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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研习(30):出资置换问题解决之道
编辑:九曲桥畔 识别码:20-419649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4-19 16:03:33 来源:网络

第一篇:案例研习(30):出资置换问题解决之道

案例研习(30):出资置换问题解决之道

(2010-12-27 16:58:39)

【案例情况】

一、爱尔眼科:设备置换未分配利润和资本公积

2004年3月20日,经股东会决议,长沙爱尔眼科医院增加注册资本至5,000万元。其中,陈邦先生分别以现金130万元,长沙爱尔眼科医院未分配利润552.09万元和资本公积20.34万元,以及其拥有的武汉爱尔80%的股权、成都爱尔64%的股权、衡阳爱尔76%的股权合计2,626.86万元,共增资3,329.29万元;李力先生分别以现金100万元,长沙爱尔眼科医院未分配利润148.98万元和资本公积 5.48万元,以及其拥有的武汉爱尔15%的股权、成都爱尔16%的股权、衡阳爱尔19%的股权合计566.25万元,共增资820.71万元;新股东李伟力先生以现金出资50万元。上述股权出资以天职孜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天孜湘评报(2004)2-7号、天孜湘评报(2004)2-8号、天孜湘评报(2004)2-9号资产评估报告的净资产评估结果为作价依据。经天职孜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天孜湘验(2004)2-9号验资报告验证,新增注册资本已经缴足。同时,公司名称变更为长沙爱尔眼科医院集团。

2004年7月25日,长沙爱尔眼科医院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陈邦先生、李力先生将原以未分配利润、资本公积合计出资的726.89 万元资本置换为以设备出资726.89万元。根据该股东会决议,具体的置换明细为:李力先生原以长沙爱尔眼科医院的未分配利润148.98万元及资本公积5.48万元转增的资本置换为以设备出资154.46万元;陈邦先生原以长沙爱尔眼科医院的未分配利润552.09万元及资本公积20.34万元转增的资本置换为以设备出资572.43万元。

此次用作出资的医疗设备具体内容如下: 上述设备出资业经天职孜信会计师事务所评估,并出具了天孜湘评报(2004)2-34号资产评估报告。2004年8月22日,陈邦先生、李力先生根据上述评估结果签署了《设备出资分割协议》,约定上述设备评估值906万元中的726.89万元用于置换原以未分配利润、资本公积转增的资本,剩 179.11万元计入长沙爱尔眼科医院集团的资本公积。经天职孜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天孜湘验(2004)2-30 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2004年8月24日,新增注册资本已经缴足。

2004年8月 30 日,发行人向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高新分局申请办理出资置换的工商变更登记,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高新分局在对发行人本次出资方式的变更进行核准后,予以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2004年6月,陈邦先生和李力先生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未及时缴纳未分配利润转增部分的个人所得税,后因此次未分配利润转增部分已置换为医疗设备出资,因此陈邦先生和李力先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义务已经消除。

此次置换出资的原因:2004年初,长沙爱尔眼科医院股东陈邦先生和李力先生已订购一批医疗设备,拟用于投资常德爱尔和黄石爱尔。2004年7月,公司已决定将上述两家医院纳入集团管理体系,并且在不增加长沙爱尔眼科医院集团注册资本的前提下,增加公司净资产和对下属医院的投资能力,经公司董事会提 议,陈邦先生和李力先生分别将拟用于对上述两家医院增资的医疗设备先投入长沙爱尔眼科医院集团,用于置换原以长沙爱尔眼科医院未分配利润及资本公积转增的 资本部分,然后再由长沙爱尔眼科医院集团将这些医疗设备投入上述两家医院,已实现长沙爱尔眼科医院集团对上述两家医院的控股目的。

保荐人经核查认为,长沙爱尔眼科医院2004年7月实施的出资置换行为履行了相应的程序,该程序尽管存在一定的瑕疵,但该瑕疵对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发行人律师经核查认为,长沙爱尔眼科医院2004年7月实施的上述“出资置换”行为,实质是在减少注册资本的同时,增加注册资本,且减资的数额和增资的数额相等,应按照当时有效的《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履行增资和减资的法律程序。长沙爱尔眼科医院2004年7月25日作 出的股东会决议,在决议内容的表述上存在不准确之处,但其在法律上的实质是对公司在减资的同时,实施增资的事宜作出了决议,且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就上述 在减资的同时,实施增资的行为,长沙爱尔眼科医院履行了股东会批准、实物资产评估、验资、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法律程序,但就减资事宜未履行通知债权人和在 报纸上公告的法律程序,且未就减资和增资分别验资、分别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在程序上存在一定的瑕疵。

经核查,自上述行为实施至今,长沙爱尔眼科医院的债权人从未就上述减资程序的瑕疵提出异议。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认为,根据当时有效的《公司法》,未履行通 知债权人和公告程序不影响减资行为的有效性,且长沙爱尔眼科医院上述行为并未导致公司净资产减少,其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没有损害债权人的利益;长沙爱尔 眼科医院的上述行为不是发生在本次发行上市的报告期内,且在当时获得了其主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核准;据此,前述程序上的瑕疵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 实质性法律障碍。

二、奥克化学:现金不足资产评估增值的虚增部分

2000年1月1日,本公司的前身辽阳奥克化学有限公司设立,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元,其中李玉洁等28个自然人以货币资金95万元出资,辽阳奥克化学品公司以“奥克”商标作价5万元出资。辽阳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设立出具辽市会师验字[1999]第 494 号《验资报告》。

2002年1月,辽阳奥克化学品公司将其出资5万元转让给朱建民等22名股东,本公司以经辽阳智达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的“奥克”商标增值部分作价271.46万元增加注册资本。辽阳智达资产评估事务所为此出具辽智资评字(2002)第002号《资产评估报告书》,该商标评估后的价值为276.46万元,评估增值271.46 万元。

2003年8月1日,辽阳天亿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辽阳天亿会师评字[2001]第040号《辽阳奥克化学有限公司拟了解资产现行价值的资产评估报告书》,对本公司所拥有的位于辽阳市宏伟区东环路 29 号的 2 宗土地使用权和10 栋房屋建筑物及其他建筑物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合计为 1,038.1165 万元。其中土地评估价值为 782.4455 万元,帐面价值为 202.083821 万元,评估增值580.361679 万元,房屋建筑物评估价值为 255.671 万元,帐面价值为 66.032679万元,评估增值 189.638321 万元,合计评估增值 770 万元。本公司依据该评估结果调整资产帐面价值,增值部分计入资本公积,并以此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本次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涉及的股东、转增金额等具体情况如下表:

本公司股本演变过程中,涉及不规范情形共四次:即(1)2000 年 1月,辽阳奥克化学有限公司设立时,辽阳奥克化学品公司的商标出资未按规定进行评估,涉及金额 5 万元,占当时注册资本 5%,且该次商标的变更手续办理不及时,至 2002 年 6 月 27 日才办理完毕;(2)2002 年 1 月,辽阳奥克化学品公司转让其 5 万元出资未按规定进行评估;(3)2002 年 1 月,本公司以自有资产“奥克”商标增值部分作价 271.46 万元增加注册资本,不符合财务会计制度相关规定;(4)2003 年 9 月本公司以资本公积(土地使用权和相关建筑物评估增值部分)770 万元转增注册资本,不符合财务会计制度相关规定。具体说明如下:

(一)辽阳奥克化学品公司以商标出资及转让该出资未经评估事项 辽阳奥克化学品公司为全民所有制企业,该公司 1992 年成立,2006 年注销。辽阳奥克化学品公司隶属于辽阳石油化工专科学校产业公司,由该产业公司行使管理权限。

辽阳奥克化学品公司于 1999 年 12 月 19 日出具“奥克”商标出资文件,同意将其“奥克”注册商标作价 5 万元投入,辽阳石油化工专科学校产业公司 2001年 12 月 8 日出具出资转让说明文件,同意将上述商标出资予以转让,2002 年 2月 1 日,辽阳石油化工专科学校产业公司出具说明文件,进一步确认上述出资和转让行为。

上述文件载明,辽阳奥克化学品公司的商标出资、股权转让已经履行了辽阳石油化工专科学校产业公司正常决策程序,是本着自愿和公允的原则作价的,辽阳奥克化 学品公司及所属上级单位辽阳石油化工专科学校产业公司对于“奥克”商标的出资、以及相应出资的转让不存在任何争议。所以,本公司认为,尽管辽阳石油化工专 科学校产业公司出于标的金额很小以及节约费用的考虑而未履行评估程序不符合相关规定,但是,相关交易行为本身不存在可能导致交易(合同)无效的任何情形,所涉资产(商标)和股权已经履行变更登记手续,各方对此不存疑义,亦未因上述事项引发任何纠纷,相关权属确定而清晰,没有任何不确定性或其他潜在风险。

(二)本公司以自有资产评估增值部分增加注册资本事项

2002 年 1 月,本公司以经辽阳智达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的“奥克”商标增值部分增加注册资本,该次增资涉及 22 名股东(具体金额已如前述);2003 年 9月,本公司以土地使用权和房屋建筑物评估增值部分形成的资本公积增加注册资本,该次增资涉及 26 名股东(具体金额已如前述)。

本公司 2002 年、2003 年两次以资产评估增值额增加注册资本,作为评估的标的物实际上均属于公司自有资产,根据财务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不能再次进行评估并作为股东的出资重新增加注册资本。实际上 2002 年、2003 年本公司的两次增资均为虚增,当时的股东并未履行相应的出资义务。

经咨询会计师等相关专业人员,本公司及相关股东认识到上述虚增注册资本行为不符合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为了纠正上述不规范行为,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2005 年 12 月,各股东以现金方式依法补足了其各自应履行的出资义务。2009年 7 月,本公司和上述两次虚增资本事项涉及的所有股东为此出具专项说明,深圳南方民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为本次现金补足出具深南审阅报字(2009)第 SY011 号《审阅报告》。本次现金补足虚增注册资本涉及的股东、补足金额等具体情况如下表:

(三)中介机构对上述事项的意见

1、保荐机构意见

辽阳奥克化学品公司的2000 年的商标出资及2002 年相应股权转让未履行评估程序,属于程序瑕疵,不符合相关规定。经查,该出资和转让虽因标的金额较小未经评估,但已获转让方主管单位批准确认,并非出资资 产本身存在不实情形,亦非交易双方意思表示存在不实情形。“奥克”商标现为奥克股份合法拥有的资产,并通过许可使用的方式为奥克股份带来一定的收益,所转 让的出资已为受让方股东合法拥有。相关交易行为本身未发现可能导致交易无效的任何情形,所涉资产(商标)和股权已经履行变更登记手续,各方对此不存疑义,相关权属明确,不存在权属纠纷、权属不确定或其他潜在风险,该不规范情形不构成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的实质障碍。

辽阳奥克化学有限公司 2002 年、2003 年以自有资产进行评估增加注册资本的行为,不符合相关规定。但该情形已经辽阳奥克化学有限公司及其股东自行纠正,且经南方民和会计师出具的《审阅报告》予以验证,确认截至 2005 年 12月,奥克有限已足额收到各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合计人民币 1,041.46 万元。至此,以上不规范情形已经消除,其注册资本已经足额缴纳。相关不规范行为没有损害相关债权人的利益,也没有损害其他股东利益,且该公司已规范运行 3 个会计年度以上,该不规范情形不构成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的实质障碍。

2、律师意见

辽阳奥克化学有限公司设立过程中化学品公司商标出资的瑕疵虽然违反了相关规定,但数额较小,未对奥克化学的生产经营造成任何实质影响和损失,也未对其他股东和债权人造成损害。化学品公司 2002 年 1 月转让所持有的奥克化学 5%的 股权虽然已经其主管单位辽阳石油化工专科学校产业公司批准同意,但未履行股权评估程序违反了相关规定。但是,根据当时奥克化学的生产经营情况以及净资产情 况,化学品公司以出资价格作为该次股权转让价格的定价方式是合理的,未造成化学品公司国有资产的流失。此外,上述股权转让已经各方有效签署并完成相关变更 登记手续,履行完毕后至今无任何争议发生,亦无明显迹象表明存在潜在纠纷。

辽阳奥克化学有限公司2002 年1 月及2003 年9 月两次以自有资产进行评估作价作为股东出资的行为存在瑕疵,不符合相关规定。但该情形已经公司及其股东自行纠正,没有损害奥克有限债权人的利益。此外,发行人已经规范运行3个会计年度,奥克有限成立及变更过程中的上述不规范情形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构成实质性障碍。

三、格林美:以现金置换后来被废止的无形资产

2001年 12 月,循环科技与自然人许开华、王敏、聂祚仁、郭学益四人共同出资设立格林美环境,申请注册资本 2,000 万元,于注册登记之日起 3 年内分期缴足,首期出资共计 1,120 万元。

首期出资中,许开华以获得第三届中国国际高新技术成果交易会成交项目(证书编号:01-101)的绿色动力电池技术作价 620 万元、实物资产作价 88.2 万元、人民币现金 100 万元出资,合计 808.2 万元,占注册资本 40.41%;循环科技以实物资产出资,作价 152.15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7.61%;王敏以实物资产出资,作价 139.65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6.98%;聂祚仁以人民币现金 10 万元出资,占注册资本的 0.5%;郭学益以人民币现金 10 万元出资,占注册资本的0.5%。

2001 年 12 月 21 日,深圳业信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设立的格林美环境截至2001 年 12 月 20 的实收资本及相关资产和负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了审验,出具了业信验字[2001]第 511号的《验资报告》。湖北虹桥证券咨询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于 2001 年 12 月 16 日出具了鄂虹评报字[2001]第 097 号《关于许开华先生之委托部分资产价值的评估报告书》,对许开华作为对格林美环境出资的第三届中国国际高新技术成果交易会成交项目(证书编号:01-101)的绿色动力电池技术:一种低成本方形镍动力电池(实用新型)(申请号:01271181.0)、一种低成本方形镍动力电池及其制造方法(发明)(申请号:01140048.X)、一种动力电池极板用穿孔钢带(实用新型)(专利号:ZL002 65101.7)等三项专有技术进行了评估,评估价值为 650 万元,其中“一种动力电池极板用穿孔钢带”实用新型专利评估价值为 108 万元。

2001 年 12 月 20 日,循环科技与许开华、王敏、聂祚仁、郭学益等四人签署了《关于高新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协议书》,全体股东同意许开华以其拥有的上述三项专利的产权作价620万元投资入股格林美环境,并签署了《担保证明》,承担以上出资作价而引起的连带责任及其他一切法律责任。

“一种动力电池极板用穿孔钢带”实用新型专利在投入格林美环境后,未办理权属人变更登记手续,后于 2005 年 2 月 2 日因欠缴年费被终止,无法补办专利权属人变更手续。因此,该项出资行为依法应当予以规范。但是,由于许开华已于 2006 年 9 月 1 日经深圳市宝安区贸易工业局批准,将其持有格林美有限的全部股权转让给汇丰源,无法继续以股东身份履行相关义务。为此,发行人在 2008 年 1 月 20 日召开的 200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由深圳市汇丰源投资有限公司以货币置换原股东许开华以一种动力电池极板用穿孔钢带实用新型专利作价的出资的议案》,同意由汇丰源以 108 万元货币资金置换原股东许开华以“一种动力电池极板用穿孔钢带”实用新型专利作价的出资。由此导致出资主体和补现金主体不是同一个主体。

截至 2008 年 3 月 6 日,上述现金出资已经足额到位,并经深圳市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2008]030 号验资报告验证。发行人已就本次置换出资事项于 2008 年 3 月 14 日经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办理了工商备案手续。

许开华首期出资的 2 项专有技术“一种低成本方形镍动力电池”和“一种低成本方形镍动力电池及其制造方法”已被授予专利权,专利权人为发行人;“一种动力电池极板用穿孔钢带”实用新型专利已于 2005 年 2 月 2 日因欠缴年费被终止,相应出资已于 2008 年 3 月由汇丰源以 108 万元现金予以置换;格林美环境设立时股东用于出资的其余实物资产的所有权已转移至发行人名下。

四、恒大高新:出资置换未过户房产

2002 年公司股东作为出资投入的 17 套房产(评估作价 327.19 万元)作为公司的办公经营场所、车库及仓库使用。2005 年 5 月 26 日,恒大有限股东会通过决议同意各股东以现金 327.19 万元置换 2002 年原投入的 16 套房产。恒大有限各股东以现金置换房产的主要原因:一方面为规范恒大有限 2002 年增资时的出资行为,由于这些房产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并均处于居民区,不宜长期作为公司的办公场所;另一方面恒大有限是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不断快速扩大,拟寻找和新建适合规模的办公场所,恒大有限为此于 2003 年 6 月 27 日已和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就出让位于南昌高新区城东二路以南的地块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于 2005 年 6 月完成了办公场所的建设。因此,本次交易的主要目的是股东以现金置换原房产出资,各方结合当时的市场情况及本次交易的目的协商确定了本次交易的定价,即以原 2002 年投入时 17 套房产的评估价值(327.19万元)置换其中的 16 套房产(原评估价值 301.83 万元、截止 2005 年 5 月 31日的账面净值 267.62 万元)。

2005 年 7 月 26 日,根据江西中新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赣中新验字[2005]1112 号),全体股东以现金方式缴纳 327.19 万元(朱星河缴纳125.656 万元,胡恩雪缴纳 112.136 万元,胡长清缴纳 69.398 万元,胡恩莉缴纳 20 万元),其中 301.83 万元用于置换原有房产出资,余额 25.36 万元作为资本公积。

公司独立董事于 2008 年 9 月 5 日就上述货币置换实物出资的公允性发表意见认为:“本次关联交易的目的是股东以现金置换原房产出资,本次关联交易是是合法、公允的。”

保荐人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核查后认为:“尽管恒大有限股东投入的 16套 房产出资当时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但恒大有限股东合法拥有该等房产,出资是合法、真实的,出资后恒大有限实际拥有对该等房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 利;公司根据当时的公司章程履行了以现金置换实物出资的相关决策程序,决策程序是完备的;本次关联交易的目的是股东以现金置换原房产出资,本次关联交易是 合法、公允的。”

发行人律师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核查后认为:“朱星河、胡恩雪、胡长清和胡恩莉以房产出资当时未及时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在法律手续完备性方面存在一定 的瑕疵,但并未对公司股东出资的真实性和公司资本的充实性造成实质性影响;其后公司同意朱星河、胡恩雪、胡长清和胡恩莉以货币置换实物出资的决策程序是完 备的,货币置换实物的交易是公允的。”

中磊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自1993 年1 月18 日成立至2005 年7 月26 日期间的实收资本的设立验证及历次变更验证的情况进行复核,并出具了《关于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前历次实收资本验证的复核报告》(中磊专审字[2008]第 2028 号),并发表如下意见:“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前身江西恒大高新技术实业有限公司设立出资及历次资本变更中存在的问题已得到有效解决,各股东出资均足额到位,截止 2005 年 7 月 26 日江西恒大高新技术实业有限公司注册资本 3000 万元,已收到各股东投入实收资本 3000 万元。”

保荐人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历次股权变动合法、合规、真实、有效,没有损害其他股东和公司的利益,其股权设置和股本结构不存在可能影响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纠纷和风险,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发行人律师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历次股权变动合法、合规、真实、有效,没有损害其他股东和公司的利益,其股权设置和股本结构不存在可 能影响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纠纷和风险;发行人有关资产评估、验资等履行了必要程序,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朗科科技:现金置换没有办理产权转移无形资产

因公司发展需要增加注册资本,朗科有限注册资本由 30 万元增加到 508 万元。邓国顺增资人民币 198.37 万元,其中以专利权作价 97 万元,现金增资 101.37 万元;成晓华增资人民币 184.03万元,其中以专利权作价人民币 81 万元,现金增资人民币 103.03 万元;Trek 2000 International Ltd.以相当于人民币 95.6 万元的美元现金增资。2000 年 7 月 20 日,深圳巨源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深巨验字[2000]207 号”《验资报告》对本次增资情况进行了验证。2000 年 8 月 18 日,朗科有限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工商注册变更登记手续。

邓国顺、成晓华于 2000 年 8 月以其无形资产(申请号为第 99240761.3 号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装置”及第ZL99335617.6 号中国外观设计专利“快闪电子存储盘”,该等专利系首届中国国际高新技术成果交易会的技术成果)分别作价 97 万元、81 万元对发行人前身深圳市朗科电脑技术有限公司出资。

此次出资过程中,邓国顺、成晓华以专利权出资未经评估,不符合当时有效的《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此次专利权出资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为 35%,超过《公司法》规定的 20%的比例,但符合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若干注册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1]82 号文)的规定,即以国内省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和深圳市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以及列入“中国国际高新技术成果交易会”技术成果目录的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设立企业的,不再限制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的比例。

经核查,作为本次出资的专利权未转移至朗科有限名下。因申请号为第99240761.3 号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装置”被随后的第 ZL99117225.6 号“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的中国发明专利所覆盖,第 ZL99335617.6 号中国外观设计专利“快闪电子存储盘”不再具有市场竞争力,邓国顺、成晓华分别于 2002 年 1 月 22日和 2002 年 9 月 30 日放弃上述两项用作出资的专利,因而导致上述两项专利不能进行所有权转移登记。在放弃上述两项专利之前,朗科有限一直无偿使用该等专利。邓国顺、成晓华申请的第 ZL99117225.6 号“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的中国发明专利授权日为 2002 年 7 月 24 日,邓国顺、成晓华于 2002 年 7 月 26 日与朗科有限签署《专利权实施许可合同》,约定将该发明专利授权朗科有限使用,授权性质为排他许可,许可期限为 2002 年 7 月 24日至 2019 年 11 月 13 日,许可使用费为人民币 178 万元。邓国顺、成晓华未向公司收取该等许可使用费,2009 年 9 月 25 日,邓国顺、成晓华出具《承诺确认函》,永久性豁免公司的该项债务。因此,在第 ZL99117225.6 号“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的中国发明专利于 2008 年 6 月 27 日由邓国顺、成晓华无偿转让给公司之前,公司一直无偿使用该项专利。

2004 年 8 月,经朗科有限股东会决议,邓国顺、成晓华将其无形资产出资变更为现金出资。邓国顺、成晓华分别将其作价人民币 97 万元、81 万元的无形资产出资变更为货币资金出资,变更后邓国顺、成晓华的出资额及股权比例不变。本次出资形式变更业经深圳广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广深所验字[2004]第142 号”《验资报告》验证,并办理了工商备案。

保荐机构认为,本次邓国顺、成晓华用作无形资产出资的专利所有权,虽然未转移至朗科有限名下,但朗科有限一直无偿使用该无形资产。2004 年邓国顺、成晓华对该出资方式进行变更。邓国顺、成晓华已出具《承诺函》,“愿意承担因该次专利出资瑕疵可能给朗科股份、其他股东带来的一切损失。邓国 顺、成晓华对于损失承担连带责任。”本次专利出资的瑕疵不影响发行人股权结构的稳定性,不构成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实质性障碍。

发行人律师认为,作为本次出资的专利权虽未转移至朗科有限名下,但朗科有限无偿使用出资专利,未办理专利权转移登记不影响朗科有限对该等专利的使用,未损 害朗科有限的利益;邓国顺、成晓华本次出资过程中存在的瑕疵已由其通过变更出资方式进行了清理;且邓国顺、成晓华承诺愿意承担因本次专利出资瑕疵可能给发 行人和其他股东带来的一切损失。因此,邓国顺、成晓华在本次出资过程中的瑕疵不影响发行人股权结构的稳定性,不构成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实质障碍。

六、天虹商场:现金置换房产使用权 1993 年 12 月 28 日,中航技深圳公司与五龙贸易公司签订了《关于深圳天虹商场有限公司扩大投资之补充合同书》,约定双方对天虹商场追加投资人民币 7,489 万元,其中,中航技深圳公司以其拥有产权的中航苑 2 号大厦一至二层(面积为 4,650平方米)从 1994 年 5 月至 2000 年 5 月共 72 个月的房产使用权作价人民币 3,840 万元投入。1994 年 1 月 8 日,深圳市引进外资领导小组办公室以深外资办复[1994]23号文,批准了上述天虹商场增资事宜;天虹商场于 1994 年 2 月 1 日换领了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工商外企合粤深字第 100377 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航技深圳公司履行了上述出资义务后,根据中航技深圳公司与五龙贸易公司于 1993 年 12 月 28 日签署的《关于深圳天虹商场有限公司扩大投资之补充合同书》以及深圳中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外验报字(1994)第 F091 号验资报告,天虹商场将中航技深圳公司用以出资的中航苑 2 号大厦一至二层从 1994 年 5 月至 2000 年 5月共 72 个月的房产使用权以 3,840 万元的价值计入计入无形资产摊销科目,该场地使用权按 72 个月摊销,每月摊销 533,333.33 元,并在 2000 年 5 月全部摊销完毕。

就上述中航技深圳公司在天虹商场 1994 年的增资中以房产使用权出资的情况,为了更好地体现对天虹商场投资者和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中航技深圳公司、天虹商场以及天虹商场其他股东于 2008 年 9 月 5 日签署《协议书》,约定:中航技深圳公司在《关于深圳天虹商场有限公司扩大投资之补充合同书》项下应履行的出资金额为人民币 3,840 万元;中航技深圳公司以现金方式履行和完成其在该合同项下的出资义务;原出资方式所形成的资产及天虹商场的股权比例和总股本维持不变。中航技深圳公司已于 2008 年 9 月 27 日以现金方式一次性向天虹商场支付人民币 3,840 万元。对于本次中航技深圳公司对天虹商场补充出资,鉴于其经济实质属于控股股东向天虹商场的资本性投入,采用会计处理如下:借:货币资金 3840 万元,贷:资本公积 3840 万元。

针对中航技深圳公司向天虹商场补充出资的行为,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研究认为:(1)中航技深圳公司以现金方式出资符合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同时,中航技深圳公司补充出资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2)根据 2008 年 9 月 5 日签署的《协议书》的约定,中航技深圳公司以现金补充出资的做法已经获得天虹商场以及天虹商场其他股东的一致同意。该协议为签约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该协议合法有效。针对本次补充出资,大华德律认为,补充出资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具体影响如下:

(1)对现金流的影响

2008年收到现金补充出资 38,400,000.00 元,占 2008 年实现的筹资活动现金流入100%,占 2008 年度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9.81%。

(2)对资产结构的影响

2008 年收到现金补充出资 38,400,000.00 元,对合并资产负债表构成影响为:货币资金增加 38,400,000.00 元,占流动资产比例为 1.89%,占资产总额 1.26%;资本公积增加 38,400,000.00 元,占净资产比例为 5.59%。

(3)对主要财务比率的影响

七、长城集团:现金置换不能过户的土地房产

经潮州市人民政府1995年12月 29 日《关于同意组建广东长城(集团)有限公司的批复》(潮府函[1995]40 号)批准,长城有限成立。长城有限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因潮州市长城陶瓷制作厂原所用作出资的厂房涉及租用集体土地无法办理过户登记手续,1998 年 10 月 20 日,长城有限各股东签订《股东协议》,约定长城陶瓷制作厂改以现金 750 万元等额置换其原有出资。2000 年 10 月 6 日,广东新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验资报告》(新会所验字[2000]第 00406 号)进行了验证。

1、潮州市长城陶瓷制作厂以自建房屋作价出资的定价依据及批准程序:由于潮州市长城陶瓷制作厂自建房屋时是发包给个人承包施工的,没有签署施工承包合同,工程结算程序不规范,因此,作价出资时未作评估,其定价经长城有限各股东一致同意并在公证处办理公证。潮 州市长城陶瓷制作厂为个人挂靠集体的企业,其登记的主管部门未投入资金也不参与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经保荐机构和律师向潮州市长城陶瓷制作厂原股东蔡廷 祥、吴淡珠、蔡廷和、陈得光及陈钦龙核查,潮州市长城陶瓷制作厂以自建房屋作价投入长城有限,已经潮州市长城陶瓷制作厂实际投资者一致同意。2、1998 年 10 月 20 日,长城有限各股东签订《股东协议》,约定股东潮州市长城陶瓷制作厂因其用作出资的厂房涉及租用集体土地无法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改以现金 750 万元等额置换其原有出资。2000 年 10 月 6 日,广东新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新会所验字(2000)第 00406 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 2000 年 9 月 30 日,潮州市长城陶瓷制作厂已以现金缴纳变更出资方式的注册资本合计 750 万元。

3、长城有限 1996 年设立后,一直寻求征用上述自建房屋所在的集体土地和办理房产证,但迟至 1998 年也没有进展,于是各股东协议由潮州市长城陶瓷制作厂置换出资。由于潮州市长城陶瓷制作厂的资金不足,只能分期陆续缴付置换出资的资金,至 2000 年 9 月 30 日缴清。在此期间,原用作出资的房屋一直为长城有限所使用。潮州市长城陶瓷制作厂以现金等额置换出资后,其置出的房屋继续无偿给长城有限使用,直至长城有限新厂房于 2004 年竣工建成投入使用为止。

八、中科电气:现金置换土地因为流动资金紧张 岳阳中科电气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4 年 4 月 6 日,由中科电磁和禹玉存、李爱武、何争光、邹益南、陶冶五位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本 600 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余新,注册地为岳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桐子岭。岳阳金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对中科电磁出资的实物资产(土地使用权)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岳金会评报字(2004)第 013 号《资产评估报告书》,具体明细如下:

因中科电气有限成立初期资金实力偏小,融资渠道很少,对流动资金需求又较大。在此情形下,中科电磁股东会于 2004 年 7 月 16 日作出决议,同意将对中科有限的出资方式由土地使用权变更为货币资金;中科电气有限股东会于 2004年 7 月 20 日作出决议,同意股东中科电磁将其出资方式变更为等价的货币。2004 年 12 月 30 日,岳阳金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对此次股东出资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岳金会验字[2004]第 232 号《验资报告》,中科电气有限于2005 年 3 月 17 日在岳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变更备案。本次出资资产置换并未导致中科电气有限各股东的出资比例发生变化。

中科电磁用于出资的两处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中科电气有限成立时就已交付中科电气有限使用,资产置换后,该等土地仍由中科电气有限使用。中科电磁改用 280 万元人民币现金出资,不仅没有减少中科电气有限的注册资本,而且补充了中科电气有限的流动资金,有利于公司的发展。

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经核查后认为:该次资产置换不违反法律规定,并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有利于公司生产经营的开展。

九、中元华电:现金置换人力资源出资

2001 年2 月19 日,武汉市人民政府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下发《武汉东湖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支持武汉光电子信息产业基地(武汉·中国光谷)建设若干政策实施细则 的通知》(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股东以人力资源入股的,经全体股东约定,可以占注册资本的 35%(含35%)以内”。2001 年 11 月,依据上述规定,经全体股东同意,邓志刚、王永业、张小波、刘屹、尹健、卢春明、姚勇、钟民以人力资源 45 万元,作为对中元华电有限的设立出资,占注册资本的 30%,并向武汉工商局提交《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2001 年 11 月,武汉工商局对设立申请予以核准,颁发了注册号为 4201002173122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007 年 12 月,经中元华电有限 200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全体股东一致同意邓志刚等 8 位股东以等额货币资金出资规范人力资源出资 45 万元。该次规范实施后,公司注册资本全部为货币出资。该次以货币资金规范其前期非货币出资合计 45 万元,经湖北安华出具的“鄂安华内验字(2007)2017 号”《验资报告》确认。

发行人律师对此发表法律意见如下:“发行人的该次人力资源出资规范行为,履行了适当的法律程序,价格合理,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并不侵害债权人或其他股东的利益,也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申请构成实质性影响。”

【案例关注】

小 兵在此不想讨论基本理论以及本质的东西,且这类问题前面已经有所论述,这里只是尽量搜集一些具体的案例并简要分析其典型之处。可以这样说,每个案例处理都 有不同的思路,可见在该问题上尚未达成一致的共识,不过一点可以确定,都想用尽办法证明该出资问题没有风险且不会对公司产生影响。另外,小兵《从会计思路 看出资置换》小文另附。

1、爱尔眼科:中 介机构承认出资置换属于减资和增资两个程序的合并,且存在未通知债权人等程序,存在一定瑕疵但是对发行上市不存在障碍。该案例对于出资置换的处理仅仅就是 在工商局登记资料里做了变更,至于会计处理问题应该也是正常做账而已,当然由于未分配利润和资本公积较为特殊,所以不存在折旧摊销以及所得税问题。另外,该案例对于资产置换解释的理由也比较有意思,不知道是真是假。

2、奥克化学:该 案例是一个比较典型的案例且性质比较严重,由于仅仅是评估增值了部分财产,所以不认定为评估调账也没有问题。另外,该案例股东以现金补足出资之后运行了三 年,已经基本消除了障碍,中介机构发表了意见。值得注意的一点是,对于该补足出资行为发行人审计机构重新出具了《审阅报告》,这个也是很新鲜的。

3、格林美:该案例最典型的就是由于股权转让之后,补足出资的义务转移给了股权的受让方。同时,公司也对出资置换问题进行了工商备案登记。

4、恒大高新:典 型的出资不实,典型的出资置换。由于该房产由于没有办理过户手续,那么也就一直没有会计处理,既然如此,公司免费使用也就免费使用了,股东将该出资以货币 出资之后也算是两不欠。值得关注的一点是,该出资置换独立董事发表了意见、会计师就该该次行为前后的注册资本情况进行了复核。

5、朗科科技:典 型的无形资产出资导致出资不实的问题。该案例主要是因为当时没有办理产权转移手续而造成出资不实,因而公司做了出资置换的处理,而如果当时办理过户手续且 资产评估报告是真实可信的,那么后来专利被新的专利覆盖,该怎么处理呢?小兵的观点是该种情形不能认定是出资不实,而只能是专利被覆盖时将无形资产净值全 部计提减值准备计入当期损益。

6、天虹商场:该 案例很有意思,竟然是拿房屋使用权出资,当然这也是历史问题了,并且保荐机构在是所有权还是使用权的认定上做了文章,说白了就是实质重于形式。该案例更重 要的参考价值在于出资置换的会计处理,由于房屋已经摊销完毕,所以本次置换就在增加公司货币资金的同时全部计入资本公积。其实,在小兵看来这不过是大股东 在公司二次上会的道路上做的一个表态而已。还有一点有意思,据说天虹商场是会里冤杀的一家企业,后来会里主动邀请其二次上会,不知是真是假。

7、长城集团:由于出资的土地房产没有进行评估而是由股东一致约定了一个价格,后来因为该部分资产被置换所以这个问题也就不成为问题了。值得注意的是,该次置换现金三年之内才缴清,并对置换出的房产用途做了交代;另外,由于年代久远,该问题没有成为一种重要关注的问题。

8、中科电气:出资置换的理由很有意思,竟然是因为公司流动资金紧张,小兵不明白当时为什么不能增资呢?另外,置换出的资产同样继续为公司所用,说白了就是公司账上暂时多了块资产而已。

9、中元华电:这是典型的在中介机构入场之后才进行的资产置换行为,并且人力资源出资也很新鲜,另外注意的是,人力资源出资的会计处理是一个很值得探讨的问题。由于金额和比例都比较小,因而没成为一个重点关注的问题。

第二篇:出资置换问题解决之道

出资置换问题解决之道(2010-12-27 16:58:39)转载

标签: 爱尔眼科 资本公积 未分配利润 出资不实 注册资本 财经 分类: 案例分析 【案例情况】

一、爱尔眼科:设备置换未分配利润和资本公积

2004年3月20日,经股东会决议,长沙爱尔眼科医院增加注册资本至5,000万元。其中,陈邦先生分别以现金130万元,长沙爱尔眼科医院未分配利润552.09万元和资本公积20.34万元,以及其拥有的武汉爱尔80%的股权、成都爱尔64%的股权、衡阳爱尔76%的股权合计2,626.86万元,共增资3,329.29万元;李力先生分别以现金100万元,长沙爱尔眼科医院未分配利润148.98万元和资本公积 5.48万元,以及其拥有的武汉爱尔15%的股权、成都爱尔16%的股权、衡阳爱尔19%的股权合计566.25万元,共增资820.71万元;新股东李伟力先生以现金出资50万元。上述股权出资以天职孜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天孜湘评报(2004)2-7号、天孜湘评报(2004)2-8号、天孜湘评报(2004)2-9号资产评估报告的净资产评估结果为作价依据。经天职孜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天孜湘验(2004)2-9号验资报告验证,新增注册资本已经缴足。同时,公司名称变更为长沙爱尔眼科医院集团。

2004年7月25日,长沙爱尔眼科医院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陈邦先生、李力先生将原以未分配利润、资本公积合计出资的726.89 万元资本置换为以设备出资726.89万元。根据该股东会决议,具体的置换明细为:李力先生原以长沙爱尔眼科医院的未分配利润148.98万元及资本公积5.48万元转增的资本置换为以设备出资154.46万元;陈邦先生原以长沙爱尔眼科医院的未分配利润552.09万元及资本公积20.34万元转增的资本置换为以设备出资572.43万元。

此次用作出资的医疗设备具体内容如下:

上述设备出资业经天职孜信会计师事务所评估,并出具了天孜湘评报(2004)2-34号资产评估报告。2004年8月22日,陈邦先生、李力先生根据上述评估结果签署了《设备出资分割协议》,约定上述设备评估值906万元中的726.89万元用于置换原以未分配利润、资本公积转增的资本,剩 179.11万元计入长沙爱尔眼科医院集团的资本公积。经天职孜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天孜湘验(2004)2-30 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2004年8月24日,新增注册资本已经缴足。

2004年8月 30 日,发行人向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高新分局申请办理出资置换的工商变更登记,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高新分局在对发行人本次出资方式的变更进行核准后,予以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2004年6月,陈邦先生和李力先生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未及时缴纳未分配利润转增部分的个人所得税,后因此次未分配利润转增部分已置换为医疗设备出资,因此陈邦先生和李力先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义务已经消除。

此次置换出资的原因:2004年初,长沙爱尔眼科医院股东陈邦先生和李力先生已订购一批医疗设备,拟用于投资常德爱尔和黄石爱尔。2004年7月,公司已决定将上述两家医院纳入集团管理体系,并且在不增加长沙爱尔眼科医院集团注册资本的前提下,增加公司净资产和对下属医院的投资能力,经公司董事会提议,陈邦先生和李力先生分别将拟用于对上述两家医院增资的医疗设备先投入长沙爱尔眼科医院集团,用于置换原以长沙爱尔眼科医院未分配利润及资本公积转增的资本部分,然后再由长沙爱尔眼科医院集团将这些医疗设备投入上述两家医院,已实现长沙爱尔眼科医院集团对上述两家医院的控股目的。保荐人经核查认为,长沙爱尔眼科医院2004年7月实施的出资置换行为履行了相应的程序,该程序尽管存在一定的瑕疵,但该瑕疵对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发行人律师经核查认为,长沙爱尔眼科医院2004年7月实施的上述“出资置换”行为,实质是在减少注册资本的同时,增加注册资本,且减资的数额和增资的数额相等,应按照当时有效的《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履行增资和减资的法律程序。长沙爱尔眼科医院2004年7月25日作出的股东会决议,在决议内容的表述上存在不准确之处,但其在法律上的实质是对公司在减资的同时,实施增资的事宜作出了决议,且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就上述在减资的同时,实施增资的行为,长沙爱尔眼科医院履行了股东会批准、实物资产评估、验资、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法律程序,但就减资事宜未履行通知债权人和在报纸上公告的法律程序,且未就减资和增资分别验资、分别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在程序上存在一定的瑕疵。经核查,自上述行为实施至今,长沙爱尔眼科医院的债权人从未就上述减资程序的瑕疵提出异议。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认为,根据当时有效的《公司法》,未履行通知债权人和公告程序不影响减资行为的有效性,且长沙爱尔眼科医院上述行为并未导致公司净资产减少,其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没有损害债权人的利益;长沙爱尔眼科医院的上述行为不是发生在本次发行上市的报告期内,且在当时获得了其主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核准;据此,前述程序上的瑕疵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二、奥克化学:现金不足资产评估增值的虚增部分

2000年1月1日,本公司的前身辽阳奥克化学有限公司设立,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元,其中李玉洁等28个自然人以货币资金95万元出资,辽阳奥克化学品公司以“奥克”商标作价5万元出资。辽阳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设立出具辽市会师验字[1999]第 494 号《验资报告》。

2002年1月,辽阳奥克化学品公司将其出资5万元转让给朱建民等22名股东,本公司以经辽阳智达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的“奥克”商标增值部分作价271.46万元增加注册资本。辽阳智达资产评估事务所为此出具辽智资评字(2002)第002号《资产评估报告书》,该商标评估后的价值为276.46万元,评估增值271.46 万元。

2003年8月1日,辽阳天亿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辽阳天亿会师评字[2001]第040号《辽阳奥克化学有限公司拟了解资产现行价值的资产评估报告书》,对本公司所拥有的位于辽阳市宏伟区东环路 29 号的 2 宗土地使用权和10 栋房屋建筑物及其他建筑物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合计为 1,038.1165 万元。其中土地评估价值为 782.4455 万元,帐面价值为 202.083821 万元,评估增值580.361679 万元,房屋建筑物评估价值为 255.671 万元,帐面价值为 66.032679万元,评估增值 189.638321 万元,合计评估增值 770 万元。本公司依据该评估结果调整资产帐面价值,增值部分计入资本公积,并以此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本次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涉及的股东、转增金额等具体情况如下表:

本公司股本演变过程中,涉及不规范情形共四次:即(1)2000 年 1月,辽阳奥克化学有限公司设立时,辽阳奥克化学品公司的商标出资未按规定进行评估,涉及金额 5 万元,占当时注册资本 5%,且该次商标的变更手续办理不及时,至 2002 年 6 月 27 日才办理完毕;(2)2002 年 1 月,辽阳奥克化学品公司转让其 5 万元出资未按规定进行评估;(3)2002 年 1 月,本公司以自有资产“奥克”商标增值部分作价 271.46 万元增加注册资本,不符合财务会计制度相关规定;(4)2003 年 9 月本公司以资本公积(土地使用权和相关建筑物评估增值部分)770 万元转增注册资本,不符合财务会计制度相关规定。具体说明如下:

(一)辽阳奥克化学品公司以商标出资及转让该出资未经评估事项

辽阳奥克化学品公司为全民所有制企业,该公司 1992 年成立,2006 年注销。辽阳奥克化学品公司隶属于辽阳石油化工专科学校产业公司,由该产业公司行使管理权限。

辽阳奥克化学品公司于 1999 年 12 月 19 日出具“奥克”商标出资文件,同意将其“奥克”注册商标作价 5 万元投入,辽阳石油化工专科学校产业公司 2001年 12 月 8 日出具出资转让说明文件,同意将上述商标出资予以转让,2002 年 2月 1 日,辽阳石油化工专科学校产业公司出具说明文件,进一步确认上述出资和转让行为。上述文件载明,辽阳奥克化学品公司的商标出资、股权转让已经履行了辽阳石油化工专科学校产业公司正常决策程序,是本着自愿和公允的原则作价的,辽阳奥克化学品公司及所属上级单位辽阳石油化工专科学校产业公司对于“奥克”商标的出资、以及相应出资的转让不存在任何争议。所以,本公司认为,尽管辽阳石油化工专科学校产业公司出于标的金额很小以及节约费用的考虑而未履行评估程序不符合相关规定,但是,相关交易行为本身不存在可能导致交易(合同)无效的任何情形,所涉资产(商标)和股权已经履行变更登记手续,各方对此不存疑义,亦未因上述事项引发任何纠纷,相关权属确定而清晰,没有任何不确定性或其他潜在风险。

(二)本公司以自有资产评估增值部分增加注册资本事项

2002 年 1 月,本公司以经辽阳智达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的“奥克”商标增值部分增加注册资本,该次增资涉及 22 名股东(具体金额已如前述);2003 年 9月,本公司以土地使用权和房屋建筑物评估增值部分形成的资本公积增加注册资本,该次增资涉及 26 名股东(具体金额已如前述)。

本公司 2002 年、2003 年两次以资产评估增值额增加注册资本,作为评估的标的物实际上均属于公司自有资产,根据财务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不能再次进行评估并作为股东的出资重新增加注册资本。实际上 2002 年、2003 年本公司的两次增资均为虚增,当时的股东并未履行相应的出资义务。

经咨询会计师等相关专业人员,本公司及相关股东认识到上述虚增注册资本行为不符合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为了纠正上述不规范行为,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2005 年 12 月,各股东以现金方式依法补足了其各自应履行的出资义务。2009年 7 月,本公司和上述两次虚增资本事项涉及的所有股东为此出具专项说明,深圳南方民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为本次现金补足出具深南审阅报字(2009)第 SY011 号《审阅报告》。本次现金补足虚增注册资本涉及的股东、补足金额等具体情况如下表:

(三)中介机构对上述事项的意见

1、保荐机构意见

辽阳奥克化学品公司的2000 年的商标出资及2002 年相应股权转让未履行评估程序,属于程序瑕疵,不符合相关规定。经查,该出资和转让虽因标的金额较小未经评估,但已获转让方主管单位批准确认,并非出资资产本身存在不实情形,亦非交易双方意思表示存在不实情形。“奥克”商标现为奥克股份合法拥有的资产,并通过许可使用的方式为奥克股份带来一定的收益,所转让的出资已为受让方股东合法拥有。相关交易行为本身未发现可能导致交易无效的任何情形,所涉资产(商标)和股权已经履行变更登记手续,各方对此不存疑义,相关权属明确,不存在权属纠纷、权属不确定或其他潜在风险,该不规范情形不构成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的实质障碍。

辽阳奥克化学有限公司 2002 年、2003 年以自有资产进行评估增加注册资本的行为,不符合相关规定。但该情形已经辽阳奥克化学有限公司及其股东自行纠正,且经南方民和会计师出具的《审阅报告》予以验证,确认截至 2005 年 12月,奥克有限已足额收到各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合计人民币 1,041.46 万元。至此,以上不规范情形已经消除,其注册资本已经足额缴纳。相关不规范行为没有损害相关债权人的利益,也没有损害其他股东利益,且该公司已规范运行 3 个会计以上,该不规范情形不构成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的实质障碍。

2、律师意见

辽阳奥克化学有限公司设立过程中化学品公司商标出资的瑕疵虽然违反了相关规定,但数额较小,未对奥克化学的生产经营造成任何实质影响和损失,也未对其他股东和债权人造成损害。化学品公司 2002 年 1 月转让所持有的奥克化学 5%的股权虽然已经其主管单位辽阳石油化工专科学校产业公司批准同意,但未履行股权评估程序违反了相关规定。但是,根据当时奥克化学的生产经营情况以及净资产情况,化学品公司以出资价格作为该次股权转让价格的定价方式是合理的,未造成化学品公司国有资产的流失。此外,上述股权转让已经各方有效签署并完成相关变更登记手续,履行完毕后至今无任何争议发生,亦无明显迹象表明存在潜在纠纷。

辽阳奥克化学有限公司2002 年1 月及2003 年9 月两次以自有资产进行评估作价作为股东出资的行为存在瑕疵,不符合相关规定。但该情形已经公司及其股东自行纠正,没有损害奥克有限债权人的利益。此外,发行人已经规范运行3个会计,奥克有限成立及变更过程中的上述不规范情形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构成实质性障碍。

三、格林美:以现金置换后来被废止的无形资产

2001年 12 月,循环科技与自然人许开华、王敏、聂祚仁、郭学益四人共同出资设立格林美环境,申请注册资本 2,000 万元,于注册登记之日起 3 年内分期缴足,首期出资共计 1,120 万元。首期出资中,许开华以获得第三届中国国际高新技术成果交易会成交项目(证书编号:01-101)的绿色动力电池技术作价 620 万元、实物资产作价 88.2 万元、人民币现金 100 万元出资,合计 808.2 万元,占注册资本 40.41%;循环科技以实物资产出资,作价 152.15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7.61%;王敏以实物资产出资,作价 139.65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6.98%;聂祚仁以人民币现金 10 万元出资,占注册资本的 0.5%;郭学益以人民币现金 10 万元出资,占注册资本的0.5%。

2001 年 12 月 21 日,深圳业信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设立的格林美环境截至2001 年 12 月 20 的实收资本及相关资产和负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了审验,出具了业信验字[2001]第 511号的《验资报告》。湖北虹桥证券咨询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于 2001 年 12 月 16 日出具了鄂虹评报字[2001]第 097 号《关于许开华先生之委托部分资产价值的评估报告书》,对许开华作为对格林美环境出资的第三届中国国际高新技术成果交易会成交项目(证书编号:01-101)的绿色动力电池技术:一种低成本方形镍动力电池(实用新型)(申请号:01271181.0)、一种低成本方形镍动力电池及其制造方法(发明)(申请号:01140048.X)、一种动力电池极板用穿孔钢带(实用新型)(专利号:ZL002 65101.7)等三项专有技术进行了评估,评估价值为 650 万元,其中“一种动力电池极板用穿孔钢带”实用新型专利评估价值为 108 万元。

2001 年 12 月 20 日,循环科技与许开华、王敏、聂祚仁、郭学益等四人签署了《关于高新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协议书》,全体股东同意许开华以其拥有的上述三项专利的产权作价620万元投资入股格林美环境,并签署了《担保证明》,承担以上出资作价而引起的连带责任及其他一切法律责任。

“一种动力电池极板用穿孔钢带”实用新型专利在投入格林美环境后,未办理权属人变更登记手续,后于 2005 年 2 月 2 日因欠缴年费被终止,无法补办专利权属人变更手续。因此,该项出资行为依法应当予以规范。但是,由于许开华已于 2006 年 9 月 1 日经深圳市宝安区贸易工业局批准,将其持有格林美有限的全部股权转让给汇丰源,无法继续以股东身份履行相关义务。为此,发行人在 2008 年 1 月 20 日召开的 200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由深圳市汇丰源投资有限公司以货币置换原股东许开华以一种动力电池极板用穿孔钢带实用新型专利作价的出资的议案》,同意由汇丰源以 108 万元货币资金置换原股东许开华以“一种动力电池极板用穿孔钢带”实用新型专利作价的出资。由此导致出资主体和补现金主体不是同一个主体。截至 2008 年 3 月 6 日,上述现金出资已经足额到位,并经深圳市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2008]030 号验资报告验证。发行人已就本次置换出资事项于 2008 年 3 月 14 日经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办理了工商备案手续。

许开华首期出资的 2 项专有技术“一种低成本方形镍动力电池”和“一种低成本方形镍动力电池及其制造方法”已被授予专利权,专利权人为发行人;“一种动力电池极板用穿孔钢带”实用新型专利已于 2005 年 2 月 2 日因欠缴年费被终止,相应出资已于 2008 年 3 月由汇丰源以 108 万元现金予以置换;格林美环境设立时股东用于出资的其余实物资产的所有权已转移至发行人名下。

四、恒大高新:出资置换未过户房产

2002 年公司股东作为出资投入的 17 套房产(评估作价 327.19 万元)作为公司的办公经营场所、车库及仓库使用。2005 年 5 月 26 日,恒大有限股东会通过决议同意各股东以现金 327.19 万元置换 2002 年原投入的 16 套房产。恒大有限各股东以现金置换房产的主要原因:一方面为规范恒大有限 2002 年增资时的出资行为,由于这些房产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并均处于居民区,不宜长期作为公司的办公场所;另一方面恒大有限是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不断快速扩大,拟寻找和新建适合规模的办公场所,恒大有限为此于 2003 年 6 月 27 日已和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就出让位于南昌高新区城东二路以南的地块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于 2005 年 6 月完成了办公场所的建设。因此,本次交易的主要目的是股东以现金置换原房产出资,各方结合当时的市场情况及本次交易的目的协商确定了本次交易的定价,即以原 2002 年投入时 17 套房产的评估价值(327.19万元)置换其中的 16 套房产(原评估价值 301.83 万元、截止 2005 年 5 月 31日的账面净值 267.62 万元)。2005 年 7 月 26 日,根据江西中新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赣中新验字[2005]1112 号),全体股东以现金方式缴纳 327.19 万元(朱星河缴纳125.656 万元,胡恩雪缴纳 112.136 万元,胡长清缴纳 69.398 万元,胡恩莉缴纳 20 万元),其中 301.83 万元用于置换原有房产出资,余额 25.36 万元作为资本公积。

公司独立董事于 2008 年 9 月 5 日就上述货币置换实物出资的公允性发表意见认为:“本次关联交易的目的是股东以现金置换原房产出资,本次关联交易是是合法、公允的。” 保荐人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核查后认为:“尽管恒大有限股东投入的 16套房产出资当时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但恒大有限股东合法拥有该等房产,出资是合法、真实的,出资后恒大有限实际拥有对该等房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公司根据当时的公司章程履行了以现金置换实物出资的相关决策程序,决策程序是完备的;本次关联交易的目的是股东以现金置换原房产出资,本次关联交易是合法、公允的。” 发行人律师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核查后认为:“朱星河、胡恩雪、胡长清和胡恩莉以房产出资当时未及时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在法律手续完备性方面存在一定的瑕疵,但并未对公司股东出资的真实性和公司资本的充实性造成实质性影响;其后公司同意朱星河、胡恩雪、胡长清和胡恩莉以货币置换实物出资的决策程序是完备的,货币置换实物的交易是公允的。” 中磊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自1993 年1 月18 日成立至2005 年7 月26 日期间的实收资本的设立验证及历次变更验证的情况进行复核,并出具了《关于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前历次实收资本验证的复核报告》(中磊专审字[2008]第 2028 号),并发表如下意见:“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前身江西恒大高新技术实业有限公司设立出资及历次资本变更中存在的问题已得到有效解决,各股东出资均足额到位,截止 2005 年 7 月 26 日江西恒大高新技术实业有限公司注册资本 3000 万元,已收到各股东投入实收资本 3000 万元。”

保荐人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历次股权变动合法、合规、真实、有效,没有损害其他股东和公司的利益,其股权设置和股本结构不存在可能影响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纠纷和风险,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律师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历次股权变动合法、合规、真实、有效,没有损害其他股东和公司的利益,其股权设置和股本结构不存在可能影响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纠纷和风险;发行人有关资产评估、验资等履行了必要程序,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朗科科技:现金置换没有办理产权转移无形资产

因公司发展需要增加注册资本,朗科有限注册资本由 30 万元增加到 508 万元。邓国顺增资人民币 198.37 万元,其中以专利权作价 97 万元,现金增资 101.37 万元;成晓华增资人民币 184.03万元,其中以专利权作价人民币 81 万元,现金增资人民币 103.03 万元;Trek 2000 International Ltd.以相当于人民币 95.6 万元的美元现金增资。2000 年 7 月 20 日,深圳巨源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深巨验字[2000]207 号”《验资报告》对本次增资情况进行了验证。2000 年 8 月 18 日,朗科有限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工商注册变更登记手续。

邓国顺、成晓华于 2000 年 8 月以其无形资产(申请号为第 99240761.3 号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装置”及第ZL99335617.6 号中国外观设计专利“快闪电子存储盘”,该等专利系首届中国国际高新技术成果交易会的技术成果)分别作价 97 万元、81 万元对发行人前身深圳市朗科电脑技术有限公司出资。

此次出资过程中,邓国顺、成晓华以专利权出资未经评估,不符合当时有效的《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此次专利权出资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为 35%,超过《公司法》规定的 20%的比例,但符合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若干注册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1]82 号文)的规定,即以国内省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和深圳市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以及列入“中国国际高新技术成果交易会”技术成果目录的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设立企业的,不再限制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的比例。经核查,作为本次出资的专利权未转移至朗科有限名下。因申请号为第99240761.3 号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装置”被随后的第 ZL99117225.6 号“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的中国发明专利所覆盖,第 ZL99335617.6 号中国外观设计专利“快闪电子存储盘”不再具有市场竞争力,邓国顺、成晓华分别于 2002 年 1 月 22日和 2002 年 9 月 30 日放弃上述两项用作出资的专利,因而导致上述两项专利不能进行所有权转移登记。在放弃上述两项专利之前,朗科有限一直无偿使用该等专利。邓国顺、成晓华申请的第 ZL99117225.6 号“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的中国发明专利授权日为 2002 年 7 月 24 日,邓国顺、成晓华于 2002 年 7 月 26 日与朗科有限签署《专利权实施许可合同》,约定将该发明专利授权朗科有限使用,授权性质为排他许可,许可期限为 2002 年 7 月 24日至 2019 年 11 月 13 日,许可使用费为人民币 178 万元。邓国顺、成晓华未向公司收取该等许可使用费,2009 年 9 月 25 日,邓国顺、成晓华出具《承诺确认函》,永久性豁免公司的该项债务。因此,在第 ZL99117225.6 号“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的中国发明专利于 2008 年 6 月 27 日由邓国顺、成晓华无偿转让给公司之前,公司一直无偿使用该项专利。

2004 年 8 月,经朗科有限股东会决议,邓国顺、成晓华将其无形资产出资变更为现金出资。邓国顺、成晓华分别将其作价人民币 97 万元、81 万元的无形资产出资变更为货币资金出资,变更后邓国顺、成晓华的出资额及股权比例不变。本次出资形式变更业经深圳广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广深所验字[2004]第142 号”《验资报告》验证,并办理了工商备案。保荐机构认为,本次邓国顺、成晓华用作无形资产出资的专利所有权,虽然未转移至朗科有限名下,但朗科有限一直无偿使用该无形资产。2004 年邓国顺、成晓华对该出资方式进行变更。邓国顺、成晓华已出具《承诺函》,“愿意承担因该次专利出资瑕疵可能给朗科股份、其他股东带来的一切损失。邓国顺、成晓华对于损失承担连带责任。”本次专利出资的瑕疵不影响发行人股权结构的稳定性,不构成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实质性障碍。发行人律师认为,作为本次出资的专利权虽未转移至朗科有限名下,但朗科有限无偿使用出资专利,未办理专利权转移登记不影响朗科有限对该等专利的使用,未损害朗科有限的利益;邓国顺、成晓华本次出资过程中存在的瑕疵已由其通过变更出资方式进行了清理;且邓国顺、成晓华承诺愿意承担因本次专利出资瑕疵可能给发行人和其他股东带来的一切损失。因此,邓国顺、成晓华在本次出资过程中的瑕疵不影响发行人股权结构的稳定性,不构成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实质障碍。

六、天虹商场:现金置换房产使用权

1993 年 12 月 28 日,中航技深圳公司与五龙贸易公司签订了《关于深圳天虹商场有限公司扩大投资之补充合同书》,约定双方对天虹商场追加投资人民币 7,489 万元,其中,中航技深圳公司以其拥有产权的中航苑 2 号大厦一至二层(面积为 4,650平方米)从 1994 年 5 月至 2000 年 5 月共 72 个月的房产使用权作价人民币 3,840 万元投入。1994 年 1 月 8 日,深圳市引进外资领导小组办公室以深外资办复[1994]23号文,批准了上述天虹商场增资事宜;天虹商场于 1994 年 2 月 1 日换领了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工商外企合粤深字第 100377 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航技深圳公司履行了上述出资义务后,根据中航技深圳公司与五龙贸易公司于 1993 年 12 月 28 日签署的《关于深圳天虹商场有限公司扩大投资之补充合同书》以及深圳中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外验报字(1994)第 F091 号验资报告,天虹商场将中航技深圳公司用以出资的中航苑 2 号大厦一至二层从 1994 年 5 月至 2000 年 5月共 72 个月的房产使用权以 3,840 万元的价值计入计入无形资产摊销科目,该场地使用权按 72 个月摊销,每月摊销 533,333.33 元,并在 2000 年 5 月全部摊销完毕。

就上述中航技深圳公司在天虹商场 1994 年的增资中以房产使用权出资的情况,为了更好地体现对天虹商场投资者和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中航技深圳公司、天虹商场以及天虹商场其他股东于 2008 年 9 月 5 日签署《协议书》,约定:中航技深圳公司在《关于深圳天虹商场有限公司扩大投资之补充合同书》项下应履行的出资金额为人民币 3,840 万元;中航技深圳公司以现金方式履行和完成其在该合同项下的出资义务;原出资方式所形成的资产及天虹商场的股权比例和总股本维持不变。中航技深圳公司已于 2008 年 9 月 27 日以现金方式一次性向天虹商场支付人民币 3,840 万元。对于本次中航技深圳公司对天虹商场补充出资,鉴于其经济实质属于控股股东向天虹商场的资本性投入,采用会计处理如下:借:货币资金 3840 万元,贷:资本公积 3840 万元。

针对中航技深圳公司向天虹商场补充出资的行为,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研究认为:

(1)中航技深圳公司以现金方式出资符合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同时,中航技深圳公司补充出资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2)根据 2008 年 9 月 5 日签署的《协议书》的约定,中航技深圳公司以现金补充出资的做法已经获得天虹商场以及天虹商场其他股东的一致同意。该协议为签约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该协议合法有效。针对本次补充出资,大华德律认为,补充出资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具体影响如下:(1)对现金流的影响

2008年收到现金补充出资 38,400,000.00 元,占 2008 年实现的筹资活动现金流入100%,占 2008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9.81%。(2)对资产结构的影响

2008 年收到现金补充出资 38,400,000.00 元,对合并资产负债表构成影响为:货币资金增加 38,400,000.00 元,占流动资产比例为 1.89%,占资产总额 1.26%;资本公积增加 38,400,000.00 元,占净资产比例为 5.59%。(3)对主要财务比率的影响

七、长城集团:现金置换不能过户的土地房产

经潮州市人民政府1995年12月 29 日《关于同意组建广东长城(集团)有限公司的批复》(潮府函[1995]40 号)批准,长城有限成立。长城有限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因潮州市长城陶瓷制作厂原所用作出资的厂房涉及租用集体土地无法办理过户登记手续,1998 年 10 月 20 日,长城有限各股东签订《股东协议》,约定长城陶瓷制作厂改以现金 750 万元等额置换其原有出资。2000 年 10 月 6 日,广东新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验资报告》(新会所验字[2000]第 00406 号)进行了验证。

1、潮州市长城陶瓷制作厂以自建房屋作价出资的定价依据及批准程序:由于潮州市长城陶瓷制作厂自建房屋时是发包给个人承包施工的,没有签署施工承包合同,工程结算程序不规范,因此,作价出资时未作评估,其定价经长城有限各股东一致同意并在公证处办理公证。潮州市长城陶瓷制作厂为个人挂靠集体的企业,其登记的主管部门未投入资金也不参与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经保荐机构和律师向潮州市长城陶瓷制作厂原股东蔡廷祥、吴淡珠、蔡廷和、陈得光及陈钦龙核查,潮州市长城陶瓷制作厂以自建房屋作价投入长城有限,已经潮州市长城陶瓷制作厂实际投资者一致同意。2、1998 年 10 月 20 日,长城有限各股东签订《股东协议》,约定股东潮州市长城陶瓷制作厂因其用作出资的厂房涉及租用集体土地无法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改以现金 750 万元等额置换其原有出资。2000 年 10 月 6 日,广东新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新会所验字(2000)第 00406 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 2000 年 9 月 30 日,潮州市长城陶瓷制作厂已以现金缴纳变更出资方式的注册资本合计 750 万元。

3、长城有限 1996 年设立后,一直寻求征用上述自建房屋所在的集体土地和办理房产证,但迟至 1998 年也没有进展,于是各股东协议由潮州市长城陶瓷制作厂置换出资。由于潮州市长城陶瓷制作厂的资金不足,只能分期陆续缴付置换出资的资金,至 2000 年 9 月 30 日缴清。在此期间,原用作出资的房屋一直为长城有限所使用。潮州市长城陶瓷制作厂以现金等额置换出资后,其置出的房屋继续无偿给长城有限使用,直至长城有限新厂房于 2004 年竣工建成投入使用为止。

八、中科电气:现金置换土地因为流动资金紧张 岳阳中科电气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4 年 4 月 6 日,由中科电磁和禹玉存、李爱武、何争光、邹益南、陶冶五位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本 600 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余新,注册地为岳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桐子岭。岳阳金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对中科电磁出资的实物资产(土地使用权)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岳金会评报字(2004)第 013 号《资产评估报告书》,具体明细如下:

因中科电气有限成立初期资金实力偏小,融资渠道很少,对流动资金需求又较大。在此情形下,中科电磁股东会于 2004 年 7 月 16 日作出决议,同意将对中科有限的出资方式由土地使用权变更为货币资金;中科电气有限股东会于 2004年 7 月 20 日作出决议,同意股东中科电磁将其出资方式变更为等价的货币。2004 年 12 月 30 日,岳阳金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对此次股东出资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岳金会验字[2004]第 232 号《验资报告》,中科电气有限于2005 年 3 月 17 日在岳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变更备案。本次出资资产置换并未导致中科电气有限各股东的出资比例发生变化。

中科电磁用于出资的两处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中科电气有限成立时就已交付中科电气有限使用,资产置换后,该等土地仍由中科电气有限使用。中科电磁改用 280 万元人民币现金出资,不仅没有减少中科电气有限的注册资本,而且补充了中科电气有限的流动资金,有利于公司的发展。

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经核查后认为:该次资产置换不违反法律规定,并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有利于公司生产经营的开展。

九、中元华电:现金置换人力资源出资

2001 年2 月19 日,武汉市人民政府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下发《武汉东湖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支持武汉光电子信息产业基地(武汉·中国光谷)建设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股东以人力资源入股的,经全体股东约定,可以占注册资本的 35%(含35%)以内”。

2001 年 11 月,依据上述规定,经全体股东同意,邓志刚、王永业、张小波、刘屹、尹健、卢春明、姚勇、钟民以人力资源 45 万元,作为对中元华电有限的设立出资,占注册资本的 30%,并向武汉工商局提交《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2001 年 11 月,武汉工商局对设立申请予以核准,颁发了注册号为 4201002173122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007 年 12 月,经中元华电有限 200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全体股东一致同意邓志刚等 8 位股东以等额货币资金出资规范人力资源出资 45 万元。该次规范实施后,公司注册资本全部为货币出资。该次以货币资金规范其前期非货币出资合计 45 万元,经湖北安华出具的“鄂安华内验字(2007)2017 号”《验资报告》确认。发行人律师对此发表法律意见如下:“发行人的该次人力资源出资规范行为,履行了适当的法律程序,价格合理,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并不侵害债权人或其他股东的利益,也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申请构成实质性影响。” 【案例关注】

小兵在此不想讨论基本理论以及本质的东西,且这类问题前面已经有所论述,这里只是尽量搜集一些具体的案例并简要分析其典型之处。可以这样说,每个案例处理都有不同的思路,可见在该问题上尚未达成一致的共识,不过一点可以确定,都想用尽办法证明该出资问题没有风险且不会对公司产生影响。另外,小兵《从会计思路看出资置换》小文另附。

1、爱尔眼科:中介机构承认出资置换属于减资和增资两个程序的合并,且存在未通知债权人等程序,存在一定瑕疵但是对发行上市不存在障碍。该案例对于出资置换的处理仅仅就是在工商局登记资料里做了变更,至于会计处理问题应该也是正常做账而已,当然由于未分配利润和资本公积较为特殊,所以不存在折旧摊销以及所得税问题。另外,该案例对于资产置换解释的理由也比较有意思,不知道是真是假。

2、奥克化学:该案例是一个比较典型的案例且性质比较严重,由于仅仅是评估增值了部分财产,所以不认定为评估调账也没有问题。另外,该案例股东以现金补足出资之后运行了三年,已经基本消除了障碍,中介机构发表了意见。值得注意的一点是,对于该补足出资行为发行人审计机构重新出具了《审阅报告》,这个也是很新鲜的。

3、格林美:该案例最典型的就是由于股权转让之后,补足出资的义务转移给了股权的受让方。同时,公司也对出资置换问题进行了工商备案登记。

4、恒大高新:典型的出资不实,典型的出资置换。由于该房产由于没有办理过户手续,那么也就一直没有会计处理,既然如此,公司免费使用也就免费使用了,股东将该出资以货币出资之后也算是两不欠。值得关注的一点是,该出资置换独立董事发表了意见、会计师就该该次行为前后的注册资本情况进行了复核。

5、朗科科技:典型的无形资产出资导致出资不实的问题。该案例主要是因为当时没有办理产权转移手续而造成出资不实,因而公司做了出资置换的处理,而如果当时办理过户手续且资产评估报告是真实可信的,那么后来专利被新的专利覆盖,该怎么处理呢?小兵的观点是该种情形不能认定是出资不实,而只能是专利被覆盖时将无形资产净值全部计提减值准备计入当期损益。

6、天虹商场:该案例很有意思,竟然是拿房屋使用权出资,当然这也是历史问题了,并且保荐机构在是所有权还是使用权的认定上做了文章,说白了就是实质重于形式。该案例更重要的参考价值在于出资置换的会计处理,由于房屋已经摊销完毕,所以本次置换就在增加公司货币资金的同时全部计入资本公积。其实,在小兵看来这不过是大股东在公司二次上会的道路上做的一个表态而已。还有一点有意思,据说天虹商场是会里冤杀的一家企业,后来会里主动邀请其二次上会,不知是真是假。

7、长城集团:由于出资的土地房产没有进行评估而是由股东一致约定了一个价格,后来因为该部分资产被置换所以这个问题也就不成为问题了。值得注意的是,该次置换现金三年之内才缴清,并对置换出的房产用途做了交代;另外,由于年代久远,该问题没有成为一种重要关注的问题。

8、中科电气:出资置换的理由很有意思,竟然是因为公司流动资金紧张,小兵不明白当时为什么不能增资呢?另外,置换出的资产同样继续为公司所用,说白了就是公司账上暂时多了块资产而已。

9、中元华电:这是典型的在中介机构入场之后才进行的资产置换行为,并且人力资源出资也很新鲜,另外注意的是,人力资源出资的会计处理是一个很值得探讨的问题。由于金额和比例都比较小,因而没成为一个重点关注的问题。

出资置换的会计分析思路

1、公司设立时,股东以现金或非现金资产出资,那么公司当时会计科目仅为实收资本和货币资金(现金出资)或者流动资产、固定资产等(非现金出资)。

2、注册资本就是公司最初始的资产,所以公司设立之后用于出资的资产就会被利用以为公司带来收益,如果是拿现金买设备或原材料,那么货币资金减少同时存货或固定资产增加;如果是利用股东出资的设备进行生产,那么就是固定资产进行折旧的同时,企业未分配利润会增加。

3、如果公司经营周期内每年实现的净利润是正的,那么公司的净资产就会持续增加,不存在其他情形下的话,主要就是未分配利润增加。而如果公司亏损的话,那么就会导致公司净资产低于注册资本,如果长期亏损就需要减资以保持公司注册资本的充实性。因为,在所有者权益科目中,只有实收资本的科目是很稳定的,同时我们也可以认定实收资本是一个时点的概念。

4、认定注册资本是一个时点的概念,这个观点对于我们认定很多问题都很重要,比如认定出资瑕疵时。认定公司出资不实时,我们主要就是看股东用于出资时资产的状态是不是符合要求,比如是不是资产权属没有转移、是不是评估值可以夸大等,如果存在该种情况肯定导致出资不实,而如果出资时资产状态没有问题而是因为后来经营环境发生了变化(如专利技术被新专利替代),那么个人觉得并不能定性为出资不实的问题。而正确的处理应该是在专利被替代之时将该专利的净值全部计提减值准备计入损益,很遗憾的是,往往公司并没有做该项处理而是持续摊销,从而导致了很多出资不实的伪命题。对于该类问题,个人觉得最恰当的处理方式就是将账面净值计提减值准备计入当期损益,如果股东有觉悟,可以按照当时出资额以捐赠的方式拿出现金公司计入资本公积,至少保证了所有者权益的真实性和充实性。其实,换一个角度来看,我们看到类似出资不实的伪命题当时出资的股东是没有任何主观故意的。

5、如果真正的出资不实该如何处理呢?这还要分几种情况来分析:

① 如果是股东出资的资产实际上没有做权属转移,那么要看公司实际的处理,如果公司没有使用类似资产而实际上做了折旧或者摊销处理,那么还要存在递延所得税负债的问题;现在看来,这种情况最恰当的处理方式就是股东追溯到出资之时然后补足出资,当然最好是以现金补足出资,会计师出具验资报告然后同时去工商局备案,现在很多案例就是做的类似处理。而如果公司没有做会计处理呢,也就是说公司出资的资产自始至终就不属于本公司,那么还要重点关注公司的经营业务是不是能够计算是不是真实的问题。当然,如果真要如此深究下去,这个问题可能就没完没了了,现在的普遍处理方式就是和稀泥了。

②如果是评估值或者出资额远远超过资产真正价值呢?公司在会计处理上肯定是依旧根据出资额来折旧或摊销的,那么同样存在多交了税的问题。这种情况,个人觉得最好的处理方式也就依据第一种情况来执行。当然,毕竟该类资产已经在公司账上体现,所以个人觉得也可以采取全额计提减值准备的方式来解决出资不实的问题,个人觉得该种方式逻辑上更加顺畅,会里有关人员也是一直坚持这种方式。因为,尽管注册资本的金额不会动,但是其背后反映的资产状态是随时改变的,只要公司的净资产能够保证持续真实,而注册资本不实的后续状况经过在公司实际经营过程中通过计入损益的方式弥补,也就是公司后续经营挣得钱填上了最初的亏空,那么公司的资产是实的,也就是没有问题的。

6、另外,还有很重要的一点,那就是我们有限公司在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时是以账面净资产来折为股本的,换句话说,只要审计基准日的净资产是确定真实的,那么以前的历史出资问题有点一了百了的意思。在实际案例中,也真有案例以此作为解释出资不实不会成为公司生产经营障碍的一个理由。

7、此外,还有几点关注:①出资置换之后原出资资产的净值怎样处理,现在看来没有人对此关注,一般情况就是原封不动,仍旧在账上正常处理,而出资置换仅是增加了公司的资产而已;②出资不实还涉及到股东违约责任问题,不过该问题一般由同时一起出资的原股东出具确认函和该股东出具承诺就可以解决问题。

8、以上仅是一家之言,抛砖引玉,欢迎大家继续讨论。

第三篇:案例研习:减资问题解决之道

减资问题解决之道

【案例情况】

一、北新路桥:为了资质而增资后减资

1、减资的原因

公司自2005年以来,业务发展速度很快,对资金的需要越来越大,为满足公司快速发展的需要,同时为早日获得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而做准备,公司多次讨论增资方案,但当时资本市场正处于股权分置改革时期,新股暂停发行较长时间,因对资本市场何时能恢复正常融资判断尚不明朗,为不耽误公司的发展,公司选择在2006年先向原有股东融资,考虑到申请特级资质对注册资本的要求,将增资后的注册资本定在31,000万元规模。由于控股股东计划的增资金额较大,涉及其资金的规划和调度,因此本次增资控股股东分两次出资。

随着2007年资本市场的好转,由于公开发行股票在获得发展资金支持的同时,还可获得资本市场特有的多重附加收益,作为一个路桥施工企业,在资本市场公开发行并上市所带来的品牌优势对于公司业务发展具有良好的提升作用:①作为公众公司,有利于公司在海内、外市场树立诚信的品牌形象,无形的广告效应可以促进业务的进一步拓展;②有助于公司打通直接融资渠道,获得资本平台的支持;③有利于公司更好地吸引人才,提高技术水平,更快地实现公司获得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目标。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条,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前注册资本必须已足额缴纳。而以发行人目前的业务规模和盈利状况,发行后合理的净资产规模约为六个亿左右。如果发行人募足31,000万元的注册资本以后再实施公开发行,发行人的净资产规模相对于业务规模将偏大,导致发行后净资产收益率过度稀释。因此,经发行人与股东慎重研究,控股股东决定放弃第二次出资(在法律形式上体现为控股股东承诺出资部分的注册资本减少),而通过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实现企业发展的战略目标。

2、减资的法律程序 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并经2007年7月3日召开200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意公司注册资本由31,000万元减至14,195万元,同意控股股东兵团建工集团放弃承诺于2008年10月8日之前分期缴足的16,805万元出资。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发行人对主要债权人进行了书面通知,并于2007年7月5日,公司在《新疆经济报》上刊登了减资公告。在《公司法》规定的时间内,公司未接到债权人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要求。2007年10月18日,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希会验字(2007)156号”《验资报告》,对本次减资进行了确认。本次减资后的股权结构如下: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7年11月3日出具了兵国资发[2007]215号文对该国有股权的管理予以批复。

2007年11月14日,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为公司本次减资换发了新的营业执照。

3、减资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

根据建设部建建[2001]82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关于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规定,企业获得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一级资质标准在注册资本金和净资产方面有如下要求:企业注册资本金6,0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8,000万元以上;一级企业可承担的单项合同额为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各等级公路。减资前后,发行人在注册资本金、净资产以及可承担的单项合同额与一级资质标准要求对比如下表:

根据上表的对比分析可看出,减资对发行人原有的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一级资质不构成影响。减资后,发行人无论是注册资本还是净资产,都仍然远超过一级资质标准在上述方面的要求;理论上减资对发行人最高承揽的单项合同额有一定影响,即由原来减资前最高可承揽单项合同额15.5亿元下降到最高可承揽单项合同额7.10亿元。事实上,由于国内高等级公路工程的业主通常将整个工程划分为若干个标段,每个标段的工程合同额多数在3亿以内。因此,减资对发行人承揽单项公路工程施工合同额并无实质影响。

发行人在减资以前承揽的国内工程金额均在3亿元以下,没有承揽超过实收资本5倍的项目。国外项目没有类似关于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承揽项目金额的限制规定。

发行人律师意见:发行人本次减少注册资本已经履行了《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发行人公司章程规定的必要程序,该程序合法、有效;本次减少注册资本对发行人项目承揽资质不构成影响,对发行人项目承揽能力不构成实质性影响。

4、发行人2007年8月减资时的验资情况

2007年10月18日,西安希格玛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希会验字(2007)156号验资报告,对公司本次减资时减少的注册资本情况进行核验。根据验资报告称,“截至2007年8月31日止,贵公司减少原认缴的注册资本人民币16,805.00万元,其中减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认缴人民币16,805.00万元”;“截至2007年8月31日止,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人民币14,195.00万元,实收资本人民币14,195.00万元”。

二、华中数控:子公司减资之后立即增资

(一)深圳华中数控

1、成立情况

2006年5月25日,公司召开2006第一次临时股东会,通过了《发起组建深圳华中数控有限公司的议案》,同意深圳数控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200万元,公司以现金出资人民币1188万元人民币,占总股本的99%;自然人向华以现金出资12万元人民币,占总股本的1%。2006年6月27日,深圳方圆达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深方验字(2006)第051号《验资报告》,审验截止2006年6月27日,深圳数控实收资本240万元,为股东第一期出资。设立深圳数控的原因:珠江三角洲是我国经济最发达的地区之一,设立深圳华中数控有利于公司积极占领珠江三角洲地区数控产品市场,更好地与地方政府合作,了解客户需求,向客户提供售后和培训服务,进行产品应用开发。

2、减资

2008年7月9日,深圳数控召开股东会,同意注册资本由人民币1200万元减至300万元,自然人股东向华出资额为3万元人民币,公司出资额为297万元人民币,并通过了公司章程修正案。2008年8月31日,深圳星源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深星源验字[2008]667号《验资报告》,审验截至2008年8月31日止,深圳数控收到本期出资共计60万元人民币,深圳数控累计实收资本为人民币300万元。2008年10月15日,深圳数控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

深圳数控本次减资的原因:由于深圳数控的业务开展情况未达到预期规模,暂不需要增加资金投入,故决定将深圳数控的注册资本由1,200万元减少至300万元。

3、增资

2009年5月8日,公司召开2009年第一次临时董事会,通过《关于变更深圳华中数控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并增资的议案》,同意由公司向深圳数控增资900万元。2009年5月21日,深圳数控召开股东会,同意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300万元增加到人民币1200万元,由公司(原出资人民币297万元)新增出资900万元,占增资后深圳数控注册资本的99.75%;自然人股东向华共出资3万元人民币,占增资后注册资本的0.25%。本次股东会同时通过了章程修正案,就章程中记载的出资额及出资比例作出修改。2009年6月3日,深圳岭南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深岭验字[2009]第229号《验资报告》,审验截至2009年6月3日止,深圳数控共收到公司投入的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900万元,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均为人民币1200万元。

本次增资的原因:深圳数控经营及业务发展需要更多的资金投入。其中,为了解决经营场地不足的问题,深圳数控以480万元向深圳市华科兆恒科技有限公司出资,而深圳市华科兆恒科技有限公司是华中科技大学深圳产学研基地项目的建设主体,目前其股权结构为:产业集团出资比例为58.84%,深圳数控出资比例为20.16%,深圳市兆恒实业有限公司出资比例为21%。

(二)宁波华中数控

1、成立情况

2007年3月20日,公司召开2006股东大会,通过了《发起组建宁波华中数控有限公司的议案》,同意投资组建宁波华中数控有限公司,公司和自然人张钰的出资比例分别为90%和10%。2007年7月17日,宁波东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宁东会验字[2007]2322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2007年7月13日止,宁波数控已收到公司和张钰首次缴纳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合计人民币300万元,其中公司第一期出资270万元,张钰第一期出资30万元,均以货币出资。2007年7月19日,宁波数控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实收资本为300万元。

设立宁波数控的原因:长江三角洲是我国经济最发达的地区之一,设立宁波华中数控有利于公司积极占领长江三角洲地区数控系统市场,促进公司数控产品及其它产品在该地区的销售和售后服务支持。

2、公司减少注册资本

2008年9月27日,公司召开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了《关于宁波华中数控有限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议案》,同意宁波数控注册资本由1000万元减少至300万元。2008年4月3日,宁波数控召开股东会,同意注册资本由人民币1000万元减至人民币300万元,并通过了章程修正案。2008年8月31日,宁波东海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所出具宁东会验字[2008]2459号《验资报告》,审验截至2008年11月30日止,宁波数控已减少注册资本人民币700万元,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0万元,实收资本人民币300万元,其中,变更后自然人股东张钰出资额为人民币30万元,公司出资额为人民币270万元。2008年12月23日,宁波数控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

宁波数控本次减资的原因:受2008年世界金融危机的影响,公司采取谨慎的对外投资策略,缩小对外投资规模,且宁波数控流动资金比较充裕。

三、嘉事堂:客观原因被动增资之后减资

1、减资原因

自2000年以来,公司参与了北京市海淀区、石景山区、丰台区、房山区和朝阳区5个区的国有医药企业改制,相继成立了嘉事宏润、嘉事裕丰、嘉事兴月和嘉事朝阳四家医药企业。随后公司通过增资扩股方式收购上述医药企业股权,至2006年基本完成了对各区医药企业的整合。在此过程中,公司股本被动地由 6,022.79万元增加至18,250万元,而公司的盈利水平没有相应幅度的提高。公司为提高资金利用效率以及使资金规模与公司现有业务规模相匹配,同时考虑到公司持有的中青旅股份的解禁将会为公司提供充裕的流动资金,公司决定进行减资。

2、减资程序

公司2006年8月25日200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本次减资采取所有股东等比例减资方案,将注册资本由18,250万元减少至12,000万元,缩减比例约为34.25%。减资部分公司按每股1元价格向股东返还资本金,减资前后各股东所持公司股份比例不变,经与国务院国资委沟通,由于公司采取同比例减资方式,不需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北京中守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对该次减资事项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中守验字[2006]第010129号验资报告。

本次减资后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公司于2006年10月30日完成了减资工商变更登记。

3、核查意见

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上述减资行为经发行人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履行了减资公告程序,编制了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履行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和验资程序。发行人的此次减资系现金同比例减资,不涉及其他财产的分配,不存在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行人此次减资合法有效,不存在风险或潜在问题。保荐人认为:经核查,发行人2006年减资时已经编制了相应的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并于2006年9月8日在《北京日报》发布减资公告,符合《公司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的规定,发行人减资后注册资本由18,250万元变更为12,000万元,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发行人此次减资采取所有股东等比例减资方案,减资前后各股东所持公司股份比例不变,经与国务院国资委沟通,不需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发行人已就该次减资事项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备,北京中守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对该次减资事项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中守验字[2006]第010129号验资报告对该次减资事项进行了审验。因此发行人本次减资履行了相应的程序,不存在潜在问题或风险。

4、公司2006年减资的验资情况

2006年10月,北京中守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对发行人减少注册资本的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中守验字(2006)第010129号验资报告。根据该验资报告,截止2006年10月23日,公司已减少股本6,250万元,各股东持有的股份权益保持不变,减资后公司的注册资本变更为12,000万元。四、九九久:以减资规避纳税义务

(一)减资及第二次股权转让

2006年7月8日,海通化工通过股东会决议,主要内容为:(1)注册资本由3,915万元减至1,000万元;(2)剔除第一次股权转让的因素,减资后原则上恢复到第一次增资前的股权结构;减资额共计2,915万元,其中,将第一次增资时的货币增资额410万元以现金方式退还给相应的股东;(3)为促进公司的持续发展,决定继续使公司部分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和业务骨干成为公司股东或者提高持股比例;同意周新基等2名股东将部分股权转让给郑晓兵等3名自然人。

1、减资(注册资本由3,915万元减至1,000万元)

2006年7月8日,海通化工在《南通日报》上刊登了减资公告。海通化工减资额合计2,915万元,其中410万元现金支付给股东,余额2,505万元形成股东债权。

2、减资原因

①2006年3月,海通化工注册资本由1,000万元增至3,915万元,其中未分配利润及盈余公积转增2,505万元,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626.25万元。由于公司快速发展,生产经营需要大量的流动资金,并且对税收政策理解不够准确,认为因增资导致的个人所得税在减资后无需缴纳。因此,海通化工于2006年9月将注册资本由3,915万元减至1,000万元。

②2007年9月,公司启动上市工作,各中介机构经过论证后认为:因增资导致的个人所得税,在减资后仍需缴纳。因此,公司在股份制改制审计过程中,对2006年3月增资过程中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626.25万元予以补计提,并于2008年1月全部缴纳。

(二)第二次增资(2007年3月、注册资本4,300万元)

2007年2月25日,海通化工通过股东会决议:以货币资金增资1,000万元、以未分配利润转增2,300万元,注册资本由1,000万元增至4,300万元。

2007年3月7日,南通永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通永会验[2007]021号):海通化工股东以货币资金增资1,000万元、以未分配利润转增2,300万元,截至2007年3月6日,新增注册资本3,300万元已足额到位。

2007年3月13日,海通化工于如东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并更换《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3206232102268)。

经保荐人与发行人律师核查:(1)南通永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于2007年3月7日出具的《验资报告》(通永会验[2007]021号)中对增资方式的表述与实际情况不一致;(2)海通化工2006年9月减资时,减资额共计2,915万元,现金支付给股东410万元,余额为2,505万元。原始账务将余额2,505万元转回未分配利润及盈余公积科目,会计处理不正确,应将2,505万元计入其他应付款(股东债权);(3)2007年3月,海通化工增资时各股东的出资方式不是未分配利润转增与货币资金增资,实际为以各股东的债权出资与货币资金增资。2007年12月5日,海通化工通过股东会决议,对2007年3月出资方式的更正事项予以确认;同日,南通永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关于“通永会验[2007]021 号”<验资报告>验资事项的补充说明》:“通永会验[2007]021号《验资报告》所表述的出资方式(以未分配利润及货币增资)与实际情况(以股东对公司的债权及货币增资)不一致,需要进行更正。经审验,截至2007年3月6日,海通化工已收到全体股东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合计3,300万元,其中:股东以货币资金出资1,000 万元,以债权转股权出资2,300万元,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4,300万元,累计实收资本为4,300万元”。

五、科华恒盛:以减资规避股权转让限制等多种情形

(一)2001年3月增资及减资

2001年增资、减资主要内容如下:

2000年12月28日,公司股东大会以(2000)科华恒盛股字第4号、第5号决议,通过了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的议案。2000年10月23日、24日、25日,公司在《厦门商报》刊登减资公告3次。2001年2月28日,厦门安德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厦安德信内审(2001)第B-005号《验资报告》,对注册资本变更情况进行了验证。2001年3月30日,公司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2002年6月19日,厦门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以厦体改办(2002)35号文对本次股权变更予以确认。

本次股本变动前,公司共计129名股东,其中已离职人员18人(黄如凯等11名股东持86万股、陈文强等7名股东持39.78万股)由于拟退出股份,故未参与分红股,持有技术人员奖励股的14名股东参与分红股,其中1名新股东,共计112名股东参与分红股。

1、本次增资背景和原因

股份公司改制完成后,经过一年的运营,公司生产经营迅速走出低谷,业务蒸蒸日上,2000年成功获取和执行金税工程的订单,使公司在技术、管理、销售、新产品研发等各方面提升了一个档次,公司获得了国家税务总局的表扬,员工对公司的未来发展也增加了信心。

2000年9月,公司董事会通过了预分配方案:2000年滚存利润按19.8%的股本分红率分配,分为两种方式进行,按股东持股数以10%的股本分红率直接分红股;按股东持股数以9.8%的股本分红率分配红股或现金,分红股的数量或现金的金额由股东自行决定。由于公司经营形势向好,股东纷纷选择分红股的形式,而且在此基础上增加现金出资的愿望也十分强烈,一些原来不是公司股东的员工也要求参与此次增资,面对员工的增资意愿,公司主要经营者认为这是进一步增加公司凝聚力、稳定职工队伍的好机会,因此,对员工参与公司增资的意愿给予充分支持。经统计,股东愿意采取分红股形式增资的金额为2,364,696.65元,新老股东愿意以现金形式增资的金额为2,106,529.35元。2000年12月28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了本次增资议案。

2、本次采取减资而非股权转让方式的原因

公司设立以来,部分股东由于个人原因离职,上述离职的股东要求收回投资、退出股份,而此时,公司设立未满三年,按当时有效的《公司法》规定,股份公司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为遵循《公司法》的规定和满足离职人员的要求,公司采取了减资的方式,回购并注销了上述股东持有的股份。

3、参与本次增、减资的股东身份

本次参与分红股的112名股东中,1名为新股东,其余为原股东;本次共计76名股东参与现金增资,其中54名为原股东,22名为新股东;本次参与减资的股东均为已离职的原公司员工。

4、发行人律师和保荐机构对本次减资的核查意见

发行人律师认为:依据当时有效的《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发行人减资应当先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后刊登减资公告。但是发行人在实际操作中采取了先刊登减资公告后召开股东大会的方式进行,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减资行为存在程序瑕疵。但是鉴于发行人本次减资完成后至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已逾七年,发行人未因前述减资程序事宜受到任何处罚;亦不存在发行人债权人就上述发行人减资程序瑕疵而提起法律诉讼或发生其他法律纠纷的情形,本次减资事后及时取得发行人股东大会批准,并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因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减资程序上的瑕疵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保荐机构认为: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发行人减资应当先经过股东大会批准,再刊登减资公告,但发行人在实际操作中先刊登了减资公告,后经过股东大会批准,因此,本次减资存在程序上的瑕疵。鉴于本次减资在刊登减资公告后至今没有债权人向发行人主张债权,减资公告内容事后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厦

门市体改办以厦体改办(2002)35号文对本次股本变化予以确认,该等程序上的瑕疵对发行人及其债权人并未产生实际影响。因此,保荐机构认为,本次减资程序上的瑕疵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二)2002年7月增资、减资和股权转让

2002年增资、减资和股权转让的具体内容包括:

2002年2月21日,公司股东大会以(2002)科华恒盛股字第03号决议批准了本次股本变更的议案。2002年6月11日,众诚所出具了(2002)漳众会验第143号验资报告,对注册资本变更情况进行了验证。2002年6月19日,厦门市体改办以厦体改办(2002)35号文批准了本次增资。2002年7月4日,公司办理了本次工商变更登记。本次增资及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变更为22,308,771元,股东人数为129人。

1、本次增资的原因和背景

2002年3月,公司成立已满三年,公司进行股份制改制时形成的香港振华奖励股,以及2001年初形成的技术人员奖励股,按当初的规定,应转为公司股份;另外,公司于2001年1月至4月期间陆续回购的7名离职股东持有的39.78万股股份,尚未履行批准程序、完成工商变更登记。2002年2月21日,公司股东大会以(2002)科华恒盛股字第03号决议批准了本次股本变更的议案。

2、本次股权变动中存在减资方式的原因

本次实施减资的39.78万股股份,由于原持股的7名员工已离职,公司于2001年1-4月已实际回购了上述股份。当时,公司由于在2000年10月份已对拟减资86万股相关事宜进行了公告,2001年初准备履行上述减资86万股的批准程序并进行工商变更登记,故未对拟减资39.78万元事宜履行公告和批准程序。因此,公司本次履行批准程序,注销已经回购的股份,并进行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

3、本次增、减资及股权转让涉及股东的身份

本次增资中,共38名股东所持香港振华奖励股4,474,245元转为公司股本,该38名股东为公司主要经营者及业务骨干,均为原股东;共12名股东所持技术人员奖励股238,400元转为公司股本,该12名股东为公司技术骨干,均为原股东;5名股东将其持有的11万股股份转让给2名股东,受让的2名股东均为原股东;本次减资的股东为7人,均为已离职的原公司员工。4、2002年香港振华奖励股权形成公司股本的过程及相关调整 ①香港振华奖励股权的来源

1999年11月,为了稳定骨干职工队伍,增强企业凝聚力,振华贸易公司(香港)计划将其持有的科华电子、通信电源、通信配套(以下简称“三家科华公司”)部分股权用于奖励给公司主要经营者和业务骨干。由于境内自然人不能直接持有中外合资企业的股权,香港振华与公司签订了《三家科华公司股权转让(奖励)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约定香港振华将其分别持有的三家科华公司12%的股权奖励给陈建平等主要经营者和业务骨干,但上述人员必须在科华恒盛成立满三年后仍在职才能实际获得奖励股份。协议同时约定,公司成立满三年后,将上述股权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由上述员工实际持有,在此期间该股权先由公司暂时持有。

为了便于框架协议的实施,公司与香港振华分别签订了零价受让三家科华公司12%股权的协议,并于1999年12月完成了上述股权过户的工商变更登记。

本次股权转让分别获得了漳州市外经贸委(漳外经贸[1999]资字149号)、(漳外经贸[1999]资字 150 号)及漳州市芗城区外经贸局(漳芗外经贸[1999]124号)批准。

②2000年至2002年香港振华奖励股权形成公司股本的过程 2000年1月31日,公司股东大会以(2000)科华恒盛股字第2号决议决定暂按三家科华公司注册资本的12%确定奖励股总金额为4,053,600元,最终奖励金额与三家科华公司经营业绩挂钩。根据年终业绩考核情况并结合工龄、职务及特殊贡献等因素,确定了将12%奖励股权分配给陈建平等40名主要经营者和其他技术、销售、管理骨干的方案。会议决定上述奖励股不列入实收资本、不参与分红,公司设立满三年后,仍在职的员工奖励股登记为注册资本,自动离职、辞职的员工奖励股权予以取消,重新分配。公司财务将上述奖励股作为长期股权投资入账,并形成资本公积金4,053,600元。

2002年1月,由于框架协议约定的奖励股转为公司股份的时间临近,考虑到近三年来,三家科华公司资产状况、盈利能力都发生了较大变化,公司委托福建省青商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以2001年12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对三家科华公司的净资产进行了评估,该所分别出具了(2002)第100号、(2002)第101号、(2002)第102号《资产评估报告书》。三家科华公司2001年12月31日净资产评估情况如下表:

2002年2月19日,公司董事会形成(2002)科华恒盛董字第02号董事会决议,确定12%股权价值4,474,245.62元,按照(2000)科华恒盛股字第2号决议所确定的奖励方案,将上述奖励股权分配给陈建平等38人,由于原奖励人员名单中的林志博、陈文强已经离开公司,其应获得的股权65,571元重新分配给了陈四雄等四人(含在38人奖励名单之内)。

2002年2月21日,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了(2002)科华恒盛股字第03号决议,批准了将上述奖励股权转为公司股份的议案。

2002年2月24日,公司与陈建平等38人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上述38人将三家科华公司12%的股权价值4,474,245元,零价格转让给公司。公司的账务处理为冲回原来按 4,053,600元计入长期股权投资和资本公积金,重新按4,474,245元计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并相应形成资本公积金。2002年5月,公司将上述资本公积金转增为公司股本,并将增加的股份计入38人名下。

③2007年对上述增资有关会计差错的更正情况 2007年10月6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对公司2002年增资有关会计差错更正的议案》,对2002年有关香港振华奖励股形成股本过程中的会计差错更正如下:

A、冲回按获赠三家科华公司12%的股权进行的增加长期股权投资并形成资本公积金的账务处理,冲回上述资本公积金转增为股本的账务处理。

B、38名员工与公司签订的无偿转让三家科华公司12%股权的转让协议,确认为无效。

C、根据《三家科华公司股权转让(奖励)框架协议》、(2000)科华恒盛股64 字第2号股东大会决议及(2002)科华恒盛董字第02号董事会决议、(2002)科华恒盛股字第03号决议,按2002年香港振华以其拥有的三家科华公司12%的股权作为出资投入本公司进行账务处理,增加长期股权投资、同时增加股本4,474,245元,并将增加的股份登记在获奖励员工名下。

2008年1月3日,科华恒盛、香港振华分别出具声明,一致确认1999年12 月至2002年5月期间三家科华公司12%的股权实际所有权人为香港振华。

2008年1月24日,漳州市外经贸委出具《关于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确认外方股东出资等事宜的答复》,认为“自1999年11月至2002年5月31日三家科华公司12%的股权实际所有权人为香港振华,2002年厦门恒盛的增资实质上是一次股权出资行为,通过本次出资,厦门恒盛才实际享有三家科华公司12%的股权。我局认为,厦门恒盛如上所述符合客观实际,情况属实。”

2008年3月11日,厦门市发改委出具《厦门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对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 2002 年注册资本出资方式确认的复函》(厦发改股证(2008)函2号),认为:“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由1799.3926万元增至2230.8771万元,其中股权出资447.4245万元,现金出资23.84万元,扣除当次减资39.78万元,实际增资431.4845万元。” 5、2002年技术人员奖励股形成公司注册资本的过程及相关调整 ①技术人员奖励股的来源 为了稳定和奖励技术人员,2000年1月,公司设立了董事长奖励基金,总裁陈成辉个人出资现金30万元做为首批奖励资金,奖励给郭贵华等15名技术人员,奖励以股份形式发放,由董事长陈建平及公司董事会确定分配方案。2000年1月31日,公司股东大会以(2000)科华恒盛股字第1号决议批准,上述奖励股列入公司股本,年终参与分红,但不列入注册资本(不在工商登记机关登记)。公司设立满三年后仍在公司任职的员工,奖励股予以注册登记,期间自动离职、辞职的员工其奖励股权取消,重新分配。

②2000年至2002年上述技术人员奖励股形成公司股本/注册资本的过程

2000年3月,公司将30万元技术人员奖励资金中的21,600元冲减了技术人员对公司的借款,剩余的278,400元计入公司股本,但上述股本未在厦门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登记。

2000年4月,由于原获奖励技术人员方海乐离职,公司将其名下技术奖励股47,800元计入资本公积,其余230,600元仍列为公司股本。2002年2月21日,公司股东大会通过(2002)科华恒盛股字第04号决议,将上述奖励股重新分配给陈四雄、张少武等四人(决议同时将因林志博、陈文强离职而未分配的香港振华奖励股权65,571元重新分配给陈四雄等四人,该四人共计获得奖励股113,371元)。公司账务处理将47,800元资本公积转增为股本,并登记在陈四雄等四人的名下。

2002年2月21日,公司股东大会以(2002)科华恒盛股字第03号决议,同意将上述奖励股给予注册登记,原列于公司股本的230,600元奖励股实际登记为注册资本的金额为190,600元,由于技术人员张盛煊、修洪祥离职,2人名下的奖励股 40,000元计入资本公积。

③2007年对上述增资有关会计差错的更正情况

2007年10月6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对公司2002年增资有关会计差错更正的议案》,对2002年技术人员奖励股登记为公司股份会计差错更正如下:

A、冲回2000年将47,800元奖励股计入资本公积的账务处理,调整为计入其他应付款;

B、冲回2002年将上述奖励股重新分配时,由资本公积金转为股本的账务处理,调整为由其他应付款转为股本; C、2002年将总计278,400元奖励股的剩余部分230,600元登记为公司股份时,由于技术人员张盛煊、修洪祥离职而退回的40,000元奖励股,当时已计入资本公积,至今未重新分配,公司董事会及董事长陈建平、副董事长陈成辉决定,上述 40,000元奖金不再进行分配,形成的资本公积金由全体股东共享。

6、中介机构意见

(1)会计师出具验资复核报告

2008年1月25日,天健华证中洲所对公司2002股本变动情况及漳州众诚所出具的(2002)漳众会验第 143 号《验资报告》进行了专项复核,出具了《关于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2002股本变动情况的专项复核报告》(天健华证中洲审(2008)专字第020074号),认为“根据我们的复核以及工商变更登记资料,截止2002年5月31日,香港振华以奖励股形式投入的三家科华公司12%股权已登记在贵公司名下,并按评估价4,474,245元作为股本入账,由38名获得奖励的员工持有;贵公司总裁陈成辉个人以现金奖励形式投入的30万元奖励款中238,400元已作为股本入账,40,000元已作为贵公司资本公积入账,21,600元冲抵被奖励员工的个人欠款;减少的注册资本397,800元贵公司已经实际支付。此次变更后,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22,308,771元”。

(2)发行人律师意见

根据发行人的陈述、香港振华出具的声明、框架协议等文件及《关于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2002股本变动情况的复核报告》,1999年11月至2002年5月期间三家科华公司12%的股权实际所有权人为香港振华,发行人于2002年5月进行的零价受让三家科华公司12%的股权,并将由此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为发行人股本并登记在38名获得奖励的员工名下,是为实现《框架协议》签订双方的意愿,使陈建平等38人实际获得发行人股份而进行的,实质是香港振华以其拥有的三家科华公司12%的股权向发行人增资的行为,通过本次以该等股权增资,发行人才实际享有三家科华公司12%的股权,38名获得奖励的员工实际获得发行人的股份。2008年1月24日,漳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出具《关于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确认外方股东出资等事宜的答复》,认为上述情况属实。对于资本公积金转增为股本的相关账务处理,发行人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对相关会计差错进行了更正。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增资真实、有效,出资方式和原账务处理方式的调整不会引致纠纷和潜在的法律风险。

对于47,80元技术人员奖励股转增为股本的会计处理,发行人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对相关会计差错进行了更正。根据复核报告并经合理查验,该笔出资实际应为现金出资。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本变动中技术人员奖励股形成发行人股本真实、有效,出资方式和原账务处理方式的调整不会引致纠纷和潜在的法律风险。

佘美华、郭贵华等15名技术人员获得的技术人员奖励股在未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登记之前参与发行人股利分配事宜,已经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奖励股的资金来源于发行人总裁陈成辉个人出资现金30万元,与奖励股相应的资金已实际投入发行人,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和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且上述人员获得红股并因此增加发行人注册资本事宜,已经厦门体改办以厦体改办[2002]35号《关于同意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增资扩股的批复》予以确认。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股本变动事宜已经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本次股本变动涉及新增注册资本已经足额缴纳,合法有效。

本次股本变动过程中,发行人陆续减资39.78万元未事先召开股东大会通过减资决议并刊登减资公告的行为不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减资程序的规定。

鉴于发行人本次减资行为陆续进行,同时进行增资行为,且新增出资金额大于减资金额,发行人实缴资本总额并未持续减少,具备偿还债务的能力。另外发行人减资39.78万元,后经发行人股东大会以(2002)科华恒盛股字第03号决议补充批准,并且取得厦门市体改办的批复、验资机构验证以及厦门市工商局的核准变更登记,因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减资程序上的法律瑕疵对发行人发行上市不构成实质性障碍。

(3)保荐机构意见

根据科华恒盛、香港振华出具的声明、框架协议、《关于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2002股本变动情况的复核报告》、《关于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确认外方股东出资等事宜的答复》,发行人于2002年进行的零价受让三家科华公司12%的股权,并将由此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为公司股份,并登记在38名员工名下的行为,是为实现《三家科华公司股权转让(奖励)框架协议》签订双方的意愿,使陈建平等38人实际获得科华恒盛股份而进行的,其实质是香港振华以其拥有的三家科华公司12%的股权向发行人增资的行为。2007年10月,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对2002年增资过程中形成的会计差错进行了更正,冲回了资本公积金转增为股本的相关账务处理,调整为股权出资的账务处理,原账务处理方式引致的法律瑕疵予以消除。

对于47,800元技术人员奖励股形成股本的会计处理,发行人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对相关会计差错进行了更正。《关于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2002股本变动情况的复核报告》确认该笔出资实际应为现金出资,并已实际入账。

佘美华、郭贵华等15名技术人员获得的技术人员奖励股230,600元未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之前,参与了2000股利分配,不符合《公司法》相关规定。鉴于技术人员奖励股参与股利分配已经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该笔现金出资实际已缴付发行人,并记入发行人股本,不存在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230,600万元技术人员奖励股参与2000股利分配获得的红股35,310股已于2001年登记为注册资本,已经发行人股东大会批准,且经厦门市体改办以厦体改办[2002]35号《关于同意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增资扩股的批复》予以确认。因此,保荐机构认为,技术人员奖励股参与利润分配在法律上存在的瑕疵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障碍。

发行人在本次减资过程中,先于股东大会批准回购了拟减资的股份、未进行减资公告,不符合《公司法》相关规定。鉴于:2001年至今,未出现债权人就上述发行人未及时履行减资程序和进行减资公告而提起法律诉讼或发生其他法律纠纷的情形;发行人在上述实际减资后进行了增资扩股,实缴资本总额并未持续减少,具备偿还债务的能力;2002年6月19日,厦门市体改办以厦体改办(2002)35号文批准了包括本次减资的股本变化,2002年7月,上述注册资本的变化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因此,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减资程序上的法律瑕疵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实质性障碍。

(三)2004年9月增资、减资及股权转让

公司2004年增资及股权转让主要内容如下:

2004年5月7日,公司股东大会通过(2004)科华恒盛股字第4次决议,批准了上述增资、股权转让方案。2004年8月13日,漳州众诚所出具(2004)漳众会验第 102 号《验资报告》。2007年11月25日,漳州众诚所出具更正《说明》,对原验资报告所述增、减资股东人数及股东之间股权转让的人数和金额进行了更正。

2004年9月17日,公司向厦门市工商局办理了变更登记。本次股权变动获厦门市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2004)31号文批准。

1、本次增资的原因和背景

2003年初,公司销售中心两名副总经理离职,希望收回投资,并享受一定的投资回报,公司主要经营者经讨论形成以下意见:

一、公司经营多年,形成了一定的资本积累,因此,可以按超过1元/股的价格回购公司股份;

二、公司改制至今实行的员工均可参股的政策显现出一定的弊端,对骨干员工的激励效果不明显,同时也消耗了较多的管理成本和精力,因此,经营者的思路需要调整,增加公司的凝聚力,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应该采取股权、薪酬、福利以及为员工创造发展空间相结合的方式,因此,有必要以本次减资为契机调整股权结构,增加管理团队、业务骨干持股比例,同时,对于一般员工减持股份给予优惠政策。

2003年2月7日,公司2003年第一次股东大会形成(2003)科华恒盛股字第01号决议:同意部分股东退股,由于公司净资产未进行评估,股本的价格无法确定,决定以每股面值25%的增值幅度确定本次退股价格,增值部分从公司资本公积金支付,个人所得税自行缴纳。本次退股截止日期为2003年4月30日,在此之后退股的股东按1元/股计算退股金,不享受25%的增值。

截止验资日,公司对持股总计2,101,800股的股东按1.25元/股减资,持股总计761,000股的股东按1元/股价格减资。公司本次减资和增资同时进行,且实际增加了注册资本,故未进行减资公告。

2、本次股权变动同时存在减资和股权转让的原因

对于本次股东减持股份,公司采取了减资方式而非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主要因为减资价格为1.25元/股,而增资按1元/股的价格,因此,大部分股东减持股份采取了减资方式。(2003)科华恒盛股字第01号决议规定的期限后,有退股意愿的股东,一部分由公司按1元/股的价格回购其股份,一部分自行转让给其他股东。

3、本次增资、减资、股权转让所涉及股东的身份

本次参与增资的31名股东中,28名为原股东,3名为新股东均为公司员工;受让股份的5名股东均为原股东,减资所涉及的55名股东中,26名为已离职的原公司员工,29 名为在职员工。

4、中介机构对公司此次减资的意见 ①发行人律师认为

“本次减资对股东采取不同的减资价格,已经发行人股东大会批准,至今没有出现发行人股东因减资价格不同提起法律诉讼或发生其他法律纠纷的情形;经验资机构验证并经合理查验,发行人本次股本变动后的注册资本真实。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股本变动中存在不规范的行为,但上述情形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构成法律障碍。”

“发行人减资286.28万元未履行减资公告程序不符合当时《公司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

鉴于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未因前述减资事宜受到任何处罚;亦不存在发行人债权人就上述发行人未履行减资程序而提起法律诉讼或发生

其他法律纠纷的情形;发行人在减资的同时进行增资,实缴资本总额并未持续减少,具备偿还债务的能力;上述减资事宜距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已逾三年。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该事宜亦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②保荐机构东北证券认为:

发行人在本次减资过程中未履行公告程序,不符合《公司法》相关规定,鉴于发行人此次股本变动为减资与增资同时进行,减资时虽未按法定程序进行,但发行人实缴资本总额并未持续减少,本次股本变动实际增加了注册资本。本次增资已经厦门体改办(2004)31号文批准,减资至今,没有出现债权人就上述发行人未及时履行减资程序和进行减资公告而提起法律诉讼或发生其他法律纠纷的情形。因此,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减资过程中未履行公告程序的法律瑕疵,对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实质性障碍。

公司2003年第一次股东大会批准的减资方案对全体股东提供了同等的减持股份条件和机会,并未对特定股东进行限制性规定,但由于股东自身原因造成了本次减资执行了不同的减资价格的结果,鉴于《公司法》并未对减资价格明确规定,且减资至今没有出现发行人股东因减资价格不同提起法律诉讼或发生其他法律纠纷的情形,因此,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减资对股东采取不同的减资价格,对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实质性障碍。

(四)2005年3-4月减资及增资

股份公司设立以来频繁的股本变动,让公司管理层感到耗费了较多的时间和精力,同时,也不利于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稳定。为保持公司股权结构和管理架构的稳定性,公司主要股东决定借鉴其他企业的经验,将大部分股东所持股份平移到一个持股公司,由该持股公司作为股份公司的控股股东,原股东通过该持股公司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

为实现上述目标,公司先采取减资方式,使现有的79名股东(除8名董事、高管退出部分股份外)退出全部股份,获得了2,361.70万元现金,上述78名股东再以2,361.70万元现金出资(1名股东未参与出资设立持股公司,出资差额部分由陈成辉出资),设立厦门科华伟业股份有限公司,然后,科华伟业以2,361.70万元现金向发行人增资,科华伟业成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完成了本次股权结构的调整。

本次调整具体内容如下:

2004年9月18日,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了(2004)科华恒盛股字第5号决议,批准了上述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2004年10月1日、10月5日、10月8日,公司在《海峡生活报》刊登减资公告三次。2005年2月4日,漳州众诚所出具(2005)漳众会验第007号《验资报告》,对注册资本变更情况进行验证。2005年3月4日,公司向厦门市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本次减资经厦门市体改办厦体改办(2005)4号文批准。2005年3月20日,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了(2005)科华恒盛股字第2号决议,批准了上述增加注册资本的方案。2005年3月15日,漳州众诚所出具(2005)漳众会验第 020 号《验资报告》,对注册资本变更情况进行验证。2005年4月4日,公司向厦门市工商局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本次增资经厦门市体改办厦体改办(2005)9号文批准。

(五)发行人律师、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相关增减资是否实际为集资行为的核查意见

1999年1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9〕41号),此通知中对有关非法集资概念及特点的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它具有如下特点:①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以及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的集资;②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还包括以实物形式或其他形式;③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筹集资金;④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

发行人律师、保荐机构经核查,认为发行人设立以来历次增、减资不属于集资行为,发行人律师、保荐机构核查意见如下:

1、发行人律师的核查意见

经查验发行人工商档案资料、发行人设立以来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发行人历次增减资所涉及股东的身份证明资料(包括社保单据、工资单据、工作单位证明)以及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设立以来的历次增、减资属于正常的股权变动,不属于集资行为。理由如下:

①发行人历次股本变动中的增、减资行为履行了合法的程序并经有权部门批准

经合理查验,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第一部分中涉及的股本变动存在部分瑕疵外,发行人其它股本变动均按照当时《公司法》通过了内部股东大会决议、厦门体改委的批准(包括补充确认)、验资机构对历次股本变动中所涉及的增减资行为的验证,以及厦门市工商局的核准变更登记,发行人同时获发了历次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②发行人没有在股东出资时向其承诺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或给予固定回报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合理查验,发行人历次增资前均未向拟增资的自然人承诺固定回报或还本付息,发行人每次分配红利时,均根据自身盈利状况确定分红比例,发行人分配的红利没有超过其可供分配的利润。

③发行人不存在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筹集资金的行为

根据发行人陈述并经合理查验,发行人历次增资减资所针对的对象特定,不具有非法集资所具有的向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筹集资金的特点,且每次增资减资人数符合当时和现实有效的《公司法》关于股东人数的规定。

④发行人历次增资减资的目的不是非法集资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合理查验,历次增资减资并不以非法集资为目的,历次增资减资目的如下:

A、2000年4月增资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合理查验,发行人于 1999 年 3 月 26 日成立,经过一年多的努力,发行人生产经营开始步入正轨,市场份额逐步确定和扩大,技术升级、新产品开发迫在眉睫。此时需要增强发行人凝聚力,稳定职工队伍特别是技术队伍,为此发行人针对技术骨干进行了本次增资。

B、2001年3月增资及减资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合理查验,2001年3月,发行人已成立二年,业务发展迅速,2000成功完成国家税务总局金税工程的订单。发行人在技术、管理、销售、新产品研发等各方面进一步提升了档次,股东和员工均对发行人的未来发展充满了信心。发行人为进一步增加凝聚力、稳定职工队伍发行人股东大会通过了本次增资。另外发行人设立以来,部分股东由于个人原因陆续离职,上述离职的股东要求收回出资,而当时发行人设立未满三年,按当时有效的《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之规定,发行人为遵循《公司法》规定和满足离职人员的要求,故采取了减资。

C、2002年增资、减资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合理查验,2002年3月,发行人成立已满三年,香港振华公司奖励股转为发行人管理层、业务骨干的股份及技术人员奖励股转为技术人员的股份的时间均已到期,发行人为此进行了本次增资行为。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合理查验,发行人于2001年1月至4月期间陆续回购的7名离职股东持有发行人的39.78万股股份尚未履行减资批准程序、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因此,发行人采取了减资行为。

D、2004年9月增资、减资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合理查验,1999年3月设立至2003年初,发行人一直实行的鼓励职工持股的政策越来越多的显现出种种弊端,为调整管理层思路,发行人开始酝酿采取股权、薪酬、福利以及为员工创造发展空间相结合的方式增加发行人的凝聚力,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在此背景下发行人认为有必要以本次减资为契机调整股权结构,增加管理团队、业务骨干,特别是实际控制人的持股比例。

E、2005年3月减资、2005年4月增资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合理查验,发行人设立以来频繁的股本变动,让发行人管理层感到耗费了较多的时间和精力,同时也不利于发行人法人治理结构的稳定和加强。为保持发行人股权结构和管理架构的稳定性、加强公司治理,发行人主要股东及管理层决定借鉴其他公司的管理经验,将大部分股东所持股份平移到一个持股公司(科华伟业),由该持股公司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原股东则通过该持股公司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

为实现上述目的,发行人先采取减资2,361.70万元,后又通过科华伟业增资2,361.70万元的方式完成了本次股权结构的调整。F、2007年10月增资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合理查验,2007年9月,发行人拟收购控股子公司科华技术、通信电源少数股东的股权,需要资金约1500万元,由于发行人股本规模较小,发行人管理层考虑以股权融资的方式对发行人最为有利,于是进行了本次增资。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设立以来股本变化虽然较为频繁,但每一次增资、减资的目的和其股本变动的特征表明历次增资、减资均属于正常的股本变动,不是集资行为。

2、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经过对发行人设立以来历次增、减资的详细核查,认为发行人设立以来的增、减资是正常的股权变动,不属于集资行为。理由如下:

①发行人历次增减资履行了决策程序并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公司历次增、减资均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并经厦门市体改委的批复或补充确认批复(由于2007年1月1日新实施的《公司法》取消了有关股份公司增减资需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定,故发行人2007年10月增资行为只通过了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历次增资、减资的过程虽然存在一定的法律瑕疵,但基本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不具备一般集资行为所具有的,未经有权机关批准而进行的特点。

②发行人历次增、减资的目的和股本变动的特征表明其不属于集资行为

发行人设立后至2004年以前,共经历了三次股本变动,其中,2000年4月现金增资240.27万元、2001年3月现金增资210.65万元、2002年7月现金增资23.84万元,上述几次现金增资金额较小,不具备一般集资有大规模现金流入的特点。

2004年9月,公司现金增资2,034.10万元,虽然金额较大,但参与人数较少,且主要为公司管理层人员。本次共31名股东参与了本次现金增资,其中28名为原股东,3名为新股东。从人员结构上看,本次参与增资的31人中,公司管理层7名成员增资1,804.50万元,占本次增资总额的88.71%,其他参与本次增资的人员中70%是公司中层管理人员。本次减资涉及55名股东,除已离职的26人外,29名在职人员中2名为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其余全部为普通员工。本次增、减资的人员结构,反映了本次增资、减资调整股权结构,增加管理层、业务骨干持股比例的目的。综上,本次增资涉及人员较少,增、减资的主要目的是调整股权结构,不属于集资行为。

2005年以后,公司共经历了三次股权变化,其中,2005年3月和4月进行的一次减资和一次增资,是发行人将大部分股东所持股份从直接持股转变为通过持股公司间接持股的操作,不属于集资行为。2007年10月,发行人增资521.3万股,获得现金1,355.38万元,此次增资由于参与人数较少(共7名股东参与),因此,不具备一般集资有大量人员参与的特点。

综上,公司设立以来股本变化虽然较为频繁,但每一次增资、减资的目的和其股本变动的特征表明,上述增资、减资属于正常的股本变动,不是集资行为。

③事先未承诺固定回报表明其不属于集资行为

保荐机构通过尽职调查合理确信,发行人每次增资前,均未向股东承诺过固定回报,发行人每次分配红利,均根据自身盈利状况确定分红比例,发行人分配的红利不超过其可供分配的利润。未事先承诺固定回报,不具备一般集资的特点。

④不存在大量资金的频繁进出表明其不属于集资行为

发行人设立至今,现金增资共计3,864.24万元(不含2005年4月现金增资),减资412.06万元(不含2005年3月减资)。其中,公司设立至2004年,现金增资474.76万元,减资125.78万元,减资的原因为员工离职退股,期间资金增加、减少的数量较小;公司主要的现金增资为2004年9月增资2,034.10万元和2007年10月增资1,355.38万元,而2004年9月减资只有286.28万元,即增资所获资金90%以上留在了股份公司。没有大规模的资金进出,不具备一般集资的特点。

⑤不存在股东的频繁进出,且股东均为特定对象

公司设立以来,虽然股本变化较为频繁,但并未出现某些股东频繁增减资的现象。公司成立至今,减资共计涉及73名股东,其中,2004年以前减资的18名股东均为离职员工,2004年9月减资涉及55名股东,26人已离职。离职人员占退股股东总数的60%,退股股东中的在职人员均为2004年调整股权结构时退出股份,其中93%为一般员工。公司成立以来七次股本变化中,不存在某一特定股东频繁进出的现象。且公司每次增减资的对象均是特定的,不具有非法集资所具有的向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筹集资金的特点,且每次增资减资人数符合当时和现行有效的《公司法》关于股东人数的规定。

公司成立时128名原科华四公司职工发起设立,有其改制特定的历史背景,之后历次股权结构的变化,体现出公司设立以来,从职工全员持股到主要经营者、业务骨干持股的治理结构和股权理念的转变。因此,从公司股东变化的情况看,公司历次增资、减资属于股权结构的正常调整,不属于集资行为。

综上,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历次增减资从其履行了决策程序并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增减资的目的、股本变动的特征、未承诺固定回报、不存在大量资金的频繁进出、不存在股东的频繁进出等各方面特征来看,均不符合集资行为的特点;整体上综合来看,系公司设立以来从职工全员持股到管理层、业务骨干持股的治理结构和股权理念的转变所导致的股权变动,不属于集资行为。

六、齐翔腾达:公司回购股份从而减资

2007年11月,齐翔集团的工商注册股东为34名自然人和齐翔集团工会委员会,实际股东为702名自然人和齐翔集团工会委员会。工商登记注册股东中,除侯洪科、于东和、李秀彩、周洪秀、毕可斗、王竹青、于新杰持有的齐翔集团股权全部为其直接实名持有外,668名职工的身份置换出资和现金增资均以股权登记信托合同的形式委托其他的27名自然人或齐翔集团工会委员会持有。

考虑到齐翔集团股权的来历以及持股员工的实际利益,本着尊重历史和现状、维护持股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慎重考虑,齐翔集团决定采取现金回购减资注销的方式进行清理规范,使齐翔集团实际股东人数和主体资格符合企业上市的有关要求。

(一)回购减资方案与程序

1、减资程序 2007年11月25日齐翔集团召开员工代表大会,审议了《淄博齐翔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职工委托持股清理规范方案》,就该方案进行充分讨论,认为:①如果选择减资,减资员工可一次性实现投资期间的丰厚回报;如果继续持有齐翔集团的股权,齐翔腾达上市存在不确定性,即使成功实现上市,所持股权并非齐翔腾达的股份,不能直接在交易所转让;②规范齐翔集团的股权结构,实现齐翔腾达的发行上市,保持齐翔腾达持续发展壮大是所有员工前途和利益的根本保证;③为了激励公司管理层的积极性,推动齐翔腾达、齐翔集团及其关联企业的进一步发展,通过以下决议:齐翔集团仅保留截至2006年6月公司增资时所有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且现仍在岗者、现正职岗位的中层管理人员(含“以副代正”)共计 48 人为出资人,其余出资者全部由齐翔集团回购减资;④回购减资价格应高于经审计的净资产,维护了拟减资员工的利益。

2007年11月28日,齐翔集团召开董事会,通过了回购减资方案。

2007年12月13日,齐翔集团股东会通过决议,同意王培选等26名原自然人注册股东减少注册资本38,590,195元,同时吸收增加郭豫、祝振茂、隋毅、庄洁、孙继军、孙传正、王国辉、焦卫、蔺士军、邵素慧、王凤芹、边立斌、隋吉斌、丁长春、肖远宁、纪玉利、郑立辉、张元春、韩静、王守军20名新注册股东,通过一系列的股权出资转让,以解除原注册股东中存在的委托代持齐翔集团新注册股东股权出资的行为。

2008年2月11日,齐翔集团工会委员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股权转让及减资的决定》,并经齐翔集团股东会决议通过,决定将齐翔集团工会委员会作为原注册股东委托代持的齐翔集团新注册股东中的5名自然人的股权,合计142万元,分别与实际持有人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其中 28 万元出资转让给迟德旭、15万元出资转让给王培选、32万元出资转让给焦卫、15万元出资转让给许守水、52万元出资转让给郑立辉。转让后注册登记出资剩余部分合计5,930,355元,由齐翔集团予以回购减资。至此,齐翔集团工会委员会不再持有齐翔集团的任何股权。

2008年3月15日,经齐翔集团股东会决议通过,侯洪科、王竹青、于东和、于新杰、周洪秀5人分别与车成聚签订《淄博齐翔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将其分别持有的原委托车成聚代持的共计45万元股权转让给车成聚。本次股权转让后,车成聚实际持有股权由1,755万元增加至 1,800 万元,不再接受其他股东的委托持股。

2、减资公告和通知

2007年12月14日,齐翔集团在《鲁中晨报》上公告:“为规范公司股权结构,优化公司的经营管理,我公司拟进行减资,望各债权人周知,并自通知之日 45日内提出债权处理意见。债权人未在该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力,本次减资将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公告发出后的一月内齐翔集团的相关债权方(包括借款银行等)出具了《对淄博齐翔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回购减资无异议的函》,承诺放弃依据公司法第178条之规定赋予债权人就债务人回购减资时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或提供相应担保的权利。

3、回购价格

根据山东仲泰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的《审计报告》(鲁仲泰会师审字[2008]第11号),截至2007年12月31日,扣除应支付的2007股东分红3,600万元后,齐翔集团的净资产为178,833,844.39元,折合每元出资净资产为1.987元。在充分考虑到保障回购减资股东利益不受到损害的前提下,同时结合齐翔集团的资金状况、实际股东的意愿,以及保证减资后净资产不低于实收注册资本以避免造成出资不实等因素,最后股东大会确定此次减资每1元出资的回购价格为2.00元,适当高于每1元出资额对应的净资产。

每1元原始出资的减资价格为2元,每1元原始出资自2004年至2007年累计分红收益为1.5元,投资期约3.5年,经测算年均回报高达71.43%。经山东仲泰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截至2008年3月31日,减资完成后齐翔集团总资产为35,496.65万元,净资产为8,792.27万元,每1元出资的账面净资产为1.93元。

4、减资价款支付与公证确认

2008年3月,在淄博市临淄公证处对654名职工股东一对一的现场公证下,齐翔集团完成了所有职工股东减资款项的支付以及个人确认函的签署。齐翔集团合计减少注册资本44,520,550元(含工会委员会的5,930,355元),以货币方式归还股东退资款89,041,100元(含税),同时代扣代缴减资股东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经保荐机构核查,齐翔集团支付的回购减资款全部现金为其自有资金(下属子公司的历年分红积累与部分银行贷款),无来源于其他第三方的临时拆借,资金来源合法有效。所有减资职工股东在淄博市临淄公证处的现场公证下签署了确认函,主要内容如下: “本人知晓淄博齐翔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本人认同淄博齐翔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股东及股本结构调整方案;”

“本人决定自即日起解除与受托人签订的《淄博齐翔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股权登记信托合同》,并接受淄博齐翔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回购、注销代持的淄博齐翔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出资;本人理解,淄博齐翔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回购前述代持股权的现时价格,可能低于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上市后相应股权比例所对应的淄博齐翔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价值;”

“本人确认,2008年即日收到淄博齐翔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兑付的出资及相关权益(不含淄博齐翔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已代为扣缴个人所得税);本人已于收到淄博齐翔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兑付的出资及相关权益之当日缴回所持的《淄博齐翔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证》。本人确认,无论何时、何人以何种原因均不能再以该股权证为依据向淄博齐翔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主张任何权利及/或权益;”

“本人对淄博齐翔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历次股东及股本结构变动、增加注册资本等行为无异议;”

“本人确认对淄博齐翔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已不存在任何权利或权益,与淄博齐翔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不存在任何债权债务及其他权益纠纷。本人放弃对淄博齐翔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的任何权利或权益主张以及权利或权益的请求(如有)。”

“前述确认及同意系无条件且不可撤销的。”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公证处根据《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公证员王希军、刘勋章、邵亮,公证员助理于红波、瞿海燕,分别对654名职工股东款项的支付和上述承诺函的签署办理了公证,出具了654份《公证书》([2008]淄临淄证民字第206—245、247—275、286、288、289、307—332、334—

413、462—

528、530—

547、549—569、597—636、638—710、712—718、720—753、756—882、885—973号),对上述出资人对于齐翔集团回购其实际出资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了确认。

5、减资后齐翔集团股东情况

齐翔集团就本次回购减资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减资后净资产高于实收注册资本,不会造成出资不实的问题,不存在法律障碍。减资完毕后,北京天圆全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淄博分所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圆全淄验字[2008]019号),对齐翔集团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实收情况发表了审验意见,齐翔集团于2008年3月28日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45,479,450元。车成聚先生个人出资为1,800万元,为齐翔集团的第一大股东,占注册资本比例为39.58%。

2008年3月29日,齐翔集团全体48名股东出具承诺函,声明:自签署承诺函之日,其不存在代任何第三人间接持有齐翔集团出资的情况,并承诺对本声明的真实性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如将来有任何第三人通过现有股东向齐翔集团主张股权出资权利,由该股东自行承担一切法律后果,并且齐翔集团现有全体股东承诺就解决该等第三人主张事项承担连带法律责任。

2008年4月18日,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公证处出具了《公证书》([2008]淄临淄证民字第981号),对整个减资过程中的程序、记录及相关书面文件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证明齐翔集团至2008年3月28日完成减资回购程序,公司注册资本由9,000万元变更为4,547.945万元。

6、中介机构的意见

发行人律师认为:淄博齐翔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的实际出资人通过员工代表大会以及签署确认函的形式共同及单独认同委托职工持股的清理过程,淄博齐翔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该次减少注册资本已履行了《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淄博齐翔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召开董事会与股东会并作出相关决议以及减少注册资本所需的取得债权人同意、公告、聘请注册会计师就减少注册资本进行验证、办理公司变更登记等程序,不违反《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保荐机构认为:在确定和实施齐翔集团职工委托持股清理规范方案的过程中,齐翔集团实际股东充分了解实施该方案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职工委托投资的解除以及齐翔集团回购减资行为完全是在全体实际股东自愿的前提下进行的,整个清理过程履行了相应的法律程序,得到了法定公证机关的公证,并获得了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政府的确认,委托持股的清理使齐翔集团原不规范的持股方式得以彻底纠正,目前不存在任何潜在的问题和风险隐患。经保荐机构内部审核部门进行的补充调查,确认齐翔集团整个减资过程充分听取了全体股东的意见,在现有条件下最大限度地保护了改制职工利益,未发现存在可能遗留的或有纠纷和其他安排。齐翔集团减资后至招股说明书签署之日,减资股东未对减资回购行为提出异议,没有发生纠纷。故2007年11月齐翔集团对委托职工持股的清理过程合法合规,对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任何法律障碍。

七、瑞普生物:因出资瑕疵而减资

2008年4月20日,瑞普生物控股子公司瑞普高科股东会决议认定:天津畜研所以《兽药生产企业许可证》出资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且天津畜研所投入的其他五项无形资产和实物资产未取得相关发票等记账的合法原始凭证,实物资产也未移交瑞普高科使用,因此,天津畜研所上述出资427.51万元存在瑕疵。此427.51万元出资瑕疵的资产如下:

其中,实物资产共82项,主要为过滤器、培养箱、干燥箱、显微镜等仪器设备,计算机、打印机等办公设备,空调、冰箱等辅助设备。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由于上述出资存在瑕疵,因此,应由天津畜研所以现金或其他非货币财产补足出资,并将存在瑕疵的资产退回天津畜研所。考虑到天津畜研所当时不具备补足出资的能力,瑞普高科股东会决议同意将注册资本从2,000万元减至1,500万元,减少天津畜研所的500万元出资额,其他股东出资额不变。

此后,瑞普高科编制了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并于2008年4月23日在《北方经济时报》刊登了《减资公告》。2008年6月12 日,天津中兴财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津中兴财验字(2008)第040号)对本次减资进行了验证。2008年6月17日,瑞普高科就上述事项办理完毕工商登记手续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在减资过程中,瑞普高科履行了《公司法》规定的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通知债权人、公告等程序,并办理了验资和工商变更登记。

减资的500万元出资额包括天津畜研所存在瑕疵的出资427.51万元及现金出资72.49万元。减资500万元免除了天津畜研所补足出资427.51万元的义务,并退回天津畜研所现金出资72.49万元。

2009年8月4日天津市农业科学院《关于天津市畜牧兽医研究所申请从天津牧瑞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减资的批复》(津农科[2009]20 号)对上述减资事项予以确认。

2009年12月20日,天津畜研所就上述减资事项出具了《承诺函》:若天津瑞普高科生物药业有限公司因上述事项受到任何行政处罚或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则本研究所将无条件地全额承担因此给天津瑞普高科生物药业有限公司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罚金、经济损失以及为承担法律责任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此次减资后瑞普高科股权结构如下: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2008年6月,瑞普高科通过减资方式纠正出资瑕疵的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减资后瑞普高科的注册资本1,500万元均足额到位。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瑞普高科历史出资中存在瑕疵,通过减资方式纠正出资瑕疵的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减资后瑞普高科的注册资本1,500万元均足额到位。瑞普高科减资过程已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和公告程序,减资过程合法、有效。

八、太阳电缆:因出资瑕疵和回购股份而减资

(一)1999年

1、调整注册资本

1996年发行人增资扩股时,发行人设立时土地评估价值为976万元的土地经评估确认新增土地价值1,129.84万元,该次增资时南平国资局认为发行人设立时仅按该块土地评估价值976万元的30%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92.8万元,因此此次增资扩股该土地增值部分应仅由南平国资局享有,因此南平国资局根据截至1996年8月31日发行人经评估确认的未包括上述新增土地价值的发行人每股净资产值,以新增土地价值1,129.84万元按1.8072﹕1的比例折为股份6,251,881股向发行人增资入股。1999年3月1日发行人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确认,1996年发行人增资扩股时,该土地增值部分不宜作为国家股增资入股,土地增值部分应由1996年增资扩股前发行人原全体股东共享,据此该次股东大会作出的关于核减股本并调整股权结构的决议,决议明确发行人1996年增资扩股时,各股东的出资按照发行人截至1996年8月31日经上述调整后的每股净资产值1.9245 元重新折股,同时发行人应补缴该块土地其余70%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计683.2 万元。本次注册资本调整后,发行人股本总额由11,777.6302万股调整为10,704.8528万股,其中,国家股4,200.492 万股,占股本总额的39.24%;法人股6,410.6908万股,占股本总额的59.89%;内部职工股93.67万股,占股本总额的0.87%。2、1999年发行人调整股权及减资的依据

①1999年3月1日发行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核减股本并调整股权结构;

②1999年3月3日,福建省土地管理局出具闽土资[1999]4号《关于确认福建南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土地估价结果及重新处置土地使用权方案的批复》,对上述土地处置方案重新进行了确认;

③1999年3月12日,福建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出具闽国资商(1999)007号《关于福建南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调整折股方案的批复》,同意发行人对1996年增资扩股的折股方案进行调整,折股比率由1.8072﹕1调整为1.9245﹕1,同时依据调整后的折股比率对股权结构进行了调整;

④1999年3月18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出具闽政体股[1999]3号《关于同意福建南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变更总股本并调整股权结构的批复》,批准发行人本次调整股权及减资。

经保荐人及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在1999年调整股权及减资时,未按照原《公司法》的规定,履行通知债权人并公告的义务;由于该次调整注册资本主要是对各股东出资的折股比例进行调整,并未对债权人的利益造成实质性影响,且自发行人于1999年调整注册资本至今,无任何债权人就该事项与发行人发生争议或纠纷。因此,保荐人认为发行人在1999年调整股权及减资时未履行通知债权人并公告的义务,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任何实质影响;发行人律师认为该事项不会成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

自发行人于1997年1月完成1996年增资扩股工作至1999年3月调整股本结构期间,发行人共实施了两次利润分配,其中:(1)发行人分配1997利润时,是以1999年调整股本结构前的股本总额117,776,302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分配利润;(2)发行人分配1998利润时,是以1999年调整股本结构后的股本总额107,048,528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分配利润。经保荐人、发行人律师核查认为,发行人是以实施利润分配时的股本总额及股东持股数为基数向股东分配利润,并且上述利润分配方案已经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也符合发行人当时的情况,是合法有效的。

发行人于1999年调整股本结构后,南平市国资局、中盛发展、浦建电力所持股份数量与本次股本结构调整前相比,分别减少7,123,252股、1,928,365股和1,676,157股,因此,若按照本次股本结构调整后的持股数量计算,发行人在实施1997利润分配时存在多分配利润给南平市国资局、中盛发展、浦建电力的情况。自发行人实施1997利润分配至今已有十年,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均未要求南平国投、中盛发展、浦建电力退还股利,且上述权利主张的诉讼时效期间也已经届满。因此,保荐人及发行人律师认为,上述发行人1999年股本结构调整前的利润分配不存在潜在风险。

(二)2001年

1、回购股份及减资

1998年6月,福建省证券委员会推荐福建南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为1997计划指标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企业,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审核申请,2000年8月31日,中国证监会以证监函[2000]218号文《关于不予核准福建南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对福建南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决定不予核准。为研究解决福建南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不能上市的后续问题,南平市政府有关部门召开专题会议,确认将福建南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本部与建瓯电力分公司、浦城电力分公司的资产、负债、或有负债、人员全建制地进行拆分,并恢复福建南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为1996年增资扩股前的经营状态,专注从事电线、电缆的制造业务。2001年1月12日,发行人200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作出了关于公司出售资产和回购股份并相应变更总股本及股权结构的决议,发行人将其建瓯电力分公司资产及相关负债、浦城电力分公司资产及相关负债分别按照2000年12月31日的账面净资产值作价转让给福建省建瓯市水利电力发展集团公司和浦城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同时,发行人回购并注销浦建电力持有的法人股2,582.3965万股、中盛发展持有的法人股2,970.9643万股、南平国资局持有的国家股1,342.4920万股。

本次回购股份过程中,发行人将其建瓯电力分公司资产及相关负债作价6,326万元转让给福建省建瓯市水利电力发展集团公司;同时,发行人分别按1,265万元和5,061万元的价格向南平国资局和浦建电力回购股份645.5991万股和2,582.3965万股;2001年1月12日,发行人、福建省建瓯市水利电力发展集团公司、南平国资局和浦建电力共同签订了《协议书》,就上述资产出售及股份回购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互相抵销之事宜达成一致。

本次回购股份过程中,发行人将其浦城电力分公司资产及相关负债作价7,189万元转让给浦城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同时,发行人分别按1,366万元和5,823万元的价格向南平国资局和中盛发展回购股份696.8929万股和2,970.9643万股;2001年1月12日,发行人、浦城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南平国资局和中盛发展共同签订了《协议书》,就上述资产出售及股份回购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互相抵销之事宜达成一致。

对于本次回购股份及减少注册资本之事宜,发行人分别于2001年2月8日、2月15日、2月22日在《闽北日报》上刊登了公告,并就债务转移之事项与主要债权人达成了协议。发行人本次回购股份及减少注册资本之事宜已于2001年9月29日获得南平国资局南国资企[2001]28号《关于同意福建南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缩减股本的批复》同意,并于2001年10月15日获得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体股[2001]33号《关于同意福建南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调整总股本及股权结构的批复》批准。本次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已于2001年10月25日经福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闽华兴所(2001)股验字23号《验资报告》验证,发行人于2001 年10月30日在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本次回购股份及减少注册资本后,发行人的股本总额变更为3,809万股,股权结构为:国家股2,858万股,占股本总额的75.03%;法人股857.33万股,占股本总额的22.51%;内部职工股93.67万股,占股本总额的2.46%。经保荐人核查认为,2001年发行人回购股份符合原《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股份回购的规定。

经发行人律师核查认为,发行人本次回购股份符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股份回购的规定。

九、新都化工:因出资瑕疵而减资

(一)首次出资存在的瑕疵及规范情况

1、新都公司设立时,各股东以其在新都化工实验厂拥有的净资产进行出资,出资时未对新都化工实验厂资产情况进行审计或评估。

成都市新都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0年1月26日出具了《说明函》,“按当时的操作规范,对于公司设立时股东以实物资产出资的,主要审核公司申请设立时提交的《验资证明书》等申请文件,而没有要求其出具评估报告。原公司设立时提交的《验资证明书》等申请文件符合当时的要求,对于其设立股东实物出资是否经过评估事宜,我局不会再进行追究。”

本次申报会计师对新都公司首次出资进行了验资复核。根据《验资复核报告》,截至1995年7月,新都县氮肥厂(后更正为“新都五星玻璃厂”)出资710,000.00元,占注册资本的15.04%;四川省科技交流中心出资920,000.00元,占实收资本的19.49%;新都县科技开发中心出资290,000.00元,占实收资本的6.14%。经西南证券及天健正信对新都化工实验厂原始账目的核查,截至1995年7月,三名股东用于对新都公司出资的各自在新都化工实验厂拥有的净资产与其对新都公司的原始投入情况相符。

2、截止1997年4月,新都县氮肥厂用于首次设立出资的土地及土地附属物尚未完成产权过户手续,存在出资不实。但鉴于新都县氮肥厂用于出资的2,800,000元土地及土地附属物于1997年5月进行了减资,因此,新都公司设立时,土地及土地附属物没有进行评估及未过户的瑕疵通过1997年减资而消除。

3、新都公司股东以在新都化工实验厂的净资产出资未经审计及评估,可能存在出资不实,但在2005年设立股份公司时,按照经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评估师事务所评估后的净资产进行整体变更,新都公司设立时可能存在的出资不实瑕疵于2005年得到解决。

(二)1997年新都公司减资及股东变更 1、1997年新都公司减资

新都公司设立后,由于五星玻璃厂的实物资产出资280万元未能办理产权变更,1997年5月4日,新都公司召开股东会,审议通过将五星玻璃厂出资中以土地及土地附属物出资部分280万元从注册资本中扣除的议案。

新都公司于1998年1月17日至19日在《成都晚报》上连续进行了三次公告,公告期满后,没有债权人提出异议。2、1997年新都公司股东变更

经核查原始财务凭证及经工商登记的《成都市新都化学工业有限公司关于注册资本变更和股东更正的情况说明》(1997年4月),五星玻璃厂系经新都县工商局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原属新都县氮肥厂具有法人资格的下属企业,故当初经办人员在起草开业章程时,误把股东名称写成了新都县氮肥厂,导致在1995年新都公司设立时,公司股东、章程、验资报告等文件上,股东均相应登记为新都县氮肥厂。按新都县体制改革委员会于1996年10月15日出具的新都体改[1996]197号文件《关于同意新都县氮肥厂与新都啤酒厂资产、人员划分结果的批复》,新都啤酒厂与新都县氮肥厂分立,分立后,原五星玻璃厂不再系新都县氮肥厂下属企业,变更为新都啤酒厂下属企业。由此,新都公司在1997年减资时,对此予以了更正,并相应进行了工商变更登记。

四川省新都县氮肥厂与五星玻璃厂及新都公司共同签署了《成都市新都化学工业有限公司关于注册资本变更和股东更正的情况说明》,并将该情况说明在工商局登记备案,同意并配合了本次更正,四川省新都县氮肥厂对此次股东变更无异议,股东变更至今,新都县氮肥厂从未提出任何异议,未出现纠纷,不存在纠纷及潜在纠纷。

此次股东变更及减资完成后,新都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1,920,000元,股东出资情况如下:

以上减资业经四川省审计师事务所于1997年12月16日出具的川审事验[1997]143号《验资报告》予以审验。

新都公司于1998年3月30日完成了本次减资和股东名称变更的工商登记。

2000年3月21日,经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新都公司注册资本由原来的472万元减资到192万元。四川省审计事务所对截至1997年11月30日注册资本、投入资本变更情况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了审验,出具了川审事验[1997]143 号《验资报告》。根据该验资报告,截至1997年11月30日,变更后的成都市新都化学工业有限公司的投入资本总额为 1,920,000.00元,其中实收资本1,920,000.00元均为法人资本金,资本公积3,983.10元,未分配利润321,155.40 元,所有者权益合计为2,245,138.50元。

【案例评析】

1、公司增资是企业发展过程中再常见的一种法律行为,可是减资却往往就不是那么单纯了,不仅仅是程序上较为复杂,从实质上也更加容易引起别人的关注。

2、从法律上讲,减资的程序主要包括:①股东大会作出决议;②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清单;③对主要债权人进行书面通知;④在报纸上刊登减资公告;⑤会计师出具验资之后验资报告;⑥工商变更换发营业执照。

3、对于减资问题的解决思路,除了要介绍清楚公司减资的整个法律程序之外,还可能需要解释如下几个事情:①为什么要减资;②减资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是否会存在影响;③减资是否会存在潜在风险和纠纷等等。

4、下面就具体案例中体现的一些典型的问题分别作出总结:

①北新路桥:当初为了更高级别的资质而决定增资且分两次出资,后来决定股东第二次出资义务不再履行从而减资。同时关注该减资对于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由于路桥企业的业务量与注册资本有直接的关系,从而对该问题重点关注也是合理的。②华中数控:解决思路上还要解释减资的原因;案例存在既减资又增资的情形,原因都是因为业务发展需要,说白了就是业务发展不需要那么多钱就减资而后来又需要钱了就增资。

③嘉事堂:由于连续收购多家子公司导致注册资本被动增加,后为了提高资产收益率而减资。

④九九久:由于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所以股东决定减资以免除纳税义务。

⑤科华恒盛:公司在历史沿革中存在多次的增资和减资行为,该情形主要是由于公司对技术人员进行股权激励以及技术人员存在一定的流动导致,另外,为了规避老公司法股份公司股东三年内不得转让的规定从而采取减资的方式而让原股东退出。另外,该案例还有一点值得注意,那就是由于多次增资和减资,会里还关注这是否造成集资行为的界定,看来有时候对问题的考察需要更加深入啊。

⑥齐翔腾达:在该案例中,为了解决工会持股的问题公司采取了股份回购的方式从而减资,这是一个不常见的思路,比较新鲜。当然,为了解决潜在的纠纷,中介机构在股东决议、回回购价格、价款支付等方面均做了比较好的尝试,并且为此做了公证,值得借鉴。太阳电缆也存在回购股份而减资的情形。

⑦瑞普生物:如果股东的出资存在某些瑕疵,目前实务中的处理方式为以现金补足出资,而该案例中通过减资的方式解决了该瑕疵,也是不错的思路。在实务中之所以减资的方式没有被广泛运用,主要有担心减资程序的复杂,其实如果出资存在瑕疵而补足出资对于股东现金流压力又比较大的情况下,减资的方式也是值得尝试。新都公司和太阳电缆也均存在以减资而解决出资瑕疵的情形。

5、除上述案例外,存在减资事项的还有如下案例:新都化工、长信科技、雅化集团、太阳电缆、泰亚股份、佳隆股份、捷成股份、瑞普生物、杭锅股份、舒泰神、九九久等

第四篇:出资置换问题法律分析及案例

出资置换问题法律分析及案例

(2010-07-23 00:33:27)在一些项目中,为了解决报告期内某些不可克服的瑕疵及该等瑕疵对业绩造成的不利影响,需要对原用于出资的某些资产进行置换,置换入盈利能力和盈利模式更好的资产,以使企业满足相关审核标准。

依据项目会计师意见,出资置换并不违反相关会计规定,但该等出资置换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

一、基本分析

1、依据《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之规定,公司对其财产享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该等财产权的权能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股东投入的财产和经营形成的财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随意占用或处置公司的资产。公司依前所述处分其财产的方式包括向其他方转让、通过减资由股东回购该资产及在具备充足理由前提下将财产报废或抛弃等方式。除前述方式外,股东(尤其是控股股东)不得随意转移或占用公司资产,如通过减资方式由股东回购该资产,则应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公告及通知债权人等程序。

2、出资置换的法律性质界定:出资置换,即用等价的资产A置换出原已投入公司的B财产,该等情形常常存在于当B存在无法解决的权属瑕疵或对原股东有重大意义时。

除公司通过转让、减资及抛弃等处分该等财产外,股东无权自行决定或处置该等财产,否则即为滥用股东权利。

出资置换实质为公司通过减资的方式将股东原投入公司的资产划出公司,而后原股东用价值相同的资产A对公司增资,其中包含了减资和增资两道程序。但因减资需履行法定的公告和通知债权人等程序且目前法律并未有明确的规定允许在出资置换的情形下无须履行公告等程序,因此如以出资置换未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为由而试图规避公告和通知债权人的程序,恐与《公司法》的规定相违背。

3、曾有人认为,出资置换是合法合规的,因为其并未导致公司注册资本的减少,未损害债权人的权益,故不属于减资,无须履行公告等程序,还有同仁引用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为出资置换不违反《公司法》的立法理念和立法原则。虽然这样的观点从规则上严格考量的话或许并不能完全站住脚,但是却是解决和解释该问题的最好的依据。

首先,工商部门是否允许股东置换出资并予通过公司年检?

产权转移费用过高是公司资本到位的主要障碍之一,工商部门对此早有认识。重庆市工商局早在2001年就通过市政府商请国土房管、税务等部门下调了房屋、土地使用权出资的过户税费,但多数企业仍然感到负担过重,不愿办理。在客观上,过户费用也确实导致企业设立成本的提高,不利于鼓励投资兴业。这个问题,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的规定,工商部门在办理有关手续时,也不易把握,但这种现象既已客观、大量地存在,要等待立法解决也不现实,只能更多地从合理性上加以考虑。出资人以置换出资的方式实现出资到位,对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市场交易的稳定也是有利的。因此,没有必要强制企业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或减少注册资本,应当允许股东有条件的置换出资,并在出资到位后予以通过公司年检。

其次,置换出资是否需要办理变更登记?

这关键要看置换出资是否导致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企业类型、经营范围、营业期限、股东或发起人的姓名或名称。可以看出,在公司股东、注册资本不变的情况下,置换出资本身不会导致上述任一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因此,资产置换不需要办理变更登记。但是,置换出资会导致股东出资形式的改变,而出资形式是公司章程的必备条款,置换出资就必然要修改章程。因此,公司应当召开股东会,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并将修改后的章程报登记主管机关备案。

第三,置换出资应当遵循的原则。

置换出资应当遵循“等质置换”或“等价置换”的原则,即注入公司的资产和剥离出去的资产在质地和价值上应是相当的,其最终目的是要兼顾出资人、债权人和企业三方的利益。置换出资不能造成公司实际财产的减少,进而影响债权的实现,这一问题工商部门应当密切注意,严格把关。在实践中,出资人新注入的资金与置换出的实物或土地使用权必须是等价的,实物或土地使用权价值必须以资产置换时点为基准日进行资产评估,不能简单地沿用公司成立时,股东以该实物或土地使用权出资作价的金额,以防止公司出资人恶意逃废债务。

第四,置换出资应当履行的程序和手续。

二、具体案例

现行审核政策并未限制或禁止出资置换的运用,但如存在出资置换的情形时,需充分考虑该等出资置换的原因、换出资产的瑕疵程度、换出资产对发行主体持续经营的重要性程度及该等出资置换对公司业绩连续性的影响等方面。对于出资置换系为弥补原出资资产存在无法克服的瑕疵的情形并有效保护发行主体利益的,如该等出资置换金额对公司业绩连续计算不构成重大影响的,完善相关承诺和手续后,应不为审核政策所禁止;但如出资置换仅因该置换出的资产对股东具有特别重要意义且不存在权属瑕疵的情形时,则建议慎重,否则如因出资置换的原因解释不清楚且该换出资产亦为发行主体生产经营所必须时,则可能会给人造成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或损害发行主体利益之嫌疑。

(一)爱尔眼科 背景:

2004年3月20日,经股东会决议,长沙爱尔眼科医院增加注册资本至5,000 万元,其中包括长沙爱尔眼科医院未分配利润和资本公积共计726.89 万元。2004 年7月25日,长沙爱尔眼科医院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陈邦先生、李力先生将原以未分配利润、资本公积合计出资的 726.89 万元资本置换为以设备出资726.89万元。

具体方式:

本次具体的置换明细为:李力先生原以长沙爱尔眼科医院的未分配利润148.98万元及资本公积5.48万元转增的资本置换为以设备出资 154.46 万元;陈邦先生原以长沙爱尔眼科医院的未分配利润552.09万元及资本公积 20.34万元转增的资本置换为以设备出资572.43 万元。

2004年8月30日,发行人向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高新分局申请办理出资置换的工商变更登记,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高新分局在对发行人本次出资方式的变更进行核准后,予以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存在问题:

1、履行法定程序

长沙爱尔眼科医院2004年7月实施的上述“出资置换”行为,实质是在减少注册资本的同时,增加注册资本,且减资的数额和增资的数额相等,应按照当时有效的《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履行增资和减资的法律程序。

2、置换后的原出资处理未予描述

根据招股说明书,本次资产置换的目的在于免除陈邦、李力二人以未分配利润、资本公积出资的个人所得税缴纳责任。但本次置换后上述未分配利润、资本公积如何处理却丝毫未提及,倘若直接返还给出资股东,则仍不能免除其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义务,未实际解决问题。【这的确是一个应该说清楚的问题。】

借鉴: 注册资本置换属于影响公司经营的重大变化事项,采取该方式需要谨慎;且必须同时考虑到换入资产、换出资产的处置方式,否则不仅无法解决原有问题,反而可能将其复杂化。

程序方面,公司以经评估的固定资产置换现金出资,理论上存在减弱公司偿债能力的可能性,且根据当时公司法虽然公司未实际履行减资、增资程序。但本次置换仍得到了工商登记机关的认可,其他手续齐全,公司债务人亦未对此提出异议,未对公司上市造成实质性障碍。【就该案例,律师在首次申报材料中的法律意见为合法合规,但经证监会两轮反馈,终认为该等出资置换存在程序违法之处并进行相关解释。】

(二)天虹商场 背景:

1994年,中航技深圳公司以其拥有产权的中航苑2号大厦一至二层(共 5,551.42平方米,扣除一层其他租户占用面积901.42平方米外,实际面积为 4,650平方米)从1994年5月至2000年5月共72个月的房产使用权作价3,840万元向天虹增资。

具体方式:

2008年9月5日,中航技深圳公司、天虹商场以及天虹商场其他股东签署《协议书》约定:中航技深圳公司在《关于深圳天虹商场有限公司扩大投资之补充合同书》项下应履行的出资金额为人民币 3,840 万元;中航技深圳公司以现金方式履行和完成其在该合同项下的出资义务;原出资方式所形成的资产及天虹商场的股权比例和总股本维持不变。

借鉴:

天虹商场股东以不具备出资资产性质的房屋使用权作价出资,尽管上述出资行为存在一定历史原因,但仍存在公司偿债能力的长期缺失,系出资不实行为。天虹商场2008年的补足出资行为纠正了这一错误,并得到工商登记机关、审核机构的认可。【天虹商场当初出资存在瑕疵也是第一次上会被否的一个主要的原因,重新上会显然大股东做出了比较大的牺牲。】

(三)朗科科技 背景:

2000年8月,朗科有限注册资本由30万元增加到508万元。其中,邓国顺、成晓华以专利权分别增资97 万元、81 万元。

具体方式: 因本次出资涉及专利技术已为新的技术覆盖,且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实际上处于出资不到位状态。2004年8月,经朗科有限股东会决议,邓国顺、成晓华将其无形资产出资变更为现金出资。邓国顺、成晓华分别将其作价人民币97万元、81万元的无形资产出资变更为货币资金出资,变更后邓国顺、成晓华的出资额及股权比例不变。本次出资形式变更业经深圳广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广深所验字[2004]第142 号”《验资报告》验证,并办理了工商备案。

借鉴:

与天虹商场类似,两者相关出资均系出资不到位情况,后以现金形式对注册资本予以补足。该等行为从法律角度上说比出资不足性质更加严重,因其不但影响股东权益分配、公司正常经营,更重要的是影响债权人对公司资信能力的判断。在发行人就上述问题进行整改后,均取得审核机关的认可,说明其对类似情况的处理态度是纠正错误、既往不咎、杜绝后患。【其实这就是典型的出资不实的解决问题的方式,最新保代培训倒是不主张你进行出资置换或者说补足出资,而是计提减值准备进行减资或其他处理。】

(四)恒大高新(未过会)背景:

2002年公司股东以房产17处作价向公司出资,但长期未办理资产过户手续。具体方式:

2005年5月26日,恒大有限股东会通过决议同意各股东以现金327.19万元置换2002年原投入的16套房产。各方结合当时的市场情况及本次交易的目的协商确定以原2002年投入时17套房产的评估价值(327.19万元)置换其中的16套房产(原评估价值301.83万元、截止2005年5月31日的账面净值267.62万元)。

存在问题:

1、目的不明确

公司本次出资置换行为作价基础说明不充分,在全国房地产综合成长率较高的情况下以几乎与原值相等的资金作价置换仅仅从形式上满足了补足注册资本金的要求,但实质上可能导致公司偿债能力下降,大股东侵占公司资产增值红利的可能性。

2、未说明履行程序

在股本演变情况说明中未对本次出资置换履行程序事项作出说明,股东亦未对本次置换可能产生的风险作出任何承诺,存在潜在风险。

借鉴: 出资置换涉及公司资信能力、诚信经营等诸多方面,应当同时兼顾实质与形式要求。

首先,注册资本充实是动态概念,从法律本意上说法定资本金设置的目的是要兼顾出资人、债权人和企业三方的利益。以本例看,用与原出资等值货币置换存在较大升值空间的资产,显然是降低了公司的偿债能力,与立法本意不符;同时,出资置换也涉及公司资产的质量,出资置换从实质上说是一种资产回购行为,属于关联交易的一种,如果不对其合法性、公允性作出说明,很难得到审核机关认可。

其次,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出资置换”并非法律术语,它实际上是公司减资、增资程序的不规范说法,因此需要履行法定程序,否则可能存在一定的风险;即便不履行减资、增资程序,公司内部程序也必须完善,大股东也需要对相关事项可能产生的风险作出承诺。

二、出资置换具体操作程序

(一)出资置换的方式

1、资产评估

前已述及,出资置换的唯一合法目的在于保障公司偿债能力,因此,需要对涉及资产进行评估。根据注册资本充实的要求,其评估价值应至少与原出资价值等同,否则可能产生原出资不实的疑问【过往已摊销价值是否需要考虑?不需要考虑,因为以前的摊销已经进入了公司费用在计算公司净资产时已经考虑】。

2、资产处置

用现金将相关资产置换出以后,应以本次评估价值为准计入资本公积,以免影响公司资产的正常使用。关于将相关资产计入资本公积可能产生资本金仍不充实的疑虑(因其可转换为注册资本),可从以下角度考量:

(1)相关资产虽然在出资时未履行相关评估程序,但经本次评估复核,已确认其价值存在,无相关证据不能说明公司出资不实;

(2)资本公积与注册资本(法定资本金)虽然有关联关系,但并非同一概念,两者之间也不是可以随意转换的(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有些资本公积金是不能转换为注册资本的——不是很懂,可能说的不对);

(3)关于用专利权作为出资资产之发明人与专利权人不同是否认定为职务发明的看法。

(二)公司内部审批程序

出资置换行为涉及公司全体股东利益,应当召开股东会对相关事项进行表决(视金额比例确定是否采用特殊表决),并且该行为实质上是公司与股东之间的关联交易,与本事项相关股东需要回避,另需就本事项可能产生的风险作出充分说明与承诺。

(三)工商登记机关审核程序

根据先例,相关出资置换均未履行减资、增资程序,而仅到工商登记机关备案。但是,需要说明的是,前述案例基本发生在新公司法生效以前,未履行减资、增资程序法律瑕疵尚可解释;而根据现行公司法,上述出资置换行为应当履行相应程序,否则存在一定法律风险。如项目时间允许,最稳妥的方式是依照法律规定履行相关手续。【如果要走减资和增资的两个程序的话,那就没必要去做资产置换直接减资既干脆又合法,不同意先要减资再要增资的程序,也正是因为如此,投行才想出了资产置换这样一个名词。】【其他还可以参照的案例:中科电气、格林美、鼎龙化学】

格林美:

格林美环境设立时,股东许开华投入的工业产权“一种动力电池极板用穿孔钢带”实用新型专利,在投入后未办理权属人变更登记手续,后于2005年2月2日因欠缴年费被终止,无法补办专利权属人变更手续。由于许开华已于2006年9月1日将其持有格林美有限的全部股权转让给汇丰源,无法继续以股东身份履行相关义务。为规范该项出资行为,发行人在2008年1月20日召开的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上审议通过了《关于由深圳市汇丰源投资有限公司以货币置换原股东许开华以一种动力电池极板用穿孔钢带实用新型专利作价的出资的议案》,同意由汇丰源以108万元货币资金置换原股东许开华以“一种动力电池极板用穿孔钢带”实用新型专利作价的出资,由此导致出资主体和补现金主体不是同一个主体。截至2008年3月6日,上述现金出资已经足额到位,并经深圳市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2008]030号验资报告验证。本次置换出资事项于2008年3月14日经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办理了工商备案手续。

发行人律师认为:经发行人2008 年1月20 日召开的200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汇丰源以108万元货币置换了原股东许开华以“一种动力电池极板用穿孔钢带”实用新型专利作价的出资。该置换行为是股东依法规范出资的行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造成发行人资产减少、被转移或技术流失,也未改变发行人总股本、股权设置和股本结构,没有损害发行人及其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亦不构成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障碍。

从格林美的法律意见书中看,只是把置换行为作为股东规范出资的行为,没说明此置换行为实质包括了减资、增资的两个程序,也没有而且时间点还是06年新公司法实施以后,此处还是有疑问的。

第五篇:案例研习(41):定向募集解决之道

案例研习(41):定向募集解决之道

(2011-03-17 21:03:31)

【案例情况】

一、太阳电缆

发行人是在原国有企业南平电缆厂整体改制的基础上,由南平电缆厂作为主发起人,联合工行信托和武夷信托作为共同发起人,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一)公司设立情况 其设立的具体过程如下: 1、1994年2月24日,南平地区财政局以(94)南署财国资字第008号《关于同意南平电缆厂经营性资产评估立项的批复》同意对南平电缆厂生产经营性资产予以评估立项。

2、南平电缆厂委托福建省资产评估中心对其全部资产、负债及股东权益进行评估,福建省资产评估中心于1994年3月31日出具了闽资(94)评字第15号《资产评估报告》。3、1994年4月5日,南平电缆厂与工行信托、武夷信托签订了《福建省南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书》。4、1994年4月29日,南平地区财政局以(94)南署财国资字第026号《关于南平电缆厂股份制改组国有资产评估结果的确认通知》对南平电缆厂截至1993年12月31日止经评估的资产、负债及净资产予以确认。5、1994年4月30日,南平地区财政局以[1994]南署财国资字第030号《关于南平电缆厂国有资产折股的批复》同意将南平电缆厂经评估确认后的国有资产净现值41,151,514.66元按1.44﹕1的比例折为国家股股本28,580,000元,余额 12,571,514.66元转为资本公积;同时要求南平电缆厂在募集股本时每股溢价发行不低于1.58元,溢价款转入资本公积。6、1994年5月12日,福建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以闽体改[1994]057号《关于同意设立福建南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同意南平电缆厂、工行 信托和武夷信托共同作为发起人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福建南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4,000万元,其中,国家股2,858万元,占股本总额的 71.45%;法人股1,042万元,占股本总额的26.05%;内部职工股100万元,占股本总额的2.5%。7、1994年5月30日,福建南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筹建)和参与定向募集的40家法人单位签订了《法人股认购协议书》,定向募集法人股股东以每股1.58 元的价格认购股份共计657.33万股。8、1994年6月18日,南平电缆厂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我厂改制为福建南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股募集方案的决议》。根据该决议,认购内部职工股的范围为南平电缆厂1994年5月30日前在册的正式职工及离退休职工。9、1994年6月28日,发行人召开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福建南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筹建报告》、《福建南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议案,并根据定向募集股份的实际情况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股本总额及股本结构的决议》。10、1994年6月29日,福建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以闽体改[1994]075号《关于同意福建南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变更股本总额及股权结构的批复》 同意发行人对股本总额及股权结构进行调整,调整后的股本总额为3,809万股,其中,国家股2,858万股,占股本总额的75.03%;法人股(包括发起 人所持法人股和定向募集法人股)857.33万股,占股本总额的22.51%;内部职工股93.67万股,占股本总额的2.46%。11、1994年7月3日,福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闽华兴所(94)股验字第18号《验资报告》,确认发行人的注册资本3,809万元已足额缴纳。12、1994年7月11日,发行人在福建省南平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15698958-0)。

公司设立时,股权结构如下:

发行人是在《公司法》施行前依照原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发布的《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体改生[1992]31 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公司法》、国务院国发[1995]17 号《关于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进行规范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发行人于1996年进行了规范工作。1996年12月3日,福建省人民政府以闽政体股[1996]17号《关于确认福建南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规范工作的批复》确认发行人已按照《公司法》进行 了规范。1997年1月9日,公司在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重新登记注册手续,换领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15816480-6)。

(二)内部职工股的具体情况

1、内部职工股的审批及发行情况 1994年5月12日,福建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以闽体改[1994]057号《关于同意设立福建南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同意南平电缆厂、工行信托和武夷信托共同作为发起人,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福建南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股本总额为4,000 万股,其中,内部职工股为100万股,占股本总额的2.5%;内部职工限于南平电缆厂1994年5月份在册职工。

1994年6月18日,南平电缆厂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我厂改制为福建南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股募集方案的决议》,确定内部职工股的 认购范围为南平电缆厂1994年5月30日前在册的正式职工及离退休职工;认购原则为按照职工在公司所任职务的高低、所承担责任的大小确定不同的认购限 额,其中,正厂级3,000股,副厂级2,300股,厂助级1,900股,正科级1,600股,副科级1,200股,正式职工工龄20年以下(含20 年)600股,20年以上至30年(含30年)700股,30年以上至35年(含35年)800股,35年以上900股,离休职工400股,退休职工 300股;若有余额,追加给在册的正式职工;职工在限额内自愿认购;凡已申请调出、辞职和办理停薪留职手续及死亡的人员不能认购内部职工股;认购时间为自 1994年6月18日至6月22日。据此,南平电缆厂职工以每股1.58元以现金方式认购内部职工股936,700股,经福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核查验证并 出具闽华兴所(94)股验字第18号《验资报告》确认:内部职工股认股款1,479,986元,系由公司职工以现金投入,其中:认股936,700 股,按1.58:1认股,其面值部分列入“股本”科目,溢价部分计543,286元,列“资本公积”科目。

1994年6月29日,福建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以闽体改[1994]075号《关于同意福建南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变更股本总额及股权结构的批复》同意发 行人对股本总额及股权结构进行调整,调整后的股本总额为3,809万股,其中,内部职工股为93.67万股,占股本总额的2.46%。

2、内部职工股转让、继承和股份变动情况

发行人设立后内部职工股在三年内除因继承发生股权变更外,未发生转让情况,其中有8位持股职工去世,其所持内部职工股由其继承人继承。

自发行人设立满三年后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发行人内部职工股共发生508人(次)转让,内部职工股转让的受让人在受让股份时均为发行人的内部职工,此外有26位持股职工去世,其所持内部职工股由其继承人继承。2003年4月23日经发行人2002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发行人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股。本次转增后,发行人内部职工股由93.67万股增至131.138万股,占转增后股本总额5,332.6 万股的2.46%。

2005年9月20日经发行人2005年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发行人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0.4730126股。本次转增后,发行人内部职工股由131.138万股增至137.3409万股,占转增后股本总额10,000 万股的1.37%。

3、内部职工股的托管情况 发行人自设立后至2007年7月,内部职工股由发行人管理而未进行托管。2007年7月16日,发行人与兴业证券签订了《内部职工股集中托管协议》,发行 人委托兴业证券南平滨江中路证券营业部对其内部职工股进行集中托管。发行人的内部职工股股东共有982人,合计持有内部职工股137.3409万股已全部 在该营业部集中托管。

发行人内部职工股前十大股东的持股情况如下:

4、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上述人员近亲属持有内部职工股情况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持有内部职工股情况详见第八节“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持股情况

(一)直接持股情 况”。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近亲属持有内部职工股情况详见第八节“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持股情况

(三)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近亲属持有公司股份情况”。

(三)内部职工股核查情况

经保荐人、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设立时的《内部职工股持股花名册》和南平电缆厂1994年5月《职工工资计算表》,参与认购发行人内部职工股的1,474 名认购人均为当时在南平电缆厂工作并在劳动工资花名册上列名的正式职工或离退休职工。根据原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于1993年7月1日发布的《定向募集 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持股管理规定》(体改委[1993]114号)第五条规定:“公司向内部职工募集的股份,只限于以下人员购买和持有:

(一)公司募集 股份时,在公司工作并在劳动工资花名册上列名的正式职工;

(二)公司派往子公司、联营企业工作,劳动人事关系仍在本公司的外派人员;

(三)公司的董事、监 事;

(四)公司全资附属企业的在册职工;

(五)公司及其全资附属企业在册管理的离退休职工。”发行人内部职工股的发行符合《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 持股管理规定》的要求。

经保荐人、发行人律师核查,自发行人于1994年7月11日设立后至1997年7月11日,在此三年期间内发行人共有8名持股职工死亡,其所持内部职工股 由其继承人继承,除此之外,发行人内部职工股在发行人设立后三年内未发生转让行为;自发行人设立满三年后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发行人共有26名持股职工 死亡,其所持内部职工股由其继承人继承;此外,发行人内部职工股共发生了508人(次)转让行为。经核查发行人提供的受让方的工资表、离退休证明等材料,受让方在受让内部职工股时均为发行人的在册职工或离退休职工,内部职工股受让方均符合《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持股管理规定》的要求。经过上述内部 职工股转让或继承后,发行人现有内部职工股股东982人,其中,在职职工450人,离休职工5人,退休职工195人,离职人员318人;另有14人为外部 人员,系通过继承方式取得发行人内部职工股。

经保荐人、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自设立后至2007年7月,内部职工股由发行人管理而未进行托管。根据原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发布的《定向募集股份有 限公司内部职工持股管理规定》(体改生[1993]114号)第十三条规定“股权证不得交内部职工个人持有,由公司委托省级、计划单列市人民银行认可的证 券经营机构集中托管”;第二十四条规定“内部职工转让股份,须经公司委托的证券经营机构办理过户手续,并开具转让收据”,由于发行人在2007年7月之前 并未在证券经营机构办理内部职工股的集中托管手续,不符合《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持股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为此发行人于2007年7月办理了内 部职工股集中托管,发行人内部职工股在本次托管前未进行托管的问题已经得到纠正;同时发行人内部职工股按照《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持股管理规定》 进行集中托管已得到福建省人民政府确认,现已不存在违规情况。

对于发行人内部职工股自发行后至2007年7月内部职工股未托管期间内部职工股的转让和继承,保荐人、发行人律师核查了发行人设立时的内部职工股股东名册 以及自设立时起至2007年7月内部职工股托管前所发生的内部职工股转让和继承情况,对于发生内部职工股转让的,转让双方签署了《内部职工股转让登记 表》,并承诺“转让行为是转让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无虚假或隐瞒;因转让行为产生的任何争议由转让双方自行负责”;对于因内部职工股股东死亡而发生继承 的,继承人提交了被继承人死亡的证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继承关系的证明等材料。2008年3月26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出具闽政函[2008]21 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补充确认福建南平太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股有关情况的函》,确认发行人内部职工股的转让、交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保荐人认为,发行人于1994年7月设立时起至2007年7月内部职工股托管前所发生的内部职工股转让和继承虽未在证券经营机构办理过户手续,但由于发行 人已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有效凭证,在发行人《内部职工股持股花名册》上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并经当事人双方重新登记确认上述内部职工股转让和继承事宜,上述 内部职工股转让和继承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2007年7月发行人在证券经营机构办理了内部职工股的集中托管手续,并且发行人内部职工股上述转让和继承已 得到福建省人民政府的确认。因此上述问题不会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

发行人律师认为,自发行人于1994年7月设立时起至2007年7月内部职工股托管前所发生的内部职工股转让和继承虽未在证券经营机构办理过户手续,但由 于发行人已在其《内部职工股持股花名册》上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上述内部职工股转让和继承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并且,发行人已于2007年7月在证券经 营机构办理了内部职工股的集中托管手续,并已得到福建省人民政府的确认,上述问题不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

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已对公司内部职工股股份持有人进行逐一核查,确认公司内部职工股托管所有人与实际持有人情况一致。

(四)福建省人民政府对内部职工股的确认情况

发行人1994年定向募集设立时,内部职工股未超比例、超范围发行。根据公司法、国务院国发(1995)17号文,国家体改委、国家国资局体改生(1995)117号文和国家体改委、国家工商局、国家国资局体改生(1996)122号文的有关精神,1996年12月,福建省人民政府以闽证体改 [1996]17号《关于确认福建南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规范工作的批复》确认公司为定向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股本为3809万股,其中,国有 股2858万股,法人857.33万股,内部职工股93.67万股,公司已按《公司法》进行了规范,规范工作符合国务院及有关部委的要求。

2007年11月26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出具闽政函[2007]128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确认福建南平太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股有关情况的函》,确认发行人内部职工股的审批、发行、托管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2008年3月26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出具闽政函[2008]21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补充确认福建南平太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股有关情况的函》,确认发行人内部职工股的转让、交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五)保荐人、发行人律师的核查意见

1、保荐人关于内部职工股的核查意见

保荐人经核查认为:发行人内部职工股的审批、发行、转让、托管、确认情况属实,发行人内部职工股已在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平滨江中路营业部全部集中托管,发行人内部职工股的发行、转让、交易和托管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况。

2、发行人律师关于内部职工股的核查意见

发行人律师经核查认为:发行人内部职工股的发行、转让、交易中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况;发行人内部职工股目前已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集中托管并已得到福建省人民政府确认,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况。

(六)关于内部职工股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太顺实业及主要股东厦门象屿、福建和盛、南平国投承诺:若因发行人内部职工股存在的1994年7月至2007年7月的未托管状态,而造成发行人遭受任何损失或面临任何风险,概由太顺实业、福建和盛、厦门象屿和南平国投四方共同对该等损失或风险承担连带责任。

发行人内部职工股名册请见本招股说明书附件1:《福建南平太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股名册》。

(七)反馈意见:请发行人列表披露内部职工股股东的名单、持股数量及身份证号码,请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对公司股份持有人逐一核查,并就托管所有人与 实际持有人是否一致出具意见;请保荐人和律师对内部职工股发行、转让、交易和托管中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况发表核查意见,并提供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发行人内 部职工股转让和交易情况的确认意见。〔反馈意见第10条第(1)项和第(3)项〕

1、关于内部职工股的托管所有人与实际持有人是否一致

根据福建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闽体改[1994]057号《关于同意设立福建南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和闽体改[1994]075号《关于同意福建南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变更股本总额及股权结构的批复》,发行人于1994年7月设立时,公司职工共计1,474人参与出资认购内部职工股93.67万股。根 据2003年4月23日发行人2002股东大会决议,发行人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转增4股的比例实施转增股本,本次转增后,发行人内部职 工股从93.67万股增至131.138万股。根据 2005年9月20日发行人2005年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发行人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转增 0.4730126股的比例实施转增股本,本次转增后,发行人内部职工股从131.138万股增至137.3409万股,占发行人现有股本总额 10,000万股的1.37%。

自发行人于1994年7月设立后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共有34名持股职工因死亡而由其继承人继承内部职工股,此外,公司内部职工股共发生了508人(次)转让行为。

2007年7月16日,发行人委托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平滨江中路证券营业部对其内部职工股进行集中托管,该营业部于2007年12月12日出具了《内 部职工股托管证明》,确认截至2007年9月30日发行人内部职工股股东共有982人,合计持有内部职工股137.3409万股,已全部在该营业部集中托 管。2008年 3 月,兴业证券南平滨江中路证券营业部再次出具了《内部职工股托管证明》,确认发行人的内部职工股已全部在该营业部集中托管。

本所律师会同保荐人对发行人设立时的内部职工股股东名册以及自设立时至今所发生的内部职工股转让和继承情况逐一进行了核查,对于发生内部职工股转让的,转 让双方提交了《内部职工股转让登记表》,并承诺“转让行为是转让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无虚假或隐瞒;因转让行为产生的任何争议由转让双方自行负责”;对于 因内部职工股股东死亡而发生继承的,继承人提交了被继承人死亡的证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继承关系的证明等材料。经过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内 部职工股的托管所有人与实际持有人是一致的。

2、关于内部职工股发行、转让、交易和托管中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况(1)根据福建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闽体改[1994]075号《关于同意福建南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变更股本总额及股权结构的批复》,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本 总额为3,809万股,其中,内部职工股为93.67万股,占股本总额的2.46%,不高于2.5%。根据发行人设立时的《内部职工股持股花名册》和南平电缆厂1994年5月《职工工资计算表》,参与认购发行人内部职工股的1,474名认购人均为当时在南平电缆厂工作并在工资花名册上列名的正式职工或离退 休职工。发行人向内部职工募集股份时印制了股权证,并未印制股票。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内部职工股发行的比例、范围及方式符合《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持股管理规定》的要求,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况。

(2)、自发行人于1994年7月11日设立后至1997年7月11日,在此三年期间内共有8名持股职工因死亡而由其继承人继承内部职工股,除此之外,发 行人内部职工股未发生转让行为。自发行人设立满三年后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共有26名持股职工因死亡而由其继承人继承内部职工股,另外,发行 人内部职工股共发生了508人(次)转让行为。经核查发行人提供的受让方的工资表、离退休证明等材料,受让方在受让股份时均为发行人的在册职工或离退休职 工。2008年3月26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出具闽政函[2008]21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补充确认福建南平太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股有关情况的 函》,确认发行人内部职工股的转让、交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内部职工股的转让、交易行为符合《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持股管理 规定》的要求,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况。

(3)发行人于1994年向内部职工募集股份时印制了股权证,但未及时委托证券经营机构对内部职工股进行集中托管,内部职工股历次发生转让时均是由发行人 在其《内部职工股持股花名册》上办理变更登记手续。2007年7月16日,发行人委托兴业证券南平滨江中路证券营业部对其内部职工股进行集中托管,该营业 部于2007年12月12日出具了《内部职工股托管证明》,确认截至2007年9月30日发行人内部职工股股东共有982人,合计持有内部职工股 137.3409万股,已全部在该营业部集中托管。2007年11月26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出具闽政函[2007]128 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确认福建南平太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股有关情况的函》,确认发行人内部职工股的审批、发行、托管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2008年3月,兴业证券南平滨江中路证券营业部再次出具了《内部职工股托管证明》,确认发行人的内部职工股已全部在该营业部集中托管。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内部职工股的发行、转让、交易中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况;发行人内部职工股目前已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集中托管并已得到福建省人民政府确认,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况。

(八)第二次反馈:请保荐人和律师核查发行人内部职工股在2007年托管前的转让是否合法合规,转让手续是否完备。

根据原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发布的《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持股管理规定》(体改生[1993]114 号)第十三条规定:“股权证不得交内部职工个人持有,由公司委托省级、计划单列市人民银行认可的证券经营机构集中托管。”第二十四条规定:“内部职工转让股份,须经公司委托的证券经营机构办理过户手续,并开具转让收据。”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于1994年7月设立时的内部职工股股东名册以及自设立时起至2007年7月内部职工股托管前所发生的内部职工股转让和继承情况进行了核 查。对于内部职工股发生转让的,转让双方均向发行人提交了《内部职工股转让登记表》,并承诺“转让行为是转让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无虚假或隐瞒;因转让行 为产生的任何争议由转让双方自行负责”;对于因内部职工股股东死亡而发生继承的,继承人向发行人提交了被继承人死亡的证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继承关系 的证明等材料。上述内部职工股的历次转让和继承均已由发行人在其《内部职工股持股花名册》上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但由于发行人在2007年7月之前并未在 证券经营机构办理内部职工股的集中托管手续,上述内部职工股转让和继承均未在证券经营机构办理过户手续,不符合《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持股管理规 定》的相关规定。

2007年7月16日,发行人与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内部职工股集中托管协议》,发行人委托兴业证券南平滨江中路证券营业部对其内部职工股进行集中托管。

福建省人民政府分别于2007年11月26日、2008年3月26日出具了闽政函[2007]128 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确认福建南平太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股有关情况的函》和闽政函[2008]21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补充确认福建南平太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股有关情况的函》,确认发行人内部职工股的审批、发行、托管、转让、交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自发行人于1994年7月设立时起至2007年7月内部职工股托管前所发生的内部职工股转让和继承虽未在证券经营机构办理过户手续,但由于发行人已在其《内部职工股持股花名册》上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上述内部职工股转让和继承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并且,发行人已于2007年7月在证 券经营机构办理了内部职工股的集中托管手续,并已得到福建省人民政府的确认,上述问题不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

(九)第三次反馈:请保荐人及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目前内部职工股股东身份是否符合《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持股管理规定》。

1、关于发行人内部职工股的设置和审批

(1)1994年5月12日,福建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以闽体改[1994]057号《关于同意设立福建南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同意南平电缆厂、工 行信托和武夷信托共同作为发起人,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福建南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股本总额为4,000万股,其中,内部职工股为100万股,占股本总 额的2.5%;内部职工限于南平电缆厂1994年5月份在册职工。

(2)1994年6月18日,南平电缆厂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我厂改制为福建南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股募集方案的决议》,确定内部职 工股的认购范围为南平电缆厂1994年5月30日前在册的正式职工及离退休职工;认购原则为按照职工在公司所任职务的高低、所承担责任的大小确定不同的认 购限额,其中,正厂级3,000股,副厂级2,300股,厂助级1,900股,正科级1,600股,副科级1,200股,正式职工工龄20年以下(含20 年)600股,20年以上至30年(含30年)700股,30年以上至35年(含35年)800股,35年以上900股,离休职工400股,退休职工 300股;若有余额,追加给在册的正式职工;职工在限额内自愿认购;凡已申请调出、辞职和办理停薪留职手续及死亡的人员不能认购内部职工股;认购时间为自 1994年6月18日至6月22日。根据发行人内部职工股股东名册,发行人设立时,公司职工共计1,474人出资认购内部职工股93.67万股。

(3)1994年6月29日,福建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以闽体改[1994]075号《关于同意福建南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变更股本总额及股权结构的批复》 同意发行人对股本总额及股权结构进行调整,调整后的股本总额为3,809万股,其中,内部职工股为93.67万股,占股本总额的2.46%。

2、关于发行人内部职工股的发行范围/

经核查发行人设立时的《内部职工股持股花名册》和南平电缆厂1994年5月《职工工资计算表》,参与认购发行人内部职工股的1,474名认购人均为当时在 南平电缆厂工作并在劳动工资花名册上列名的正式职工或离退休职工。根据原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于1993年7月1日发布的《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 工持股管理规定》(体改委[1993]114号)第五条规定:“公司向内部职工募集的股份,只限于以下人员购买和持有:

(一)公司募集股份时,在公司工作 并在劳动工资花名册上列名的正式职工;

(二)公司派往子公司、联营企业工作,劳动人事关系仍在本公司的外派人员;

(三)公司的董事、监事;

(四)公司全资 附属企业的在册职工;

(五)公司及其全资附属企业在册管理的离退休职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内部职工股的发行范围符合《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 持股管理规定》的要求。

3、关于发行人内部职工股的演变

(1)自发行人于1994年7月11日设立后至1997年7月11日,在此三年期间内公司共有8名持股职工死亡,其所持内部职工股由其继承人继承,除此之外,发行人内部职工股在发行人设立后三年内未发生转让行为。

(2)自发行人设立满三年后至今,公司共有26名持股职工死亡,其所持内部职工股由其继承人继承,此外,发行人内部职工股共发生了508人(次)转让行为。经核查发行人提供的受让方的工资表、离退休证明等材料,受让方在受让内部职工股时均为发行人的在册职工或离退休职工。

(3)、根据2003年4月23日发行人2002股东大会作出的关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决议,发行人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转增4股的比例实施转增股本。本次转增后,发行人内部职工股由93.67万股增至131.138万股。

(4)根据2005年9月20日发行人2005年临时股东大会作出的关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决议,发行人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转增

0.4730126股的比例实施转增股本。本次转增后,发行人内部职工股由131.138万股增至137.3409万股,占发行人现有股本总额的 1.37%。

4、关于发行人目前内部职工股股东身份的确认/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经过前述内部职工股转让或继承后,发行人现有内部职工股股东982人,其中,在职职工450人,离休职工5人,退休职工195人,离职人员318人;另有14人为外部人员,系通过继承方式取得发行人内部职工股。

综上,在发行人设立时参与认购内部职工股的1,474名认购人均为当时在南平电缆厂工作并在劳动工资花名册上列名的正式职工或离退休职工,符合《定向募集 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持股管理规定》的要求;自发行人设立后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内部职工股共发生了508人(次)转让行为,受让方在受让内部 职工股时均为发行人的在册职工或离退休职工,公司另有34名持股职工因死亡而由其继承人继承内部职工股。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目前内部职工股股东身份符合 《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持股管理规定》的要求。

(十)第四次反馈:请保荐人及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内部职工股发行后到本次托管前的未托管状态是否存在法律风险,对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原核查意见发行人内部职工股不存在违法违规结论是否存在影响,如存在法律风险明确承担责任主体。

1、关于发行人内部职工股发行后到本次托管前的未托管状态是否存在法律风险,对发行人律师原核查意见有关发行人内部职工股不存在违法违规的结论是否存在影响

经福建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闽体改[1994]057号《关于同意设立福建南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和闽体改[1994]075 号《关于同意福建南平电缆股份 有限公司变更股本总额及股权结构的批复》批准,发行人在设立时发行内部职工股93.67万股,占发行人设立时股本总额3,809万股的2.46%。自发行 人内部职工股发行后至2007年7月,发行人内部职工股未进行集中托管。2007年7月16日,发行人与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内部职工股集中托管 协议》,发行人委托兴业证券南平滨江中路证券营业部对其内部职工股进行集中托管。福建省人民政府分别于2007年11月26日、2008年3月26日出具 了闽政函[2007]128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确认福建南平太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股有关情况的函》和闽政函[2008]21号《福建省人民政 府关于补充确认福建南平太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股有关情况的函》,确认发行人内部职工股的审批、发行、托管、转让、交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本所律师认为,自发行人内部职工股发行后至本次托管前存在的内部职工股未托管状态不符合《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持股管理规定》的要求;发行人于 2007年7月办理了内部职工股集中托管,发行人内部职工股在本次托管前未进行托管的问题已经得到纠正,不应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发行人内部职工 股目前已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集中托管并已得到福建省人民政府确认,已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况。此外,在本所律师于2008年3月31日出具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中,本所律师对发行人内部职工股托管情况的核查结论为:“发行人内部职工股目前已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集中托管并已得到福建省人民政府确认,不存在 违法违规情况。”该核查结论是针对发行人内部职工股目前已办理集中托管的情况而作出,因此,上述内部职工股未托管状态对该核查结论不存在影响。

2、关于发行人内部职工股发行后到本次托管前的未托管状态如存在法律风险的有关责任主体问题

发行人的前四大股东太顺实业、福建和盛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和盛集团”)、厦门象屿集团有限公司(简称“象屿集团”)和福建省南平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 公司(简称“南平国投”)于 2008 年 7 月 15 日分别出具《承诺函》,太顺实业、和盛集团、象屿集团和南平国投承诺:若因发行人内部职工股存在的未托管状态而造成发行人遭受任何损失或面临任何风险,概 由太顺实业、和盛集团、象屿集团和南平国投共同对该等损失或风险承担连带责任。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内部职工股发行后到本次托管前的未托管状态如存 在法律风险,有关责任主体为太顺实业、和盛集团、象屿集团和南平国投。

(十一)第五次反馈: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核查1998年南平电缆股份公司申报公开发行股票时发行人内部职工股的托管情况

根据发行人于2008年7月30日出具的《情况说明》,经福建省证券委员会闽证委[1998]03号《福建省证券委员会关于推荐福建南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股票的报告》同意,发行人曾于1998年向中国证监会申报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预选申请材料,当时发行人与福建证券交易中心就内部职工股托管事宜达 成了意向,发行人计划在预选申请材料获得中国证监会批准后正式办理内部职工股托管手续,但由于该次发行申请未能获得中国证监会批准,因此,发行人最终未在 福建证券交易中心正式办理内部职工股托管手续。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内部职工股未及时办理托管手续不符合《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持股管理规定》的要求,但鉴于发行人内部职工股已于2007年7 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了集中托管,并已得到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函[2007]128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确认福建南平太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股有关 情况的函》和闽政函[2008]21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补充确认福建南平太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股有关情况的函》确认,发行人内部职工股托管问 题已经得到妥善解决,因此,该问题不应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

二、烟台氨纶

(一)发行人设立情况

1、发行人改制及设立情况

1993年3月17日,经烟台市体改委烟体改[1993]43号文《关于同意组建烟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批准,原烟台氨纶厂以定向募集方式进行股份制改造组建本公司。根据烟台市国资局烟国资字[1993]第18号文《关于核定烟台氨纶厂国家股份的通知》批复,烟台氨纶厂投入本公司的全部生产经营性资产总额扣除负债后的 国有资产界定为3,173.62万元(其中:固定基金2,987.91万元;流动基金135.32万元;专用基金50.39万元),经核定作价入股的国有 资产为3,055.72万元,其中的2,500万元按1:1的比例折为2,500万股国家股,由烟台市国资局持有,其余555.72万元由公司成立后以现 金方式偿还烟台市国资局(公司成立后实际偿还500 万元,其余55.72万元1999年作为国家股增资扩股的投入转为本公司的股本)。同时原烟台氨纶厂委托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山东信托投资公司烟台办事处以 1.6元/股的价格向社会企事业法人及内部职工定向募集4,500万股。定向募集时,由于没有社会企事业法人认购股份,定向募集的4,500万股股份全部 由包括内部职工在内的自然人认购。经烟台市审计师事务所烟审验字[1993]第213号《关于对烟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股本金的验证报告》验证,截至 1993年5月6日,股本金全部到位。1993年5月10日,烟台市体改委以烟体改函[1993]3号《关于同意烟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结构的函》对公 司股权结构予以确认。

1993年5月18日,公司召开了创立大会,并于1993年5月20日在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工商注册登记号为16505208-7-1。

公司设立时的股本结构如下:

2、发行人律师关于发行人股本形成及演变情况的核查意见

发行人是根据《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公司,尽管发行人定向募集股份并设立时存在内部职 工股超范围、超比例发行的问题,在设立审批的程序方面存在一定暇疵。但是,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等,已按照当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 范文件的要求,经有关部门规范,并得到山东省有权部门的批准和确认,因而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不构成法律障碍。

发行人的股本设置和变化情况均经过有关审批机关的批准,符合有关批准文件的规定。发行人内部职工股超范围、超比例的问题是在当时特定环境下产生的,经过了 发行人的认真检查、规范和山东省人民政府的重新规范确认,不会构成公司本次发行与上市的法律障碍。同时,发行人产权界定和确认不存在纠纷及风险。

3、保荐人关于发行人股本形成及演变情况的核查意见

发行人是根据《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公司,尽管发行人定向募集股份并设立时存在内部职 工股超范围、超比例发行的事实,在内部职工股的批准、发行上存在某些暇疵,但发行人设立运营后已按照当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文件的规定,均依法 得到山东省有权部门的批准和确认,发行人内部职工股的批准、发行、托管不存在潜在问题和风险隐患,其演变真实、有效,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不构成法律障碍。

发行人的股本形成和设立以来历次股本演变情况均履行了相关的法定程序,不存在导致公司主营业务、管理层、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形。

(二)发行人内部职工股的情况

1、发行人内部职工股的审批及发行情况/

1993年3月17日,烟台市体改委以烟体改[1993]43号文批准原烟台氨纶厂以定向募集方式进行股份制改造。根据该批复,公司股本总数为7,000万股,其中国家股2,500万股,向社会企事业法人及内部职工定向募集4,500万股。1993年3月21日,原烟台氨纶厂与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山东信托投资公司烟台办事处签署了《委托募集股权证协议书》,委托该办事处为主承销商以全额包销方 式按1.6元/股的价格向社会企事业法人及内部职工发行4,500万股,承销期为1993年3月27日至1993年4月27日。公司(筹)于1993年3 月22日在《烟台日报》刊登了招股意向书。截至1993年4月27日,定向募集资金净额7,174.18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25.82万元)股款全部到位。烟台市审计师事务所于1993年5月8日出具了烟审验字[1993]第 213 号验证报告对此予以验证,股本金全部到位。

定向募集过程中,由于当时股份制处于试点阶段,公司筹委会及承销商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理解不够,加上多数企业对股份制改革认识不足等原因,定向募集发行的 4,500万股股票全部由包括内部职工在内的自然人认购。发行人定向募集股份并设立时存在内部职工股超范围、超比例发行的问题,形成内部职工股4500万 股,占发行人设立时总股本的64.29%,超过《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中规定的定向募集公司内部职工认购的股份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额的20%的规定;在设立审批的程序方面亦存在一定暇疵。1993年5月10日,烟台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以烟体改函[1993]3号对公司股本结构予以确认,同意公司股本结构为国家股2,500万股,内部职工股4,500万股。

2、内部职工股交易和过户情况

本公司内部职工股未进行过任何形式的挂牌交易活动,但存在内部职工股股东通过托管机构进行过户的情况。由于内部职工股超范围发行,致使内部职工股的过户超 出了内部职工的范围。1994年10月26日至1999年11月10日在烟台市股权证托管中心托管期间,公司内部职工股共发生过户2,586笔,涉及内部 职工股12,607,600股,占公司内部职工股总数的28.02%;1999年11月10日以后在山东证券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现更名为“山东产权登记有 限责任公司”),截至2007年6月11日的托管期间,公司内部职工股共发生过户393笔,涉及内部职工股2,305,550 股,占公司内部职工股总数的5.12%。

3、内部职工股的托管情况(1)1993年定向募集时内部职工股最大11名持有人情况:

(2)本次发行前托管的内部职工股情况

① 本次发行前托管的内部职工股最大十一名持有人情况

②本次发行前托管的内部职工股股东名册

根据山东产权登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关于烟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股确认情况的说明》,截至2007年6月6日,本公司托管的内部职工股数量4,488.95万股,占公司内部职工股的99.75%,内部职工股股东的名册见本招股说明书附录。

(3)托管单位变化的情况及原因

1994年10月26日公司与烟台市股权证托管中心签署《股票(股权证)托管协议书》,公司内部职工股在烟台市股权证托管中心集中托管。

1996年11月4日,烟台市股权证托管中心向山东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出具了烟登记[1996]5号《关于烟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证集中托管的证 明》,证实公司内部职工股自1994年11月1日起集中托管于该中心,截至1996年11月1日,公司内部职工股托管总数为4,494.64万股,总户数 9,457户,占应托管总股数的98.9%。

为了加强对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统一监管、做好分红派息等工作,山东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1999年4月12日下发了鲁体改企字[1999]第40号文 《关于各地股权证服务中心股票托管移交工作的通知》,要求在山东省各市地县股权证服务中心已进行托管的股票(在济南、淄博、青岛三家产权交易所柜台交易的 股票,不在此范围内)一律到山东证券登记有限责任公司办理转托管手续。1999年11月10日,公司与山东证券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签署了《股权证托管协议书》,公司国家股和内部职工股在山东证券登记有限责任公司集中托管。

(4)本次发行前内部职工股的托管情况

根据山东产权登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烟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股票集中托管情况证明》(鲁产登字[2007]3 号),截至2007年6月6日,本公司国有法人股和内部职工股已按规定全部集中托管于山东产权登记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托管数量占应托管数量的100%;根 据山东产权登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关于烟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股确认情况的说明》和《股东名册》,截至2007年6月6日,在山东产权登记有限责 任公司确认股东身份的本公司内部职工股股东共计9,253户持有内部职工股4,488.95万股,占公司内部职工股总股数的99.75%,上述确认股东身份的股份托管的持有人和实际持有人一致。

2004年4月26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出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报送烟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股发行及股票托管等有关情况的函》(鲁政字

[2004]316号),对发行人内部职工股情况进行了说明,发行人的全部股票已由山东产权登记有限责任公司集中托管完毕,确认股东身份的内部职工股股东 持有股数占内部职工股总数的99.58%,发行人内部职工股发行、股票托管情况属实,未发现发行人的内部职工股问题存在潜在问题及风险隐患,并对上述情况 承担相应责任。

2007年6月13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再次出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烟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股发行及股票托管等有关情况的函》(鲁政字 [2007]90号),对发行人内部职工股的发行、根据《公司法》进行规范、内部职工股的托管等情况进行了说明,根据山东产权登记有限公司《烟台氨纶股份 有限公司股票集中托管情况证明》(鲁产登字[2007]3号)及《关于烟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股确认情况的说明》,截至2007年6月6日,公司股 票已经山东省产权登记有限责任公司集中托管完毕,确认股东身份的内部职工股股东持有的股数占内部职工股总数的 99.75%,确认发行人内部职工股的发行、托管情况属实,未发现存在潜在问题及风险隐患,对因内部职工股可能出现的问题,省政府将积极协调、妥善处理。

4、内部职工股的清理、规范和确认(1)集中托管

根据原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关于清理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股持股不规范做法的通知》(体改生[1993]115号)规定的对超范围超比例发行的内部职工股清理的方式,1994 年 10 月公司将内部职工股集中托管在烟台市股权证托管中心。

(2)根据《公司法》规范确认

根据国务院《关于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进行规范的通知》(国发[1995]17号)的要求,公司进行 了自查并申请确认和重新登记。1997年3月,山东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以鲁体改函字[1997]22号《关于同意确认烟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的函》对公司 予以重新确认,同时山东省人民政府向公司颁发了鲁政股字[1997]17号《山东省股份有限公司批准证书》。

(3)山东省人民政府对公司内部职工股情况的确认

2004年4月26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出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报送烟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股发行及股票托管等有关情况的函》(鲁政字 [2004]316号),对公司内部职工股的发行、根据《公司法》进行规范、内部职工股的托管等情况进行了说明,确认公司内部职工股的发行、托管情况属 实,未发现存在潜在问题及风险隐患,并承担相应责任。

2007年6月13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再次出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烟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股发行及股票托管等有关情况的函》(鲁政字 [2007]90号),对发行人内部职工股的发行、根据《公司法》进行规范、内部职工股的托管等情况进行了说明,确认发行人内部职工股的发行、托管情况属 实,未发现存在潜在问题及风险隐患,对因内部职工股可能出现的问题,省政府将积极协调、妥善处理。

5、发行人律师关于内部职工股的意见

发行人内部职工的审批、发行、演变、托管情况属实。发行人已根据《公司法》进行了规范,并已由山东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以鲁体改函字[1997]22 号《关于同意确认烟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的函》对发行人予以重新确认。发行人内部职工股超比例、超范围的问题是在特定环境下产生的。发行人已根据《关于立即制止发行内部职工股不规范做法的意见》和《关于清理定向募集股份有限 公司内部职工持股不规范做法的通知》的精神,将国有法人股和内部职工股由山东产权登记有限责任公司全部集中托管。持有发行人内部职工股总股数99.75% 的股东已办理确权手续,已确认股东身份的内部职工股股东与实际持有人一致。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内部职工股不存在纠纷及潜在隐患。山东省人民政府出文对内部职工股的情况进行说明,对发行人内部职工股的发行、规范、增资、股票集中托管等情况进行了核查,确认发行人的全部股票已由山东产 权登记有限责任公司集中托管完毕,确认股东身份的内部职工股股东持有股数占内部职工股总数的99.75%,未发现发行人的内部职工股问题存在潜在问题及风 险隐患。

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内部职工股超比例、超范围的问题不会构成本次股票发行与上市的法律障碍。

6、保荐人(主承销商)关于内部职工股的意见

保荐人(主承销商)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内部职工股的审批、发行、演变、托管、确认情况属实。发行人内部职工股的批准、发行上虽然存在某些暇疵,但在发行 人设立运营后均依法得到了规范确认。发行人股票已在山东产权登记有限责任公司全部集中托管,内部职工股的托管确认率超过95%。持有发行人内部职工股总股 数99.75%的股东已办理确权手续,其股份托管持有人和实际持有人一致,发行人不存在因送股、转股、配股带来的变相增加内部职工股的行为,发行人内部职 工股的批准、发行、托管不存在潜在问题和风险隐患,其演变真实、有效,发行人内部职工股问题不构成本次公开发行的障碍。2004年4月26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出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报送烟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股发行及股票托管等有关情况的函》(鲁政字

[2004]316号),对公司内部职工股的发行、根据《公司法》进行规范、内部职工股的托管等情况进行了说明,该文件表明,经山东省人民政府审查,发行 人内部职工股的发行、托管情况属实,未发现存在潜在问题及风险隐患。鉴于上述情况,省政府对发行人内部职工股发行及股票托管等情况予以确认,并承担相应责 任。2007年6月13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再次出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烟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股发行及股票托管等有关情况的函》(鲁政字 [2007]90号),对发行人内部职工股的发行、根据《公司法》进行规范、内部职工股的托管等情况进行了说明,确认发行人内部职工股的发行、托管情况属 实,未发现存在潜在问题及风险隐患,对因内部职工股可能出现的问题,省政府将积极协调、妥善处理。

三、全聚德

(一)公司设立情况

根据《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持股管理规定》、《关于股票发行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等文件的规定,公司内部职工股从公司新股发行之日起,期满三年方可上市流通。

公司原名为北京全聚德烤鸭股份有限公司,是经北京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关于批准设立北京全聚德烤鸭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京体改委字[1993]第 200号)文件批准,于1994年6月16日由全聚德集团作为主发起人,联合上海新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华侨旅游侨汇 服务总公司、北京市综合投资公司及北京华北电力实业总公司等共同发起,采取向社会法人及内部职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1月26日,公司更名为中国全聚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发行前,各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二)发行人内部职工股的发行和托管情况

1、内部职工股的审批和发行情况

本公司是经北京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京体改委字(1993)第/200号”文批准,按照《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和其他有关规定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总股本为7,000万股,其中向内部职工募集175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2.5%,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1)内部职工股发行的比例、范围及方式 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以“(94)京会兴字第65号”《验资报告》对公司内部职工股的发行情况进行了审验。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实际认购7,000万股,内部职工股实际认购175万股。内部职工股的发行符合国家体改委《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持股管理规定》和“京体改委字(1993)第200 号”文要求,不存在超比例发放情况。

公司设立之初,公司控股股东中国北京全聚德烤鸭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全聚德集团”)拟将前门店、和平门店、王府井店三个烤鸭店的经营性净资产和人员都投入 新组建的股份公司,因此,三个烤鸭店的职工都参与了内部职工股的认购。而公司设立时,王府井店正在进行翻建,因此未将王府井店的资产和人员投入公司。因 此,公司设立时认购内部职工股的人除经重组进入公司的员工外,还包括当时尚未重组进入公司的北京王府井全聚德烤鸭店的员工。

(2)内部职工股演变情况

1997年,公司根据京体改发[1996]7号“关于北京市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进行规范的实施意见”和北京市人 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北京全聚德烤鸭股份有限公司重新登记的通知》(京政办函[1997]55号)对公司内部职工股进行了规范并重新登记。经北京市人民 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北京全聚德烤鸭股份有限公司重新登记的通知》(京政办函[1997]55号)确认,公司内部职工股为175万股,占股本总额的 2.5%。1997年3月13日,公司1996年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向全体股东以10:8的比例配股的增资扩股方案。本次配股在实际实施过程中,13家法人股东 放弃了1,732万股配股权,其他法人股东认购538万股,内部职工按配股比例认购140万股。1998年7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 同意北京全聚德烤鸭股份有限公司增资扩股的通知》(京政办函[1998]107号文件),同意公司增资扩股3,556万股,每股面值1元,认购价格为 1.5元/股,本次增资扩股后公司股份总数为10,556万股,股本总额10,556万元。其中由22家法人持有10,241万股,占股本总额的 97.01%,由内部职工持有315万股,占股本总额的2.98%。本次增资扩股中,由于13家法人股东放弃部分配股权,因此,内部职工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比例由2.5%提高到2.98%。

在此次增资扩股过程中,全聚德集团以北京全聚德王府井店的资产认购,北京全聚德王府井店的资产和职工相应的进入公司,其职工成为公司的员工,因此,前述部分内部职工股持有者是北京全聚德王府井店员工而非公司内部职工的问题通过此次增资扩股得到了解决。

1998年9月8日,北京市中润达审计事务所对公司此次增资扩股出具了(98)润审验字第1-15号验资报告书。

(3)对内部职工股的确认

2001年11月3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以专函对公司内部职工股的规范工作进行了确认,认为公司内部职工股的发行符合《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持股 管理规定》(国家体改委1993年7月1日发布)的规定,并按照《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的要求进行了集中托管。1998年配股后由于部分法人股东放弃配 股权,公司内部职工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达2.98%。公司内部职工股已集中托管于北京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公司成立于原国家体改委《关于清理定向募集股份 有限公司内部职工股不规范做法的通知》发布之后,不需参加内部职工股清理工作。

2002年8月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以《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确认北京全聚德烤鸭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股有关情况的函》(京政函[2002]60号)确认经市政府有关部门对公司内部职工批准、发行、托管及清理等情况进行审查,未发现违法违规行为。

(4)内部职工股发生过的转让和交易情况

根据2001年11月21日北京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出具的股东名册,当时公司内部职工股持有人共有1135人,持有315万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98%。(注:股东名册中人数为1,136人,经核实,因其中一人重复登记,实际人数为1,135人)2001 年集中托管登记以后,由于部分内部职工股持有人去世、自公司离职等股东个人原因,发生部分职工股持股人变化的情况。

经核查,自2001年11月21日北京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出具公司股份托管的股东登记名册后至2007年6月11日,由于部分内部职工股持有人去世、自公司离职等股东个人原因,期间发生69次内部职工股持有人变动,具体情况如下: ①在上述内部职工股持有人变动中,内部职工股持有人合计出让或退股139,111股,该等股份中122,019股已转由公司其他职工继受取得。

②根据公司的说明和提供的资料,2001年公司股份集中托管之前,公司将26位自公司离职或者去世的内部职工股持有人所持有的股份按照退股进行处理,并将 相应股份转给公司其他职工。事后公司已取得其中15位原持股人的同意,并已向该15位原持股人支付相应股款;其余11位持股人因无法取得联系仍未获得该等 原持股人的同意。2007年3月,公司将2001年后陆续退股的内部职工股持股人退出的股份中的17,092股股份,按照前述11位原持股人原拥有的股份 数量向该11位原持股人予以返还。2007年4月,前述11位持股人中,公司与一人(戴惠敏)取得联系,戴惠敏已签订协议,将所持股份予以转让。公司内部职工股发生的转让交易,只限于在公司内部职工之间,未出现内部职工股社会化的情形。

2、本次发行前内部职工股的托管情况(1)内部职工股托管情况 1994年4月19日,北京证券登记有限公司与公司筹建处签订了《内部股权证登记管理协议书》,北京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分别于1994年4月19日和1996年11月8日出具了《内部股权证登记托管证明书》。

为规范公司内部职工股的托管工作,公司于2001年6月20日与北京证券登记公司签署了《北京全聚德烤鸭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托管协议书》,对公司的全部股份(包括内部职工股)进行集中托管,北京证券登记公司出具了《北京全聚德烤鸭股份有限公司股份集中托管情况证明》,证明公司股票已按规定集中托管于北京证券 登记公司,并全部冻结,股份托管符合上市要求,公司自设立以来,内部职工股股份变动未发现有违规现象。

根据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及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07年1月19日发出的《市国资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工商局关于 加强本市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登记管理的通知》(京国资发[2007]3号),北京市已有的国有参控股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须在前述通知发布之日起 三个月内到北京股权登记管理中心办理股权托管登记手续。

根据前述相关规定,2007年3月23日,公司与北京股权登记管理中心签订了《股权托管协议书》并重新办理了股权托管登记手续。2007年6月11日,北 京股权登记管理中心有限公司出具《股权托管登记证明》:“内部职工股由 1110名自然人持有。本中心通过审核中国全聚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提交的所有材料,认为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中国全聚德(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股份变动情况的法律意见书》所述属实。中国全聚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已经按规定集中托管于本中心,股权托管符合本中心的要求。”

(2)内部职工股前10名股东的持股情况 四、九鼎新材

江苏九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前身为南通华泰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4年6月30日,系江苏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苏体改生[1994]290号文批 准、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并在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1995年9月更名为“江苏九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5月更名为 “江苏九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九鼎新材”)。

(一)公司设立时内部职工股的审批及发行情况

1994年5月22日,根据江苏省体改委“苏体改生[1994]290号”文《关于同意设立南通华泰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公司设立时股本总额为 1,200万元,每股面值1元,计1,200万股。发起人认购901.7万股,占股本总额的75.1%;募集股份298.3万股,占股本总额的 24.9%,其中公司内部职工股募集198.3万股,占股份总额的16.6%。根据公司发起人协议及江苏省体改委以苏体改生[1994]290号文《关于同意设立南通华泰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相关内容,除玻纤厂以实物资产出资以外,其他股东均应以货币资金出资。但在约定的出资期限期内,除玻纤厂外,公司 168 名内部职工股股东及其他股东均未以自有资金出资,公司设立时的出资均为玻纤厂以评估后的经营性净资产1200 万元垫付。

(二)本次发行前的内部职工股托管情况 公司设立时前十名内部职工股股东名单:

由于公司设立时内部职工股股东的出资由玻纤厂垫付,内部职工股东实际上没有真正出资购买该等股份,随后几年中也一直没有履行相关的出资义务,因此公司未按照相关的规定对公司内部职工股进行集中托管和托管确认手续。

(三)内部职工股的清理

由于公司设立时正处在股份制企业试点阶段,企业缺乏相关的发行经验,使内部职工股发行在实际发行中存在以下不规范的情形:(1)内部职工股超比例发行:根 据江苏省体改委苏体改生[1994]290号文的批复,公司设立时内部职工股比例占股本总额的16.6%,不符合国家体改委1993年7月3日发布的《定 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持股管理规定》中“定向募集公司内部职工认购的股份总额,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二点五”的规定,存在着超比例发行的情 况;(2)内部职工股股东出资不规范:公司设立时,玻纤厂代公司内部职工股股东认缴了相应股份,内部职工股股东在随后几年中也一直没有履行相关的出资义 务;(3)由于公司内部职工股股东未履行相关的出资义务,故公司未按相关规定对内部职工股进行集中托管和托管确认手续。

对此,公司对上述内部职工股的不规范行为进行了规范及清理:2000年5月6日,公司股东大会做出决议,与会股东代表一致同意公司168名内部职工将其所 持有的全部股份共198.3万股转让给玻纤厂。2000 年 5 月 10 日,公司 168 名内部职工股股东与玻纤厂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书》,根据该协议,公司职工股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198.3万股以每股人民币1元的价格一次性全额转让 给玻纤厂,股份转让金共198.3万元;股份转让后,玻纤厂行使公司股东权利,承担相应义务,公司的收益与风险自此与职工股东无关。2001年6月25 日,公司在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

(四)省政府关于对公司内部职工股有关问题的说明

2006年9月21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以“苏政办函字[2006]89号”文《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确认江苏九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股有关问题 的函》对内部职工股有关问题进行了确认:“九鼎股份设立之初内部职工股设置、发行、托管和出资等方面存在的不规范问题,该公司已于2001年根据当时相关 法律、法规进行了清理和纠正,基本不存在潜在隐患”。

(五)中介机构关于内部职工股的意见

1、发行人律师的意见

发行人律师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认为:九鼎新材内部职工股在审批、发行、托管及出资等方面存在不规范的问题,由于九鼎新材内部职工股股东已于2001年6月将他们持有的全部股份转让给集团公司,因此,九鼎新材内部职工股已清理完毕。

2、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关于内部职工股的意见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内部职工股问题进行核查后认为:公司内部职工股在审批、发行、出资及托管等方面存在着超比例发行、内部职工股股东出资不规范及未集中托管 等不规范的行为;公司在设立运营后通过重新规范登记及公司内部职工股股东将其持有公司股权转让给玻纤厂的方式,于2001年6月完成对内部职工股的清理和 纠正;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已于2006年9月21日以“苏政办函字[2006]89 号”文《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确认江苏九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股有关问题的函》对内部职工股有关问题进行了确认;因此,公司内部职工股问题不存在潜在 纠纷及隐患,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不构成实质性障碍。

五、恒邦冶炼

1994年2月18日,经牟平县体改委牟经改[1994]4号文件批准,公司由原牟平县黄金冶炼厂发起、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1997 年 6 月 26 日,山东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以鲁体改函字[1997]98 号(随文颁发鲁政股字[1997]77号《山东省股份有限公司批准证书》)对公司进行了规范确认。

(一)内部职工股审批及发行情况

1994年2月6日,牟平县体改委以牟经改[1994]4号文批准公司由原牟平县黄金冶炼厂发起,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股本总额设置为4,000万元,其中:发起人股3,000 万元,内部职工股1,000万元。

据此批复,原牟平县黄金冶炼厂以经牟平县审计师事务所评估(牟审所评[1994]第12号)的净资产3,000万元,按1:1比例折合发起人股3,000 万股,同时,公司向内部职工定向发行了1,000万股,发行价格1元/股,公司466名职工参与了认购。牟平县审计师事务所以牟审所验字[94]第11号 对公司实收资本进行了验证。

公司设立时,由于当时的历史原因,导致出现内部职工股发行超比例的情况。1997年6月26日,山东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以鲁体改函字[1997]98号 确认公司由原牟平县黄金冶炼厂发起、以募集方式设立,公司股份总数为4,000万股,每股面值1元,其中:牟平县黄金工业总公司持有发起人法人股 3,000万股,占股份总数的75%;内部职工股1,000万股,占股份总数的25%。

(二)内部职工股托管情况

1、规范确认托管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5]17号文和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发[1995]126号文关于对原有股份有限公司依照《公司法》进行规范的要求,公司委托山东证 券登记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对内部职工股进行了托管,山东证券登记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于1997年3月26日出具了《牟平县东方冶炼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证集中托管 情况证明》(鲁证登字[1997]第37号),证明公司内部职工股股权证已按规定集中托管于山东证券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由466名内部职工持有。

2、股权转让托管

2003年公司内部职工股全部转让给恒邦集团时,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前,山东产权登记有限责任公司根据要求对公司内部职工股进行了托管,并于2004年 1月8日出具了《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股票集中托管证明》(鲁产登字[2004]1号),证明公司内部职工股1,000万股已全部托管在山东产权登记 有限责任公司,由339名内部职工持有。

3、集中托管及变更情况证明

2007年9月17日,山东产权登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股票集中托管及变更情况证明》(鲁产登字[2007]4号),对公司前述托管及变更情况进行了说明。截止目前,公司已不存在内部职工股。

(三)内部职工股转让和清理情况

公司内部职工股未进行过任何形式的挂牌交易情况,但在清理前存在协议转让的情况。1、2002年部分内部职工股转让

2002年11月7日,王信恩等10名自然人分别与部分内部职工签署协议,受让了131名内部职工持有的内部职工股400万股,转让价格以2002年7月 25日烟台市牟平区国有资产管理局确认的公司整体资产评估结果(每股净资产0.89元)为基准,协商确定为1元/股,转让价款合计400万元。本次内部职 工股转让经公司200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山东省体改办鲁体改企字[2002]89 号批复同意。

本次部分内部职工股转让后,内部职工股数量不变,持有人数减少为339人。2、2003 年内部职工股清理

2003年10月22日,公司339名内部职工股股东与恒邦集团签署协议,将1,000万股内部职工股全部转让给恒邦集团,转让价格协商确定为1元/股。本次内部职工股转让经公司200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经山东省体改办鲁体改企字[2004]2号批复同意,股权转让资金的支付情况经烟台中 山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烟台中山会内验字[2003]137号验资报告验证。

本次股权转让后,公司不再存在内部职工股,内部职工股得到了彻底清理。

3、省政府意见

2007年9月2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以鲁政字[2007]164号文件对公司内部职工股的批准、发行、托管、清理等情况进行了确认,认为公司内部职工股的批准、发行、托管、清理等情况属实,未发现存在潜在问题及风险隐患。

4、发行人律师意见

锦天城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内部职工股的批准和发行比例虽然存在一些瑕疵,但在公司设立运营后均依法得到了规范处理。发行人内部职工股的批准、发行、托管、清理工作不存在潜在问题和风险隐患,其托管和清理合法、合规、真实、有效。因此,上述瑕疵对发行人本次股票发行上市不构成法律障碍。

5、保荐人意见

国联证券经核查后认为:公司设立时,由于当时的历史原因,导致出现内部职工股发行超比例的情况,现已得到彻底清理,且股本演变的过程均履行了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目前已不存在潜在问题及风险隐患。

【案例评析】

1、新公司法颁布之后,现有发行审核政策只对两种股东超过200人的情形亮了绿灯,一种是定向募集另外一种是城商行的特批,不过对于城商行股东问题已经越来越收紧,所以定向募集就成为一种特例。

2、定向募集问题在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在公司制改造时还是很具有普遍性的,且很多公司都是在1994年进行了处理。从审核实践来看,定向募集问题会里会重点关注,但是一般情况都不是成为首发障碍,而会里关注的重点无非就是是否存在潜在纠纷和法律风险。

3、对于定向募集的解释思路,基本情况如下:①详细介绍内部职工股的审批和发行情况;② 详细核查内部职工股转让的情况,关注是否程序合规是否存在潜在纠纷;③详细介绍内部职工股的托管情况,如果托管单位存在变更的需要介绍历次变更情况;尤其 是要详细介绍发行人最后一次的托管情况,因此这是防止纠纷最后的防火墙,并且需要证明股份托管人与实际持有人一致以防止纠纷;内部职工股的托管确认率要达 到95%以上;④省级人民政府对定向募集问题的确认文件。⑤ 中介结构发表核查意见。

4、上述是定向募集问题的一般思路,上述案例有的还存在一些特殊之处:①太阳电缆反馈意见对该问题做了重点关注,并且还需要就该问题有责任承担主体因而股 东还做了承诺。②烟台氨纶尽管存在超比例和超范围发行内部职工股的情形,但是由于是历史问题最后也没有成为障碍。③全聚德还证明了一点,就是公司内部职工 股发生的转让交易,只限于在公司内部职工之间,未出现内部职工股社会化的情形。

5、允许定向募集问题在新公司法背景下首发上市,那也是“历史问题历史看”审核思路最重要的体现,企业存在的历史问题是我果经济体制发展变化的结果,这里应不应由企业来买单。

6、审核政策只是允许200以上股东存在,当然如果定向募集公司自行清理了内部职工股那当然也是很欢迎的。另外,尽管《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11号——关于定向募集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有关问题的审核要求》已经废止,但是对于该问题的处理该文还具有很大的参考价值。

案例研习(30):出资置换问题解决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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