查。同时,国资委提出了央企应“严格规范劳务派遣用工,坚决完成贯彻落实新法任务”的工作要求。各单位要充分认识依法规范使用劳务派遣用工的紧迫性,对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请各单位再次组织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准确把握《暂行规定》要求,结合企业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实际,确保按期实现规范管理的总体目标要求。

务分包、外包协议与劳务派遣协议专用条款的区别;管理过程要符合劳务分包、外包业务特征;结算时要依法取得分包、外包税务发票;杜绝假分包、假外包,真劳务派遣的现象。

(五)规范好统计管理。各单位要进一步把握好统计标准,统一各部门间的统计口径,尤其是人力资源部门与财务部门的统计口径,确保企业报表数据客观、真实、一致。

三、做好预案,实现劳务派遣用工规范的有序平稳。劳务派遣用工规范管理工作关系到广大劳务人员切身利益,社会关注程度高,不稳定因素较多。各单位要结合企业实际,认真评估工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认真深入做好工作预案,在推进落实过程中,要讲方式、讲方法、讲策略,避免出现群体性事件,确实维护企业稳定。

各单位在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管理过程中如遇到困难和问题,请及时与股份公司劳资社保部沟通。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谢学文,010-51878185

2015年8月26日 股份公司劳资社保部

第五篇:关于进一步规范考勤管理的通知 初稿

关于进一步规范考勤管理的通知

公司各部门:

近期发现某些部门员工对自己的考勤行为有所忽视,工作时间外出或下班时间不能及时返回公司所显现的打卡记录不全现象有所增加。为了更好的执行公司的考勤制度,提升公司形象,及时掌握人员动向,严肃工作纪律,保障良好的工作秩序。经研究,现将有关规定及措施通知如下:

一、员工上下班均需打卡。如出现漏打卡情况,需在两日内填写《未打卡证明》,由所在部门主管及上级领导签字后,交综合办公室做考勤备案。

二、保安部对员工上下班打卡有监督管理权。对迟到或隐瞒事实而故意漏打卡者,需记录人员名单交由综合办公室处理。

三、销售外驻人员考勤以销售部出具的月考勤报表为准,但回本部工作必须严格按照本部考勤制度执行。

四、中层以上领导外出,需填写《外出办公单》,并交综合办公室备案。

五、突发、紧急情况,需在上班前一小时电话请假。请假结束后应在第一时间补办请假手续,并交综合办公室备案,否则按旷工处理。

六、公司要求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努力工作,提高工作效率,按时完成规定的任务,不提倡加班。特殊情况非加班不可的,必须事先填写《加班申请单》,部门经理签字后报公司分管领导批准。未经批准,公司一律不予承认加班。

七、未录入指纹的员工请务必在周三前由综合办公室配合完成指纹录入,严格执行打卡制度。

八、各部门考勤在每月5日前交由综合办公室审核,综合办公室需严格参照个人打卡记录情况予以考勤汇总。

九、综合办公室将定期对考勤情况进行核查。

综合办公室

二〇XX年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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